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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2021年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方案[精选五篇]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0-677436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6 00:19: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城区2021年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方案

市城区2021年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方案

为加大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力度,促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市畜牧水产局工作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行依法行政,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全面提升我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屠宰检疫率10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上市动物产品合格率100%。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综合协调、保障有力的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体制。改善执法手段,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动物屠宰检疫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机制。加强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硬件设施建设,完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二)探索和建立健全动物屠宰检疫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申报管理等制度,做好动物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创新屠宰检疫模式和制度,进一步推进生猪屠宰检疫承诺制度,保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规范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行为,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屠宰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监管、证章标志使用等行为,做到屠宰检疫到位、无害化处理到位和检疫出证到位,进一步提高屠宰检疫工作质量。

(四)强化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检查。依法加强畜禽入厂屠宰、加工、销售、贮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监督检查方式,努力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监督并重,行为与技术监督并重、内部与外部监督并重,强化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管理。

(五)完善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拓展监督渠道。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与监督执法信息交流,完善信息上报、互告制度,实现生猪屠宰检疫监督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重大活动安排

(一)3、4月份组织开展动物检疫员培训活动

邀请x农业大学、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局法规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到中心授课,对全体检疫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有条件组织部分检疫骨干到外地市屠宰厂进行现场观摩学习。

(二)5月份组织开展检疫业务理论知识考试活动

组织开展全体检疫人员进行检疫业务理论知识考试,抓好人员教育培训,干中学,学中干,进一步提高人员队伍业务素质。

(三)6月份组织开展检疫岗位演讲比赛活动

开展一次检疫岗位演讲比赛活动,大力宣扬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甘当人民健康卫士的精神,教育检疫员们热爱动检、献身动检事业,不断提高人员队伍工作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四)7月份组织开展城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

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检疫监督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驻厂屠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加以分析研究,做好及时整改。

(五)8、9、10、11月份集中开展病死害畜产品专项整治活动

集中4个月时间,开展打击经营、屠宰、加工、贮存、贩卖病死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集中人力、物力、时间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屠宰、加工、销售、贮存等环节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定点屠宰厂、外来肉品报验公司、畜产品报验冷库和肉品经营户的违法行为。

(六)12月份组织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质量评议考核

组织召开我市城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会,对各驻厂检疫组进行评议考核,评优评先,并给予奖励。同时分析我市城区屠宰检疫工作面临的问题,探讨和研究下一年度推进我市城区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新举措、新思路、新对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深刻认识到加强动物屠宰检疫监督执法,查处违法案件、打击违法活动是确保动物防疫各项具体措施、关键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是确保畜产品安全有效举措,保障畜牧业发展和市民消费者健康的有力措施。必须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责任到人。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坚持“四个”面向:面向领导、面向有关执法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效果和影响。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报道,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一是提高政治素质。规范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思想和行为,树立责任意识;二是提高执法水平。举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培训班,轮训执法人员,学好法,用好法,切实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到位;三是提高专业技术素质。采取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业务考试考核,建立考核档案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使之熟练掌握检疫检验技术,检疫监督执法标准,办案程序,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生猪屠宰检疫监督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约束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做到工作有责任,有考核,有奖惩。坚持“谁违法谁负责和有错必究”的原则,对检疫人员在检疫监督工作中因违规、违纪而造成的责任事件,将严格追究检疫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基本条件、生猪入场检查、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检疫结果上报。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3 术语

3.1 定点屠宰厂: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3.2 定点屠宰点:不具有冷冻、分割能力的、产品鲜销当地的乡镇屠宰场。4 基本条件 4.1 检疫设施

4.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4.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棒、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电筒、快速检疫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4.2 检疫人员

4.2.1 检疫岗位由所辖区域内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与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4.2.2 检疫人员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件。4.2.3 检疫人员上岗时应带检疫证件,佩带检疫标志,穿胶靴,着统一制式工作服、工作帽,备两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4.3 屠宰场所

