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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73-392631 学校管理 发布时间: 2023-04-12 11:13:03 来源:网络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限制和剥夺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六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徽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徽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七条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在征得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江苏省或xx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和校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本校进行相关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或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本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学校

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九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公共财物,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予放行;其中建筑材料须由基建处开具证明,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等须由物资处开具证明。

学生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教职员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对进出校门的可疑物品,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审查。

第十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出示相关部门证明并经保卫处批准、登记,方可入校。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实行换证、验证放行制度。

第十二条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有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严禁采取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严禁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门卫室挑衅滋事。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治安。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应当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三章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自行车应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注意上锁、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对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可由保卫处收管,车主一律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并按规定使用低音喇叭。除基建、维修运料和运输生活垃圾等原因经批准外,不允许农用车进入校园。摩托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禁止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允许。

第十七条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在校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放车辆。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原则上不可停放在校园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十九条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进入校园的施工车辆应谨慎行驶,尽量减轻和防止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染校园环境。

第二十条 院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校园内制作、销售、贩卖、传播、复制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校外单位和人员在院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院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获得批准。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人,学校将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讲座、报告等大型公共活动和组织文娱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及负责人和主讲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大型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

(一)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

(二)举办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预案,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人员负责维护活动秩序,加强场所管理,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三)参加大型活动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四)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

(五)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园内禁止一切非法传销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品经营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

经学校批准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合格商品,不得擅自随意流动摆摊、增大摊位面积、转让摊位或妨碍校园交通、损害花坛草坪、破坏环境卫生。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及《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组织和创办的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章程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师生员工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自身现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师生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终止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严禁在校园内放养家畜家禽或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物资处和电教中心等职能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非法、犯罪活动。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严禁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五条严禁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不按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严禁在宿舍和教学楼内乱拉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以及在楼内焚烧物品;禁止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等。

第六章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报学校审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提请公安机关处罚。

第三十七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凡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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