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周边收储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周边收储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县城改造步伐,改善广大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确保业经市、县政府批准上市的x东侧收储土地顺利开工建设,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周边土地收储范围内房屋拆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x东侧、长新路南侧、长x路西侧、护城x侧所有被拆迁房屋(包括住宅、厂房、商场、学校、简易房等各类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包括水(机)井、养殖设施、围墙、晒场、棚架、坟墓、窖、窑],以及地下构筑物、管(杆)线等。
二、房屋拆迁。本次拆迁工作由县政府指定水湖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县城建设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和搬迁工作。
三、拆迁公示。为了保证x周边收储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待拆迁房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安置等情况实行“三榜”公示制度,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拆迁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各榜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作认可。
一榜:水湖镇人民政府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公告,明确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补偿标准等内容。
拆迁实施单位水湖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摸底、丈量、统计汇总后的被拆迁户姓名、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内容在水湖镇镇政府、村委会、村民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分别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为x日,同时张贴《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榜:拆迁实施单位将“一榜”公示的被拆迁户姓名、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等内容梳理汇总后在 “一榜”公示原地点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x日,并将被拆迁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本人,同时设立信访办公室,接待群众来访。
三榜:拆迁实施单位将前“两榜”公示筛选后的结果进行汇总,经审核确认的被拆迁户姓名、房屋的合法有效性、安置房面积在《长丰报》上刊登公示,同时在水湖镇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x日。
“三榜”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分别留有照片存档。
四、证照收缴。被拆迁人应当将持有的房屋相关证照交由拆迁人收回并统一到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办理证照注销手续。在拆迁人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的同时,被拆迁人应主动上交能够证明被拆迁房屋合法性的各种有效证件,否则视作无证房。
五、被拆迁房屋的移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保持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做好被拆迁房屋的移交工作。
六、房屋合法性认定。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农民建设宅基地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视为合法房屋。
虽未取得上述合法有效证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房屋虽无证照,但属xxxx年x月x日《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二)县、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或已清查处理过的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或证明为准);
(三)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法房屋。
七、房屋用途认定。被拆迁房屋用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共同载明的房屋用途予以认定。
拆迁区域内,县城总体规划确定并已形成的道路两侧的私有或单位住房底层、办公、仓库、生产用房改作营业的房屋,一律按原批准确认的房屋使用性质处理,不享受其它经济补偿。
拆除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八、拆迁补偿。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货币化补偿价格,由房产评估机构结合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不作产权调换,补偿价格由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对已认定为合法的商业用途房屋补偿,由房产评估机构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单独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三)拆除简易房、室内装饰等附属物,按《房屋室内装饰、附属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执行。
九、房屋产权调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县城规划区内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提供不少于拆迁主房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面积误差在±x ㎡以内),互相找补差价。安置房屋为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质量安全标准的砖混毛坯楼房。
(一)安置房位置确定。被拆迁户统一安置到县“益民苑”安置小区。
(二)安置房价格。县城规划安置区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确定为xxxx元/mx,市场价为xxxx元/mx。
(三)安置房套型。安置房套型初步确定为xx mx、xx mx、xxx mx、xxx mx四个档次。根据拆迁主房面积,被拆迁户可以选择最接近被拆迁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择安置房。在安置房规定的档次内,超过拆迁主房建筑面积x mx以内,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x mx的面积按照市场价结算。对于跨档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超出拆迁主房建筑面积以外的部分,一律按照安置区域市场价购买。
十、搬迁补助、临时过渡期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照每户每次xxx元计算,仅限两次。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每月x元计算,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临时过渡期限为x个月。拆迁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可起按照原指导价格的x倍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期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向被拆迁人支付x个月的临时过渡期补助费。
十一、奖励办法。拆迁奖励设拆迁进度奖和优先选择楼层奖。
(一)进度奖
自宣布签订协议之日起,xx日内被拆迁户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xx元/mx;xx-xx日内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一次性奖励合法主房面积xx元/mx;逾期不予奖励。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完成签订拆迁协议、搬迁结束、交出房屋钥匙的被拆迁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强行拆除,造成一切损失由被拆迁人自负。
(二)优先选择楼层奖
按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先后顺序领取顺序号,凭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楼层。
十二、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实际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经营用房:按xx元/平方米/月计算;
(二)生产用房:按x元/平方米/月计算;
(三)办公、仓储用房:按x元/平方米/月计算。
上述用房付x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三、非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拆迁单位办公用房x元/平方米;商业、生产、仓储、加工企业用房x元/平方米。
十四、货币补偿金支付方式:被拆迁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搬迁并交出钥匙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实施单位将被拆迁房屋补偿、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临时过渡期补助、拆迁奖励等货币补偿总款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各项补偿待安置房分配后一次性结清。
十五、其它。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县实施方案由拆迁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方案自房屋拆迁之日起执行,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篇: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土地继承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土地继承协议书
