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行政法之重点
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重点
行政法是公考的的重点以及难点,对于行政法的学习,不管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学习行政法最好能知道下面12句话: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3.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
4.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6.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8.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
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这十二句话你记住了吗?
第二篇:行政法重点(范文)
一、行政环境是指影响行政系统存在和发展的要素总和,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行政系统对外部环境的依赖
1、行政系统适应外部环境的需要而产生
2、外部环境的需要制约着行政系统及其价值观、目标、规模、结构与行为方式
3、行政系统的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都要从外部环境输出
(二)行政系统对外部环境的选择与塑造
1、行政系统作为开放系统,必然要从外部环境中接受物质能量信息的投入
2、行政系统不仅选择外部环境,更要设法改善、控制外部环境
总之,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外部环境创造了行政系统,而行政系统反过来又改变了外部环境。
三、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静态)
政府的基本职能主要是指政治职能(维护和巩固国家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济职能(政府管理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职能、社会职能(政府对社会领域中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四、我国行政职能转变的基本内容
(一)职能重心的转变:重政治统治职能,轻社会管理职能,重阶级斗争,轻经济建设转变到经济建设为中心。
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职能关系理顺
1、理顺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
2、理顺政企关系
3、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4、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5、理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职能方式的转变
1、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
2、由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
五、我国的行政组织结构
我国基本上采用直线职能式结构。从纵向看,我国行政组织划分为中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四个层次,每个层次内再作划分。从横向看,每级政府内按业务性质平行划分为若干职能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不同,但管辖范围大体相同,地位平等。他们主要对同级政府和首长负责,同时也接受对口的上级职能部门的领导。
六、08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
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特点是扩大一个部所管理的业务范围,把多种内容有联系的事务交由一个部管辖,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1、“三权分立”:加入“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的意图,对“三权”进行厘清、分立归属,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把职能相近、业务雷同部门合并或拆减。
2、部门大量合并:将根据政府职能业务的雷同性、共性和重合性合并一些部门,但权力相互监督的部门应该不会融合到一个部门里。
3、彻底塑造公共服务型政府: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角色定位,彻底塑造公共服务型政府。
七、行政领导是指在行政组织中,经选举或任命拥有法定权威的领导者(主体)依法行使权力,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所进行的组织、决策、指挥、控制等活动(内容)的总称。
八、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与集中制结合的制度。民主制是指在国家生活中,人民当家作主,有权以不同的合法方式参加对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和法律的讨论,参加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的管理。集中制坚持在高度民主基础上实现合理集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务中央,这是建立全党和全国的正常秩序、实现管理意志统一、行动一致的基本保证。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根本的行政领导制度。我国宪法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确立下来。
内容:
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守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九、行政首长负责制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的具体形式——行政领导负责制。它是相对于委员会制而言的,是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它是指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定夺,具体的日常事务由行政首长决定,行政首长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共同负责 个人分工负责制:领导集团内成员为执行集体领导意志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保证集体领导实现的重要措施。
十、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2.职位分类(我国分为27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类。
3.公务员录用,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4.考核、奖励、纪律与惩戒制度 5.职务升降、任免制度 6.培训、交流、回避制度 7.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8.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 9.职位聘任
十一、公共预算的基本功能
公共预算包括三种基本功能:控制、计划、管理。
控制功能是指为确保有效实施特定工作任务而对具体人、财、物的控制,所以,它常建立在对预算支出详细分类的基础上。
管理是指确定了组织目标后,项目管理者确保有效地获得和利用资源以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是解决“怎么做”的问题,它非常关注管理绩效。
计划是指确定组织目标、测算为实现组织目标需要的资源,以及决定怎样获取、使用这些资源等一系列决策过程,主要回答“做什么”的问题。
十二、公共预算的目标
在宏观层次上,公共预算制度对政策制定构成财政总额约束;在中观层次上,公共预算制度影响以战略重点为基础的资源配置和利用;在微观层次上,公共预算制度影响资金使用,进而影响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的效率。公共预算最终的目标是通过一系列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吸取和使用履行对公民的责任,实现财政问责。
1、总额控制:对收支总额的控制,确保日常财政能平稳运行
2、配置效率:用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收益
3、运作效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通过有效率地组织和管理财政交易,防止资金被贪污、挪用和浪费,确保立法机构通过的预算能严格而有效地执行,提高收入和支出管理的效率。
4、财政问责:公共预算应承担的受托责任,是指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履行其对公民和社会的承诺,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财政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不可能是负责的政府度。财政问题是国家最大的政治,是关乎国家治理的大问题。
十三、我国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
部门预算改革以来,我国预算审批程序主要是被称为“两上两下”预算程序。一上:支出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通知后,对部门下一收支进行预测,然后报送财政部门。
一下:财政部门收到各部门预算后,有职能处室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查,然后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各部门。
二上: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控制数内重新编制本部门预算。然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预算后,汇总编制政府预算。然后,报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财政部门再次修改预算,报同级党委审批。最后,财政部门将政府预算草案报人大常委会初审,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形成的政府预算在人大会议召开时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二下:人大通过预算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给各部门,开始预算执行。
1999年预算改革标志现代公共预算开始在我国建立,其主要目标是建立控制取向的现代公共预算。(202_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十四、行政信息公开的含义
行政信息公开指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公共组织主动或根据公众申请公开行政信息,并方便公众获取的各种活动与制度总称。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民主、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十五、政策过程的五个阶段
政策议程建立、政策方案形成、政策决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
十六、政府公共关系的含义
政府公共关系,特指政府在施政过程中运用传播沟通方法,促进政府与公众间相互了解、理解、信任和合作的管理活动。
十七、政府公共关系实务举要(方法、途径)
1、民意测验
2、信访工作 :办理来信的工作程序;接待来访的注意事项
3、信息公开与办事公开
4、新闻发布:建立和完善政府发言人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内容
5、拓宽社会沟通渠道:社会协商对话、公众议政活动、公众投票公决
6、公共危机事件处理
7、政府形象管理
十八、行政协调是指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协调,是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引导行政组织、部门、人员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与配合关系,以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
十九、行政伦理是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与社会、行政机构之间,国家公务员系统内部成员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之间相互关系的行政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十、我国行政人员伦理的行为规范
1、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的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忠于祖国,一心为民,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人民的公仆。
3、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发扬我国老一辈领导人的崇高品德,永不自满,永不懈怠,开拓进取,不断前进。
4、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国家和人民夙兴夜寐的勤奋工作。二
十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公共行政事务或与公共行政活动有关的事务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
十二、行政监督体制指具有法定监督权力的多元监督主体在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时的任务和权限划分体制。二
十三、中国行政管理内部监督体系
1、一般监督:基于组织层次和隶属关系,上下级行政管理机关间,同级行政管理机关间以及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自身或公务员进行的监督活动。
2、专门监督:在行政管理主体内部设专门监督机关
3、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4、特种监督:行政管理主体内部依法实行的针对某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的专业性监督。
二十四、中国行政管理外部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异体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构作为监督主体对机构及活动实施的强制监督活动
3、政党监督
