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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_[五篇范例]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130-73765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10-08 12:13: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_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为深入实施《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促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集聚化、集群化、规模化为导向,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改革创新、市场驱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的动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政策引导、孵化培育、市场竞争推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把握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新机遇,促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与制造业、互联网应用、城市建设深度融合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坚持改革为先、开放引领。抓住建设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契机,以开放倒逼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开放广度和深度。注重制度创新,有序推进投融资、行业准入、市场监管等领域改革,探索具有内陆特点、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律的改革举措。

坚持统筹布局、差异发展。引导全市“一盘棋”布局,在推动区域特色发展、错位发展、联动发展的同时,着力引导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在有条件的区域集聚,构建多点支撑、特色鲜明、相对集聚的发展格局。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超过50%。形成一批各具特色、业态多样、功能完善的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建成国家重要的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

二、发展导向

(一)产业导向。

1﹒推动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形成区域集聚、资源集约的发展格局。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发展的思路,构建特色鲜明、相对集聚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体系,显著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聚焦重点行业和区域,布局一批重点项目,着力在新兴金融、服务贸易、云计算大数据、研发设计咨询、新兴消费等领域培育发展一批特色集聚区和产业集群。

2﹒引导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注重发展质量和效益。鼓励企业以提升服务品质为导向,增加优质新型产品和服务,以有效供给带动需求,培育、挖掘新消费增长潜力。引导大健康、文化旅游、服务贸易、专业服务业等企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努力打造“重庆服务”品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采购,完善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

3﹒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信息化与新兴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促进智能终端与应用服务相融合、数字产品与内容服务相结合,积极发展以电子商务、数字内容、数据托管、技术推广、管理咨询为主的信息平台。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前沿科技,大力引进信息服务的龙头企业,出台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应用基于大数据的新型解决方案。

(二)空间布局。

主城区是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的主战场,要切实发挥好中坚作用。渝西地区要围绕全市工业化和城镇化主战场的功能定位,着力推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和新型城镇化深度融合。渝东北地区和渝东南地区要按照“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要求,挖掘利用生态环境、民俗文化、特色农产品、特色旅游等优质资源发展新兴消费服务。

主城区:强化高端服务功能,将新兴服务业作为主攻方向,围绕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和十大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发展需求,重点发展新兴金融服务、研发设计、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及跨境结算、服务贸易、现代物流、专业服务、文化创意、保税贸易、大健康及文化旅游服务业等新兴服务产业集群。

渝西地区:紧密结合优势产业和开发开放平台,重点发展保税服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售后服务、现代物流等产业,充分发挥支撑、带动效应。积极对接居民新兴消费需求,大力培育养生养老、乡村旅游、休闲度假等消费服务。

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围绕优势资源重点发展生态旅游、民俗文化、健康养老、农村电商、通用航空等产业。万州、开县、云阳要着眼“点上开发”试点示范功能,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大健康及文化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奉节、巫山、巫溪要以长江三峡旅游金三角一体化为抓手,打造特色生态旅游产品,构建旅游经济带。渝东南地区突出山地度假、民俗体验、养生养老等主题,大力发展民俗生态旅游服务业。

三、主要任务

(一)新兴金融服务业。

到2020年,金融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5%以上,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创新金融业态。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加快民营银行、互联网保险、网络小额贷款、消费金融、私募基金、航空租赁等新兴业态创新发展,推动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新兴金融经营模式和产品服务创新。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建设运营好全国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加快金融资产、石油天然气、生猪交易市场等全国性、区域性交易平台建设发展,增强集聚辐射能力。加快金融开放创新。务实推进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金融合作,推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积极探索跨境人民币使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外资金融机构准入等政策创新,支持钱宝等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交易和结算业务,打造内陆金融开放高地。(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二)离岸服务外包。

到2020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突破60亿美元,实现年均增长25%的目标。

拓宽服务外包领域,在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远程医疗、数据处理、工业设计、医药研发等领域服务外包的同时,加快发展文化创意、健康护理、科技服务、休闲娱乐等领域服务外包。促进服务外包业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进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知识流程等外包服务,支持外资从事信息技术、财务结算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提高服务外包高端业务比重。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集成服务水平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密切联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扩大国际服务外包交流合作,开拓新兴市场。加强服务外包各类人才培养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三)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大健康服务业。