4.3.1定点屠宰点应设有健畜圈、病畜圈和观察圈,屠宰点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3.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设施设备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符合GB12694规定的卫生要求。5 生猪入场检查

5.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5.1.1 县境内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5.1.2 县境外运输进来的生猪,货主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5.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5.2.1 查验生猪数量、免疫标识。5.2.2 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5.2.3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但有免疫标识,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5.2.4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生猪,经隔离观察24小时后,按5.2.2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2.5 对入场检疫出的病猪应关入病畜圈,对可疑病畜关入观察圈,再作进一步检查。6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按《四川省动物和动物产品申报检疫办法》规定施行。7 宰前检疫

7.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7.2 根据宰前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规定通知书,对检出的病畜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7.2.1 准宰 健康生猪。

7.2.2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7.2.3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7.2.4 禁宰 对检疫出的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8 宰后检疫

8.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8.2 头、蹄部检查

8.2.1 检查鼻盘、唇、舌、齿龈、蹄冠、蹄叉、蹄底有无水疱和水疱破溃的烂斑。重点检查口蹄疫和猪水泡病。

8.2.2 剖检颌下淋巴结:牵开放血切口,将切口向深部纵切一刀,使深达喉头软骨,再以喉头为中心朝向下颌骨的内侧,左右各作一弧形切口,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重点检查咽型炭疽。

8.2.3 剖检咬肌: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

8.2.4 摘除甲状腺:摘除位于咽喉、气管腹侧,深红色,有两个侧叶的甲状腺。8.3 胴体检查

8.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8.3.2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钩住最后乳头稍上方的皮下组织,牵开肥膘并在肥膘层的正中部纵行切口,分别切开左、右腹股沟浅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8.3.3 剖检髂内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骼内淋巴结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分出髂外动脉的附近,旋髂深动脉起始部分的前方,分别切开紧靠腹主动脉的两个髂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在髂外动脉分出旋髂深动脉后,进入股管以前的一段血管旁,切开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8.3.4 摘除病变淋巴结。

8.3.5 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8.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8.3.7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主要检查猪囊虫等肌肉寄生虫。

8.3.8 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钙化包囊和住肉孢子虫钙化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8.4 内脏检查

8.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肺丝虫。8.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沿动脉弓切开左心室与左心房,检查二尖瓣有无菜花样增生病变。

8.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8.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8.4.5 胃肠、膀胱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膀胱粘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9 检疫结果处理

9.1 经宰前和宰后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印色必须使用食用级色素配制,对分割动物产品外包装加封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销售胴体、内脏、头、蹄等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9.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应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9.3 检出或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一类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9.4 宰后检出猪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GB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9.5 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钙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伤。

9.6 脓毒症、尿毒症、中毒猪肉、恶性肿瘤、两个以上良性肿瘤病灶、病死猪及死因不明的猪等应化制或作工业用。10 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和结束时,详细记录、登记生猪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检疫结果处理情况,分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和出具的检疫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资料。11 检疫结果上报

检疫人员每天检疫结束以后,须把检疫结果上报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三篇: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生猪屠宰检疫流程

1宰前检疫 1.1查证验物

1.1.1查证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1.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了解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1.2消毒

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1.2.1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轮胎的消毒。1.2.2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问,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之后方可卸猪。

1.2.3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1.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 1.3.1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为了彻底做好此项工作,确保上市肉品及时、合格,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为卸猪时段,此时段之外一律不准卸猪。

1.3.2检测检测方法采用ELISA。检测工作在当晚10点之前完成。以确保凌晨12点屠宰的生猪全部合格。1.4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经过盐酸克伦特罗抽样之后,在待宰猪仓对同一批次的猪群进行群体检查,主要观察生猪的精神、活动等动态、静态和饮食表现。若发现可疑患病生猪应当隔离到病猪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包括对皮肤、可视黏膜、体温、呼吸系统和脉搏等临床检查。1.5巡检及送宰检疫