4、社会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公民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 二
十五、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措施
1、强化监督机构的动力机制: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明确监督责任
2、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3、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机制
4、强化人大监督机制
5、完善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制约机制 二
十六、公共危机管理的机制
预警机制、决策机制、应对机制、新闻发布机制与善后机制。二
十七、公共危机预警机制的基本内容
1、制定、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2、制定、健全预案体系
3、进行信息监测与分析
4、完善各项基本资源储备
5、加强公共危机应对的培训
二十八、行政改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对行政管理的诸方面因素进行的调整和变革。二
十九、中国行政改革的展望
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深化行政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1.建设服务型政府
(1)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2)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培育公务员服务意识。(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建设责任政府
(1)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2)建立绩效评估制度。3.建设效能政府
(1)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2)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4.建设法治政府
(1)加强政府立法。
(2)加强行政执法及检查。
第三篇:行政法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04)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02_年山东公务员)行政机关在其法定
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下列哪一机关或者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A.其他行政机关 B.所属事业单位 C.其他国家机关
D.其他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02_国考行政能力测试)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2_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依据《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B.依据《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
C.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D.可以选择依据《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1、()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行政法规
D: 国务院部委规章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A: 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 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 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 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下列哪一个?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B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02_国考行政能力测试) A.A机关 B.B机关 C.市政府 D.省政府
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某国有企业共同作出一项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如何处理?(202_国考行政能力测试) A.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B.该企业可以同时向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该企业可以同时向这两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该企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 院机构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入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A: 复议判决, B: 复议决定 C: 复议裁定, D: 复议仲裁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是否越权,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机关:仅限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某县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正确的说法是:()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时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警察在下班后殴打他人 B.税务机关购买办公用品
C.城建机关对违反城市建设规划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D.工商机关和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本机关宿舍楼建筑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赔偿法解释
(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2_ 年12 月1 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2_ 年12 月1 日以前、持续至202_ 年12 月1 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法解释
(一)》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2_ 年12 月1 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2_ 年12 月1 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2_ 年12 月1 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法解释
(一)》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2_ 年12 月1 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未成年和精神病人)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节轻微不起诉的人)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8、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 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法解释
(一)》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赔偿法解释
(一)》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2_ 年12 月1 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篇:行政法案例分析重点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定义: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此定义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界定: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程序说主张,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黄志强《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实质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疑难问题识别研析》);违法说主张,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评价说主张,讨论行政不作为以及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作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 现实性,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是审查后的结果,而非提起审查前的结论。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当前学术界通行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具有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表现为有所不为”三个要件构成(匿名《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备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学者言及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外,行政不作为行为还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备构成要件(“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选择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匿名《试论行政不作为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本人认为,上述两种主张都值得商榷。就两种主张的共同不足看,一是“行政主体具有作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成为构成要件,既缺少法理(法律)依据,也易让行政主体找到行政不作为的堂皇理由,使真正的行政不作为逃离司法监督或行政监督。二是从程序上看,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熟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在一定期限内有所作为。期限问题当属构成要件之一。另外,在后一主张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不仅过多过滥、逻辑层次复杂,而且部分要件难以成为“要件”,如主观要件,认定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时,并不需要考查行政主体有无故意或过失。从学理探究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申请要件、职权要件、期限要件。
行政赔偿概念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它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而引起。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第二,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而引起。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赔偿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第四,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其次,行政 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过错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2、无过错原则。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3、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 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2、职务违法行为。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在这个概念中,需要说明的是:
(一)什么是违法;
(二)什么是“执行职务”。对此,我国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理论界认识也不一,但从行政赔偿的立法精神看,“违法”应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与参加的国际公约等。“执行职务”的范围应既包括职务行为本身的行为(如工商管理部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亦包括与职务有关连而不可分的行为(如讯问案件时,警察刑讯逼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将他人撞伤)。
3、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的苛严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一方合法权益救济的范围,我国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的因果关系应采取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呢?理论上歧见纷纷,但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采用直接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其中行为并不要求是结果的必然的或根本原因,但应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一个较近的原因,至于其关联性紧密程度,则完全要依据案情来决定。
