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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考察表[推荐阅读]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130-1125086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9-01 15:29: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考聘工作人员考察表

广安市武胜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核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贴照片处 籍 贯

学 历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家庭住址

毕业院校及专业

联系电话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报考职位

学习

简历

庭 成员

系 姓 名 出生年月 关系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户口所 在地 有无

政历问题

****年**月**日 考

****年**月**日 备注

注:本表双面打印,有工作单位的“现实表现”栏需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篇: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毕节地区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毕署人字〔XX〕131号)、《大方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方党办通字〔XX年)86号)和《大方县事业单位聘用暂行办法》(方党办通字〔XX年〕88号)文件精神,经中共大方县委、大方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聘教育系统财会人员35名(其中34名为乡镇中心校财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1名;计划生育系统乡镇技术管理人员50名;牛集水管所(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名、官田水管所(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名。为确保考聘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县委政府安排的本次考聘任务,切实解决我县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紧缺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考聘的原则及程序

考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面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监督,公开聘用。按照制定考聘计划,发布考聘公告,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确定拟聘人员,公示考聘结果,完善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二、考聘职位

具体职位见《202_年大方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三、考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教育系统考聘对象及范围

大方县户籍,未就业不在编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04职位不限户籍)。

(二)计生系统考聘对象及范围 1、01职位:未就业不在编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不限户籍。2、02职位:未就业不在编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不限户籍(外县户籍的考生必须持有执业资格证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本县考生持有执业资格证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3、03职位:未就业不在编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护理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应、往届毕业生,不限户籍(外县户籍的考生必须持有执业资格证;本县考生持有执业资格证的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三)牛集水管所、官田水管所考聘对象及范围

大方县户籍,未就业不在编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18周岁以上(1992年6月30日前出生);

3、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和资格条件,身体健康,适应拟报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发布公告时间:202_年6月10日—202_年6月24日。

报名时间:202_年6月25日—202_年6月30日。

报名地点:大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报名办法:现场报名

1、报名时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户口迁移手续)、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5张。

2、考生须持本人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考生出具未婚证明)和本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证明。

3、按相关规定收取考务费200元。

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考聘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该职位招考计划按比例递减或取消。

笔试准考证发放时间:202_年7月9日—202_年7月10日,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大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股领取。

五、笔试科目和时间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大方县事业单位考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命题、制卷、阅卷,大方县事业单位考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试考务工作。

笔试科目:《综合知识》。

笔试成绩总分100分。

笔试时间:

202_年7月11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六、面 试

1、面试准考证发放时间:202_年7月22日—7月24日。

2、面试时间:202_年7月25日,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3、笔试结束后,按照考聘职位所需人数,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4、面试需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面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七、加分规定

(一)本次考聘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有加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作累计加分。

1、本县内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因公死亡、因公殉职)、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西部志愿者”服务期满一年以上,考核合格的均可享受加分:一年以上不足二年的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3分;二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三年以上的在笔试成绩中加7分。

3、本县内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二)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因公死亡、因公殉职)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因公死亡、因公殉职)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2、“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服务地主管部门或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服务地主管部门或贵州省“三支一扶”项目办公室和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工作办公室共同出具的书面证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须提供县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以上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及年限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考核情况。

第三篇:1、关于202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

关于202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奖励有关表格材料的填写说明

一、考核结果备案统计表

有下拉箭头的表格所填内容应与所提供选项一致;如要使用复制功能填写表中内容,仅限于“选择性粘贴”—“粘贴数值”。(一)202_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考核等次登记表《表一》、202_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等次登记表《表二》

《表一》按照考核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顺序进行填写;《表二》按照考核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定等次顺序进行填写。

1、在全市创建高绩效机关活动中,受到表彰的标兵科室和优秀科室负责人,填写在优秀等次的最后(不计入参加考核人员数),并在标兵/优秀科室负责人标识栏内注明“优秀科室负责人”或“标兵科室负责人”。

2、离岗待退人员应填写在称职(合格)等次的最后(不计入参加考核人员数),并在离岗转非标识栏内标明“离岗待退”,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年×月×日离岗;转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应在离岗转非标识栏内标明“转非领导职务”,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年×月×日转任。

3、不定等次人员要在备注栏中写明原因。原因主要包括: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立案审查尚无结论、受××处分等,其他原因应注明;在填写以上原因时,应将各自的起至时间填写清楚,如:被立案审查尚无结论,应注明“×年×月×日被立案审查”。