1.5.1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5.2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1.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验)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2宰后检疫 生猪宰后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头部检疫、皮肤检疫、内脏检疫、寄生虫检疫、肉尸检疫、复检盖印和签发检疫合格证明等岗位。

2.1头部检疫,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主要检查局部炭疽和囊虫病,并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黏膜和扁桃体等情况。

2.2皮肤检疫,皮肤检疫主要是观察皮肤的色泽,有无出血斑(点)、疹块、充血、荨麻疹等情况。如全身皮肤发黄提示黄染、黄疸,皮肤出血点提示猪瘟,全身皮肤充血和特征性疹块提示猪丹毒等。

2.3内脏检疫,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黏膜。

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实质和胆囊。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情况。2.4寄生虫检疫,主要检查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头部和心脏。

2.5肉尸检疫,肉尸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放血程度、肌肉、脂肪、淋巴结和肾脏等方面检疫。首先判定放血程度,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腔、腹腔、关节、筋腱。摘除肾上腺,剖检颈浅背(肩前)侧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或骼内)淋巴结,必要时,增检颈深后淋巴结和胭淋巴结。2.6摘除甲状腺。

2.7复检盖印,在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前对肉尸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漏检、错检,合格的加盖检疫验章。2.8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对于宰后检疫合格的猪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章及签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检疫不合格的病猪、残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剔除、高温、销毁及工业用等处理。详细做好检疫结果记录,包括各个岗位的检疫情况,病猪的主要病变、诊断结果及处理情况,并保存资料两年以上。3屠宰后待宰猪仓的管理

由于生猪来源广泛,健康情况复杂,虽然已经过宰前检疫三个环节的消毒,但待宰猪仓往往还会有病原微生物存在,因此对待宰猪仓进行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工作是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3.I清洗

每天宰完猪后立刻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清洗工作,包括清理粪便,清洗待宰圈、墙壁、通道、排水道等。3.2消毒

在清洗工作完成后对待宰猪仓进行全面的消毒,消毒药的浓度按使用说明书配制,建议交替使用消毒药物,以求达到最佳消毒效果。3.3空仓

清洗和消毒工作完成后至早上8点钟,禁止生猪进入待宰猪仓,8点钟后方可恢复正常工

第四篇: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NY/T 909-2004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标准编号:NY/T 909-2004 发布日期:2005-01-04 实施日期:2005-02-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防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定点生猪屠宰厂(场)防疫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猪胴体 swine carcass 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3.2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3.3 同步检疫 synchronous 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3.4生物安全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3.5同群猪 flock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 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4.3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4.3.2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4.6屠宰厂(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7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并上墙公示,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病死的生猪。

4.8已经入厂(场)的生猪,未经驻厂(场)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厂(场);确需出厂(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和检疫后方可出厂(场)。5 检疫设施和检疫员要求

5.1屠宰厂(场)入口设置屠宰检疫值班室。

5.2厂内设置屠宰检疫室。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下的,检疫室面积15m2以上;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上的,检疫室面积不能低于30m2。

5.3屠宰车间光照适宜,宰后检疫区照度不低于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5.4屠宰检疫设施

5.4.1检疫室内基本设施:器械柜、操作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消毒器具。

5.4.2检疫室检验设备:显微镜、载玻片、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5.4.3 现场检疫器具: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骨钳、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5.5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派出机构或人员实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的数量应与屠宰厂(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验室检验、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5.6动物防疫检疫法规、制度、操作程序、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上墙公示。6 宰前检疫 6.1查证验物

6.1.1查证。查验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

6.1.2验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6.2 待宰检疫

6.2.1按GB16549的规定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将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7 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7.1对经入厂(场)检疫合格的生猪准予入场。

