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推荐]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的申请办理,加强对房屋征收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以下称申请人)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且无他处“另有房屋”的情形;
(二)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或者工会组织特困职工建档标准。
申请人根据《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
住宅房屋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房屋。
(二)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另有房屋”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 “另有房屋”,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核查范围为被征收范围之外的地区,包括核查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出地、实际居住地以及其他可能拥有房屋的地区。
第九条
房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另有房屋”的核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查意见,连同有关申请资料交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条
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根据相关单位核查意见,签署是否符合住房困难补助的认定意见。
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申请资料分别提交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市、或县(市)区工会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收到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核查申请后,民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或特困职工建档标准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申请人单位、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签
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拥有住房、家庭困难等相关情况。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二篇:住房困难申请
住房困难申请
尊敬的各级领导:
申请人:李健,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5日,中师文化,于1989年8月参加工作,现是柏果小学教职工。
我原住柏果小学宿舍楼,后因教育体制改革,于202_年10月5日上级要求拆除宿舍,改扩教学楼。我现在没有居住地方,全家人十分困难,特向上级申请集资建房,望给予解决为谢。
附之说明:我本人于202_年10月21日与柏果小学教师敖忠诚签订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在柏果小学教师住宿楼第二栋二楼第一套居住,此房是202_年12月4日学校分给敖忠诚的,并一次性付给敖忠诚转让费20800.00元。住房转让后,又投资装修费约16000.00元,由于学校规划建设,宿舍楼被拆除。但拆除后,我本人投资装修还剩约20平方米没有被占用,黄照荣同志不经我本人同意,私自又占用了我投资的面积和余下的物品大约1500.00元,其困难重重。202_年10月5日,我妻子龙琼娥与盘北选煤厂家属区张红敏达成协议,以每月500元租河西家属区2号楼1单元302室居住,租期为半年,现日期已满,没有居住地方,特申请集资建家。
申请人:李健
202_年3月1日
第三篇:住房困难证明
住房困难证明范文3篇
为住房做一个证明材料,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房困难的证明范文,仅供参考。
住房困难证明范文篇一:个人住房证明
市房改办: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本单位(乡镇、办事处)职工(居民),该同志现住房情况为(无住房、私有住房等)面积为,该住房位于。
本单位(乡镇、办事处)承诺提供的以上情况真实,如因上述情况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乡镇、办事处)地址: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困难证明范文篇二:
公司:
兹有我社区(村)常住居民,身份证号:,在我社区(村)自有住房 处,房屋类型:□平房 □楼房,面积 m2,位于,房屋质量:,产权明晰。
我社区(村委)保证上述填写内容真实。
证明社区/村委(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月 日
住房困难证明范文篇三:
家庭困难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第十七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和事故、灾难费用,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提供基础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提供专项材料
(十四)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 下列证明资料:
1.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专用收据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如遇不可预见事故、灾难的,需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和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方式
转账支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审批后,将资金转至其单位基本账户,无单位的将资金转至其个人储蓄账户;发放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后,将资金直接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内。
咨询电话:66531601
所需材料汇总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4、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同一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篇:杭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2_】4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各区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面积,以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准。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1 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原则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与原规划许可用途不一致的,按照规划许可用途确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未经房管部门同意,直管住宅公房改为非住宅使用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六)市、区人民政府应自签订协议且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2年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其中,将征收范围内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市、区人民政府应自签订协议且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3年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七)房管部门代管房屋被征收的,对代管人予以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代管房屋有承租人的,在承租人签订搬迁承诺书后,承租人可参照现有住房改革政策申请房改价格备案,视作参加购房后可参照私有住宅房屋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未签订搬迁承诺书的,对代管人予以货币补偿的同时,要对代管房屋的承租人给予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计算)的成套房屋予以安置。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代管房屋的承租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租赁关系,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方案2:安置房 2 由征收部门移交公房管理部门)
被征收房屋为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原房屋承租人所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征收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或与被征收人同户籍且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本人根据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凭所属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同户籍人员实际共同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或区、县(市)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上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根据相关政策明确的优先保障程序给予保障。
二、关于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九)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计算)的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另行确定房源。
