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买方信贷业务论文
一、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是加强对船舶融资担保方式的调研,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船舶融资模式还主要建立在银行信用担保基础上,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在船舶抵押担保基础上的融资模式,以降低船东的融资成本,有效地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扩大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规模。此外,我们将借鉴国外有关金融及中介机构在控制船舶融资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改善船舶融资的风险评估办法,更加有效地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四是加强业务培训,为进一步拓展船舶融资业务提供保障。船舶出口融资业务的专业性较强,从事这项工作需掌握国际通行做法、相关商务和法律规则及国际造船业市场等知识。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离国际同业先进水平还有相当差距。今后,我们要开阔眼界,加强与国际同业的交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国际规则又熟悉国内船厂情况,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队伍。同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主动上门服务,为船舶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是加强与船舶出口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商会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起有关各方参与的、以政策性金融支持为核心的联系机制,共同研究我国船舶出口融资中的重大问题,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有机地结合起来。二、积极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支持我国船舶出口
造船行业既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关联度大、创造就业机会多等特点,造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主要造船国如日本、韩国等,都把造船业作为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等手段大力支持造船业的发展。我国造船业凭借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造船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下,近二十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制造行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重点支持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的政策性银行,支持船舶出口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成立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始终把支持我国船舶出口作为出口信贷的工作重点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业务累计对船舶出口发放贷款434亿元人民币,占同期放款总金额的23%;办理船舶出口的对外担保22.5亿美元,占担保总金额的74%;共计支持了包括超大型油轮、大舱口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化学品船、高速水翼船和自卸船等在内的各种出口船舶708艘,总吨位1767万吨,合同总金额121亿美元。同时,为贯彻国家鼓励国轮国造的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内销远洋船舶的建造也提供了少量的出口卖方信贷支持。目前,国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基本上都是我们的客户,中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支持率已经达到90%,与广大造船企业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八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船舶出口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促进了造船工业及其上游行业制造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帮助相关行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我国船舶出口连续数年居世界船舶出口第三位的成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第二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及福费廷融资操作程序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业主)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承包商)商务合同款,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贷款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以及能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
贷款申请条件
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业主)、金融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
出口商(承包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并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
(二)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商务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出口项目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四)出口产品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五)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六)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信贷条件
贷款币种:贷款货币一般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外币。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
贷款金额: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其他出口项目和工程承包项目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现金流核定,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5年。还款期内借款人原则上每半年等额还款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非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采取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费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收取与贷款相关的管理费、承担费和其他费用。对于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出口信用险的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就未覆盖部分收取风险费。具体费率标准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商务合同草本、意向书或招投标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及项目所在国批准文件;
(五)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业主)、出口商(承包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政府机构除外)的财务报表;
(六)申请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的,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采取抵(质)押方式的,需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和必要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议定信贷条件,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生产型项目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可外聘人员或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和尽职调查。
贷款发放和偿还
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担保措施,办理有关担保和权益转让手续。
贷款协议生效且规定的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放款程序发放贷款。
借款人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
1.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签订商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2.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不高于商务合同金额的85%,船舶项目不高于80%。
3.视项目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或采取综合担保措施保证贷款安全。
4.视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或政治险保险。
5.借款人预付款金额不能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20%。
6.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发放货物。
7.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贷款协议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8.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每半年偿还一次贷款本息及费用。
福费廷
福费廷指中国进出口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出口商持有的、经银行保付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做法:
