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会议形式总结与简介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会议形式总结与简介
——Summaring Experience,Carrying Over To Go Forward Striving for More Achievement。
会议形式总结与简介
什么是会议的形式?简单地说就是会议日程的进行方式。大多数会议以全体大会开始,简称全会。有些会议选择以前一天晚上的欢迎招待会或晚宴开始,正式会议于次日上午举行。有些则选择以正式早餐开始,早餐后安排有嘉宾发言人或主要发言人演讲。
总的来说,会议的形式有:
a、全体大会
b、研讨会
c、论坛
d、座谈会
e、专题讨论会
f、座谈小组
g、讲座
h、学术讨论会
i、玻璃鱼缸式会议
j、辩论会
k、角色扮演
l、网络会议
m、全体会议 申明:本文档适用于在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学习、活动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分析成果与不足之处,深刻反思后进行归纳总结,扬长避短,从而引以为戒的心得体会。文档为 word 格式,方便下载打印。
顾名思义,全体会议面向全体与会者,即每个与会者都可以出席的会议。根据与会者人数的多少,你需要安排适当的会议场地以保证全体与会者都能看见发言人。
研讨会
尽管也传授知识,但主要还是学习技能。总的来说,研讨会实践操作性比较强,与会者将实实在在地研究一个项目、实验一个产品或制造某件东西。正因如此,所以参加研讨会通常较为紧张,它不象参加全体大会那样,只要和其他成百上千的人坐在会议室聆听就行了。由于参加研讨会的与会者和主持人之间有更多的实质性接触,所以多数研讨会的参加人数有限。
论坛
论坛的特点是反复深入的讨论,一般由小组组长或演讲者来主持。它可以有许多的听众参与,并可由专门小组成员与听众就问题的各方面发表意见
和看法,两个或更多的讲演者可能持相反的立场,对听众发表讲演而不是互相讲给对方听。听众和发言人之间、发言人与发言人之间都可以自由交流。主持人主持讨论会并总结
双方观点,允许听众提问。
座谈会
座谈会是每位发言人轮流就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发言者之间没有交流,与听众之间也没有交流,它只是单纯地就某一主题发表一系列的演讲。
专题讨论会
专题讨论会指为处理专门问题或特殊分配任务而进行的小组会议,与会者就某一议题进行学习和讨论、分享知识、技能和对问题的看法。
座谈小组
座谈小组的英文单词是“panel”,其中 p 的意思为”同等的人”。也就是说,发言人和与会者在座谈小组的讨论中可以自由交流,期间没有任何听众参与。
讲座
讲座更正式和更有组织一些,常由一位或几位专家进行个别讲演,讲座的规模可大可校观众在讲座后可以提问,有时主办方也会不安排观众提问。
学术讨论会
学术讨论会和论坛比较相似,听众与发言人之间存在交流。不过,学术讨论会的交流不是面向全部听众,通常只有 3 或 4 名与会者可以参加交流。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好地控制会场气氛,尤其对提问问题和提问时间可以进行很好的控制。会议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许多听众想提问时,时间却只剩下 5 分钟了,这时,主持人很难控制场面。如果只有三四个代表提问,主持人就可以充分考虑他们的代表性,控制每个人的问题数量并掌握好发言时间。
玻璃鱼缸式会议
玻璃鱼缸式会议是一种非常独特的讨论会议类型。通常由 6 到 8 名与会者在台上或房间中心围成一圈,圈子中间留有一个空座。其他与会者只能作为观众坐在周围旁听,不能发言,只有那些坐在圈子里的人才可以发言。如果有观众想发言,他必须走到圈子里,坐在中间的那个空座上,发言完毕再回到原座位。玻璃鱼缸式会议通常有主持人参加,他可以参加“玻璃鱼缸”的讨论,也可以只负责维持会议按正常程序进行。由于在会议进行中大部分观众只是在外围观看那些位于圈子中的与会者演讲或讨论,就像在观看鱼缸或鱼箱里的鱼活动一样,所以人们给其取名为“玻璃鱼缸”会议。
辩论会
辩论会是指两个人或两个团体就某一问题展开辩论,一方为正方,一方为反方。例如,我们应当提高服务价格吗?正在开发的新产品对公司是否有利?业内目前处于什么状况?现在是否处于经济复苏阶段?政府新颁布的政策对旅游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国家是否应当争取奥运举办权?任何具有两面性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辩论会议的话题。辩论会有很多好处,它着眼于问题的正反两面,可以向观众展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辩论会通常会带来观念或过程的进步,因为辩论过程可以暴露不少问题。
角色扮演
一般人可能不会想到开会时使用角色扮演这一会议形式。不过,根据讨论话题的不同,角色扮演有时会将一个问题诠释得更好。在亚美酒店所有者协会的年会上,与会者曾经就特权授予人和被授予人之间的调停仲裁问题采取角色扮演这种会议形式,大家通过这一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而不是将其简单诉诸法律。这一方法获得很大成功,因为它经过了充分的准备,而且所有仲裁问题,如律师是如何同仲裁人打交道的,又是如何和客户打交道的,都被一步一步解释得非常清楚。另外,还有一名讲解员对案例的背景和事实给予陈述。
网络会议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会议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会议形式。网络会议使用的是一种被称为流动媒体的技术。简单来说,就是预先用录像带把某个事件或活动现场录制下来,然后转换成数字化的视频信号通过电脑接收后送入网络服务器。进入服务器后,人们就可以直接观看或下载下来供以后观看。这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但仍对某些日程感兴趣的成员或同事来说是个
福音。由于是通过网络传递,所以不存在什么时间上的障碍。网络会议对公司召开培训会议非常有利,它不必再让有关人员乘坐飞机去往目的地,可以节省飞行、住宿、伙食、地面交通等许多费用。
当然,以上各种会议形式也可能在同一会议中出现,从而使与会者有一个更深刻的经历。