安置用房中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48平方米内的差额部分按照安置用房的重置价格结算;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该差额部分互不结算差价。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征收当事人在结算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差价后,安置房产权经确权登记后属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无力结算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用房中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房屋面积的产权经确权登记后属被征收人所有;无力结算部分面积产权经确 3 权登记后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征收当事人双方建立租赁关系,对经查实被征收人在本市规划区内另无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以上的公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已参加房改或领取住房补贴的)的,被征收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十)征收住宅房屋,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应增加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安置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结算。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在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房屋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含48平方米建筑面积保底部分)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且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已按照本条款享受48平方米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最低保障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和补贴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十三)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包括不成套房)住宅的,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后,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十四)征收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住宅房屋以及带户发还产权的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按私有住房予以补偿安置。同时,原房屋承租人在签订搬迁承诺书后,可参照现有住房改革政策申请房改价格备案,视作参加房改购房后可参照私有住宅房屋对其予以补偿安置。原承租人未签订搬迁承诺书的,应对其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计算)的房屋予以安置。安置原承租人的房屋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改革制度购房。
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必须是原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时的“换约续租”承租户和带户发还产权时的原宗教包租房产的原承租户。
(十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确定为住宅用途的房屋,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书作出前虽已用于经营的,仍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同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其综合因素,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另行根据住宅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六)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具体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搬迁费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使用临时安置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支付。
5(十七)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自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的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之日起按月计发。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发。
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十八)被征收房屋为私房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临时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中属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住宅房屋以及带户发还产权的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原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所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
三、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十九)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 6 补偿标准,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十)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实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双方对搬迁费用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搬迁。
非住宅房屋中的重型、大型设备,按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一定比例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不可移动设备的报废或无法恢复使用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给予补偿;房屋征收前电力装接容量、用水指标,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需要扩容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搬迁费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支付。
(二十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自被征收人搬离被征收房屋之月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
四、关于征收特殊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二十二)征收范围内经认定视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其居住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不小于48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改革制度购房。
1.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 2.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
3.本市规划区内另无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以上的公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已参加房改或领取住房补贴)的。
(二十三)征收产权属军队所有的房屋,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办理。原承租人的安置办法同本规定。
房屋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及归侨眷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征收公益事业用房及其附属物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货币补偿。
(二十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围墙、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等杂项建筑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十六)迁移建设用地上的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所需迁移费和损耗材料的补充,由房屋征收部门补偿给原所有人自行迁移,若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扩建、改建部分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8(二十七)征收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绿地及其生长物,应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应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事宜。
五、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税收优惠
(二十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无论其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房屋补偿金额的,免征契税。超出房屋补偿金额的部分,统一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二十九)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
六、关于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三十)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三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颁布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规定。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十二)本规定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三十三)本规定所称“承租人”是指通过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物分房途径或1998年之后通过行政部门的公房承租人户名变更、使用权有偿转让审批等合法手续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
第五篇:申请_困难补助申请
困难补助申请
我是XXX镇XX小学的一名教师,男,1952年12月出生,1976年8月担任民师,1990年9月转为公办教师,202_年评为小学高级教师。参加教师队伍30多年来,热爱教育事业,勤勤恳恳,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工作,如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教学任务,教学成果较好,所教的班级参加学区(中小)统考,成绩名列前茅。因而本人也多次获得了田老庄乡 “优秀教师”光荣称号。可是就在202_年8月,得了肺癌,进行了肺癌切除手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两年多,共花治疗费12万多元,不见好转,后一直在家进行修养,医生说,这种病需要长期服药,复查治疗。我的妻子只是个在家务农的农民。没有了经济来源,在治疗期间已向亲戚、朋友借了十几万。我的这场病,对我这个本来就贫困的家庭来说真是雪上加霜。
在202_从田老庄吴家堡子搬迁到了下马关镇南安村,现在我们一家三辈人住在9米大的房子里,一家人就靠本人每月的那点微薄的工资度日。
鉴于此,特书此申请,恳请上级领导考虑给予困难补助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2_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