到2020年,以医疗服务、体育健身、养生养老、生物医药等为主的大健康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建成覆盖全生命周期、业态丰富、结构合理的大健康服务体系。

推动健康服务业与健康产品生产有机融合,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健康咨询、体育健身、养老养生、康体美容、康复保健等大健康服务,重点培育发展基因检测产业,促进医养结合,鼓励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大型进口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引导健康服务企业加大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品牌建设力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产学研用联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互动合作,探索“互联网+健康服务”新模式;

高标准制定医疗、康复、养老、保健养生、体育健身等领域服务规范。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方式。整合各种财政性资源,加快大健康产业的关键环节投入,带动社会资源投入。加强监管市场准入、信用、税收、价格等关键环节,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民政局)

(四)文化旅游服务业。

到202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

旅游总收入达到4500亿元,基本建成文化强市、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

巩固做强传统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文化视听、动漫游戏、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新兴文化产业。引导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挖掘特色文化资源,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促进文化与科技、金融、制造等领域深度融合,培育重庆特色文化品牌。依托世界及国家自然文化遗产,打造一批体现重庆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文化内涵和附加值。突出乡村、民俗特色,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打造结合起来,推出一批文化旅游主题产品,以文化提升旅游内涵质量,以旅游扩大文化传播消费,推动文旅商贸融合发展。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智慧旅游发展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文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

(五)研发、设计、咨询、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业。

到2020年,引进或共建国(境)外研发机构100个以上,引进或共建国内知名研发机构10个以上;

建成5个国家级、30个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引进一批国际知名会计、审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商务咨询服务产业集群。

建设一批研发服务平台。引进国内外知名独立研发机构,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高校、研发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

培育一批本土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对设立独立法人的高端研发机构给予研发补助。推广开放式研发设计新模式。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提高科研资源使用效率。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企业,壮大本土工业设计机构、企业,培育设计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集聚区、服务平台和服务中心。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大力发展商务咨询、会展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售后服务等专业服务。大力发展会计、审计、法律、评级等中介服务。继续引进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加快培育本土品牌,支持本土企业承接跨境业务;

进一步壮大行业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

(六)国际物流及城乡配送。

到2020年,“渝新欧”班列开行班次达到每天两班左右,国际航空货邮年吞吐量达到30万吨;

城市共同配送率达到30%,三级配送体系基本形成;

全市冷库规模达到170万吨,空间布局和结构更加合理。

抓住实施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建设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大机遇,建设立体开放口岸体系,构建国际物流大通道。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共交换平台,创新通关体制机制,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以物流园区、物流枢纽为依托,加快推进全市物流分拨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等城乡三级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引导优势企业建设标准化、现代化的公用型仓储物流设施,提高城乡配送智能化水平。支持大型商贸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上下游配送资源,建立长期稳定的共同配送联盟,重点推进日用品、电子商务、农产品及冷链、医药等专业物流的共同配送。依托专业市场集群和物流分拨中心,发展“货运班车”,促进城区配送、城际配送、城乡一体化配送的有效衔接和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政府口岸办、重庆海关、重庆检验检疫局)

(七)电子商务及跨境结算。

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突破2000亿元,跨境结算规模突破100亿美元,形成具有内陆特色的电子商务产业体系。

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建成一批大型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产业园。全面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搭建工业品下乡入村、农产品进城入市的双向流通网络。鼓励加工制造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优化采购、分销体系,推进服务消费领域打造在线金融、在线旅游、在线文化教育、在线医疗健康和在线生活服务平台。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关、检、汇、税、企”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服务,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申报、核放、纳税等通关作业流程;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国家级、市级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符合试点条件的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试点,进一步挖掘跨境电商支付结算潜力,扩大结算规模;

简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立及结汇手续。设立跨境电商信用保障基金,完善卖方、买方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八)保税商品展示及保税贸易。

