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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123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123-271301 整改措施 发布时间: 2023-04-01 00:13: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利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并提出要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

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治贿【2006】1号)和水利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水利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机党【2006】130号)要求,结合水利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就水利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或者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和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回扣、各种费用、有价证券、佣金,以及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形成的个人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和娱乐等财物以外的利益。

水利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使直属预算单位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和规定,廉洁从政的意识得到增强,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监管薄弱环节得到加强,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水利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财政部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和易发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查办重大案件工作。要通过本项工作,查找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环节

按照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我部直属预算单位均应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治理范围,对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3、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客观、公正,有无指定供应商或品牌、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行为;

4、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选择、采购程序执行等环节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抽取评审专家的行为;

5、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是否按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无干预评审工作或影响中标结果的行为;

6、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的行为;

7、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下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采购信息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结合我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部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领域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2006年12月底前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为学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从2006年4月-6月。第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直属预算单位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吴官正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深刻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动员,使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识到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增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主动性。该阶段拟采用座谈学习和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阶段为对照检查阶段,时间从2006年7月-9月。直属预算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发生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检查的重点是上述重点领域和环节。

第三阶段为处理和整改阶段,时间从2006年10月-2006年11月。直属预算单位要对查找出来的商业贿赂问题归纳整理,凡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央纪委《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部财务经济司。对超出本单位处理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如实反映到部财务经济司,部财务经济司将移送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第四阶段为评估验收和总结阶段,时间为2006年12月。各单位要建立工作

信息通报与统计工作,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给部财务经济司。同时,部财务经济司将于2006年底对直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好范文版权所有

直属预算单位应当把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与深化政府采购

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要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堵塞漏洞,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近期将出台《水利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范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要建立机制,在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要加强对直属系统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训,重点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和温家宝总理在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权力观、从政道德教育为重点,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要加强舆论宣传,为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目前水利部已开通治理商业贿赂信箱和举报电话。商业贿赂行为举报电话为010-63202072。举报信箱为。凡涉及水利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上途径举报。

五、组织领导

部财务经济司是水利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自纠工作,并对治理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督导。

直属预算单位应该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按照“行业指导监督,单位分级负责,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水利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第二篇: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中办发9号文件),财政部已全面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为了切实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机制,惩治商业

贿赂,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在我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初,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法。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高,采购活动中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交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认识上的偏差、既得利益的驱动,但也不排除少数企业商业贿赂的影响,尤其是个别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铤而走险,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深入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全面贯彻中央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治理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任务和目标

根据中央纪委治理商业贿赂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此次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任务是: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摸清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的当事人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廉洁从政从业和抵制商业贿赂意识;掌握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规律,重点岗位重点调查,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积极、合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基本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制度健全的财政管理新局面。

三、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为此,财政部将从三个方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直接组织中央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二是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三是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组织工作组到地方监督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这一范围,积极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四、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具体实施步骤

按照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和治理范围,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分为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设想如下:

(一)广泛调研,确定重点治理问题。3月下旬到5月为调研摸底阶段,目的是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主要手段、表现形式和状况,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及规律和特点,明确治理重点。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用座谈、下发调研提纲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活动。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5-9月为自查自纠阶段,主要有四项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系统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对照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规定,从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三是要从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四是财政部门要认真查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三)切实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0-11月为整改阶段。一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和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和制定相关制度。二是财

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依法重点查处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以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制意识和从业规范,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四)及时督促检查,全面总结验收

。12月到2007年1月为重点监督检查和验收阶段。财政部将组织若干检查组到部分地区、部分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地组织检查和验收,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组织形式

按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财政部将负责中央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地方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治理工作,中央各系统内的治理工作由中央各部门牵头。

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财政部门重点检查为辅。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当地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区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几点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按要求成立本地区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名单报财政部。要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广泛宣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学习和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就开展宣传、教育和学习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以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指导,同时运用新闻媒体和编发简报等形式,推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纪委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列为2006年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调研摸底,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治理的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四)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为更好地做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更深入地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进一步接受社会的监督,便于群众反映和举报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各级财政部要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等举报渠道。对举报的案件,应视情况转交同级政府纪检部门、司法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主动交待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面大的案件,尤其是对那些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五)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认真开展和落实调研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等各项具体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向财政部报告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其中,涉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4月25日前将省级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名单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报财政部