第二篇:庭前会议 形式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庭前会议程序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是在吸收国外有关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它突破了中国传统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阶段直接过渡到审判阶段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和针对性。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对庭前会议程序的一点认识。
一、庭前会议的内涵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为保证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记录在案的庭前预审活动。[1]
二、构建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引入庭前会议作为中间程序,其意义重大。
第一,庭前会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同时规定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而非法证据排除将有助于落实这一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必须解决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由此可见,庭前会议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加之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 发生。
第二,庭前会议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当前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努力方向。庭前会议的确立,通过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不仅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可以视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延伸,大大扩展了庭前审查的方法及内容。庭前会议程序,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可以让参加人直观评判出程序是否公正,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也为由法官主导的由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控辩式刑事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庭前会议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 庭前会议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从而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第四,庭前会议能有效提升公诉质效。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更好履行公诉职责。同时,通过庭前会议能让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效。再次,可以防止公诉权滥用,避免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2]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实现人权的保障和提高诉讼效率。但法条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只是做了概述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运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需要我们正视,值得我们去思考,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该项程序。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由谁提起,从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控辩双方权利平等的角度出发,庭前会议的启动应遵循审判中心主义,有权决定召集庭前会议的应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经过审查起诉后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制作起诉书并移送全案证据材料。审判人员收到起诉书及案卷材料后酌情决定开启庭前会议程序。笔者认为,也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提出建议,还可由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召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的一些障碍造成刑事判决的延迟;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直接影响到庭审效率及对被告人的量刑。而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完全可以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因此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同样可以行使庭前会议启动的建议权,参加庭前会议。