1、出口商和进口商达成以远期承兑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进出口合同,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2、出口商向其银行(出口商银行)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出口商银行对信用证开证行资信和具体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后向出口商提出报价条件(确定融资利率和其他手续费)。出口商接受后与出口商银行签署福费廷业务协议。
3、出口商发运货物,向出口商银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出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邮寄单据。
4、开证行承兑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并向出口商银行发出承兑通知。
5、出口商银行在扣除贴现息和有关费用后将到期汇票款项净额无追索权支付给出口商。
6、汇票到期时,出口商银行向承兑银行索要款项。如承兑银行迟付款或不付款,出口商银行自行承担有关损失。
出口商叙做福费廷业务条件
由于福费廷业务除妖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所以从期限上来讲,资本性物资的交易更适合福费廷业务。
1、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1个月至10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
2、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他债券凭证固定时间一次出具,以满足福费廷业务需要
3、除非包买商同意,否则债券凭证必需由包买商接受的银行或其他机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提供独立担保。
4、出口商有能力无条件履行合同条款。
工商银行:福费廷
我行收到信用证后,开始询价。1,买断行报价被接受
2,我行发确认的电报给买断行。3,贵公司出货后,交单给我行(工行)
4,我行把单据邮寄给德国买断行,再由买断行邮寄给伊朗的开证行。5,开证行承兑。
6,买断行收到承兑通知后贴现。,7,我行收到款项后支付给贵公司。
第三篇: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定稿)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业主)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承包商)商务合同款,促进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
贷款范围
贷款申请条件信贷条件
贷款发放和偿还
贷款申请和审批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
贷款范围
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出口以及能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
贷款申请条件
出口买方信贷的借款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业主)、金融机构、进口国财政部或进口国政府授权的机构。
出口商(承包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并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国经济、政治状况相对稳定;
(二)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商务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出口项目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四)出口产品的中国成分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带动中国设备、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出口和劳务输出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
(五)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
(六)必要时投保出口信用险;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信贷条件
贷款币种:贷款货币一般为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外币。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
贷款金额: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其他出口项目和工程承包项目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现金流核定,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原则上不超过15年。还款期内借款人原则上每半年等额还款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非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利率:外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可采取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费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收取与贷款相关的管理费、承担费和其他费用。对于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出口信用险的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就未覆盖部分收取风险费。具体费率标准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申请和审批
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商务合同草本、意向书或招投标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及项目所在国批准文件;
(五)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业主)、出口商(承包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政府机构除外)的财务报表;
(六)申请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的,需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采取抵(质)押方式的,需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和必要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议定信贷条件,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于大型工程承包项目、生产型项目或结构较为复杂的项目,必要时可外聘人员或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和尽职调查。
贷款发放和偿还 贷款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担保措施,办理有关担保和权益转让手续。
贷款协议生效且规定的提款条件满足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贷款协议规定的放款程序发放贷款。
借款人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图
1.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签订商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2.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不高于商务合同金额的85%,船舶项目不高于80%。
3.视项目情况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或采取综合担保措施保证贷款安全。
4.视项目具体情况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或政治险保险。
5.借款人预付款金额不能低于商务合同总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20%。
6.出口商根据合同规定发放货物。
7.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贷款协议的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8.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每半年偿还一次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四篇: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发展,丰富本行公司及零售业务产品,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是指本行通过与客户(即买方)、核心企业(即供货商)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以分期还款等形式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用于满足客户(法人或自然人)向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采购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同时,由核心企业向本行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等。
客户为自然人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纳入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种管理,由零售事业部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网络模式”、“跨区网络业务”、“间接授信额度”等相关定义参照《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可采用网络模式,也可采用非网络模式,即在本行未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情况下,针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单一买方)开展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应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严格管理、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国内买方信贷业务。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行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经营机构,属于操作规程。
第二章 业务对象基本要求
第七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核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企业可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业,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的服务类企业,同时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的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