第三篇: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探讨策略

文章标题: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探讨策略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分析、探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采取有力措施,对下阶段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为保证政府采购法有效贯彻落实,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等。然而,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使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相关利益人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又一难点。个别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比如,采购人可能违反规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等等。因此相关利益人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严格、自我约束差是商业贿赂难以根治的又一原因。

三是惩处不严厉。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找问题,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法律的威慑力,发挥治理工作的震慑作用。如果治理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对查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惩处不严,治理工作势必流于形式。从自查自纠阶段结果看,一些单位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批评教育的层面,惩处不严,削弱了治理工作对相关利益人的警示作用。

四是教育不深入。从目前政府采购的实践看,一些相关利益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比较淡薄,对违法采购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尚停留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上,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设置三道防线,从源头、过程和事后进行预防控制。源头防线———构筑法律体系,严格制度执行,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利益人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过程防线———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从而无法随意改变采购过程和行为。事后防线———建立投诉质疑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使受害人敢于申诉,并且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举报人能够得到保护和奖励。

控制十个环节,通过对政府采购过程十个环节的控制,达到预防或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第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环节。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编制了预算才能采购,否则即为违法。第二是目录执行环节。每年要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目录采购,就是违规。第三是计划控制环节。预算单位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没有计划或不按计划采购就要纠正和处理。第四是信息发布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第五是标书制订环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在标书的制订过程中没有倾向性意见。第六是专家抽取环节。专家的抽取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指定专家。第七是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审,不能有倾向性。第八是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和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不能偷梁换柱。第九是验收环节。验收要做到不走过场,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蒙混过关。第十是支付环节。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的,不予支付资金。以上政府采购的十个环节,只有做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加大惩治力度,疏通质疑渠道,建立信用体系。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增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群体违纪违法成本,增强商业贿赂治理的威慑力。要建立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要建立信用体系和准入机制。建立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机制,对于违法乱纪的采购人和专家群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探讨策略》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探讨策略。

第四篇: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思考建议

根据中办发[2006]9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06]10号)精神,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于今年4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调研。我们采取问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进行了全面调查和思考。经调查,我们认为必

须在准确深入认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问题。

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效率经济,更是公平竞争经济。其中,法制是保障,公平竞争是形式,效率是目标。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经济下的法制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运行形式,在谋求个体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然损害和牺牲经济的整体效率,是与市场经济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当前,中国的市场改革还未完成,政府不够透明、公开,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必然要求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增进管理的法治化和透明化,公共领域的治理必须有公众的参与,这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建立。

(二)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必然要求

公共财政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模式,与其他财政模式相比较,具有公共性特点,即公共财政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公平性特点,即公共财政政策要一视同仁,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公平竞争,体现在财政上就是必须实行一视同仁的财政政策,为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法治性特点,公共财政要把公共管理的原则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始终,以法制为基础,管理要规范和透明。而政府采购作为建立公共财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将以前分散的采购形式改为集中的采购形式,将以前集中的采购权利改为分散的采购权力,是为了建立公平透明法制化的财政支出制度,做到办公共之事,让公众监督,切实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率。通过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净化政府采购活动,使政府采购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三)是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而目前温家宝总理指出的商业贿赂重点治理的五大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是其中之一。根据财政部在《200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对外公布 的数额,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随着政府财政采购数额的不断扩大,发生以权谋私、公共寻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由于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工作人员更容易成为腐败行为的攻击对象,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治理力度,是反腐倡廉的有力保障。

二、对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认识

(一)对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界定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就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三是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特点及表现形式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是多元化的,并有着与其他领域商业贿赂不同的特点。

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特点:一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其直接目的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三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

第五篇: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工作对策研究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分析、探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采取有力

措施,对下阶段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为保证政府采购法有效贯彻落实,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等。然而,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使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相关利益人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又一难点。个别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比如,采购人可能违反规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等等。因此相关利益人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严格、自我约束差是商业贿赂难以根治的又一原因。