[1]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说明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此外,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应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对了解和听取事项的范围应进行明确限制,否则,势必会使该程序被滥用,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审判 人员在庭前会议中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包括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由于法律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表明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不仅仅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范围,其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应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列举了八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四)庭前会议的程序
庭前会议应该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与看守所协商,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 前会议,而不宜集中参加。
在会议程序方面,会议次数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做好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后达成共识,并对会议情况制作全程记录,经核对后由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签名。[3](五)庭前会议的效力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庭前会议的效力做出规定。那么,如何认定庭前会议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从庭前会议立法本意来看,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仅是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观点认为可以从两个法条窥探庭前会议的效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另外第一百八十五条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可见,庭前会议并不是解决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经程序。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将其作为正式开庭的参考,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可以根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在庭审前可进行针对性的重点核实、补充证据,也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对于辩方而言,可借庭前会议了解控方支持起诉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从而能够尽可能地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4] 另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如果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仅仅局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具其应有的法律效力,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有可能成为诉讼程序的负担。庭前会议结束后,审判人员应将控辩双方意见、庭前会议所作内容等记录在案, 对庭前会议所达成的内容予以明确,确 保其法律效力,然后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案件正式进入主审程序,从而有效地保证庭审顺利、高效进行,或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终结。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六)庭前会议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庭前会议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法律监督,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四、完善庭前会议还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1、庭前会议召集人的选择
