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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供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课件(5篇)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72-684084 课件 发布时间: 2023-09-09 13:0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6最新供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课件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安全科写成书面材料存档待查。

2、各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专业部门,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3、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同时汇报主管领导。

4、对于电气装置、起重机械、运输工具、防护用品等特殊装置、用品和重要场所每年要请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写成书面材料,建档备查,并限期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对防雨、防雷电、防中暑、防冻、防滑等工作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节假日期间必须安排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值班进行安全检查,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7、要害部门重点检查制度。包括:变电站、配电室、钢丝绳、连接装置及提升装置、火药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负责人培训制度。包括经理、副经理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培训班,经考核获得经理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要摆正安全与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关系,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保证每年至少进行1-2次培训。

3、各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对其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已经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参加专业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对操作证进行复审签认。

4、新工人的安全培训制度。新进矿山的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考试合格后,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再次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5、全体职工安全教育制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6、复工工人安全教育制度。凡休假7天以上返岗必须经过班组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工伤休假1个月,其他休假

3个月以上者,必须经二级生产单位、班组两级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换岗工人安全教育制度。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包括本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因素等。

8、“四新”安全教育制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生产,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9、安全知识考核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层层考核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试成绩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评比升级的条件之一。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

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司机室的防护,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尘。

4、为工人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

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职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职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

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职工。

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

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

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

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1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

17、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2、在重大危险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对重大危险源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4、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复查和验收,由经理指定副经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

5、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进行演练,必要时加以修订。

6、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机构,由经理任组长。

安全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建立健全以岗位负责制为基础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设备管理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责。

2、加强对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3、对大型、特殊、专用设备用油坚持定期分析化验制度。

4、设备发生缺陷,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录。

5、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缺陷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注意缺陷发展,防止缺陷扩大。

6、实行系统的设备巡检标准、保证体系,确保职责明确、检查有效。同时,做好信息传递与反馈,建立检查登记台账。

7、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8、对于设备管理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造成设备事故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对

于精心操作、忠于职守、设备使用维护良好者,将给予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转报主管经理,并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2、发生伤亡事故后,要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发展和扩大,保护好现场,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公安、安监、工会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国家规定,给予受伤或死亡的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抚恤职工家属。

4、协助安监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好生产安全事故。

5、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国家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每年提取3万元作为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批准后拨付使用。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做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成绩卓著的;

(2)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3)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的;

(4)在安全技术、尘毒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效果显著的。

3、奖励分为记功、晋升、发放奖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处罚:(1)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违章行为,未造成事故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2)阻碍、干扰安全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企业必须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并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生产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2)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5)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6)作业环境监测资料(粉尘浓度监测、噪声测定等);(7)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8)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10)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1)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3)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见“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共12项);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并汇编成册;

(15)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1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1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该上报有关部门的上报有关部门;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

5、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情况实施依法监管。

2、企业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负责人和部门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企业每年支出专项资金,配备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1、每年支出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2、完善、改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6、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费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消除隐患。

4、企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6、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组织学习和演练应急预案。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上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给员工的劳动保护物品,是保护员工身体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每个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正确穿用,不准变卖、送人或挪为它用。

3、根据国家标准要求,负责制定、修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范围,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购置、发放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员工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

4、各种防护用品由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维护。

5、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6、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安全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询,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2、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该上报有关部门的上报有关部门,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

3、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科学管理。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企业专职安全员要每天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主要做好监督企业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隐患整改的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现场的违规行为等工作,并做好巡检情况记录。

2、企业必须每月进行一次由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做好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对查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归档备查。

3、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按照自己的职责,对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每天巡查工作。确保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运行、巡查情况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4、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5、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生产及检修现场状况、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各种安全检查要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尤其是全

面性安全检查,要明确检查负责人,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

7、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2)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3)职工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职工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职工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6)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7)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企业的安全会议由安全负责人负责召开,总结本月工作,布置下月安全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2、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对检查安全工作的隐患问题进

行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3、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会议由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参加。传达贯彻上级安全运营要求,研究安全运营措施、计划,各成员部门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运营工作,提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处理解决的办法,并进行讨论。

4、安全例会必须专备会议记录册,认真记录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5、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定期召开,形成会议记录,并将会议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司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6、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且必须熟悉本部门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7、参加企业级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有:公司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企业通知。

8、公司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迟到、早退不请假或无故不请假也不参加会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处罚100元并列入绩效考核。对公司级重大安全会议,各部室必须派人参加,做好记录存档。

9、在每周的生产调度会上,在总结和布置生产工作时,应同时总结和布置安全工作。

10、在年度内召开各种生产经营工作会议以及召开公司级年度总结会议都应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同时总结和同时布置。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安全有特殊要求并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以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含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

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危险物品作业的操作工、储存保管员;(9)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5、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培训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取证和复审。

6、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7、特种作业操作证按规定日期复审。

8、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9、经公司批准需办理新证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经部室负责人、生产主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后转办公室予以组织办理,个人先行垫付考试相关费用,通过培训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后持正式发票个人报销,未通过相应考试人员不予报销。

10、年审证件人员自行到培训机构办理也需提供个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生产主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后个人先行垫付考试相关费用,通过培训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后持正式发票个人报销,未通过相应考试人员不予报销。

11、公司出资办理证件的人员离开公司(不含去集团公司其它子公司)时扣还公司出资部分报销款项。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对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专人负责,集中管理。

2、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无隐患事故。

3、对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对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5、凡从事高空作业(2米以上)和多层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必要时放设隔层防护板。所有高空作业,在脚手板下面和侧面均要架设安全网,以防坠落伤人。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有关建筑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工程建设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各单位要根据施工安全的需要,建立、健全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建设期和年度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后,组织落实,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4、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5、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6、企业和各单位在签订工程管理合同时,要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各人员严格按照各自岗位的标准进行工作,进行操作。

1、在岗职工必须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自己的操作。

2、在岗职工如有违章操作,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3、职工可总结经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系数,对生产安全有贡献的职工必须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保障金的收缴,每年收缴一次。

2、安全生产保障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于完成生产责任目标的,所交纳的安全生产保障金等额返

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不好的,通过文件决定的方式给予收缴。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在专户上的安全生产保障金必须接受同级部门的监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年向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保障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4、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5、为杜绝事故的发生,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追加安全设施投入资金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持证上岗制度

1、凡担任安全生产主管副职职务的,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对以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安全生产主管副职人员,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相对稳定,更换其工作职务的,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

3、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合格证的,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安全生产主管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1、为了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全面、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

容要求。

3、对于结构复杂、作业危险大、特性较强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有安装图纸和地基图。