到2020年,保税商品展示交易额达到200亿元,保税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建成辐射内陆地区的保税贸易中心。

加快保税展示中心二期项目建设,拓展保税商品延展平台,丰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种类;

在保税区内引进区域分拨分销中心、区域结算中心、融资租赁、国际转口贸易和企业运营总部,开展贸易、物流和加工业务,增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互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进相关境外品牌贸易商和生产资料贸易集成商,形成同类产品、商品相对集聚的专业展示交易市场;

加快建成保税商品展示交易暨进口商品专业市场平台。争取在江津、涪陵、万州设立综合保税区,在渝东北、渝东南有条件的区域设立保税仓。积极拓展离岸贸易、集散分拨、非国产货物进境入区维修、委内加工及检测等业务,打造辐射周边地区的保税贸易中心。(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九)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

到2020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达到4000亿元,云计算、大数据关联产业收入达到2000亿元,建成国家通信信息枢纽、国内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经济高地。

全面实现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光纤到户,推动热点区域无线宽带全覆盖,完善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下一代互联网(IPv6)示范城市。积极引进互联网内容服务、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和国家级灾备中心等“海存储”项目,拓展云计算应用。打造两江云计算产业园、渝北仙桃大数据谷、两江新区互联网产业园等产业发展核心园区,以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为主导方向培育特色产业园区及基地。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化建设运营,培育新增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发挥好首批10个试点区县(自治县)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国家新型智慧城市。以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硬件等为重点领域,推进产业人才分类分层培养引进工作。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推广应用大数据,推进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应用,打造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总部贸易和转口贸易。

到2020年,力争总部贸易、转口贸易进出口总额突破2000亿元,基本建成我国内陆地区国际贸易中心。

依托建设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贸易集成商来渝设立区域总部,完善结算功能,支持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平台建设企业总部贸易、转口贸易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培育打造一批规范化运作、市场化运营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楼宇基地。依托“渝新欧”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国际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大力发展铁空联运、铁水联运、铁公水等多式联运,促进总部贸易和转口贸易发展。加快建设以服装、箱包、体育用品、塑料、玩具、钟表、眼镜、高端饰品等为主的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打造加工贸易全产业链、集成供应链体系。(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四、扶持政策

(一)优化政府服务。

1.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可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凡是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原则上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破除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公共服务的制度性障碍,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健全公开遴选、评估体制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化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3.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按照“精简、高效、放活”原则,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营造宽松便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5.大力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内外贸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中央资金,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6.统筹工业、商贸、科技、旅游、文化、就业、民营等财政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重点支持研发设计等专业服务、国际物流及城乡配送、服务贸易、大健康及文化旅游等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局)

7.对跨境电商、保税贸易、总部贸易和转口贸易及服务外包等外向型服务业企业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给予资助,重点支持海外集货分拨点、保税仓、服务外包等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8.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对国家或市级支持项目制定资金配套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9.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简化申报流程,实行预缴享受、年度备案,提高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0.对本意见印发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开办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两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

11.对新引进的知名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总部、研发总部、后台运营中心和结算中心等,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两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严格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3.积极争取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符合监管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试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做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帮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高出口退(免)税申报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14.建立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对引进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业态模式新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服务业企业总部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金融支撑。

15.积极发挥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区县(自治县)对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16.鼓励区县(自治县)建立中小微新兴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企业“风险池基金”,对银行向轻资产、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新兴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一定补偿。(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17.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开展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等,积极推进优质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

18.鼓励区县(自治县)探索建立财政扶持政策,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19.支持我市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航空等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鼓励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用保险和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四)抓好要素保障。