有的观点认为召集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如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召集,以防止审判人员主观臆断,先入为主。而有的观点认为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更为合理。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主要是审判人员通过召集控辩双方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审判人员对案件审理和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庭前会议没有必要交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负责,一般应由审判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审判长指定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召开。
2、庭前会议的方式与次数
庭前会议一般采用控辩审三方均在场开会的方式。但是否有必要一律采用三方到场的方式,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因而,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必要参加的才参加,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参加。而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庭前会议召开的具体次数,笔者认为原则上以一次为限。虽然从庭前会议召开的立法意图来看,只要是为了达到使庭审有序、高效进行的目的,就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但是以有必要为限,不能为了召开庭前会议,反而增加控辩双方不必要的负担。当然召开庭前会议的时间也应当计入审限。
3、拒绝参加庭前会议应负的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拒绝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控辩双方对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都应当参加,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不参加庭前会议将带来不利的后果。首先,公诉人不应具有否决权。对于辩护人提出由审判人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公诉人应当参加,这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如果辩护人滥用权力,公诉人应在会议时提出明确意见。其次,辩护人也没有否决权。对于公诉人提出由审判人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辩护人也应当参加,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庭前会议目的是保证庭审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庭前会议召开不成,就把问题放在庭审中去解决,那么庭前会议的创设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4、庭前会议是否公开进行
笔者认为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而是采取控辩审三方商谈的形式,当然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或者需要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综上,庭前会议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庭前会议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目前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仅是雏形,具体配套的运作规则还未出台,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但是这项程序无疑开启了中国特色的中间程序,相信庭前会议程序会更加有力地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第三篇:会议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会议的形式?简单地说就是会议日程的进行方式。大多数会议以全体大会开始,简称全会。有些会议选择以前一天晚上的欢迎招待会或晚宴开始,正式会议于次日上午举行。有些则选择以正式早餐开始,早餐后安排有嘉宾发言人或主要发言人演讲。
总的来说,会议的形式有:
a、全体大会
b、研讨会
c、论坛
d、座谈会
e、专题讨论会
f、座谈小组
g、讲座
h、学术讨论会
i、玻璃鱼缸式会议
j、辩论会
k、角色扮演
l、网络会议
m、全体会议
顾名思义,全体会议面向全体与会者,即每个与会者都可以出席的会议。根据与会者人数的多少,你需要安排适当的会议场地以保证全体与会者都能看见发言人。
研讨会
尽管也传授知识,但主要还是学习技能。总的来说,研讨会实践操作性比较强,与会者将实实在在地研究一个项目、实验一个产品或制造某件东西。正因如此,所以参加研讨会通常较为紧张,它不象参加全体大会那样,只要和其他成百上千的人坐在会议室聆听就行了。由于参加研讨会的与会者和主持人之间有更多的实质性接触,所以多数研讨会的参加人数有限。
论坛
论坛的特点是反复深入的讨论,一般由小组组长或演讲者来主持。它可以有许多的听众参与,并可由专门小组成员与听众就问题的各方面发表意见和看法,两个或更多的讲演者可能持相反的立场,对听众发表讲演而不是互相讲给对方听。听众和发言人之间、发言人与发言人之间都可以自由交流。主持人主持讨论会并总结双方观点,允许听众提问。
座谈会
座谈会是每位发言人轮流就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发言者之间没有交流,与听众之间也没有交流,它只是单纯地就某一主题发表一系列的演讲。
专题讨论会
专题讨论会指为处理专门问题或特殊分配任务而进行的小组会议,与会者就某一议题进行学习和讨论、分享知识、技能和对问题的看法。
座谈小组
座谈小组的英文单词是“panel”,其中p的意思为”同等的人”。也就是说,发言人和与会者在座谈小组的讨论中可以自由交流,期间没有任何听众参与。
讲座
讲座更正式和更有组织一些,常由一位或几位专家进行个别讲演,讲座的规模可大可小。观众在讲座后可以提问,有时主办方也会不安排观众提问。