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行政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这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 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其中对人身权的侵犯仅限于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目前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程序
1、确认赔偿程序。确认赔偿是指在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中,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确认赔偿是一种不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的赔偿。确认赔偿程序实际上就是非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救济程序。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行政救济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异同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救济原则、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
第五篇: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行政主体:
概念: 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注意: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学理概念。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处罚
概念: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之指狭义上的行政处罚。
类型: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自由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制:
1.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具有最高行政处罚设定权,其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在,只能由法律规定
罚
3.地方性法规 ®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 ® 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4.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政府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级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前提条件:查明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 听证程序:
依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一般不主动组织听证 条件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
7天前 听证通知 回避 听证主持人就是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主持人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公开 听证费用
除国秘、商秘和个隐,都公开听证 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给付
概念: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种类:
①.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
②.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帮助
特征:
①.行政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社会公众 ②.行政给付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③.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相关权益 ④.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概念: 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申请的期限: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法律有超过规定的依其规定,如专利法规定3个月。复议前置:
先申请复议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 主要情况:
1)自然资源权益的确权行为 2)纳税争议
3)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绝对复议终局:
复议具有终局效力
1)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2)出入境管理最终行政决定
听证审理:
适用条件
重大、复杂的案件
具体包括:
• 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 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 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依职权 启动程序 依申请
行政听证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基本原则:
①.公开原则 ②.职能分离原则 ③.事先告知原则 ④.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合同
概念: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特征:
目的要素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目标,是为了实现公法上的目的 主体要素:行政协议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职责要素: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意思要素: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 内容要素:合同约定的内容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强制
概念: 行政强制是行政管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行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其上位概念。
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行为的区别:
前提条件不同:前者要求情况紧急 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临时性,后者终局性
设定权:
法律:
l 法律拥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最高权利
l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法律绝对保留 l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
l 自身职权,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管理职能 l 法律授权
设定种类:只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l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l 属于地方事务
设定种类:采用肯定列举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
禁止设定:法律、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物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许可
概念: 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特征:
①.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②.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③.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④.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⑤.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设定权:
设定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规定;国务院以从政法规设定;省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简答题: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六大原则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的效力
主体的恒定性和身份多样性
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不是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限制和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位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
行政法行政的特征:
1)目的的公共性,行政法上的行政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 2)主体的恒定性,一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另一方只能是象征相对人 3)行为的执行性,公共行政的基本特征是执行 4)行为的规范性,公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 5)行为的能动性,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者。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
(二)参与权。
(三)了解权。
(四)批评、建议权。
(五)申诉、控告、检举权。
(六)陈述、申辩权。
(七)申请复议权。
(八)提起行政诉讼权。
(九)请求行政赔偿权。
(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二)协助公务的义务。
(三)维护公益的义务。
(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 确定力,一经确定不可改变
执行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③.准立法性 ④.不可诉性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职务违法行为。所谓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③.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论述: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概念: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做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
内容:
①.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②.适当性,行政措施应当为法律所必须,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③.损害最小,存在多种方式的情况下,采用对方式认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意义:
①.有助于正义价值的实现
②.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和对行政相对人利益 行 ③.有助于实现行政程序与行政效率动态的比例平衡 政法的信
赖
保
护
原
则(http://)
概念: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该行为,依法确需改变或撤销,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内容:
①.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做出行政行为
②.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既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
③.行政相对人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的产生
④.要有适当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
适用条件:
①.存在信赖基础 ②.具备信赖表现 ③.信赖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不足:
①.信赖保护原则适用范围狭窄 ②.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③.行政补偿范围狭窄 案例:
行政复议
概念: 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附带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作出裁决以确定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强制
概念: 行政强制是行政管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行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其上位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