20.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在用地指标、土地出让价格方面提供支持。充分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各区县(自治县)可按不低于对应用途基准地价70%确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利用老城区中存量土地、房产发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的,经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土地使用权人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1.在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内,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向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供应用地。租金价格标准可按不低于对应用途基准地价70%折算确定。租赁用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已在租赁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转为出让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22.全面落实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文化、体育场馆和星级酒店、邮轮、温泉(洗浴用水除外)的水、电、气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养老机构、公益性博物馆、培训教学和学生生活执行非阶梯计价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23.大力引进金融创投、设计研发、信息科技、文化创意等服务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和团队。支持区县(自治县)在重点领域引进、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或实施重大人才引进方面采取“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24.统筹建立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人才培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中高级人才开展国际交流、接受教育培训等。加大医疗、养老服务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5.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人才,严格落实住房、户籍办理、社会保险、安置配偶子女、编制管理、科研经费支持、岗位津贴制度、股权和分红激励、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开展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全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引导产业向园区、平台集聚。建立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建设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出台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建立考评管理机制。对认定为集聚区的,争取到的市级及以上各类资金优先给予安排,用于支持集聚区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集聚区建设,做到“六个明确”,即明确发展主体、四至范围、发展目标、业态特色、功能定位、要素保障,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二)完善“1+10”工作体系。“1+10”工作体系,即市发展改革委总牵头,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各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牵头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工作时限要求。按照“见项目、见企业、见产品、见流量、见配套体系”要求,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分年度滚动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培育一批重点企业,推进一批重大改革事项。

(三)加强统计和考核督查。市统计局会同十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牵头部门,研究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网络,实施战略性新兴服务业规上企业和市级集聚区统计直报制度,定期发布统计报告。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托重庆市生产性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制订本行政区域推进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市、区县(自治县)联动共进的良好格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二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1.研究完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立足绍兴,突出本地特色,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由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尽快制订专项规划;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2.加大对服务业的公共投入。根据财政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增加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省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配套扶持,以及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充分利用中央和省有关服务业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3.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2008年底前,各行业管理部门完成服务业收费清理工作,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所有检查、罚款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除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测,应以购买的方式取得企业的样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用地支持。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大型物流企业(投资1亿以上)可以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服务业(除房地产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贷款。通过贴息、补助和与国家、省、市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4.着力抓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及时做好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推进工作,及早谋划今后几年的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储备。鼓励各单位、各部门创新发展思路,积极发展能为当地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鼓励服务业创新发展

5.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对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示范性重大项目列入市重大科技专项规划。优先支持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财政资金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给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资金支持和融资贴息。运用政府产业基金、风险投资、融资贴息等政策,鼓励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化。

鼓励服务企业技术改造,对服务企业从国外引进服务领域重大的关键技术及设备,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资金扶持。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

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6.鼓励服务业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继续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积极组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服务业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和国际优势服务企业合作,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积极推行银行卡刷卡消费。

7.加快实施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8〕33号),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顺利有序实施。

8.着力推进主辅分离工作。认真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210号),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积极推进分离工作试点。

9.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制订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重点培育微型CBD、总部基地(中介商务集聚区)、现代物流园区、科技创业园、新型专业市场、软件与服务外包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0.加快服务业外包发展步伐。制订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转移,加快国际服务外包产业集聚。

三、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11.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12.促进服务领域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联合与合作,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

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13.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活动的参展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16.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研究制定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促进服务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品牌认定办法。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其纳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对被认定为各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商业老字号的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为纽带,进行跨区域、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中小企业灵活运用品牌特许经营、品牌租借等方式,使自身的劳动力成本、营销渠道、客户资源等优势与知名品牌有机结合,借知名品牌扩大自身的规模和实力。

17.加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在现代物流、旅游、社区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展全市服务业标准试点工作。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服务行业,可通过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推动企业开展服务质量等体系认证。

五、优化服务业创业环境

1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鼓励扩大信用产

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评选各服务行业信用先进企业并予以大力宣传。

19.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对引进服务业人才实行与引进科技人才相同的激励政策,并妥善解决其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后顾之忧。加快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现代物流和中介服务等服务行业的人才引进,尤其要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通晓国际通行规则和熟悉现代管理的高级服务业人才。积极组织企业赴市外、省外、境外招聘服务业高端人才,并给予招聘费用补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教育部论证后予以承认。改进职称评聘办法,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符合省直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人才以智力资本参与分红,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