4、施工方案审批后,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5、施工现场架体、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组织工长、项目安全员、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验收,确实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后,方可使用。

换热站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爱护设备,团结互助,尊重科学,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熟悉本站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加强与其他班组的密切联系,服从调整,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安全供暖。

三、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内容清楚,手续齐全,准时

巡视检查,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安全操作,准确无误,原始记录准确、及时、整洁、规范;坚守岗位,确保安全,懂得设备结构掌握性能原理,遵守运行操作规程,铭记设备各项运行指标。

四、值班人员应按排定的轮值表进行上、下班交接,认真严肃的做好交接班工作,任何时候都不得有丝毫马虎和草率,接班人员未到达之前,交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等接班人员到达后,交接班工作检查完成后方可下班。如有特殊情况要提早下班时,应由维修队长安排人员接班后,交班人员方可下班,在未办理完毕交接班手续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岗。

五、交班者应在交班前30分钟做好准备工作,填写本班设备运行记录、记录设备巡视情况,整理各种检查记录,把所需物品摆放整齐,清点工具及各种钥匙等。

六、交班负责人除了在记录上详细填写有关设备内容外,还应向接班人员口头交待以下内容:现场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生异常和事故及处理情况、本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消除情况、设备修试情况、保护动作情况、上级指示和通知,下一班将要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钥匙、小工具及备品配件等。

七、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交接班人员应会同检查高低压配电柜、泵房机组等设备运行情况,对运行电机的温

度,电机及水泵轴承的温度、电机冷却水、水泵机械密封以及机组振动情况作重点检查,接班人员在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并认为却无问题后,交接双方在记录本上确认签字,交接班工作方告结束。

八、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主要包括高低压配电房的防水、降温、直流屏的积尘清扫,更换漏水严重的水泵填料、阀门填料等。

九、设备巡检时必须做到:

勤看

进出水压力表、开关柜仪表、电器设备是否变色、发热、漏油、水泵轴承油位温升;水箱的水位是否正常等;

勤听

电机、水泵运行声音是否正常; 勤摸—电机、水泵轴承温度、水泵填料压盖温度; 勤嗅

各种电气设备、机组是否有异味; 勤想

对发现的问题思考分析,寻找异常因素,及时消除生产隐患。

十、巡检时发现设备隐患,除及时汇报与处理外,还应自觉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密切注意变化,必要时应及时更换运行设备,做好应急措施。

十一、检查当中如发现电机发热超温、冒烟、缺相运行、水泵机组强烈震动、机械密封漏水、填料压盖发热冒烟、水泵吸不上水、压力表无压力、机房管线的阀门发生破裂大量

漏水、水泵轴承温度过高或烧毁等,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如遇紧急生产情况,因时间紧迫,泵房当班人员可作出停止上述设备运行的决定,避免生产事故的进一步扩大,之后必须尽快通知主管领导。

十二、坚持每小时对运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根据设备维护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并认真做好生产原始报表及日常维护资料记录。

十三、若因交班者记录不清或不全导致接班后发生异常,交班者负主要责任,接班者负次要责任;若因接班者检查马虎导致发生问题则完全由接班者负责;如果在交接班期间发现或发生问题,则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和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分析论证后处理。

十四、遇恶劣天气,应关闭门窗,做好防冻、防风、防漏水等准备工作,以免影响正常供暖。

锅炉房安全制度

一、锅炉房应保持锅炉及一切设备完好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二、凡未经登记、年检,或有严重缺陷的锅炉不准私自

投入运行。

三、锅炉房内所有管理要按规定涂颜色标志,并表示出介质流动方向、管线名称,各阀门要表示开闭方向、状况。

四、锅炉房应防寒冻防风雨,地面平整,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卫生条件。

五、保证通道畅通。

六、应设置锅炉房平面布置图、汽水管线图、运行模拟板。

七、门口应注明“锅炉房重地、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科室人员、安全监察部门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应经热力站站长许可方可入内。

八、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和参观须由有关人员陪同,并不得滥动阀门等运行装置,未经许可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九、外来人员进入锅炉房,须在外来人员登记薄上登记

并由值班人员注明进出时间、理由和陪同人员。

十、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一切听从锅炉房值班人员指挥。

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一、司炉人员必须对锅炉及辅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二、锅炉房内要列出巡回路线图,明确巡回检查的范围和项目内容,司炉人员应了解锅炉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运行要

求。

三、遇有下列情况,司炉班长应决定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1、设备存在某些暂时不影响安全运行的一般缺陷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四、司炉人员要将巡视情况逐项及时记录,并向司炉班长汇报。重大设备缺陷应立即汇报。

五、对巡回检查时发现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有关规程妥善处理。

六、司炉班长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监督检查。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的保养计划应由主管设备的领导、技术人员及热力站站长参加共同制定,并明确检修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责任者。

二、对采暖锅炉和停用的生产锅炉,应根据停用的时间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三、制定好锅炉的小修、大修计划,并定期验查落实情况,设备的检修期限应根据设备需要检修量确定,不能单纯为了抢生产进度而随意缩短检修期限,影响检修质量,甚至挤掉检修时间。

四、认真编制和执行停炉检修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

五、运行中的锅炉设备在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应采取相应的检修措施,严禁违章运行。

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一、锅炉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如实的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

二、对重大事故、爆炸事故除采取应急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三、处理事故时,首先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四、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五、事故消除后,应将发生事故的地点、部位、经过情况、原因、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记录在锅炉运行值班记录中。

六、处理一般事故时,要考虑周密,操作要果断迅速排除故障。

七、要对其它运行的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要按照规定班次和规定的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前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上班锅炉运行情

况。

二、交接者要提前做好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各部位要保持运行正常,为接班者做好准备工作。

三、在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四、交接者,需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1、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正常;

2、锅炉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3、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运行记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5、锅炉房整洁,达到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1、不要交给喝酒的司炉人员;

2、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

3、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接;

4、接班人员不到位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5、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五、交接班时,由双方共同按巡回捡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做到件件事情有交代,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地记入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中。

六、交接按要交上级有关运行方面的指令。

七、交接者在交接班记录薄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第二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7.《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1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19.《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20.《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月至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每日安全叮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

第四条 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技能。

第六条 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 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第八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第三条 在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 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五条 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安全检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对渡口、浮桥至少检查2次,重要时段与特殊时段,加大检查频率。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第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

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 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

“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 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 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尤其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到三级、四级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 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第六条 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备案。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凡列入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四级有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 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五条 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条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 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

第八条 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

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报告”原则。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 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不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也要召开现场分析会。