7.2对经入厂(场)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厂(场),并依法处理。

7.3经待宰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

7.4在宰前检疫环节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注水、中毒等情况的生猪,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5根据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一类传染病,采取以下措施:

7.5.1立即责令停止屠宰,采取紧急防疫措施,控制生猪及产品和人员流动,同时报请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7.5.2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封锁疫点、疫区,采取相应的动物防疫措施。7.5.3病猪、同群猪按GB 16548的规定,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扑杀、销毁。

7.5.4对全厂(场)实施全面严格的消毒。

7.5.5在解除封锁后,恢复屠宰须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6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防疫消毒。7.7经宰前检疫发现狂犬病、破伤风、布鲁氏杆菌病、猪丹毒、弓形虫病、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时,采取以下防疫措施。

7.7.1病猪按GB16548的办法处理。

7.7.2同群猪按规定隔离检疫,确认无病的,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按病猪处理。7.7.3对生猪待宰圈、急宰间、隔离圈、屠宰间等场所实行严格的消毒。

7.8经宰前检疫检出患有本规范7.5、7.6、7.7所列之外的其他疫病及物理损伤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急宰,按GB 16548的规定处理。

7.9对宰前检疫检出的病猪,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7.10检疫员在宰前检疫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8、宰后检疫

8.1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部)、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8.2头、蹄检疫。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8.2.1放血前触检颌下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

8.2.2褪毛前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必要时剖检扁桃体。观察其形状、色泽、质地,检查有无肿胀、充血、出血、坏死,注意有无砖红色出血性、坏死性病灶。8.2.3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8.2.4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黄豆大、周边透明、中间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虫体的囊尾蚴寄生。

8.2.5视检鼻、唇、齿龈、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8.3内脏检疫

8.3.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虫、包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3.2开膛后,立即对肠系膜淋巴结、脾脏进行检查,内脏摘除后,依次检查肺脏、心脏、肝脏、胃肠等。8.3.3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充血、出血、坏死及增生性炎症变化和胶胨样渗出物。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副伤寒。

8.3.4脾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8.3.5肺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8.3.6心脏检查。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虎斑心、囊尾蚴等。

8.3.7肝脏检查。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8.3.8胃肠检查。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溃疡以及回盲瓣扣状肿、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3.9肾脏检查(与胴体检查一并进行)。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状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肿胀等病变,以及肾盂内有无渗出物、结石等。8.3.10必要时,剖检膀胱有无异常,观察黏膜有无充血、出血。8.4胴体检疫

8.4.1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肺疫、炭疽病、猪丹毒、链球菌、胸膜肺炎、结核、旋毛虫、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钩端螺旋体等疫病。

8.4.2外观检查。开膛前视检皮肤;开膛后视检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检查有无充血、出血以及疹块、黄染、脓肿和其他异常现象。

8.4.3淋巴结检查。剖检肩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髂内淋巴结、股前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或髂下)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注意猪瘟大理石样病变。

8.4.4肌肉检查

8.4.4.1剖检两侧深腰肌、股内侧肌,必要时检查肩胛外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和白骨肉(PSE肉)。两侧深腰肌沿肌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20cm、深3cm左右;股内侧肌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肩胛外侧肌沿肩胛内侧纵切,刀迹长15cm、深8cm左右。

8.4.4.2膈肌检查。主要检查旋毛虫、住肉孢子虫、囊尾蚴。旋毛虫、住肉孢子虫采用肉眼检查、实验室检验的方法。在每头猪左右横膈肌脚采取不少于30g肉样各一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的号码,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

旋毛虫实验室检验:剪取上述样品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于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有条件的,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

8.5摘除免疫耳标。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

8.6复检。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异常淋巴结的摘除情况,填写宰后检疫记录。9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9.1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验讫印章的材料应使用无毒、无害的食品蓝。

9.2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9.2.1经宰后检疫发现一类疫病和炭疽时, 采取以下措施: 9.2.1.1按本规范7.5.1、7.5.2、7.5.4、7.5.5规定处理。