三是惩处不严厉。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找问题,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法律的威慑力,发挥治理工作的震慑作用。如果治理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对查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惩处不严,治理工作势必流于形式。从自查自纠阶段结果看,一些单位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批评教育的层面,惩处不严,削弱了治理工作对相关利益人的警示作用。

四是教育不深入。从目前政府采购的实践看,一些相关利益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比较淡薄,对违法采购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尚停留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上,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设置三道防线,从源头、过程和事后进行预防控制。源头防线———构筑法律体系,严格制度执行,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利益人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过程防线———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从而无法随意改变采购过程和行为。事后防线———建立投诉质疑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使受害人敢于申诉,并且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举报人能够得到保护和奖励。

控制十个环节,通过对政府采购过程十个环节的控制,达到预防或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第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环节。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编制了预算才能采购,否则即为违法。第二是目录执行环节。每年要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目录采购,就是违规。第三是计划控制环节。预算单位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没有计划或不按计划采购就要纠正和处理。第四是信息发布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第五是标书制订环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在标书的制订过程中没有倾向性意见。第六是专家抽取环节。专家的抽取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指定专家。第七是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审,不能有倾向性。第八是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和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不能偷梁换柱。第九是验收环节。验收要做到不走过场,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蒙混过关。第十是支付环节。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的,不予支付资金。以上政府采购的十个环节,只有做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

加大惩治力度,疏通质疑渠道,建立信用体系。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增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群体违纪违法成本,增强商业贿赂治理的威慑力。要建立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要建立信用体系和准入机制。建立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机制,对于违法乱纪的采购人和专家群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作者:牛志奇)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是指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获得竞争优势,达成交易,改变采购结果,破坏市场竞争,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和工作职责,换取个人或他人利益,将暗中直接或间接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分析、探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对策,采

取有力措施,对下阶段政府采购领域更好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为保证政府采购法有效贯彻落实,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如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等

。然而,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使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制度执行不严格。相关利益人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又一难点。个别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比如,采购人可能违反规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招标代理机构可能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等等。因此相关利益人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严格、自我约束差是商业贿赂难以根治的又一原因。

三是惩处不严厉。治理商业贿赂必须严肃查找问题,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保持法律的威慑力,发挥治理工作的震慑作用。如果治理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对查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惩处不严,治理工作势必流于形式。从自查自纠阶段结果看,一些单位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还仅仅停留在批评教育的层面,惩处不严,削弱了治理工作对相关利益人的警示作用。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是教育不深入。从目前政府采购的实践看,一些相关利益人依法采购的意识比较淡薄,对违法采购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尚停留在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上,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严重后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警示教育方面还做得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建议

设置三道防线,从源头、过程和事后进行预防控制。源头防线———构筑法律体系,严格制度执行,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利益人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过程防线———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从而无法随意改变采购过程和行为。事后防线———建立投诉质疑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使受害人敢于申诉,并且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举报人能够得到保护和奖励。

控制十个环节,通过对政府采购过程十个环节的控制,达到预防或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第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环节。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编制了预算才能采购,否则即为违法。第二是目录执行环节。每年要颁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如果不按照目录采购,就是违规。第三是计划控制环节。预算单位每年要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行为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没有计划或不按计划采购就要纠正和处理。第四是信息发布环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第五是标书制订环节。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在标书的制订过程中没有倾向性意见。第六是专家抽取环节。专家的抽取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指定专家。第七是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审,不能有倾向性。第八是合同签订环节。采购人和供应商要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不能偷梁换柱。第九是验收环节。验收要做到不走过场,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蒙混过关。第十是支付环节。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和要求的,不予支付资金。以上政府采购的十个环节,只有做到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好范文版权所有

加大惩治力度,疏通质疑渠道,建立信用体系。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增大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和专家群体违纪违法成本,增强商业贿赂治理的威慑力。要建立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建立举报人奖励和保护制度。要建立信用体系和准入机制。建立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准入机制,对于违法乱纪的采购人和专家群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工作对策研究》

水利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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