第三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发生其他事故,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召开现场分析会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第四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地点设在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现场。

第五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六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主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第七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确定的有关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并以文件形式印发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每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五、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排查、治理、上报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整改。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应急措施。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7、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10、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3、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缩短为半年。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 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15、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交通运输系统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局安全监督科会同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单位依照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做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局组织实施,非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局对局属单位及非局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局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局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局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九条各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责任追究决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强化责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步强化隐患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地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推动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和交通运输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的办结率达到100%;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率达到100%;力争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零败诉”。

三、执法的依据、范围和对象

(一)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

(二)执法范围和对象

对全市道路运输(客运、包括公交、出租,货运、维修、驾校)等企业;公路(县级或承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施工现场、公路施工队伍、路政管理、公路养护、桥梁维护使用;水上交通、非法船舶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四、执法的责任部门、监管对象、检查时间及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一)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监管对象:全市道路客运(公交、出租)、货运、维修、驾培等运输企业。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日定期检查一次。(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直接监管的客运、公交、出租等重点企业一周检查一次,对其他企业一月检查不少于二次,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各部门的监管情况一年检查不少于4次。

3、检查内容: 客运场站:

(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2)客车发车前没有按照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没有详细记录的。

(3)没有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的。(4)没有严格“三品”检查,安检仪没有专人负责、没有正常使用的。

(5)车站调度室对手续不齐全车辆进行报班的。(6)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站内消防设施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7)站内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客运(旅游客车)企业、营运(公交)车辆:(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

(2)线路许可与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3)客运(旅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乘务员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旅游标志牌)。

(5)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6)车辆座位、实际座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7)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没有试卷的。

(10)企业包车合同、派车单没有随车携带的。(11)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12)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普货(危货)企业、营运车辆:

(1)线路许可与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2)普货(危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押运员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

(4)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5)车辆吨位、实际吨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6)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7)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

(8)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

(9)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10)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维修企业:

(1)企业证照及现场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3)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

(5)是否有私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维修服务质量情况,是否有社会投诉和损害、欺诈车主利益的行为。

驾培企业:

(1)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设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3)教练车安全技术性能及年审情况。

(4)教练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

(5)企业的消防设施及设备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2)现场检查和上路检查相结合;(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城市客运(出租车、公交车)安全监管

1、监管对象:城市出租客运企业和车辆。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日定期检查一次。(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直接监管企业一周检查一次。

3、检查内容:(1)企业未按规定对影响车辆安全项目及措施进行检查的,或没有检查记录及整改措施的。

(2)在车辆上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

(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运营证、行驶证、服务资格证。

(4)没有对明显的“三品”进行检查的。(5)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检的。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没有进行演练的。

(7)企业没有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的。

(8)企业没有对所有司机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或没有记录的。

(9)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

(10)安全人员没有安全证,未能坚持24小时值班的。(11)企业没有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没有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12)其他影响城市安全运营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2)场站检查和上路检查相结合;(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

1、监管对象:水上企业;加强对全市水域的安全监管力度。

2、检查内容:

(1)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未落实到位的。

(2)船舶不具备运营条件,私自停靠,超范围运营的。(3)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营的。

(4)船舶超速、超员、超载等不安全行为的。(5)船舶“带病”运营,未配备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

(6)乘客上船未按要求穿救生衣的,渡口未按要求设立警戒线的。

(7)船员未持有效的适任证书、服务不从事客货运输或违章操作的。

(8)“三无”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从事运输的。(9)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10)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落实不到位的。

(11)渡口标识不明显,没有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要求的。

(12)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不齐全的。(13)对船员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13)其他影响水上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

(1)责任单位每周检查1次。

(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4、检查方式:

(1)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通过“听、看、问、查、议、评”方式对水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1、监管对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工程施工企业每天检查1次。

(2)责任单位开工前对施工企业的有关证照、相关制度、安全机构和安全合同,安全施工方案进行1次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监管企业每周检查1次。

3、检查内容:(1)公路改建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

(2)施工企业有关证照不齐全的。

(3)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4)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

(5)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签有安全施工合同,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

(6)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7)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2)现场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四)公路路政、养护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1、监管对象:指导各乡(镇)养护站做好乡村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县级公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养护安全监管工作。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公路中修、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企业每天进行检查1次,各乡(镇)养护站一周检查1次乡村公路,责任单位一周检查1次县级公路,一季度检查指导一次乡镇养护站工作。

(2)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的四、五类危桥,各乡(镇)养护站每月检查乡村公路1次,责任单位每月检查县级公路1次。

(3)安保设施,各乡(镇)养护站每月检查乡村公路1次,责任单位每月检查县级公路1次。

(4)冬季在急弯、陡坡路段备足防滑料,责任单位雨雪前检查1次,雨雪期间每天巡查1次。

3、检查内容:

(1)县道、中修工程、小修保养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

(2)未按技术标准规定在县、乡公路上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防撞护墩、错车道(包括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水毁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学校、集镇、村庄等路段)等相关安保设施的。

(3)冬季急弯、陡坡路段未按要求储备足够防滑料,制定落实扫雪破冰相关措施的。

(4)

四、五类危桥未按规定建立一桥一档、一桥一标志和一桥一预案,没有采取限行、禁行等相关安保措施的。

(5)中修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

(6)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的。

(7)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签有安全施工合同,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

(8)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

(9)严格执行巡路制度,坚持上路巡查,检查巡查记录、台账是否完善。

(10)夜间施工必须设置符合生产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养护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11)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工作衣并戴工作帽,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识的桔红色背心。

(12)坚持严格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和违章建筑治理并举。

(13)整治路域环境,路产路权得到有力维护。(14)对陡坡、急弯、临崖路段、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养护设施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影响道路安全的障碍物及时通知养护人员清理。对道路积冰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5)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2)现场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第三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7.《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18.《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19.《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实施办法》 20.《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化、经常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局安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四次,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教育活动。

局安委各成员单位、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及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专业培训。

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每月至少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培训覆盖率应达到100%。每日安全叮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习教育培训内容为: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指示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岗位安全规程;学习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事迹;对重特大事故的警示教育;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学习等。

第四条 运管、海事部门要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严格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培训机构监督,把好从业人员资格关。

第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技能。第六条 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形式应丰富多彩,可采取如下形式:请人授课、集中学习、传达文件、播放录像、组织讨论、开座谈会、举办竞赛、交流观摩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第七条 教育培训应提前安排好工作计划,设计好培训内容,组织好参培对象,避免搞形式,走过场。

第八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事故分析会、知识竞赛等各种工具和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积极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工作档案和台账管理,做到有内容、有活动、有记录。