(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6级(含)以上,上一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A6级(含)以上,上一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全国或区域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2亿元。
(三)核心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商品为其主营产品,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退货及返修率低;最近三年核心企业销售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下游买方发生贸易纠纷。
(四)与其它银行合作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情况良好,未发生不履行无条件回购责任的情况。
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核心企业的准入要求。针对特定行业,核心企业未达到上述
(一)、(二)条准入要求的,应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法人客户,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客户,可直接准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客户,以及自然人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客户(买方)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产品的终端用户,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且不属于过剩行业企业。
2、在本行的信用评级为B5级(含)以上,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在银行已叙做的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记录良好。
3、与核心企业之间无贸易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良好。网络模式项下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法人客户还应同时满足《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主体的准入要求。
(二)自然人客户
1、对于客户(买方)拥有经营实体的,应符合《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贷款相关规定。
2、对于客户(买方)不拥有经营实体、或挂靠专业公司运营的,客户(买方)或挂靠公司应具有一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客户(买方)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首付款证明、挂靠协议或证明等材料。
第三章 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跨区网络项下分行在办理具体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前需根据《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总行申领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间接授信额度的占用按客户融资敞口余额统计,对所有客户的融资敞口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或分配的间接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本行须为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客户核定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额度启用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年,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且是非个人客户的,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或按月还本付息或按月(按季额、按半年)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或其他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或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采购总价款的70%,即首付款不低于采购总价款的30%。对于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和客户,以及资信实力、产销能力和履约能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且核心企业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国内买方信贷业务融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采购总价款的80%。
第十四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贷款资金的使用应满足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本行应密切监控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资金流向,贷款发放前应确保首付款已足额支付给核心企业或已存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贷款仅限于向与本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支付货款,同时,客户应书面授权本行将贷款(或连同首付款)直接转入核心企业或其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账户。
第十五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应要求客户将该业务项下采购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抵押予本行。对于以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并经总行审批同意不要求抵押的,可免除抵押。
第十六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保证金账户及保证金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本外币信用业务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及《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总行制订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1)作为签约文本。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业务受理
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并提交相关材:
(一)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即供货商)需向经办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3、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客户(买方)为法人的,需向经办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
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客户(买方)为自然人的,需按《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贷款规定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授信前调查经办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应按照《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修订)》、《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应重点调查核心企业和客户(买方)是否满足《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下列情况作详细调查和评估:
(一)核心企业调查
1、核心企业是否为产品成熟、技术领先、经营稳定或快速发展的制造类企业,或管理规范、渠道通畅、销售稳定的商贸类企业,或品牌突出、连锁经营的服务类企业、是否属于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的优势企业,近三年是否连续正常经营。
2、核心企业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能否达A6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能否达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A6上,年销售额能否达10亿元人民币。注:对于核心企业为小型机械设备(如塑料机械、数控机床等)制造企业,且为全国或区域行业龙头企业的,可适当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但不得低于2亿元。
3、核心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与否;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销售商品是否为其主营产品,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质量是否稳定、退货及返修情况如何;最近三年销售履约记录情况如何,是否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买方发生过贸易纠纷。
4、核心企业生产能力与履约能力如何,生产能力与订单承接量是否匹配;核心企业对于其整体供应链的控制能力和影响力如何;核心企业对于协助本行控制风险的配合意愿如何。
5、核心企业与其它银行合作开展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实际使用额度及履约情况如何。
(二)客户(买方)调查
1、是否为核心企业销售产品的终端用户、是否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
2、借款人为法人企业的,该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到B5级(含)以上;是否存在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信;在其它银行叙做国内买方信贷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如何。
3、与核心企业之间有无贸易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4、借款人为自然人应按照本行《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个人经营贷款贷前调查、“面谈”、“面签”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间接授信额度审批
对于本行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的申请与审批执行《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授信额度审查审批
