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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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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6)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和时间。从2005年7月1日起,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

二、调整的水平和办法。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以河南省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2005年为60%,2006年为100%,2007年为70%。其中2005年、2006年的具体调整办法附后,2007年的调整办法在2005年、2006年调整后另行制定。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按统筹范围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中央和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养老保险基金没有结余的市、县,当地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此次调整养老金,对在2004年1月-----2005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需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审批表附后);对符合2005年、2006年调整办法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2.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3.2006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审批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长短和养老金水平确定其增加金额,具体如《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表所示:(单位:元/月)

三、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400元的,再增加20元;增加20元后超过400元的,按400元执行。

四、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费。

附件2:

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0元。

二、在上述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按2元增加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1994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750元的,再增加30元;增加30元后,超过750元的,按750元执行。

四、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 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在以上调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五、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生活费的基础上,再比照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生活费。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4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在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和20元标准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在执行上述调整标准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198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86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2、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和60元。

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3、同时符合上述1、2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职称制度改革前工程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等资格的认定,此次调整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退休前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7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后,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按统筹范围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中央和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9月15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和2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平衡过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截止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同时符合本条上述条件的,按照就高选择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增加。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或30元。

退休前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3、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同时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等资格的认定,此次调整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8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后,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5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一)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和3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1949年10月1日(不含)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平衡过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3、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或30元。

退休前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级技师,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5、同时符合上述1、2、3、4项条件的,分别增加。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有关审批事项

(一)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由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此前已经确认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确认;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并填写《2009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对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再审批,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必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2年调整方案

2012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上调。昨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我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这是我省连续第八次为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1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上调

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为: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含退职人员,但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

根据人社部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央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2 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

具体来说,“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适当倾斜”则是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5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6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8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9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110元;年满90周岁125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摘自《大河报》2012年3月2日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7]5号)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

[2007]37号)的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不同时期参加工作的人员,按本条

(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调整:

1、具有相当于正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3、196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4、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按本条

(一)、(二)款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490元。

四、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

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四条调整标准的80%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六、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七、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承担。对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将给与适当的补助。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

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务于2007年8月底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劳社字〔2008〕1号 2008年1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6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按年龄调整。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4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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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编辑时间: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内劳社字[2009]1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9-1-7 2009-11-26

2009-1-

1社会保障

所有行业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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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现就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年龄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3、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4、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三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1、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1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50元。

2、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5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7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6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1、2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3、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8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680元。

第四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4〕8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资金支持,多渠道促进大学生创业,现将加强大学生创业扶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大学生创业给予资金扶持

(一)逐年加大对大学生的创业扶持。从2014年起,省财政每年从省本级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大学生在河南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无偿项目资金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发展。

(二)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2、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豫创业人员);

3、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4、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5、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四)扶持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发展计划书(包括项目市场机会、管理团队等);

3、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表涉及资格、资质、许可及知识产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由创业孵化园区向所在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汇总表、园区概况、第(四)条所规定的每个扶持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建评审团,进行项目评定,确定扶持金额。对申请扶持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答辩。

(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团意见,确定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具体包括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扶持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资金申请报告,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

创业(开业)补贴主要用于降低大学生开业成本,帮助大学生顺利创办企业。

(一)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人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

(四)申报资料:

1、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4、《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五)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补贴由省属高校汇总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高校毕业生直接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2、审核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请人身份、创业项目等情况。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创业(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并将结果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完善大学生创业培训政策

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要求,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确保完成每年培训大学生6万人次的任务。统筹安排培训时间,每名大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创业需要分阶段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开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但每人每模块只能参加一次,并根据培训内容分模块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实行分账核算。

(二)建立创业扶持项目信用记录制度,申报资料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项目和申报人,列入黑名单。对套取、挪用、挤占创业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创业孵化园区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每年对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大学生开业情况实名统计制度(季后5日内上报),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更多大学生成功创业。2014年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包括电子件及各类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请于10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请于11月底前报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371—69690083 电子信箱:dxsfcx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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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董华玲 吴军辉 韩喜明

附件:

1、《河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2、《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3、《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开业)情况统计表(季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8日

第五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失业〔2005〕4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发布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5〕1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佥标准相应调整为384元/月、320元/月、256元/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384元/月,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二)按照有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补发月份的发放标准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一次性领取时的发放标准计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时按转出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转入后,按转入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其停止领取的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计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统一执行合并计算后的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佥期间,因被判型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按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恢复领取。

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广泛宣传失业保险法规政策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失业调控,理顺冬种筹资渠道,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我省社会大局的稳定。

河南省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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