4、机关工作人员202_、202_年无记功的,填“无”;如有 1

记功,则注明“xxxx年记x等功”。

5、单独组织考核单位的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工作单位名称。

6、《表一》中“身份”栏选择填写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简称参公人员)。

7、《表二》中“身份”主要指:事业、工勤。

(二)未参加202_考核人员登记表《表三》

1、“身份” 主要指: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工勤。

2、未参加考核原因:主要指从企业单位调入不足半年、非单位派出学习超半年、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累计超半年、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期间、判处管制、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在编不在岗人员等,其他原因应注明。

在填写以上原因时,应将各自的起至时间填写清楚,如:在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应注明“缓刑期自×年×月×日-×年×月×日”。

(三)不在本单位参加202_考核人员登记表《表四》 本表统计不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基本情况。

1、“身份” 主要指: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工勤。

2、不在本单位参加考核原因:主要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市考核办、市城市建设管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大项目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大厅等。

(四)202_拟给予记三等功、嘉奖奖励人员登记表《表五》 各单位对工作人员申报奖励,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批。

1、“身份” 主要指: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工勤。

2、职务名称:以任免机关正式行文公布的规范名称填写,一般工作人员填写编制所在单位。填写不规范的退回重填。

3、考核等次、记功情况应如实填写。受到记功奖励的(含上

级机关给予的记功奖励)应注明事由,如:在创建高绩效机关活动中记三等功。

4、拟申报奖励名称包括:记三等功、嘉奖。

5、获奖人员同时填报“奖励审批表”一份。

(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退、纪律处分及诫勉、待岗情况统计表《表六》

本表统计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辞退、纪律处分及诫勉、待岗情况。

(六)机关事业单位202_考核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合格)人员审核备案情况登记表《表七》

1、“单位处理措施”依据《关于202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附件一)办理。

2、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3、此表一式三份。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_考核结果备案统计表《表八》

本表数据自动生成,不需填写。请按照生成数据核对上述七个表格填写是否正确。

二、考核登记表及奖励审批表

(一)考核登记表

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统一使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

3、机关工勤人员统一使用《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

此表填写应注意的事项:(1)职务名称以任免机关正式行文

公布的规范名称填写;填写不规范的退回重填;(2)参加过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的人员,应将考试成绩如实填入;(3)在“本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内,不能填入“已申报××奖励或拟受××处分”,必须是本已发文公布的奖励或处分;(4)“本思想工作总结”必须认真填写,字体为仿宋五号字,其它内容为仿宋四号字,如有应付现象,退回重填;(5)“主管领导评鉴意见”一栏,由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指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一般人员的主管领导为所在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的主管领导为局分管领导或局长)根据被考核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写出评鉴意见,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6)“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一栏,须注明其考核量化得分及排名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写出考核等次;(7)“部门负责人意见”,由单位部门领导(指局长或经局长授权全面负责考核的分管局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写出评鉴意见,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8)“被考核人意见”,必须由被考核人亲笔签署意见;(9)“复核意见”,指如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后,考核委员会所作出的意见。如被考核人无异议,则不填。(10)“市考核委员会鉴定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盖章后,方可存入本人档案。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登记表,只需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及工作总结(不需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领导评鉴意见”、“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栏目,各单位无须填写,填写完成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创建高绩效机关活动中,被评选为优秀科室的负责人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填写、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并盖章后,存入本人档案。

其他不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考核登记表。由单独组织考核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填写、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并盖章后,存入本人档案。

(二)奖励审批表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统一使用《奖励审批表》。

奖励审批表填写要求:内容要填写完整,个人事迹要简明扼要、注重实绩,能用数字说明的需用数字说明(所列数字必须真实,如招商引资数额必须以市考核办最终认定的数额为准),可以注明分管工作在全市及系统内考核名次、个人考核得分及在本单位的排名等。

填写时,表中所列各项必须填写完整规范,字迹清晰,“主要事迹”栏字体为仿宋五号字,其余栏目字体为仿宋四号字,如栏目内容较多容纳不下,可缩小字体或段落间距。

其他不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奖励审批表,由单独组织考核单位根据要求组织填写、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考核结果备案统计表》(表一至表八)、《考核登记表》和《奖励审批表》(表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金宏网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统计填写。其中,考核结果备案统计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附所有表格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考核登记表和奖励审批表,统一使用16K标准复印纸正反打印(一式一份);需要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按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市政府四楼,88551372)。

第四篇:广安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 共 广 安 市 委 组织 部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

有关待遇的通知

广安人社发〔202_〕52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涛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2_〕47号)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行工资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生

2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不计发工作性津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全年累计事假在5天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1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职工在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6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不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计发;职工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5%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30%计发;已满二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未休完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审批事假。已休完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全年事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事假工资扣发办法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发额=年基数÷261天×年累计扣发天数×扣发的相应比例。

(五)为便于管理,事假工资的扣发集中在次年的一月份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2_〕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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