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双重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等,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出台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律工作。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
(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
(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
(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
(九)收集公司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
(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
(十一)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
(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为公司律师事务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公司律师事务部依法开展工作;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律师事务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第十条
公司设立法务机构,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
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律师事务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中明确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必须事前通过法律审核。
第五章
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同步法律审核);评审通过的,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已履行相关程序的,或不需要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律师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条
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前,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
集体决策通过后,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
授权委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内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内容(《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办理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年度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年度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
(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
(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
(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
第八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一节
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的。
(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的。
(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八条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第三十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般应一年一签,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具体事项一事一签。法律顾问合同聘期届满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续签合同或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对公司委托审核和征求意见、建议的重大事项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应按时限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或仲裁的,公司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是否给予代理律师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等特别授权。
第三十五条
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律师事务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
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行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条
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
对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第九章
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案发单位应当按照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流程填报案由、对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受理案件的机构、案发原因等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经律师事务部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外聘法律顾问同步出具法律意见),报公司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分管法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律师事务部组织应对与处理。
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或者涉及出资人和公司重大权益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律师事务部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包括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意见书、主要案情、分析预测、处理方案内容的专项报告经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在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统一组织下,与案发单位(必要时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策划应对。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加强案件策划管理工作,编制《案件策划书》,《案件策划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目的(意图)分析;诉讼请求(仲裁申请)的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和证据清单准备;法律依据、裁判规则、类似案件审判实务研究;诉讼(仲裁)风险、反诉风险的评估和应对;管辖策略、财产保全及执行效果评估;内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外部法律资源的协同;案件调解、和解的可能性和选择;预期目标及实现概率等。
外聘法律顾问编制的《案件策划书》应当提交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四十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作为案件代理人收到裁判文书后2日内应当将原件交给律师事务部保管,律师事务部应当在2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30日内,律师事务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章
非诉讼(仲裁)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外来法律函件的应对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各单位收到外来法律函件,应当立即提交公司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转律师事务部统一审查。
(二)律师事务部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交事发单位进行处理并给予指导。
(三)事发单位经办人根据律师事务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律师事务部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时,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公司律师事务部提出;公司律师事务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共同商讨应对策略,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妥善处理,将风险与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其他外部单位可能有侵犯公司知识权产权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研发中心进行报告;
公司研发中心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采取法律措施维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向律师事务部进行报告,由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以公司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处理程序的,由公司有关单位通过请示(报告)审批流程向律师事务部提出,经公司分管律师事务部的领导同意,由律师事务部负责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后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商标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部对下列商标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
(二)指导、监督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四)负责处理公司商标被侵权纠纷案工作,组织应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纠纷案件;
(五)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中对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二章
日常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分别收集内外部法律环境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信息库》。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评价工作,编制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部指导各相关单位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制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控制或降低、风险转移或分担、风险承受和其他策略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或解决方案),使法律风险处于可控制的状态。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部应当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报告制度。律师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以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
(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
(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情况与全面自查情况;
(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
(四)法律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五)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法律事务决策过程和法律事务管理执行中应当利用信息化办公系统、实名电子邮箱、EMS快递等多种可追溯的方式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三章
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工作计划,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律师事务部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在人力资源部的支持下,通过知识竞赛、法治征文、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新进员工、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自觉主动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的考评与奖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评。
第六十二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作为依法治企的重要方面,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奖惩体系。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听取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二)应当交由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的;
(三)应当采纳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第六十四条
法律风险事项因法律顾问审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顾问失职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律师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