学术讨论会
学术讨论会和论坛比较相似,听众与发言人之间存在交流。不过,学术讨论会的交流不是面向全部听众,通常只有3或4名与会者可以参加交流。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好地控制会场气氛,尤其对提问问题和提问时间可以进行很好的控制。会议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许多听众想提问时,时间却只剩下5分钟了,这时,主持人很难控制场面。如果只有三四个代表提问,主持人就可以充分考虑他们的代表性,控制每个人的问题数量并掌握好发言时间。
玻璃鱼缸式会议
玻璃鱼缸式会议是一种非常独特的讨论会议类型。通常由6到8名与会者在台上或房间中心围成一圈,圈子中间留有一个空座。其他与会者只能作为观众坐在周围旁听,不能发言,只有那些坐在圈子里的人才可以发言。如果有观众想发言,他必须走到圈子里,坐在中间的那个空座上,发言完毕再回到原座位。玻璃鱼缸式会议通常有主持人参加,他可以参加“玻璃鱼缸”的讨论,也可以只负责维持会议按正常程序进行。由于在会议进行中大部分观众只是在外围观看那些位于圈子中的与会者演讲或讨论,就像在观看鱼缸或鱼箱里的鱼活动一样,所以人们给其取名为“玻璃鱼缸”会议。
辩论会
辩论会是指两个人或两个团体就某一问题展开辩论,一方为正方,一方为反方。例如,我们应当提高服务价格吗?正在开发的新产品对公司是否有利?业内目前处于什么状况?现在是否处于经济复苏阶段?政府新颁布的政策对旅游业会产生什么影响?国家是否应当争取奥运举办权?任何具有两面性的问题都可以成为辩论会议的话题。辩论会有很多好处,它着眼于问题的正反两面,可以向观众展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辩论会通常会带来观念或过程的进步,因为辩论过程可以暴露不少问题。
角色扮演
一般人可能不会想到开会时使用角色扮演这一会议形式。不过,根据讨论话题的不同,角色扮演有时会将一个问题诠释得更好。在亚美酒店所有者协会的年会上,与会者曾经就特权授予人和被授予人之间的调停仲裁问题采取角色扮演这种会议形式,大家通过这一形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而不是将其简单诉诸法律。这一方法获得很大成功,因为它经过了充分的准备,而且所有仲裁问题,如律师是如何同仲裁人打交道的,又是如何和客户打交道的,都被一步一步解释得非常清楚。另外,还有一名讲解员对案例的背景和事实给予陈述。
网络会议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会议逐渐成为一种新的会议形式。网络会议使用的是一种被称为流动媒体的技术。简单来说,就是预先用录像带把某个事件或活动现场录制下来,然后转换成数字化的视频信号通过电脑接收后送入网络服务器。进入服务器后,人们就可以直接观看或下载下来供以后观看。这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但仍对某些日程感兴趣的成员或同事来说是个福音。由于是通过网络传递,所以不存在什么时间上的障碍。网络会议对公司召开培训会议非常有利,它不必再让有关人员乘坐飞机去往目的地,可以节省飞行、住宿、伙食、地面交通等许多费用。
当然,以上各种会议形式也可能在同一会议中出现,从而使与会者有一个更深刻的经历。
第四篇:雅尔塔会议简介
雅尔塔会议简介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雅尔塔会议简介》的内容,具体内容:雅尔塔会议内容包括对德作战。在这次会议中,美英苏决定了让敌人彻底败北的计划,分区占领德国。德国在战后必须做出赔偿。法西斯和纳粹主义必须被彻底消灭。德国被分裂,武装力量被解除,不准再拥有军...雅尔塔会议内容包括对德作战。在这次会议中,美英苏决定了让敌人彻底败北的计划,分区占领德国。德国在战后必须做出赔偿。法西斯和纳粹主义必须被彻底消灭。德国被分裂,武装力量被解除,不准再拥有军队。三国认为这是世界和平的必要条件。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资料。
雅尔塔会议的背景
雅尔塔会议背景发生在二战的最后阶段,法西斯败局已显。当 1944 年来临时,整个世界的战争形势都发生了剧烈变化,促使苏美英三国召开一次会议。欧洲战场的局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苏联军队和美英联军分别从东西方进攻德国,成夹击之势,把德国的军队逼向了自己本土。
东线,苏联军队发起了反攻,逐渐逼近柏林。西线,美英盟军抵挡了德军的反扑,直抵莱茵河。德国的败局已定,但是对日作战却颇为艰难。虽然盟军对日军实行逐岛争夺的反攻,并且将日军逐步逼近日本本土。但是在太平洋战场,日军仍然和美军激烈交战,战事非常惨烈。在中国大陆以及东南部太平洋日本依然占领大量岛屿。太平洋严峻的形式让美国感到前往东京依旧是一条漫长的路途。美国知道想要在太平洋战场获得胜利必须
付出惨烈的代价。美国的军事家认为必须集中最有力量的军队,才能尽快结束太平洋战场。因此,美国迫切希望苏联能够参加到抗日的队伍中。正是这样一种心情让罗斯福参加了雅尔塔会议。
美英两国首脑在参加会议的途中,对于是否执行艾森豪威尔计划爆发了激烈冲突。英苏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很大,有专家认为,他们爆发程度之激烈都在让人担心三战是否会在不久后到来。雅尔塔会议是二战中的一次重要会议,协调了三国间的矛盾,加强了盟国之间的团结,为最终二战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这就是雅尔塔会议背景介绍。
雅尔塔会议的内容
三国决定波兰的边境线,同意波兰获得新的土地。关于波兰政府,以卢布林政府为基础进行改组。在远东问题上,苏联方面必须在欧洲战场结束后两到三个月以内参加对日抗战。关于苏联抗日所能得到的补偿是得到库页岛及邻近岛屿,与中国共同经营南满铁路,将大连国际化。赔偿中的大部分都伤害到了中国的利益,并在中国没有在场的情况下做出了这样的决定,因此雅尔塔会议带有大国强权倾向。在雅尔塔会议中,也提出了组建联合国,决定将英美苏法中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
雅尔塔会议内容也包括了欧洲国家的问题,签署了一系列文件。三大国在战后做出的世界秩序被称为雅尔塔体系,意义重大。这次会议是美苏英第二次首脑会议,它的结论在之后的波茨坦会议中有所争论。很多人评论这次会议实际上是势力范围的瓜分,苏联控制了东欧和中欧和一些亚洲国家。美英方面并没有要求苏联将被苏军解放的国家交予联合国管理,不符合世界人民的期盼。雅尔塔会议的召开别的国家并不知情,在发布会议结