2、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事项,协调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第三条 在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段以及其他重要时段,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 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有关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局安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第五条 第四季度例会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向安委会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及事故统计年报。

第六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安委办报送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抽查;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本县(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安全检查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检查”,“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责任机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委会会议以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带队,局安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参加。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开展检查。

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事件前后或根据上级要求部署,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和相关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对渡口、浮桥至少检查2次,重要时段与特殊时段,加大检查频率。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生产作业班组要坚持每天自查,确保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第五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查思想: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

查管理: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是否把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落实;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有保障等。

查制度: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到位,做到持证上岗。

查现场: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是否存在“三非”、“三违”、“三超”等现象。

查隐患:查找各类潜在的事故隐患,尤其是重特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期限、预案、资金。

查整改: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是否按期整治销案。

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

第六条 检查采取“听、看、问、查、评”等方法进行,看现场管理,查基础资料,严肃认真,从细从严。“听”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看”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

“问”就是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查”就是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评”就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价,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七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时,要当场反馈。一般隐患与缺陷,责令责任单位当场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销案。同时,加强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存在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一时又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与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一时难以整改、又无法确保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吊销其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隐患整改情况要跟踪反馈。重视安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安全检查情况以及相关专项检查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并上报。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加大巡查力度,跟踪检查,重点监管,督促其尽快治理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治任务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重大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做出停产停业决定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五条 被申请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治理措责任制不落实、施不到位,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或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服务热线)。

第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尽可能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

第五条 受理举报电话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于实名举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人不愿提供本人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超出管辖权限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告知其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接到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电话、信函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一般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况严重、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其他部门联合办案,共同配合查处。

第八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凡受理的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电话、信函处理完毕后,由受理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凡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信函,办理完毕后,也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来函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要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尤其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6、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评估确认达到三级、四级的,分别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和隐患所在的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整治,并分别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达到一级或二级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和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第五条 列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在隐患现场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牌;或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相关新闻媒体等进行公示。

第六条 被公示的单位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报督办单位审查、备案。被公示单位经过隐患整改,由督办单位牵头组织验收销案。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管,深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四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立即排除,有一定整改难度的隐患。三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凡列入一、二、三、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四级有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整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达到一级或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范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

第四条 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相关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并将隐患等级、隐患名称、隐患基本状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五条 经市安委会或市交通运输局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或市交通运输局对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六条 凡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治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整治期间的安全防范。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县(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监管,切实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主体责任。

第七条 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检查验收,验收确定合格后,予以摘牌。

第八条 对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坚决予以关闭。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档案、台帐管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台帐主要内容有:存在隐患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隐患部位、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隐患等级、隐患排查登记表、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方案、预防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督查情况、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等。

8、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9、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险情及事故,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报告”原则。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市交通运输局。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六条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

第一条 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不论是否有人员伤亡,也要召开现场分析会。

第三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面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渡口渡船出现重大遇险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发生其他事故,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召开现场分析会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或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第四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地点设在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现场。第五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事故现场分析会。

第六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主要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

第七条 事故现场分析会确定的有关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整理,并以文件形式印发执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落实。

11、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每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我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五、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排查、治理、上报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整改。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应急措施。

七、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八、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九、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2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

3、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4、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5、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上报隐患和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

7、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8、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10、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诚信系统。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承诺以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发生一般亡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3、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为一年,其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可根据企业隐患整改情况缩短为半年。

13、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视其情节分别列入市级、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第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6、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之一的,列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责任不健全、不完善或未得到较好落实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或有违反“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的;

4、未按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在达标后经评审不合格的;

5、在执法检查中见发现存在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又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和隐患消除台账,或台账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的;

7、未按规定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的;

8、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或安全投入不到位的;

9、未对应组织企业应急预案演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进行初始抢险救援的;

10、抗拒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经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威胁安全生产或将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交通运输企业,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至市局安委办,再由市局安委办统一提交至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被列入县(区)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黑名单”企业名单,由各县(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至县(区)局相关科室,经县(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统一提交至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5、“黑名单”管理期限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般情形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

14、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暂评为四级。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三条 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严控四级。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未履职到位,或应进行安全生产承诺而未承诺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安全生产诚信等级下降一个级别,四级企业下降则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四条 凡有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交通运输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4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停产整顿期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15、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交通运输系统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局安全监督科会同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单位依照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做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局组织实施,非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局对局属单位及非局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局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局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局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九条各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责任追究决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强化责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1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步强化隐患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地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推动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和交通运输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的办结率达到100%;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率达到100%;力争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零败诉”。

三、执法的依据、范围和对象

(一)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公路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

(二)执法范围和对象

对全市道路运输(客运、包括公交、出租,货运、维修、驾校)等企业;公路(县级或承建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施工现场、公路施工队伍、路政管理、公路养护、桥梁维护使用;水上交通、非法船舶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四、执法的责任部门、监管对象、检查时间及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一)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1、监管对象:全市道路客运(公交、出租)、货运、维修、驾培等运输企业。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日定期检查一次。(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直接监管的客运、公交、出租等重点企业一周检查一次,对其他企业一月检查不少于二次,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各部门的监管情况一年检查不少于4次。

3、检查内容: 客运场站:

(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客运站场经营的。

(2)客车发车前没有按照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检,没有详细记录的。

(3)没有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的。(4)没有严格“三品”检查,安检仪没有专人负责、没有正常使用的。

(5)车站调度室对手续不齐全车辆进行报班的。

(6)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站内消防设施不齐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7)站内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客运(旅游客车)企业、营运(公交)车辆:(1)没有任何证照,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的。

(2)线路许可与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3)客运(旅游)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

(4)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乘务员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线路牌(旅游标志牌)。

(5)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6)车辆座位、实际座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7)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9)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没有试卷的。

(10)企业包车合同、派车单没有随车携带的。(11)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12)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普货(危货)企业、营运车辆:

(1)线路许可与道路运输证、实际运营线路不一致的。(2)普货(危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不齐全、不在有效期内的。

(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押运员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

(4)GPS车辆终端平台没有正常使用,没有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没有记录的。

(5)车辆吨位、实际吨位与道路运输证不一致的。(6)安全设施设备不齐全的。

(7)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

(8)企业没有按时每月召开安全例会,没有定期组织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没有记录。

(9)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10)其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维修企业:

(1)企业证照及现场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3)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5)是否有私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维修服务质量情况,是否有社会投诉和损害、欺诈车主利益的行为。

驾培企业:

(1)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企业安全机构、人员设备、安全措施是否健全。(3)教练车安全技术性能及年审情况。