现有父亲王书辉原来办碾米加工厂。土地一块,被东环铁路拆迁。现在政府补偿在勇敢安置区二期内安排一块屋基地。经家内人的一致协商同意交给大女儿王振桂继承父亲王书辉的政府补偿房屋土地遗产,今后家内任何人不得有异议争占。本协议有法律效力。
母亲(签名):
儿子(签名):
签订日期:2014年12月29日
第三篇: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索 引
00418859X/2013-00253 号:
内容分
政策信息
类: 发文日文 号:
期:
2013-08-05
我市出台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补偿新规
为了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我市近日出台了《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规定进行了细化。
同意收购土地后45日内签订合同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提出,对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和其他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土地收储机构收购。
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收购储备办法明确了收购期限。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非住宅房屋土地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签订收购合同。逾期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土地收储机构应当终止收购程序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土地收购分为评估收购和土地出让分成收购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收储机构可以优先收购。土地收购评估分为土地评估、建(构)筑物评估和房地产综合评估。划拨土地按照原用途进行评估;出让土地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建(构)筑物根据其结构、装修状况和建成年代等,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房地产综合评估,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装修状况、建成年代,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缩短征收审批时限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我市出台《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将原来的“拆迁”明确为“征收”,并更加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与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可以征收房屋的范围。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防和外交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办法还缩短了征收审批时限。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新出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提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新办法明确了冻结期内不予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的析产和过户;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与补偿办法还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计算方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奖励和各类补助标准,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其他事项。
新办法提出要充分尊重民意,对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市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而原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按照46平方米货币补偿
征收与补偿办法提出,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及其补助和奖励等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新办法明确了对公摊面积的补偿规定,提出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即“使用面积34平方米”),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与以往的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新办法将原来的“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明确为“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
新办法明确提出,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不低于3万元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我市还制定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征收补偿奖励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征收补助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根据细则,新办法规定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公开方主动公开
式: 公开范面向社会
围:
位: 限: 责任单
市政府办公厅
公开时
长期公开
第四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风情港)项目A块国有土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因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风情港)项目建设,需进行房屋拆迁。依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方式和范围
1、拆迁方式为委托拆迁
我公司委托柳州市华成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天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旧城改造服务处具体实施拆迁该项目A块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2、拆迁范围
柳州市中山中路、柳新街、柳新街芙蓉巷等路段“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355及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A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A块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和房屋分户评估价格。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由拆迁当事人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对房屋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由拆迁当事人确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对房屋分户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拆迁产权调换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结清产权调换的价差。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具体产权调换的办法如下:
(1)产权调换地点。产权房屋安置在“风情港”、“东郡新居”范围内。产权调换的具体房源在房屋拆迁办公现场公布。
(2)阳光选房。实行先签协议先领取选房序号的原则,即安置房的选房序号,以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到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序号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准。
(3)被拆迁人选择“风情港”、“东郡新居”进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1:1.2的调换原则,即按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同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外,另增加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结算价差。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超出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的5㎡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住宅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不足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的部分,按被拆迁住宅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4)被拆迁人依据其产权房屋的性质选择“风情港”、“东郡新居”进行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1:1的调换原则,即按被拆迁产权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同性质的同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结算价差。被拆迁人选择的非住宅安置房,超出被拆迁产权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拆迁非住宅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被拆迁人选择的非住宅安置房,不足被拆迁产权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拆迁非住宅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货币结算。