果之后才知道,因此又被称为雅尔塔密约。
雅尔塔会议的作用
雅尔塔会议的作用是巩固了美苏英联盟关系,加快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为联合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雅尔塔会议也对消除纳粹主义起了积极作用,对战后世界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雅尔塔会议对苏联来说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会议,牢牢确立了它在世界中的影响,也确保了它在联合国的地位。
苏联因为承诺在欧洲战场胜利后参与对日本的抗战中去,得到了大量的补偿。不仅可以名正言顺地控制中国的大连,还将和中国共同经营了铁路。除了这些经济上的收获,苏联还得到了一部分岛屿。罗斯福也同意了苏联将蒙古从中国独立出去的建议。雅尔塔会议牺牲了中国主权,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
雅尔塔基本解决好战后的安排,在第三次三国首脑会晤中又对这些安排做出了进一步的补充。三大国在会议中做出的对世界的安排被称作了雅尔塔体系,现在也在影响世界。
雅尔塔会议实际上是美苏两大巨头关于势力范围的一场交易。从大局上来看,虽然苏联得到了很多利益,但是在全球战略上的地位依旧远远不及美国。雅尔塔会议召开时欧洲战场已经接近了尾声,巨头们的交易是对事实的承认。美苏着重讨论亚洲问题,这时的日军力量依旧非常顽强,而美国并不能肯定原子弹一定能被研制出来。至于英国,美苏认为它在亚洲战场上无足紧要。丘吉尔自己也说,他虽然参加了会议,但没有制定协议。只是在协议问世后,签了同意二字。这就是雅尔塔会议的作用。
雅尔塔会议的影响
雅尔塔会议影响是什么?对于苏联来说,这是一次取得重大胜利果实的会议。苏联方面取得了占领德国的权利,在远东方面也取得了很多利益。波兰临时政府在苏联的支持下得以继续存在。雅尔塔会议更为苏联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础。实际上,雅尔塔会议让苏联的一切军事行动有了更合理化的名义。
雅尔塔会议对于加强盟国统一战线,消除纳粹主义,加速二战胜利和战后对罪犯的制裁起了重要作用。雅尔塔会议对战后世界的政治形势产生了重大作用。参加雅尔塔会议的苏英美背着中国达成了有损中国主权的协议,大大伤害了中国主权,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美英苏不仅允许让苏联租用大连,还在没中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做主承认了蒙古的独立。对于中国而言,雅尔塔协定就是一项绥靖政策。在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代表签署了中苏友好协定,正式将蒙古彻底独立出去。
雅尔塔会议实际上就是三国积极争取自己的势力范围。雅尔塔会议是一次重大的国际会议,协调了两种不同国家制度的茅盾,有利于统一反法西斯力量,为最终打败日德做出了重要贡献。雅尔塔会议对战后的政治经济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有了一定结果。但是在牵涉到除他们三个国家之外的其他地区时,违背了尊重主权的原则,是一种政治霸道强权表现。雅尔塔会议影响是什么知道了吧。
第五篇:形式与美
“情感与形式——胡抗美、曾翔书法作品展”在山东东营举办
2011年11月27日上午9时28分,山东省东营市胜建大厦前,彩球高悬,红旗飘扬,车水马龙,人涌如潮。东营市委宣传部、东营市文联在这里隆重举办“情感与形式——胡抗美、曾翔书法作品展”。东营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田青云,东营市书法家协会主席许好成,胜利油田高培党校常务副校长王晓义等领导参观了展览,东营市和胜利油田书协美协,以及书法爱好者四百余人参观了展览。此次展览由东营市书法家协会、东营市收藏家协会协办,东营市美术家协会、长青美术馆承办,共展出胡抗美、曾翔近来创作的书法作品80余幅。展览会后,主办方邀请胡抗美先生为前来参观展览的书法爱好者进行了书法讲座。
胡抗美,湖北襄阳人,号鹿门山人,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副研究员。自幼喜爱书法,习书从《勤礼碑》、《东方朔画赞》、《麻姑仙坛记》等颜楷入手,并以《祭侄稿》、《争座位》向行草书过渡,此间广泛涉猎二王等晋人行草帖。20世纪80年代开始,潜心研究米芾、王铎的行草帖,从而确立了米(芾)王(铎)风格。其草书从汉前的草书现象入手,领会汉、晋至清各朝代的草书经典之作,米、王草书风格尤为突出。书法作品多次入选全国中青展、全国展和全国楹联展。同时数次参加中国·新加坡和中日书法交流展,此外还入选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系列书法大展、1999年《中国书法》年展、20世纪书法展、全国第五届书学讨论会暨全国名家书法邀请展、全国优秀会员书法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书法展,2002年入选首届中国书法兰亭奖作品展。编著出版有《胡抗美书法集》。其书法作品被国内外多家博物馆和个人收藏。
曾翔,号一夫、曲堂。1958年5月生于湖北随州,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现为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书法院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中国书法院展览馆馆长,中国艺术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印社副秘书长,中国书法家协会培训中心教授,北京书画艺术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作品曾连续两次获得全国第七、八届中青年书法篆刻展览一等奖,文化部全国第十四届书法群星奖,世界华人2007中国书画艺术精品大展优秀奖,并先后被中国美术馆、广东美术馆、中南海、今日美术馆、荣宝斋画院、昆仑堂美术馆、武汉美术馆、湖北省艺术馆等机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