有计划地在本地高校中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重点加强国际金融、国际商务、现代物流、动漫游戏、软件服务等行业人才培养。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鼓励高校、企业合作举办人才实训基地。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每年选派服务业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著名院校、世界知名企业接受服务业培训。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效果”机制,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给予适当补贴。服务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人才的,按规定为未购房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对落户绍兴的留学人员和博士学历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财政支持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20.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服务业地位作用、扶持政策、发展环境等宣传,集中表彰奖励、宣传报道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掀起服务业创业发展新高潮。

六、完善服务业工作机制

21.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加强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状况调研,及时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析报告;做好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政策的细化落实工作。对于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在规划、供地、环评和实施各环节全力支持、相互配合、合力推进。

22.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增加量化指标考核份量,科学设置各考核指标的分值。

23.加强服务业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摸清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推进服务业数据库建设,为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各县(市、区)要落实专门资金,做好服务业统计进社区(村)工作。各县(市、区)、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每半年形成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报告;同时要针对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2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建绍兴市服务业联合会,加强对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工作沟通和指导。支持各服务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商务咨询、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互助和桥梁纽带作用。

七、其他

25.本政策意见中涉及市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淮府办〔2011〕14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进一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20户“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开发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择优整合筹建5家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

(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创建省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不断促进创业、扩大就业。

二、统筹发展家庭服务业,不断拓展就业岗位

(一)制订实施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协调发展。根据我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趋势,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

(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从事家庭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定;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鉴定,从业人员经过家庭服务专业培训、技能鉴定,取得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三)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政府面向低保家庭等特定群体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向家庭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

家庭服务业市场完全开放,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可以2年内缴足。

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公立老年公寓,根据业务需求,可以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社区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可以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家庭服务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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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挥行业协会和社区的作用。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建设。商务部门要积极牵头筹备家庭服务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支持协会组织承担家庭服务业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工作。

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新建、改造居民小区要规划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将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扶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补贴制度,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要落实刑释解救人员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刑释解救人员参与家庭服务就业。

(二)扶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和开展“省级家庭服务业创业援助计划试点”计划重点支持、扶持我市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保洁、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中小型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给予二年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给予二年50%财政贴息,并可展期一年。对于创办、经营老年公寓等社会急需的家庭服务业,经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认证,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二年50%的贷款贴息。

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及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或独自经营,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经营1年以上的初办企业,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需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2015年前)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商务部门要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到2013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努力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二)开展家庭服务技能提升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根据实际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依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式、定向和在职培训。落实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企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工种培训补贴。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用工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

(三)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建立多渠道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家庭服务劳动争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与。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政府、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

(三)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要开展家庭服务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对获奖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淮南市发展家庭服务业

促进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谌 伟(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沈 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舒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曹怀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忠书(市发改委副主任)

管恒川(市民政局副局长)

管迎新(市财政局副局长)

常运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纪元(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家忠(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枫(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中(市工商局副局长)

单 丽(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树理(市物价局副局长)

丁从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丽(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 春(团市委副书记)

汤 洁(市妇联副主席)

王宏伟(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办公室主任:常运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6

第四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为加快把重庆打造成为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形成区域商贸会展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夯实基础,创优环境,不断提高会展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水平,把重庆建成为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区域商贸会展中心。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初步形成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框架;到2020年,全面建成设施先进、品牌汇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氛围浓厚、功能彰显的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区域商贸会展中心。

——展出面积:到2012年,展出总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展出总面积600万平方米以上。

——会展收入:到2012年,会展业直接收入25亿元,带动相关行业收入200亿元以上;到2020年,会展业直接收入100亿元,拉动相关产业增加收入800亿元以上。

——会展场馆:到2012年,全市会展场馆面积力争达到50万平方米,建成设计先进、结构合理、功能适用西部国际会展中心;到2020年,全市会展场馆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

——品牌会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品牌会展。到2012年,力争培育国家部委主办的品牌会展10个;到2020年,力争培育国家部委主办的品牌会展15个。

——龙头企业:培育一批集约度高、创新意识强、服务质量好的大型会展企业。到2012年,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1—3家;到2020年,年营业收入亿元的会展企业3—5家。