三、其它补偿
1、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8元/㎡由拆迁人支付(最低不少于400元/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并需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及运输费用等按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支付。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产权调换自行安排住处的,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2元/㎡·月由拆迁人支付(最低不少于500元/户·月)。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4、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自行安排过渡的,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性质由拆迁人支付:
(1)产权铺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0元/㎡·月(最低不少于1000元/户·月)补偿给被拆迁人。
(2)产权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等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0元/㎡·月(最低不少于700元/户·月)补偿给被拆迁人。
(3)产权车库(车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0元/车库(车位)·月补偿给被拆迁人。
5、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除可移动的装修装饰部件、材料外,对装修装饰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6、跨学区交通补贴。因房屋拆迁搬家迁移,被拆迁人的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给予适当交通补贴。
7、被拆迁人房屋室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的费用支付。三相动力电表和高低压配电变压器迁移,按实际发生金额补偿。
8、办证费。在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内发生的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新增及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的费用支付。
四、产权房屋调换的过渡期限,以拆迁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准。
五、搬迁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自收到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手续,并搬迁完毕交房的,给予搬迁奖励10000元/户。逾期取消搬迁奖励。
六、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七、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产权调换在“风情港”、“东郡新居”范围内的,自安置房交户之日起,免缴两年的物业管理费。
八、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九、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违者,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十、对违法占地、违章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装修,必须在该项目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十一、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关于土地收储房屋拆迁问题的考察报告
关于土地收储房屋拆迁问题的考察报告
方市长:
为解决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我办于2009年元月7日至元月10日邀请市法制办的有关领导组成学习考察小组,就土地收储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到江苏省盐城、南通、南京,我省芜湖、阜阳等城市进行实地交流学习、考察调研,他们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和发展。现将考察情况和解决我市房屋拆迁主体确定等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考察学习的几城市土地收储房屋拆迁主体的确认及操作方式
本次学习考察江苏省的三市和我省的两市土地收储房屋拆迁主体均为土地储备中心。
他们的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市发改委下达项目地段前期土地整理或叫前期开发、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立项批复。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市政府批示向土地储备中心下达关于批准划拨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工作和做好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有关补偿工作的通知。
(三)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储备中心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土地储备中心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1-
安置资金证明。
(六)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持上列五项要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依照拆迁有关规定进行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完毕后,进行招、拍、挂实施净地出让。
另:阜阳除按上述方式操作外,还采取了先以净地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以受让方作为拆迁主体,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二、关于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主体确认和拆迁方式的建议
(一)土地储备房屋拆迁主体的确认。
房屋拆迁主体(拆迁人)应是享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针对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政府下达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及政府下达的进行该地块的收储净地出让的批文],并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以净地方式出让土地引起的拆迁,由于土地的受让对象未定,应由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主体。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由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下达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批文及进行该地块的收储净地出让的批文,并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由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发改委下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立项。
3、由国土资源局向土地储备中心下达关于批准划拨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工作的通知。
4、由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规划局颁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确定拆迁范围。
5、由土地储备中心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6、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毛地采取以净地价格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摘牌方为拆迁主体,以出让合同作为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对被拆迁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我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标准先予补偿安置,再实施房屋拆迁。
其他项目拆迁主体均应以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基本条件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后实施拆迁。
三、拆迁方式: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有自行拆迁和委托拆迁两种。
1、自行拆迁,是指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拆迁人自行组织实施拆迁。
2、委托拆迁,指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3、凡涉及公共利益等市重点项目及土地收储项目拆迁,根据本市和外地经验,在政府指导下,由辖区人民政府协同拆迁人实施拆迁。
四、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
对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通过评估、听证、调解程序,依法裁决等法律程序,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拒绝拆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以上报告和建议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