(4)教练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记录、安全例会记录是否完善。

(5)企业的消防设施及设备配备情况。

(6)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足额提取,是否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安全管理必要的设备。

(7)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健全。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2)现场检查和上路检查相结合;(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城市客运(出租车、公交车)安全监管

1、监管对象:城市出租客运企业和车辆。

2、检查时间和次数:(1)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每日定期检查一次。(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直接监管企业一周检查一次。

3、检查内容:

(1)企业未按规定对影响车辆安全项目及措施进行检查的,或没有检查记录及整改措施的。

(2)在车辆上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

(3)没有齐全有效的驾驶证、运营证、行驶证、服务资格证。(4)没有对明显的“三品”进行检查的。(5)车辆没有定期进行安检的。

(6)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没有进行演练的。

(7)企业没有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的。

(8)企业没有对所有司机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或没有记录的。

(9)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内的。

(10)安全人员没有安全证,未能坚持24小时值班的。(11)企业没有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没有落实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12)其他影响城市安全运营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2)场站检查和上路检查相结合;(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地方海事局

1、监管对象:水上企业;加强对全市水域的安全监管力度。

2、检查内容:

(1)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水运企业(业户)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未落实到位的。

(2)船舶不具备运营条件,私自停靠,超范围运营的。(3)船舶在夜间、雨、雪、冰、雾、大风、冰凌期等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营的。

(4)船舶超速、超员、超载等不安全行为的。

(5)船舶“带病”运营,未配备足量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

(6)乘客上船未按要求穿救生衣的,渡口未按要求设立警戒线的。

(7)船员未持有效的适任证书、服务不从事客货运输或违章操作的。

(8)“三无”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从事运输的。(9)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阶段应急预案不健全或不完善的。

(10)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落实不到位的。

(11)渡口标识不明显,没有乘客须知、渡口守则、安全注意事项要求的。

(12)营运船舶的所有权证、检验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不齐全的。

(13)对船员未进行定期安全教育(13)其他影响水上安全的行为。

3、检查时间和次数:(1)责任单位每周检查1次。

(2)责任单位针对五

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前期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4、检查方式:

(1)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通过“听、看、问、查、议、评”方式对水路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3)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1、监管对象

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工程施工企业每天检查1次。

(2)责任单位开工前对施工企业的有关证照、相关制度、安全机构和安全合同,安全施工方案进行1次检查。

(3)责任单位对监管企业每周检查1次。

3、检查内容:

(1)公路改建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

(2)施工企业有关证照不齐全的。

(3)工程施工未按照施工规范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的。(4)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持有安全证照和从业资格证。

(5)施工单位和建设法人未按规定要求签有安全施工合同,无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方案。

(6)未按规定要求制定相关制度和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7)其他影响道路安全的行为。

4、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2)现场检查和专业检查相结合。(3)查阅有关资料、台账、报表。

(四)公路路政、养护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1、监管对象:指导各乡(镇)养护站做好乡村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县级公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养护安全监管工作。

2、检查时间和次数:

(1)公路中修、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企业每天进行检查1次,各乡(镇)养护站一周检查1次乡村公路,责任单位一周检查1次县级公路,一季度检查指导一次乡镇养护站工作。

(2)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的四、五类危桥,各乡(镇)养护站每月检查乡村公路1次,责任单位每月检查县级公路1次。

(3)安保设施,各乡(镇)养护站每月检查乡村公路1次,责任单位每月检查县级公路1次。

(4)冬季在急弯、陡坡路段备足防滑料,责任单位雨雪前检查1次,雨雪期间每天巡查1次。

3、检查内容:

(1)县道、中修工程、小修保养施工,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包括在施工路段前后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和分离交通的锥形交通标)的。

(2)未按技术标准规定在县、乡公路上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防撞护墩、错车道(包括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连续下坡、路侧险要、水毁塌方、易塌方落石、平面交叉路口、穿越学校、集镇、村庄等路段)等相关安保设施

第四篇:安全生产课件材料

(一)宣传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1、狠抓“安全生产月”的发动,提高员工对“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主题的认识。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发动,讲清目的和意义,引导员工投身到“安全生产月”活动中。

2、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把“安全生产月”活动引向深入。一要结合集团公司下发的“事故分析及事故案例”,汇总整理今年以来我公司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材料,编制课件,组织全员事故案例大讨论活动,查找分析造成今年以来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引导员工吸取教训,自觉遵章守纪,规范安全行为。二要抓好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学习,增强各级管技和员工的安全法制观念。三要进一步加大“三违”人员查处力度,抓好“三违”人员暴光通报,组织好脱产“三违”帮教班,营造浓厚安全氛围。

3、组织好6月13日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一要公司安全网络小组负责组织6月13日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大型活动,通过举办安全承诺签名、挂图展览、漫画展、安全知识讲座、案例展评、有奖征文等多种形式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二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唐山市“安全知识万人答题”和上级公司的抽测考试、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监管人员现场危害辨识业务能力竞赛等活动。

(二)狠抓工程内在质量,全面提升质量达标水平。

1、公司各专业质量标准经重新修订完善后已上网公布,6月份利用一个月时间组织基层单位学习贯彻。为确保学习效果,安管部6月中旬利用一周时间,分专业组织基层单位班组长开展上站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基层现场管理人员对新质量标准的掌握程度;下旬组织对基层单位新质量标准学习情况抽测考试,以正激励为主进行奖励,促进新质量标准的贯彻落实。

2、本着严格标准、分工明确、奖优罚劣的原则,以大巷一体化治理达标和辅助运输整治为重点,以清除井下白色垃圾为突破口,全面开展质量达标及环境整改。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划,指定责任人,按照期限逐步兑现,确保任务完成。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督导检查,做好超前预防。

1、排查隐患,狠抓整改。各单位要以政府部门安全检查及上级公司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为切入点,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上级要求,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明确责任,跟踪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2、大力开展安全督导检查,促进公司重点工作和隐患治理计划落实。各专业督导组要按照公司部署,坚持每旬开展隐患排查和安全督导检查,把住安全重点,狠抓复查督导,确保安全生产。

3、做好季节性安全防范工作。积极做好夏季“四防”,特别是防汛工作,要提前准备好防汛物资,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值班。强化井下防汛防治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到防汛排水系统畅通,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七、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落实,每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到位。

2、搞好信息反馈,促进活动顺利进行。一要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6月2日前上报活动办公室;二要各单位由专人负责每日16:00时前书面向活动办公室汇报当日安全活动情况;三要6月25日前写出活动总结上报活动办公室。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反馈进行专项考核。

