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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干预123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23-321984 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3-04-05 19:02: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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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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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价格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当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缓解价格过快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群众过上安定、舒心的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国内国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市场价格,特别是食品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做出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的部署。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目的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心理预期。这是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

*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并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较大幅度上升。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猪肉、豆油、牛肉、羊肉和鸡蛋价格上涨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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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较大。价格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部分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面对价格上涨,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个别单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渲染紧张气氛,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但是,有人提出,行政管制价格有违法嫌疑,提价申报制的法律依据何在。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依据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对涨幅较高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六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当合法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稳定价格的基础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合理竞争,促进总供求基本平衡。这次政府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和稳定群众预期,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发挥作用赢得时间,也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要看到,此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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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要求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不是冻结价格,也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并明确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并不是我国的独创之举。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预价格的法规和先例。例如,法国1986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和竞争的法令中规定,在出现特别状态、公共灾害或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其价格主管机关(物价管理局)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某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从实践来看,各国也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干预价格的先例。日本政府在1973年石油价格暴涨时期曾对钢材、盐、酱油等59种商品的提价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对特大百货商店的价格实行限制。美国历史上也曾采取过短期内冻结价格的行政干预措施。欧盟2005年对食糖实施价格干预,并且一直对食糖采用生产配额管理。最近,韩国政府决定对部分公共产品设定价格上限,不允许有关企业在*年上半年内上调水费、电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并引导有关企业下调电信费和燃气费的收费标准。

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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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做法,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大多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充分肯定。很多群众评论说,“是应该出台政策干预了,不要让涨价成为趋势。”“当前物价上涨包含了不少不合理的因素,该好好管理了,否则就是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消除了我们老百姓*年心头大患,我们不必恐慌地过日子了!”这些说法和态度,也表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及时、适当、得民心的。

《2009年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来源于莲,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莲。欢迎阅读2009年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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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民以食为天”。食品价格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当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缓解价格过快上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群众过上安定、舒心的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近一个时期以来,受国内国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市场价格,特别是食品价格出现较快上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做出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的部署。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目的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心理预期。这是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

*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并推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较大幅度上升。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猪肉、豆油、牛肉、羊肉和鸡蛋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价格上涨对人民群众,特别是对部分困难群众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面对价格上涨,少数企业趁机搭车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个别单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渲染紧张气氛,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及时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

但是,有人提出,行政管制价格有违法嫌疑,提价申报制的法律依据何在。这是对法律不够了解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依据这一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对涨幅较高的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牛奶,液化石油气等六种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因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法律依据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当合法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稳定价格的基础是发展生产,增加供给,合理竞争,促进总供求基本平衡。这次政府采取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和稳定群众预期,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发挥作用赢得时间,也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要看到,此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方式,要求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不是冻结价格,也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并明确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当干预,并不是我国的独创之举。政府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控,弥补市场失灵,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不管是美国、德国、法国等欧美市场经济国家,还是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市场经济国家,包括俄罗斯等转轨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预价格的法规和先例。例如,法国1986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和竞争的法令中规定,在出现特别状态、公共灾害或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其价格主管机关(物价管理局)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某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从实践来看,各国也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干预价格的先例。日本政府在1973年石油价格暴涨时期曾对钢材、盐、酱油等59种商品的提价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对特大百货商店的价格实行限制。美国历史上也曾采取过短期内冻结价格的行政干预措施。欧盟2005年对食糖实施价格干预,并且一直对食糖采用生产配额管理。最近,韩国政府决定对部分公共产品设定价格上限,不允许有关企业在*年上半年内上调水费、电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并引导有关企业下调电信费和燃气费的收费标准。

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政府依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做法,人民群众是拥护的,大多给予了正面评价和充分肯定。很多群众评论说,“是应该出台政策干预了,不要让涨价成为趋势。”“当前物价上涨包含了不少不合理的因素,该好好管理了,否则就是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消除了我们老百姓*年心头大患,我们不必恐慌地过日子了!”这些说法和态度,也表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及时、适当、得民心的。

《2009年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来源于,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欢迎阅读2009年临时价格干预整改措施。

第三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5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主 任马凯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

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第十二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

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篇: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

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的工作汇报

州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纠纷办《关于对保供稳价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州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青政„2011‟25号)的要求,州委、政府及时组织各方力量,紧急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预案。为使此次价格干预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抑制居民必需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结合我州实际,从4月26日起,我州对结古地区居民必需品21种主要蔬菜品种以政府补贴运费的形式采取了调控措施,在结古地区居民聚集点设立了十家政府平价蔬菜销售点,同时,根据西宁蔬菜批发市场当日主要蔬菜品种交易批发价格,加上规定的批零差率,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各平价销售点发布。市场管理主体在集贸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当日主要蔬菜品种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集贸市场各摊位以公示价格销售,并由辖区集贸市场管理主体、工商所负责监督执行。

此次干预将对结古地区猪肉的批发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零售环节实行差率控制。目前蔬菜水果市场价格秩序井然,部分蔬菜价格随季节变化及干预措施的及时落实出现