三、规划布局

(一)会展经济核心区。在渝北区悦来镇规划建设40万平方米西部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发挥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保税港区建设等集聚优势,集中培育集餐饮、娱乐、住宿、购物等于一体的会展产业集群,打造具有山水园林生态特色的西部国际会展产业城,成为长江上游地区“会展之都”的核心增长极。

(二)会展经济中心区。以南岸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周边道路、宾馆、餐饮等会展配套设施,重点举办房地产、金融、通信、通讯、商品交易等会展,建成大中型会展活动中心区。以陈家坪重庆展览中心为依托,重点举办商品展销、文化创意等中小型会展项目和新创办小型会展项目,建成中小型会展活动中心区。以白市驿重庆农业展览中心为依托,利用周边观光农业、生态农业、旅游休闲等产业优势,建成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以及生活服务会展活动中心区。

(三)会展经济特色区。万州区要加快规划建设三峡库区国际会展中心,依托库区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重点培育中药材博览会等库区特色农产品交易展会。黔江区要加快规划渝东南会议展览中心,发挥武陵山区特色农产品和土家族风土人情等优势,重点培育和举办农产品交易会展活动、民俗文化节庆活动。涪陵区、合川区、永川区、江津区要依托各种专业批发市场,做大做强展示经济,进一步发挥区域中心城市作用。

大足、荣昌、璧山等县要依托已建专业会展场馆,围绕五金、畜牧科技、鞋业等优势产业,举办特色产业会展活动。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会展场馆。按超前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完善、注重实用的思路,深化西部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建筑设计,加快推进征地工作,确保2010年5月实现开工,两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2年10月投入使用。鼓励区县结合自身区位条件、产业基础和文化特色规划建设会展设施。

(二)打造品牌会展。整合现有同类同质展会,合理配置会展资源,提升一批会展节庆活动规格和影响力,培育打造品牌会议展览活动。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会议展览。引导区县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民族文化,举办会展节庆活动。鼓励相关组织和企业对所属会展品牌注册商标,申报重庆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引导会展企业按照国际化、专业化要求策划实施会展项目,争取通过国际展览协会(UFI)、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

(三)培育龙头会展企业。加快组建国有控股大型会展战略投资集团,引导现有会展企业组建股份制会展企业集团或会展联盟,鼓励各类经济实体成立会展公司。支持外商和沿海企业到重庆投资会展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落户重庆。加快会展企业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步伐,提升会展企业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积极开设“绿色通道”,快速、高效服务会展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会展企业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支持优势会展企业“走出去”,拓展市场。

(四)推动会展业与其他产业的联动发展。充分发挥会展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推动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大力发展会展相关产业,构建以交通运输、通讯、金融、旅游、餐饮、住宿业、教育等为支撑,广告、策划、印刷、装修等为配套的产业集群,形成行业配套、产业协作、运行高效的会展业服务体系。

(五)建立会展业统计体系。市统计部门要会同市政府会展办公室、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区县、市会展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校,加强会展统计的调查研究,建立会展业统计指标体系和季报制度、核算制度,全面准确反映会展经济发展情况,为制定会展产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培养会展专业人才。成立会展业研究机构,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加强高等院校会展学科建设,推动校企合作,开设会展专业和技能培训班,逐步形成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多层次会展人才培养体系。制定会展人才培养规划,开展会展人才培训工作,引进国内外高素质会展专业人才,为全市会展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五、扶持政策

(一)设立重庆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培育和引进大型品牌会议展览、推介会展活动、扶持会展企业、培育非政府主导型会议展览活动和会展业发展研究、信息平台建设、会展人才培养等。

(二)市政府及市级各部门主承办的全国性或全市性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引进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展览节庆活动,2020年前按项目总收入减去项目总支出的差额计征承办单位营业税。

(三)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参照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所得税率优惠政策。

(四)场地租金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的会展场馆,2020年前享受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的优惠。

(五)凡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

(六)凡引进举办75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活动和国际国内重要会议、落户重庆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展活动,对引进者实行奖励。