3、营造舆论氛围,推进活动开展。各单位要积极向党群宣传部门提供安全信息线索,对各单位安全工作先进做法、典型事迹,电视台和广播站要及时报导。

第五篇:2016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精选课件

2016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年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整改活动,积极开展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探索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我公司工作的开展,将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职能,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常年都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制定目标、明确重点、细化实施。年初,按照职责分工调整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建立了分管领导制度,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员“一岗双责”制,在原有基础上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了安全生产机构及职能,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能机构工作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与各科室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时召开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部署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本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体制、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安全安全监管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班子成员职责进行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求各成员切实担负起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督查、检查责任,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在去年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实施细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为强化安全保障责任,营造和谐工作环境,防止责任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措施保障。

三、积极响应、群策群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1、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开展情况,一是认真制定方案。结合现场工作实际,针对易出现问题的隐患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制定了体实施方案。二是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分工负责制”,安委会承担了隐患排查治理的义务和责任,各成员结合个人分工情况积极主动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了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三是加强隐患的治理和监控。对排查掌握的事故隐患,都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已经全部整改到位。

2、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情况

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公司按照上级檔精神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围绕“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的活动主题,开展了 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活动。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完善生产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预案,补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做到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1、积极部署,广泛动员。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细、抓实。始终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檔精神,了解各班组安全生产情况,查摆问题,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强化培训,增强意识。为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积极开展了安全基础知识、技术技能和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并对学习情况进行了答卷测试,提高了全站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有效的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大宣传,强化防范。公司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教育,扩大宣传,确保目标、措施、任务落到实处。在施工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隐患防范和专项整治的条幅,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防范技能。

五、强化措施,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认真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严格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制,做到定人、定车、定岗,切实做好节假期间值班工作,加强巡查力度,做好节假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2、认真做好夏季“四防”工作。一是防高温。购买了夏季防暑、防虫用品,及时发放到每一位职工手中,防止职工高温中署;二是防汛。为切实作好汛期的安全防汛工作,成立了防汛领导小组,制定了防汛预案,购买了雨季防汛物资;三是夏季防雷电;四是防台风。面对夏季有可能出现大风天气,我公司对施工区的标志牌、宣传牌进行了检查加固,防止台风天气造成倾倒、损坏现象的发生。

3、认真做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一是利用安全会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禁车辆驾驶员班前饮酒,提高安全交通意识,二是对车辆的方向、制动、传动、车容车貌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运转正常,不带故障出车。三是确保驾驶员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在炎热夏季安排好司机的休息,在行车中能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杜绝疲劳驾车现象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2016的安全生产工作已经结束,同时也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措施,强化管理,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继续狠 抓2017安全监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保持我公司行安全生产形势的平安稳定发展,为圆满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而不懈努力。

2017年安全工作计划

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围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奋斗目标,及公司其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如下:

(一)继续抓好安全、环保标准建设,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观念,防止骄傲自满和松懈麻痹的现象,以零起点的精神,把过去的作为镜子、作为动力,抓好今后每一天、每一时和每一分钟的安全工作,确保分厂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意识和职工教育培训,做到职工安全教育不断线,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三)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坚决避免工作不负责任和失职,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得到发现和处理,保证安全生产。

(四)继续坚持安全检查不断线。把各项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坚持“小题大做”抓安全,凡不符合作业规程的,坚决予以制止,凡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坚决停工整改落实,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016年12月篇二:2015年安全工作总结及2016年安全工作打算 2015年安全工作总结及2016年安全工作打算 2015年,公司上下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重点,以开展“五查五反五整治”、“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月”和“安全生产月”和活动为抓手,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实”字落地,努力克服了生产压力大、节假日多、季节变化等不利因素影响,严细新实抓安全,履职尽责强管理,实现了安全生产。现将2015年安全工作总结及2016年安全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2015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1、提高认识,强化管控,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今年以来,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与困难挑战,我们牢固树立“越是困难越要抓好安全”的理念,教育员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做好打硬仗的准备,树立艰苦奋斗、连续作战的思想,坚定知难而进、顽强拼搏的信念,履行雷厉风行、执行到位的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确保全年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认真贯彻落实1月6日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安全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安全文件。严格执行公司安全办公会制度,共组织召开了32次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对下步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利用网络、板报、安全活动日、班前会等载体,认真学习宣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系列法规、规定,并根据新《安 全生产法》及现场实际,修改完善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依据国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对特殊作业证进行了更新,从制度上进一步促进员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为全公司2015年安全目标开好头、起好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2、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深化。

责任是安全之魂,世间万事成于严、作于实。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年初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各层级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网络。下半年,在全公司上下开展了安全责任重温活动,严格落实年初签订的安全责任状条款,重新明确了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将各级管理人员制止“三违”指标、罚款指标及值班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与工资挂钩,真正发挥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责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3、统筹规划,细化措施,安全系列活动成效显著。

精心打造企业安全文化,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必要前提。在安全生产实践中,我们把安全文化建设渗透到生产的全过程,达到了“物化于行、内化于心、外化于形”的效果,营造了“人人讲安全、时时讲遵章、处处有提醒、层层有关怀”的安全文化氛围。一是根据上级《关于全面开展“五查五反五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重新审视我们面临的严峻形势,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思路,开展了系列安全检查活动,切实增强了忧患意识、“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认真落实市安委会工作安排,于三月份开展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月”活动,组织了“生命至上、安全为天”征文比赛,进一步浓厚了安全生产氛围。三是大力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前制订了活动方案,先后举办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启动仪式、主题签名、安全征文及“安全生产有奖知识现场问答”等活动,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市举办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视知识竞赛,进一步浓厚了安全氛围。

4、多措并举,强化执行,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一是实施安全检查不断线。我们在安全检查上始终坚持走动查、突击查、回头查、交叉查,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截至目前,共组织安全综合检查31次,查出的问题均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了整改验收,确保了问题整改不留死角。二是治理安全隐患不手软。紧紧围绕“人、机、物、环、管、法”六个方面,执行好“班组一班一排查、车间一周一排查、公司一月一排查”措施,及时排查出与季节、现场作业环境变化相关的隐患,确保做到“五落实”,把各项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突出抓好班组建设不放松。强力推进班组建设的基础工程和“基因”工程,把班组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推行班组自治,突出抓好班组长选拔、班组长培训、班组成员素质提高三项工作,成功举办了班组长论坛活动,邀请优秀班组长分享自己的管理经验和心得体会,提高了班组长整体素质,夯实了安全发展根基。四是完善风险预控举措不懈怠。将“一想二看三改四干”真正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加强对岗前、岗中风险排查,实行现场交接班,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确保了员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5、制定措施,强化落实,特殊时期秩序持续稳定。