小幅回落。

二、我局接到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通知要求以后,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以来,由价检、工商、经贸、公安等多个部门相协调,指定的10家“政府平价蔬菜店”已挂牌成立,由政府补贴运费。目前,平价蔬菜品种稳步投放我州市场,销售状况见好,群众反映良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和保障平价蔬菜市场供应,切实有效地解决了灾区群众“吃菜难”等问题,自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蔬菜市场供应充足,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显著下降。

四、为切实落实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我局紧紧围绕价格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履行社会价格监督职能,从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热点问题入手,开展社会价格监督。特别是义务价格监督员在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巩固明码标价成果、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等方面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自进入市场开展工作以来,全州义务价格监督员共检查店摊381家(次),向经营户发出整改通知书48张,落实群众投诉13件,移交价格检查机构立案查处案件9件,较好地履行了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灾区各界群众的欢迎。

五、根据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立了专人信息报送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为使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切实惠民利民,近期通过当地媒体多方位宣传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情况,同时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控居民消费品不合理上涨。为保障恢复重建的顺利进行,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告诫会的形式,强调重建砂石料等地产建材价格必须严格遵照政府出台的限价措施,引导各地材生产企业自觉维护地产建材市场价格秩序。

七、组织力量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企业和经营者进行了警告、通报、处罚等多种形式的查处。截止目前,共查处不执行临时价格措施案件三起,警告一起,处罚两起,处罚金额金额2000余元;查处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案件十三起,处罚金额2500余元;查处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案件4起,通报一起,处罚三起,处罚金额15000余元。

通过不间断的市场检查及监测,目前我州市场各类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市场供应充足,没有出现太大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各商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也较为规范,明码标价普及率达85%左右。

玉树州价格监督检查局

2011年6月7日

第五篇:国家临时干预价格的必要性

国家临时干预价格的必要性

2010年12月1日《法治周末》报第7版:

国家临时干预价格的必要性

■背景:

针对目前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严峻局面,国务院出台“国十六条”,决定在“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消息一出,一方面受到群众好评,另一方面也引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行为是否恰当?如何保障对价格的干预既能发挥作用,又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主持人:吴晓锋 法治周末记者

嘉 宾:李昌麒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主持人:一段时间以来,物价上涨幅度过大、涨速过快,已成为中国政府和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中央政府想方设法平抑物价,保障人民生活,日前国务院提出了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李昌麒:最近国务院常委会作出了“在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决定,是符合价格法的规定的,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一是它体现了政府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二是表明了实施价格干预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职权;三是有利于稳定物价;四是有利于遏制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是有利于引导人们对通胀作出合理的预期。正因为如此,国务院此举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

主持人:在我们为国务院临时干预物价的举措叫好的同时,又必须看到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的本身是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排除垄断等因素,供求关系稳定,市场竞争充分,很难出现价格短时间内暴涨的局面,行政是不应当进行干预的。但是,现在某些商品的价格在短时间内暴涨,如果进行国家干预,就必须找到问题的根源,而不是简单的限制价格。李昌麒:我提出“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主要是基于对市场能力和政府作用的认识。因为市场不可能是万能的,它总有失灵的地方,对于市场失灵,市场自身又难以克服,必须仰仗于国家干预作用的发挥。而国家干预又是一把双刃剑,干预得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反之则可能导致对经济的破坏。

具体到这次的物价控制来说,根据价格法,我国实行的是在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表明,第一,在我国,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只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二,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

能显著上涨时,国家可以对该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干预。

今年7月以来,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同时这也是“以食为天”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得到的事实。应该说,当前我国的物价形势出现了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国家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即“重要商品显著上涨或者可能上涨”,因此我认为国家采取干预措施正当其时。现在国务院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有合法性基础和事实依据的。

主持人:国家干预在某些时候是必须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经济才是永恒的灵魂,行政干预的实行应该不要过分伤及到经济自由,行政干预应该有严格的限度,完成使命后及时退出。

李昌麒:经济自由一方面意味着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追求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意味着政府应当尊重和维护它们的自由,但是自由权的行使又必须以不损害其他人权利为限,如果超出了这个限度,政府就必然要运用其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强制力去干预。

当然也必须明确,国家干预的目的并不是要取消市场,而是要排除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转导致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功效。这表明政府干预与经济自由存在内在的关联性,它们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共同目标下求得统一。

客观地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物价的涨和跌都属于正常状态,国家不应该干预企业的定价自由。

但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物价上涨许多都是与恶意囤积、哄抬物价、变相涨价和合谋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使得市场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的异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当然对这种干预要持谨慎态度,当需要干预的情形消除时即价格趋于平稳的时候,政府应该及时退出干预,由市场来决定价格。

主持人:一种观点认为,单靠政府干预解决物价上涨不是一个好主意,这是因为实行价格管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还会出现后遗症。因此,国家在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价格时,必须慎之又慎,适时适度。

李昌麒:这次政府所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具有应急的性质,只是一个临时措施,所谓临时,我的理解就是有期限性,即一旦物价趋于正常状态,国家就会解除干预措施,同时,只要干预措施得当,就不会对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造成长期的影响而留下后遗症。事实上,近十年来,我国曾多次针对特定情况对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液化气等重要商品实行了临时价格

干预措施,从而保证了重要商品的基本稳定和市场的正常供应,安定了人们的生活,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并没有留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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