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获批的情况下,方可为客户核定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按本行授信审查及业务授权书的相关要求报送审查审批。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项目,分行可在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超出分行权限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和协议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与核心企业签署《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1),核心企业向本行出具《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见《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之附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融资业务品种合同(如借款合同等)以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同时,借款人应向本行出具《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见《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之附件)。如该业务通过担保公司为客户向本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本行还应与担保公司签署相应的担保法律文件(如保证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下柜前审查
严格审查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具体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包括:该业务项下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应结合交易双方的经营范围、交易习惯、资金实力等情况对购销合同及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工具和方式与业务合作协议是否一致,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交易合同;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与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购销合同内容是否相符等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台账管理
具体业务下柜前,贸易金融部和经营机构须分别为核心企业建立台账,并根据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台账。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下柜业务下柜应严格执行《银行公司信用业务放款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经办机构按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下柜条件,包括客户已足额提交首付款、保证金足额到账、借款合同、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合同完整无误,并按照规定将下柜材料提交分行放款部门审核放款。放款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将贷款通过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直接划转给核心企业,或根据合同约定划转给核心企业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
对于采用抵押方式办理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应要求核心企业/客户(或担保公司,如有)及时办理抵押及保险等相关手续,将合格完备的抵押文件(复印件)、保险单正本等相关文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经办机构,并须约定在未提交经本行核实的合格抵押权权证之前,所下柜的贷款只能暂时冻结在核心企业在本行开立的帐户上。
(一)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采用抵押方式办理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客户为法人的,本行可委托核心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本行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对于客户为自然人的,分行零售事业部应与客户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利凭证原件,严禁由客户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办理。
(二)为防范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抵押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要求客户对抵押予本行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投保商业保险(财产险),并以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应交本行保管。特殊情况下,例如根据行业惯例不需投保的,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批同意可不投保。如为连续投保,客户应在第一次保险到期前一个月进行第二次投保,原则上要求客户在提款之前存放买方信贷金额3%的保险保证金或者其他协定的方式,保险保证金至业务结清时退还客户。
贸易金融部和经营机构应在业务下柜后及时登记核心企业业务间接授信额度台账,并定期核对(每月至少一次)。
第五章 风险提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中本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核心企业违约风险、借款人(买方)信用风险、抵押物损失风险、本行操作风险等。
第二十七条 核心企业违约风险 核心企业违约风险包括:未按时向买方发货、拒绝或无力承担回购责任或担保责任等等。针对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中核心企业违约风险,应加强核心企业准入管理,优先选择银行信用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作为本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合作对象;应加强核心企业贷后管理,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后回访的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买方)信用风险
(一)针对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中来自本行客户(即买方)的信用风险,应加强客户准入管理,选择核心企业推荐或认可且资信良好,具有可信的还款能力的买方。
(二)为防范客户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核心企业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并可视情况要求客户追加额外担保;对于客户为中小非国有企业的,可视情况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客户为自然人的,须按照《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相关规定要求该客户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如有)追加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无条件回购责任”,即如果客户在还款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或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或核心企业/客户/担保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向本行提交合格完备的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本行应立即向核心企业发出书面回购通知,核心企业须在收到本行发出的回购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不低于客户所欠本行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总和的回购款项支付本行,核心企业实施回购不以成功追缴抵押物为前提条件并自负抵押物追缴责任。本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满足上述回购条件之一,核心企业“即应无条件先行对本行承担回购责任,其履行回购责任不以本行先行使抵押权为抗辩,不以本行是否成功扣押或处臵抵押物为前提,也不受抵押物回购价格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要求的核心企业,一般应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若采用“无条件回购责任”方式,应与核心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其承担的“无条件回购责任”一旦未履行,即自动转化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为防范客户不按期支付月供还款的风险,须要求核心企业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确保该保证金账户留存金额不低于该核心企业通过本行办理的国内买方信贷余额的5%,同时授权本行在客户月供还款出现逾期的当日,有权从该账户扣收相应的金额用于代垫逾期款项。如上述保证金账户经扣收后余额低于协议约定比例,应要求核心企业在七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如核心企业未在约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本行应立即停止办理该核心企业项下新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上述要求应在本行与核心企业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四)如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通过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应要求担保公司向本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要求核心企业向本行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损失风险
(一)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采用抵押方式办理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客户为法人的,本行可委托核心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本行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对于客户为自然人的,分行零售事业部须与客户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抵押权利凭证原件,严禁由客户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办理。