9.2.1.2病猪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

9.2.2经宰后检疫发现除炭疽以外的二类猪动物疫病和其他疫病的胴体及副产品按GB16548规定处理;污染的场所、器具,按规定采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9.2.3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胴体、头蹄尾、内脏销毁。

9.2.4经宰后检疫发现局部损伤及外观色泽异常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9.2.4.1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作工业用或销毁。

9.2.4.2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PSE肉)及其他有碍品质卫生安全的部分,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9.3检疫员应在需作生物安全处理的胴体等产品上加盖统一专用的处理印章或相应的标记,监督厂(场)方做好生物安全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9.4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10疫情报告

检疫员在屠宰检疫各个环节发现动物疫情时,按规定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篇: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基本条件 3.1

检疫设施

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3.2

检疫人员

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3.3

屠宰场

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4

生猪入场检查

4.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4.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5 宰前检疫

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5.2.1 准宰

健康生猪。

5.2.2 急宰

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5.2.3 缓宰

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5.2.4 禁宰

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6 宰后检疫

6.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6.2 头、蹄部检查

6.2.1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6.2.2 摘除甲状腺。

6.2.3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6.2.4 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6.2.5 检查蹄冠部有无水泡、溃疡灶。6.3

胴体检查

6.3.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6.3.2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头后方,腹底壁剖面,拉开,在其中部纵向切开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3 髂内淋巴结、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末端分枝处,分别切开紧靠背侧的两个髂内淋巴结、靠腹侧的髂外淋巴结和 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6.3.4 股前淋巴结(即髂下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房处腹壁组织,在耻骨下方,沿股肌群与白色脂肪组织之间,切开结缔组织和股前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6.3.5 摘除病变淋巴结。6.3.6 摘除两侧肾上腺。

6.3.7肾脏检查:切开两侧肾脏包膜,钩出肾脏,检查色泽、大小、有无病变。必要时纵向剖开检查。

6.3.8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6.3.9膈肌检查:采取横膈膜肌脚左右各一块(25g左右),按胴体号编号后,撕去肌膜,肉眼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机化灶。必要时,顺肌纤维方向剪取24个米粒大小的肉粒,压片镜检,检查有无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包囊。6.4 内脏检查

6.4.1 肺脏检查:检查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必要时,剖检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2 心脏检查:检查心包和心肌表面有无病变和寄生虫。必要时,与纵沟平行切开左心室,检查心瓣膜有无病变。

6.4.3 肝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触检其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横切肝叶及胆管,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

6.4.4

脾脏检查:检查色泽、大小、弹性有无病变。

6.4.5

胃肠检查:剖检胃门淋巴结和肠系膜淋巴结。观察胃、肠浆膜有无病变。必要时,进行剖检。6.5 检疫结果处理

6.5.1 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胴体、内脏、头、蹄等产品,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船)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6.5.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监督货主按GB16548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采用深埋法销毁的,应选择远离居民住所、河流、水源地、畜禽场、道路等高燥地方作为掩埋点,用密闭容器运送,埋入距地面1.5m以下,并做好消毒工作。

6.5.3 宰后检出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恶性传染病,应责令停止屠宰,封锁现场,采取严格防范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

6.5.4 宰后检出疑似炭疽、口蹄疫、猪水泡病等病猪时,应停止屠宰,迅速将病料密封后送化验室检查。

6.5.5宰后检出囊虫、旋毛虫等病猪时,按16548的规定予以处理。

6.5.6宰后仅发现组织、器官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应将病变组织或器官作工业用或销毁:

局部化脓、明显损伤、发炎、充血与出血、肿胀或水肿、病理性肥大或萎缩、钙化或机化灶、寄生虫结节、包囊或其他损害,以及有异常颜色、气味的。7

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和结束时,详细记录、登记生猪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情况,分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和出具的检疫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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