(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八)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会展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资助、分配激励、项目扶持、培养使用、保障服务等优惠政策。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十)参加培训并取得会展执业资质类证书的,对参加培训人员按培训费的一定比例实行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制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的市政府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会展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全市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会展办公室是市政府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是全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归口统筹和事前备案,负责“会展之都”建设工作,承担会展行业管理工作并拟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市内、本市外出、外地来渝举办的大型展会的统筹和协调,指导会展品牌和企业培育。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将会展工作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对会展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优化公共服务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会展公共服务水平。海关、商检、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要负责提供参展参会客商、展品展具迅速进出的“绿色通道”;公安、卫生、疾病防控中心等部门要负责提供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商、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部门要负责维护健康有序的会展市场秩序,规范会展交易行为,对其轻微的违规行为,工商部门要运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以规范为主;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负责进一步完善会展场馆的交通网络,加强运力调控;市政部门要负责提供重要会议展览节庆活动临时广告区域,靓化城市形象。宾馆、酒店等要为会展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三)发挥会展行业协会作用。市会展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服务、协调、自律”作用,加强对会展行业的协调和监管,制定和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开展企业资质认证和会展活动等级评定,组织实施会展企业的评比活动,推进交流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全市会展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会展市场秩序。建立会展准入制度,凡申请市政府主办的会议展览节庆活动,提前到市政府会展办公室备案。建立会展品牌保护机制,禁止三个月内在同一区域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会展活动,杜绝会展市场的恶性竞争。建立组展商、服务商、参展商、专业观众、消费者的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维护会展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会展活动安全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会议展览节庆活动的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会展活动安全许可的程序和标准,切实落实会展企业的安全责任。会展场馆要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强化安全监督。

(六)加强会展活动舆论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会展刊物等公众媒体的传播优势,开设会展专栏、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推介重庆会展业和会展活动。对重要的大型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市属宣传媒体优惠提供一定数量的电视台重要广告时段、主要报刊版面,扩大舆论宣传影响。

第五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8]66号

颁布时间:2008-9-5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重点,加强规划引导

(一)突出产业发展重点。按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要求,促进服务业尽快发展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提高全省产业整体素质。大力发展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网络技术、供应链管理、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智能管理等现代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传统服务业。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体育等公共服务事业。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环境整治,加强农村交通、电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研究、细化我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和支持方向。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完善我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加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加强区域布局规划。统筹区域服务业发展,广州、深圳市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珠江三角洲地区要把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努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加强农村服务和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旅游等特色服务业产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订完善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各自特点,整合服务业资源,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群化发展载体,形成各具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包括城市商务服务、金融商务与后台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软件开发、旅游综合开发等不同功能的产业集聚区。支持规划建设城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励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生产服务业集聚区,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对口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编制工作。重点安排对全省服务业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现代生产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以及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实施。

(五)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粤港澳金融合作与开放,加快建立粤港澳金融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广州、深圳市吸引金融机构在两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建设金融功能区和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加快建设华南(深圳)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贷、资本、保险、担保、期货、外汇、黄金和产权等各类金融市场。支持中央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和社区性、专业性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社区中小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保障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规划建设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生产服务。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的面向开发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接总承包与总集成、融资租赁、研发设计与样品制造、咨询服务、产品检测、第三方物流、专业售后服务、设备维修与租赁、节能环保服务、人才交流与培训、会展传媒服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各种服务平台,包括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品设计和质量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示范项目。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奠定产业基础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来粤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经认定后地方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扶持发展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创新服务业组织形式。在重点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标志性的、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面向“三农”、中小企业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持有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企业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对申请财政补助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从财政各类对口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服务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整合,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九)培育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修订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把创新金融、创意设计、文化创意、网络技术(包括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等具有高新技术成份的高端服务业和战略产业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三、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加快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革。推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鼓励旅行社和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管理水平。重点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建设、公共交通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委托企业经营,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统筹海陆空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快速、便捷的通行环境,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十二)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律停止执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旅游、体育、建设等社会事业领域中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具体目录另行公布),要抓紧研究提出各类市场主体进入的具体办法。对新兴服务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允许各类经济主体经营,并积极试行登记注册。设立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其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条件依国家有关规定按最宽要求办理。对内资企业和个体商户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直接登记,有关部门应予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三)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的信用系统为基础,进一步整合保险、税务、质检、海关、公安、法院、民政、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08年底前开通使用。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披露信用信息。