(二)为防范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抵押物发生损失的风险,应要求客户对抵押予本行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投保商业保险(财产险),并以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应交本行保管。特殊情况下,例如根据行业惯例不需投保的,经总行贸易金融中心审批同意可不投保。
(三)为确保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及时合格办理,应在相关协议中要求核心企业或客户(或担保公司,如有)在约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分行视情况在协议中明确)向本行提交合格完备的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否则,核心企业应立即无条件向本行履行回购义务。
第三十条 操作风险
因本行操作疏忽从而诱发操作风险。针对国内买方信贷业务流程复杂、操作环节多的特点,应加强业务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本行与核心企业、客户之间票据、文书等的传递应由贸易金融部门或经营机构专人经办,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
业务下柜后,贸易金融部、零售事业部和经营机构应根据《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办法(修订)》、《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核心企业及客户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变化,及时退出潜在风险项目,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如核心企业出现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问题,可能导致其无法正常向本行履行相关责任,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停止与核心企业的合作、追偿已发放贷款、追缴抵押物等,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客户违约处理
(一)如客户未在约定的还款日足额支付月供还款,则本行可从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扣收相应的款项;如上述账户不足扣款,则本行可直接从核心企业在本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收不足部分。(二)如客户在还款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或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本行应立即向核心企业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书》(见《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之附件),要求核心企业向本行支付回购款项。
如该业务项下同时由担保公司向本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本行应在达到约定条件时立即通知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留存金额不低于核心企业通过本行办理的国内买方信贷余额的10%,对于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或“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国内买方信贷业务项下核心企业和客户,以及资信实力、产销能力和履约能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则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留存金额可不低于5%。如担保公司不履行相关责任,则本行应立即通知核心企业向本行履行回购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逾期处理
(一)如客户出现逾期,且客户及核心企业均未向本行支付逾期款项,则转为客户逾期。
(二)贸易金融部、零售事业部、风险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机构及时向买方追偿逾期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核心企业承担回购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对于客户追加额外担保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及时行使抵、质押权利或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发出的文件资料以及本行收到客户和核心企业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编号、归档,妥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分行制定,由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附件2: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第五篇:国际出口买方信贷业务风险及防范
国际出口买方信贷业务风险及防范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我国银行业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国际买方信贷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国际业务金融产品,被各国广泛应用于支持本国企业出口。在国际政治格局日趋复杂,国际贸易争端不断增加的背景下,中资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本文分析了买方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买方信贷 国际贸易 风险防范
一、国际出口买方信贷概述
国际出口买方信贷是指境内银行向境外进口商或者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用于其购买本国的技术、设备或工程服务等。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认同和积极响应,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买方信贷业务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我国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一方面能够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帮助进口方解决资金困难,是一种互利共赢的金融合作模式。
二、国际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主要风险
(一)国家风险
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各国关系错综复杂,使得国家风险成为买方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之一。对于银行而言,国家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主权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战争风险、恐怖事件风险等。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一是主权豁免,主要是指一国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管辖,可能会导致担保不能强制执行;二是外汇管制,特别是一些外汇紧缺国家,往往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限制本国外汇流出;三是政府换届,现任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拒绝承认往届政府期间债务,或者不履行担保责任。
(二)行业风险
因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借款人整体经营业绩下滑,进而影响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能力。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一是行业周期,周期性行业有波峰和波谷之分,当行业处于过热时,应审慎进入。金融危机之前,船舶制造行业达到历史高点,船东的买船热情高涨,船厂的订单络绎不绝,部分银行忽视行业风险,盲目跟风,参与了大量船舶类买贷业务,近些年贷款风险集中暴露;二是行业竞争,过度竞争会导致行业内企业盈利能力不足,进而影响企业还款能力。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借款人资信、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管理层态度等。境内企业可以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了解企业的历史履约情况。买方信贷业务借款人一般是境外企业,获取企业完整履约历史较为困难。
三、国际出口买方信贷风险防范
(一)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合作
为鼓励本国企业出口,各国普遍都成立了官方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法国出口信用保险(COFACE)、丹麦出口信贷基金(EKF)等。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提供政治险、商业险,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费,赔付比例最高可达95%。?y行在开展高风险国家买方信贷业务时,一般会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
(二)加强行业研究,提高对趋势的把握能力
当行业处于低谷时,最优秀的企业也难免受到波及。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应增强对相关行业的研究和研判,增强对行业运作规律的把握,在行业出现大幅波动时,应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和投向。同时,对于银行较为陌生的行业,要充分利用外部资源,聘请有关领域资深专家,提供专业的行业建议。
(三)构建完善的信用结构,落实有效担保
买方信贷业务除了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也要重视第二还款来源。具体实践中,首先要落实交易相关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保险权益转让等,其次要选择具备实力的境外主体提供有效担保,最后可要求国内出口商提供增信,构建共同风险分担机制。
(四)重视法律合同在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法律合同是记录交易内容、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唯一载体,银行应高度重视法律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实践中,银行应聘请熟悉相关国家法律的律师事务所起草法律合同,谈判过程中要设置较为严格条款保障债权人安全,法律条文要能够准确表达贷款决策机构明确的贷款条件要求。
(五)组建国际银团,分散贷款风险
单独一家银行对风险的判断往往存在局限性,尤其针对境外企业更是如此。开展买方信贷业务时,可邀请银行同业组建银团。实践中,国际银团类项目的融资结构设计往往更加科学、严谨,对风险的把控更加准确,发生风险后也能够得到较好的处置。参考文献
[1]周小川.出口信贷及其规则制定[J].上海金融.2013(11).[2]闫奕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J].国际贸易问题.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