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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政巡查工作心得(5篇范文)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74-789059 工作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11-09 09:19: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速路政巡查工作心得

高速路政巡查工作心得

一年之计在于春,春节过后的第一天,作为一名高速路政员,我期待20xx年,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就像“中国梦”一样“一定能够实现”!

20xx年,我作为一名高速路政员,我将按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路政“巡查梦”!不忘初心,继续做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路政巡查梦?

路政“巡查梦”就是为加强路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x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法查处各类侵占、利(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路政“巡查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路政“巡查梦”的实现!

路政“巡查梦”的实现依靠两名以上路政员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并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进行,控制车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示警灯和警报器。

传统的路政“巡查梦”是以车巡为主,步巡为辅;常规巡查与紧急情况巡查相结合;定时巡查与不定时巡查相结合;现在更为突出的“巡查梦”要数科技巡查――网巡。路政“巡查梦”有哪些?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和查处损坏路产、侵害路权,违反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通车),维护收费秩序。

(四)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批准(同意)、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五)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六)督促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独立加油站)等按要求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七)与相关单位按规定共同处置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气象等突发事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时实施清障、救援。路政“巡查梦”的处置!

路政执法人员在常规巡查中应重点查看处置以下内容:

(一)高速公路路面及两侧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可能发生违法行为。

(二)高速公路路面是否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高速公路是否存在坍塌、坑槽、隆起等明显损毁。

(三)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是否存在明显损毁,指路标志等是否规范、合理和满足出行需求。

(四)服务区、停车区(独立加油站)、收费站公共环境卫生和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要求。

(五)高速公路是否存在涉路施工、养护作业,施工作业是否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施工作业现场是否规范。

路政执法大队应结合常规巡查发现的情况,有计划地重点查看处置以下内容:

(一)按计划对桥下(涵洞)空间、隧道,高速公路及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等进行巡查,查看是否存在影响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涵洞、边坡安全的禁止行为和违法施工活动,是否存在明显损毁。

(二)对经许可或备案的涉路施工、养护作业现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规范施工作业行为。

(三)对未处置完成的高速公路坍塌、沉陷,安全防护设施损坏等损毁点进行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设置、维护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等设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

(四)对不能现场消除违法状态的违法行为点进行重点管控,及时制止、查处和消除违法状态。路政“巡查梦”的记录

了解了路政“巡查梦”有哪些和处置事项后,我们就该填写《路政巡查记录》了,路政巡查记录是最原始的记录凭证,当遇见被起诉因为巡查履职不到位而被追责时,就要看我们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履职尽责,这时我们就要提供巡查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路政管理规定履职尽责,才有可能不被追责。

如果因为我们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路面上的障碍,导致事故发生,我们将会承担没有履行巡查义务将予以追责;

如果我们没有及时查处路政案件,将会导致路产损失无法索赔;

如果我们没有及时发现桥梁下堆积物易燃物的隐患,桥梁将处于隐患之中;

如果......路政“巡查梦”启程了!20xx年,作为一名路政员,我将从路政巡查开始履职尽责,任何一起破坏路产或是侵犯路权的行为,极大多数都是从巡查中发现的,只要我们每一名巡查人员都有高度的责任心,才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篇:加强冬季路政巡查工作

加强冬季路政巡查工作

我县地处大别山区,山高岭大,坡陡弯急,进入冬季,公路如若遇上恶劣天气的影响和超限车辆的碾压,势必会加快道路的损坏程度,影响公路的正常通行。因此,加强路政巡查工作尤为重要。为确保冬季公路的安全畅通,县乡所路政股认真抓好冬季道路的路政巡查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要求路政巡查人员克服种种困难,要从思想上重视巡查的重要性。

二是强化管理,路政股对所辖公路实行综合管理,与各路段承包人保持信息畅通,随时掌握了解路情安全状况。三是认真落实,本着道路交通安全重于一切的精神,对路政巡查工作认真抓好落实。落实路政管理责任人责任,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是加强巡查,确保畅通,加大对公路的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公路、桥梁、涵洞险情和各种安全隐患,对影响行车畅通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随时报告。

第三篇: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共计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着装、巡查内容、处置方法、巡查日志填写、巡查行为、责任明确等)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公路路产,维护路权,及时发现查处侵损公路、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上路进行路政巡查,必须二人以上,并且按规定统一着装,规范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条公路路政巡查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理法律法规;

二、对路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涉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五)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六)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八)损坏、擅自挪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

(九)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

为。

四、及时发现下列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一)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采空作业、焚烧物品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

(三)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四)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五)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七)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

(九)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五、及时发现下列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其他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条所列情形,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大队报告,按法定程序处理。

冰雪、洪汛、地质等灾害公路突发事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大队或支队报告,并按各类交通应急预案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巡查车内还应携带皮尺、像机、交通安全标志等执法工具。巡查人员在实施路政检查、现场勘查工作,必须设置检查工作区域,并身着反光背心,以确保巡查安全。

第六条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应当做好计划安排,认真填写《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上路巡查人员登记表》,保证每月不少于20天上路巡查,人员上路率不得低于80%,每天不少于4小时。

第七条每次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及时认真、详细准确地填写《巡查日志》,对巡查中较为突出的或未能当场处理的问题应有连续跟踪记载。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的行为应遵循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九条负责公路路政巡查的部门应将管理范围内公路进行区域或路段划分,明确责任,确定人员履行巡查职责。

第十条公路路政巡查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时间内饮酒、赌博或者擅离职守,按四川省交通行政执法“六不准”规定处理;

二、由于未按时填写《巡查日志》、日志记录不详或者伪造记录而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泸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三、由于巡查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所管辖路段公路路产损坏、出现违法行为而未被发现,或因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赔偿的,按《泸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各大队应当每月对本单位的巡查工作进行考评,作为执法人员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实行奖惩挂钩。支队应加强对全市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各大队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一、路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巡查与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必须保证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二、路政执法人员上路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做好巡查记录。

三、外业巡查采用四班三运转,路政巡查一般每天全程巡查不得少于四次;如遇重大紧急情况,随时上路巡查处理。

四、实施路政巡查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匀速,时速不得高于60公里。

五、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范围内有影响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或其他违反公路法规的情况,应立即处理并报告领导,不能立即处理的,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篇: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路政人员必须坚持值勤上路巡查,实行巡查和查处相结合,干线公路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少于22天,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7小时,每月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

二、路政人员上路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规范,举止端正,讲究风纪风貌。

三、路政人员在巡察时不能少于2人,并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路,对违反各类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事件,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路政人员在查处路政案件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告知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五、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路政人员在巡查期间,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法律文书,送达行为当事人。

七、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应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在查处时,应当保持举止文明,坚持以理服人。

八、路政巡查任务结合后,路政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备案待查。

九、对巡查中处理案件,要再24小时内将案卷及相关证据交回路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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