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制定XX镇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在全镇组织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消除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盲区漏点,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位、责任书签订到位、措施制度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整治,促进目标导向相统一,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条块结合。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把学习提高与狠抓落实贯穿全过程,把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贯穿全过程。进一步落实水产指导服务站、养殖场和渔船所有人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渔业安全执法,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渔业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网络,夯实渔业安全生产基础,构建渔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减少渔业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营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着力打造“平安渔业、和谐渔业”。
二、整治范围
对全镇范围内渔业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涉及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的渔船、船员、养殖塘口及各涉渔生产经营单位等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未建立岗位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渔民联系点制度、渔船外出生产和渔船防风、防雾、防火、防碰撞、防台等制度的;各渔业相关单位未开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专项行动的;水产站和辖区各村、渔业养殖大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落实跟踪督办的;未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二)捕捞渔船、船员监管不到位的行为。
对不具备出航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渔船要依法坚决予以停航。对渔船、船员检查中存在渔船违规生产、渔船违章载客、渔船未配备安全设备、无牌无证、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没有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的安全隐患监督整改不到位的。落实渔业保险优惠政策,在保险时效上防止“脱保”,在安全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投保人员等方面扩面增量。(三)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安全检查不落实的行为。
没有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和恶劣天气预警预防等恶劣天气停港渔船疏散避风、避碰、渔港码头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的,以及对相关部门开展渔船安全预防联合整治专项行动不予配合的。(四)养殖生产企业隐患检查敷于表面的行为。
涉渔村、水产站对渔业养殖生产企业、大户、散户的排查留有死角。对检查中发现使用违禁饲料、鱼药等不予上报处理、不从源头治理排除渔业养殖安全隐患的。(五)涉渔“三无”船舶整治。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高速艇等涉渔“三无”船舶;加强源头管控,坚决没收拆解“三无”船舶;加强“两法衔接”,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三无”船舶,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四、整治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
各涉渔村、水产站,对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强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制定行动计划,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内容及工作要求。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9月底)
各涉渔村、水产站对照专项整治内容,深入组织自查和检查;联合同级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排查渔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漏洞和问题,开展检查和整改。切实做好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渔业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落实好值班制度和事故快报制度。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至11月底)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交流,对专项整治检查督促,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村两级要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等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渔业安全监理目标任务要求,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二)广泛宣传发动。
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树立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全意识增强,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教育引导涉渔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密切部门配合。
联合监管站、水务站、派出所等部门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上级的工作部署,加强沟通与信息交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督促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强化督导检查。
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协调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和重点抽查,抓好重要节日、重要节点等重点时段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结果将作为相关涉渔乡村、水产技术服务站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对在整查中发现的“三无”渔船、无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配备不齐的、无渔业船舶证书的等各类安全隐患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和处罚,确保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造成事故的主体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严格执法监管。
积极配合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对渔业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采取“零容忍”态度,进一步加大事前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四个一律”要求。在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加强执法人员自身的安全要求,做到规范执法,同时对被执法的人员也要加强安全保护和要求,确保做到安全执法、平安执法。对整治过程中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执法而酿成事故的当事人、渔业企业及有关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强化问责问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于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方或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方式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整治行动期间,凡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从重严肃惩处。对于较大以上事故责任人,依法纳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