(十四)实施服务业标准化计划。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邮政快递、客运服务、餐饮、旅游、体育、商务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大力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积极组织制订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内控标准。力争到2010年末,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服务业标准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十五)建立健全服务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服务业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大力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作用。

(十六)规范市场管理行为。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制订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开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率。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解决纠纷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支付商品货款。对行政机关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推动自主创新,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

(十七)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规划建设一批研究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服务业技术创新提供强力支撑。支持服务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提出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和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的具体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在广东省安排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

(十八)加强对服务业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将服务业服务创新与产品创新纳入全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范围,经认定的服务创新产品列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支持服务业企业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

(十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新确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著名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对获得国家或广东省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兼并和重组有关手续及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或在适宜商圈内就近安置。

(二十)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应强化对服务业人才的利益激励,建立高端紧缺人才评定机制,在省级人才专项奖励评选中增加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名额,对引进的各类服务业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对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引导高等院校进一步加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建立企业积极参与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机制。将服务业人才培训列入全省人才培训与交流计划,充分借助港澳服务业优势,加强粤港澳服务业人才交流,每年组织若干批企业经营人员、专业人员、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交流和培训。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扩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的社保覆盖范围。

五、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十一)深化粤港澳服务业合作。发挥地缘优势,以服务业合作为重点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和优化配置。深化粤港澳跨界大型基础设施和口岸合作,重点推进港珠澳大桥、广深港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制订和落实实施CEPA的具体政策和工作规范,积极引入港澳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粤港澳金融、物流、会展、科技、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合作与融合。借助港澳服务业国际化优势,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撑服务。充分发挥广东省人力资源优势,联合港澳承接全球服务业转移和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和国际服务业支持中心。

(二十二)建立服务输出支撑平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落实国家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证合理用汇。推动电子口岸建设,加强服务出口通关服务,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适合服务产品特点的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简化服务业企业人员“走出去”出入境手续,支持和组织各类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软件技术交流活动。

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三)整合服务业发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化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结构,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广东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新突破,提高广东省服务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和创办大型国际会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建设和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重要产业基地和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落实发展农村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促进服务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推进服务业标准化、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带动作用。逐步扩大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关系民生的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等。各地也应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和引导服务业发展。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既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类生产服务、农业生产服务、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吸收和扩大就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文化教育产品出口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调整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

(二十六)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力度推进广东省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使服务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规模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私募股权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服务企业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单一或组合担保方式,创新贷款模式,加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社区金融机构,设立适应特定对象、提供特色服务的中小金融企业。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制定地方配套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大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业保险业务。研究用财政资金担保和贴息等方式支持信贷资金投入“三农”和中小企业等弱势领域的办法。

(二十七)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对现代服务业给予适当倾斜。在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实施计划安排上扶持国家和省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开辟重点服务业项目(特别是总部经济项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手续。列入省和各市重点推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照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严格控制区内建筑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整体平衡、局部调整,区内重点地块优先安排拆迁计划指标。城市中心区工业企业搬迁或关闭退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稳步推进“退二进三”的产业布局。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载体。加快城市新区和中心镇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确保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用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报建手续的同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八)理顺服务业价格政策。消除服务业与工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政策差异。各级政府应在1年内基本实现服务业(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与一般工业在用水、用气方面同网同价。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在1年内基本实现商业及其他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清理并减少服务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规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九)完善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区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加强服务业基础研究和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服务业研究机构,支持服务业基础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协调、市场服务、决策咨询、政策研究、行规行约制定、企业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委托授权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向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促进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提高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三十一)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反映广东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点和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监测与分析工作水平。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尽快实施对重点服务行业(领域)的产业统计。加强统计、海关、银行等单位的合作,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数据采集系统。

(三十二)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将服务业发展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等指标列入全省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完善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服务业发展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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