为扎实做好雨季“三防”和冬季“四防”工作,我们实施了恶劣天气领导干部双岗值班制度,要求各单位在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尽量停止用电作业、登高作业、高空巡检等工作。加强了节假日和抗战胜利70周年大阅兵等政治敏感期的安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好公司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重点加强岗前排查和中夜班薄弱时段管理,做好酒精检测工作,密切关注当班人员精神状态,坚决杜绝“三类人”上岗。系统检修的安全、顺利开展与否,关系到下一循环的生产状况好坏,绝对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大意。为此,我们严把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核、学习、落实等各个关口,对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进行了检修专项培训和考试,作业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按照“四个必须”要求对外委施工队伍进行管理,查资质、签协议、细培训、严监护,特别是加强了属地管理,施工队伍在谁的责任范围施工,责任区单位必须指派技术员以上的管理人员现场盯靠。系统开汽前成立了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条件确认表》并逐项进行检查确认,迎接了市安监局及专家检查,及时报送了《企业开车报告》,最终圆满完成了检修任务。

6、强化培训,务求实效,全员安全素质稳步提升。

我公司始终坚持“培训、管理、装备”并重的原则,坚持把安全培训工作当成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来抓,全员、全方位地开展好安全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全员教育培训。截至目前,共计培训员工4552人次,其中组织开展了厂级安全法律法规、消防、职业卫生、应急等15期培训,培训员工2775人次;组织车间级培训41次,培训员工1739人次;完成二级培训38人次(其中复训24人次,初训14人次)。上述培训均按照

“一期一档”制度要求进行了存档管理,并建立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台账。二是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各车间利用班前会、安全活动日时间,将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具体要求传达到每位员工,并充分利用以师带徒、现场确认等方式,进一步做实“手指口述”工作,切实提高了员工操作技能。三是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按照“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要求,认真吸取了天津瑞海“8.12”事故教训,组织观看了《违章作业害人害己》事故警示片,并利用安全办公会、安全活动日、班前会等载体,反复为员工讲解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让员工谈感受,使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成为一次震撼心灵的思想洗礼。

7、源头管理,防患未然,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快速、高效、高质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工作的根本,我们在成员选取上采取了精英化策略,挑选了一些专业较强的人员组建了公司兼职应急队伍,邀请救护大队专业人士进行了紧急处置培训,应急队员24小时手机开机,应急响应随叫随到。二是加强实战演练。针对公司生产实际,组织了消防、雨季“三防”及紧急撤人应急演练,提高了全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即时处理能力。各车间组织员工学习了紧急停电、火灾、风暴潮专项应急预案,并以班组为单位,不定期开展了应急演练活动。三是加强消防管理。聘请市电气检测机构对厂区辅助用房电气设施进行了检测,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了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维保合同,每月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同时,我们每月组织各车间、部室对厂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自检,并组织消防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制定了《灭火器使用须知》、《消防水带使用须篇三: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15年新疆昌源阿勒泰供水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公司在集团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夯实基础,细化责任,强化现场监督监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以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式推进安全生产,实现了“零死亡、零伤害、零事故”的安全目标,为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们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做好安全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 安全,对公司来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公司一切工作的基石。在企业生产经营的系列管理中,安全唯此为大。年初,公司董事长在工作动员报告中就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给全体员工注入了“安全大如天,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我们全体员工从思想观念上高度重视起来,要有为公司而奋斗的激情与信念,每个人都从心底里真正爱这个公司,将自己切实融入到龙海这个大家庭当中来,为了公司的安全生产,从自身做起,从认真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开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不断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营造出良好的氛围。

二、实施目标分解,狠抓责任落实。

制定安全目标,实施责任分解,落实结果考核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根本。每年公司都制定详细的量化目标、细化的方针、措施等,公司总经理与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分厂负责人与班组、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了目标责任的分解、细化;为强化责任落实,让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目标得以体现,公司领导能坚持每月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每天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情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了安全目标众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原则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全员管理。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以教育保安全的战略 从事故致因理论看,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根本要素,而其最根本的是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安全技能(术)差,是企业安全生产中最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我们实施了以教育保安全的战略。从思想意识上入手,不断加强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和员工遵章守纪意识教育,同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了业务技术、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我防护能力的教育培训。

1、强化宣传教育,排除思想隐患。思想隐患是安全生产中最大的隐患。排除思想隐患的唯一方法,就是深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为此,我们采用多种方法、多种形式,坚持对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进行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安全教育。利用每月的安全

生产调度会、每周的工作例会、班前班后会学习事故案例,并及时传达学习公司、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法规制度,以强大的舆论力量营造人人讲安全的积极氛围。

2、抓好安全教育,坚持特种培训持证上岗。公司根据上级领导的整体安排,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宣传和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二是举办安全知识专题培训,通过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参加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相关能力;三是办宣传橱窗、书写横安全标语、建立安全教育警示牌等形式,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安全法规。使广大员工深入了解安全,广泛重视安全,极大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今年来,公司共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3次,通过这些形式的学习宣传,使员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培养员工熟练掌握小型工伤的紧急处理技能,将伤害控制在最小程度。使职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使职工能在突发事故中正确熟练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今年有2名主要负责人、2名安全管理人员、3名特种作业人员、2名危化操作人员依法参加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对上岗、转岗人员能做好三级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做到了作业人员有效持证上岗。

四、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强化过程监控。

隐患发现在现场,消除在现场。多年来我们坚持以生产现场为重点,加大了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是各分厂每日巡查自检、操作工现场巡检确认等,实施对现场人、物、环境随时控制管理,随时就巡查问题进行整改。二是公司安排每月由办公室、保卫科、生产部对各厂、部、室进行严格的安全及现场、环境监督检查,认真、细致、全面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及时以简报形式在公司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保证了企业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生产产品种类多,工艺过程复杂,为此加强工艺安全操作过程和装置安全检维修过程的控制尤为重要。强化工艺安全操作过程,重点做好生产系统控制和人员操作管理,生产系统控制重点抓好水、电、人员的综合协调,均衡生产,装置合理匹配,工艺调整优化,杜绝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装置开(停)做到有序、安全、可靠。加强设备安全检维修,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检修安全措施管理,严格员工操作规程,连续三年实现大修无一人轻伤,无一起非伤亡事故,开停机顺利、检修效果理想。

五、做好危化品安全运行的监管,提高应急能力。今年我们又根据相关安全部门的要求加大了对危化品仓库的监管,对公司范围内的视频监控系统进行了重新改造,特别是加大了危化品仓库的监控范围,做到了无间断、无死角。我们还强化了危化品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各类工作台账,不管是入库、领用,还是人员出入都详细记载,严格按照要求对台账进行管理。

为防止突发事故的产生,今年重新修订了《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综合预案制定了三个专项预案。公司针对部门员工进行了2次突发事故预案的学习,(消防安全学习和危化品管理等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针对单位生产的特殊性,模拟了突发火灾消防演练和危化品泄漏演练。在演练上着重考察了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对突发事件的排查处理及人员自我防护措施等情况。通过实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使员工清楚认识到了安全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增强了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理及实地救援的技能。通过演练提高了综合处置能力和全员安全意识。

半年来,我公司迎接派出所、镇安委会检查2次,环保局检查2次,xx环保局检查1次,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危化品检查2次,以及政府部门检查多次。各级单位对我公司的硬件、软件的抽查非常满意,并对我公司综合治安治理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下半年以及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严肃认真不动摇的工作态度,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对企业和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篇四:2015年安全工作总结及2016年安全工作计划 2013年安全工作总结

暨2014年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集团2012年安全工作规划和部署,集团安委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坚持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强力推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各种安全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为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实现了集团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群体性事件为零、火灾事故为零的“三个零”目标,现将今年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层层深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集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会议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亲自到各分公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与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沟通,希望他们能够切实担负起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督查、检查责任。同时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从严从实抓好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在主抓全面的同时,对各项工作都要心中有数。实行集团总经理对各分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公司对公司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对所在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对出现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给有关部门给予解决。

二、完善体制,明确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集团始终将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一项大事在抓,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重点部位安全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不留死角,落实到个人。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分工负责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与所下属员工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工作网络格局。实施了全员安全生产风险保障金制度,为强化安全保障责任,营造和谐通行环境,防止责任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措施保障。

三、积极响应,群策群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1.根据各公司的工作性质,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由于各分公司的工作性质不同,对相关安全教育的侧重点也不同,具体工作具体分析,紧抓安全生产的关键,从细节入手。大到一个工程,小到每个灭火器的位置,都决定了每一个员工的生命安全。

物业公司: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专门制作了消防安全宣传栏,向业户和员工们宣传消防知识;重新调整了义务消防队并组织了一次现场实战培训、演练;组织了两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每一个业户的消防安全状况做到了解和掌握,对查出的火线隐患都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督促他们按期整改并逐户地检查整改情况。

电力公司:年初参加了市电业局组织的安全培训,电业局安监部的主管安全负责人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定期对电工进行不同程度的安全培训,通过培训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他们更加重视安全工作,意识到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2.组织学习各方面的安全知识,提升员工素质

加强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对员工进行全面培训。及时组织各类工作人员进行学习,保证持证上岗率100%。充分利用安全会议期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有效促进各岗位员工素质的全面提高。督促员工进行自学,学习本岗位的应知应会、操作规程。并对岗位应知应会、岗位危害因素、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强调,以促进员工的自学积极性。3.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集团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熟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新员工进行认真的教育,使他们对集团安全生产形势有了初步认识,并获得上岗前必需的基本安全技能和自我防护知识。

四、预防为主,加强管理,提升安全检查工作力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于安全检查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的: 1.持续组织开展安全日查

安全工作如果光靠一个人进行而没有全场职工的参与将会落空。一旦一些隐患和事故出现苗头时,不管多么细小、隐蔽,一经查出就要立即处理解决,将查出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定期汇报,争取做到安全没有遗留问题。

实施集团及各分公司实行安全日查工作,每天进行日常巡检,风雨无阻。着重查看重点部位及特殊作业现场,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马上通知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整改,发现人的问题,立即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处罚和处理。利用这种“走动式”管理,亲临现场、亲自观察,得到的信息便很及时、真实、全面而且详尽,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2.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物业公司每周组织一次管理人员、保洁维修人员、保安

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针对不同时期的工作、生产任务,在安排部署工作的同时,重点强调安全问题,如保洁工装运垃圾的工具使用、上下车时的安全问题,司机在装车、道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等,几乎每次都要强调,目的就是要引起每一个员工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放过一个细节。电力公司每周一和周五召开例会,对一周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和总结。一周工作中每天安全员都多次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卫生、工人作业工具的是否齐全等等。对需要整改项落实到具体,使检查取得实效,不致流于形式。通过每次会议强调安全问题,也消除了很多安全隐患,对实效安全生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3.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纳入工资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发现安全管理工作较突出的部门、人员进行奖励。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并逐条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全集团上下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好局面。

五、存在问题和不足

安全生产本身固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的篇五: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16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快发展,根据安安办字[**]11号文件精神及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在镇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的防范了事故的发生,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

组成8个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分别由8个副职班子成员任组长,带队对自身分管的行业及部门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具体分工为肖吉庆及镇安监站全体人员负责丫山探矿点、胶合板厂、液化气站、加油站、农贸市场、粉尘作业场所,烟花爆竹经销点等单位安全检查,其他各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单位和行业进行安全检查、督查、隐患治理,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违法违章经营生产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稳定秩序,确保我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落实工作要求,确保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到各村、各居民居住区、学校、医院、教堂、农贸市场、网吧,歌厅、超市、商店、敬老院、宾馆等公共场所,对我镇大宇公司丫山探矿点,**胶合板厂,加油站,**液化汽站等全镇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进行检查,涉及了交通运输、建筑、消防、民爆器材、电力,化工、矿山等领域的安全,针对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检查:1企业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2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3管理人员的坚守岗位、责任意识情况;4压力锅炉、液化汽罐等特种设备的年审、使用、保管情况;5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油漆等化工产品的运输、贮存使用情况;6电力电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电线是否老化;7消防栓、消防器材,消防通道;8食品药品安全;9井下安全;10生产人员的劳保防护用品。为了让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工作组进行了严密布署,不预先通知,实行突击检查,共发现无证经营1起,落实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1起,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6起。处罚相关责任人2人,责令限期整改单位1家。**胶合板厂无管理制度,无管理人员,消防器材过期,压力锅炉还没有通过质监部门年审,厂房成危房,我们勒令停产整顿,并要求其整改后报镇和县安监部门审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一家无证经营的网巴予以坚决取缔和关闭。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镇检查组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规定对全镇范围的相关生产单位进行检查,落实相关措施,不徇私,不走过场,把工作抓到实处,使政府树立威信,也让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效 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镇经济秩序长期稳定

我镇始终以“安全第一”原则,始终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制定了月检、季度检、半年检、年检的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四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明查暗访的监督形式,施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监察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的工作先进经验,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而,避免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了我镇安全稳定发展。

2016最新供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课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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