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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特大洗钱案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6163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4 09:3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特大洗钱案

重庆特大洗钱案牵涉多家银行 审查报告制度失效

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17日,重庆警方向媒体通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打掉一个利用空壳公司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犯罪团伙。此案涉案金额高达560亿元,冻结涉案账户共计912个,冻结资金5.48亿元。

据一位参与此次案件侦破的人士介绍,重庆多家银行涉案。不过该人士并未透露具体涉案银行名单。

记者查询现有公开资料获知,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地下钱庄案。人民银行曾通报,今年上半年,外汇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共破获10起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亿元。

警方的调查将地下钱庄、客户交易的整个脉络一一还原。交易都是通过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平台完成,但遗憾的是,未有银行察觉异常。人民银行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多个文件对洗钱行为进行约束,但在利益冲击下,这些大额、异常支付报告制度在金融机构几近失灵。

目前,警方正在进行案件收尾工作,相关嫌疑人正在司法诉讼过程中。

9000个银行账户

重庆楚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楚和”)一夜出名。重庆楚和注册于2009年6月,资本金50万元,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销售计算机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珠宝、百货、工艺美术品。其最后一次通过年检的时间是2010年。三五个伙计,一年几百万的营业收入,渝州路上这样的小公司成千上万。

事实上,低调的重庆楚和做着“大业务”。

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在商业银行新增贷款投放结构和资产质量专项跟踪审计调查中发现,2010年1月到10月,重庆楚和等19家公司利用其开设的商业银行公营账户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包括重庆楚和在内的19家公司的非法活动共涉及9000余个银行账户,交易金额累计达450亿元人民币,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发现此情况后,重庆市公安局迅速成立“3〃25”专案组,专案组以经侦总队为主体、集合多个专业警种力量,人行重庆营管部也派出金融专家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工作。

随着调查的深入,该团伙的做案脉络逐渐显现。

该团伙利用重庆楚和这样的空壳公司等方式,设立了20余个对公账户及数百个个人账户,同时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业务联系人”。在深圳的业务联系人有7人。与此对应,重庆的业务人员也有7名。

“业务联系人”在接到业务后,随即将“客户”对公账户的资金转入重庆事先注册好的对公账户中,重庆方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或者非法为“客户”兑换外汇出境,并收取交易金额的1‰至3‰作为手续费,从而满足客户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账户和现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汇到境外、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完成整个犯罪过程。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除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调查发现的450亿元涉案资金外,从去年10月到今年5月,又有117亿元异地资金流入重庆楚和等19家公司对公账户中。流入资金涉及100余家单位、个人,分布在广州、北京、大连等多个城市,资金来源涉及珠宝首饰、电子、建筑等行业,涉案金额累计达560亿元。

四类“客户”

5月6日,专案组在重庆、深圳两地分设抓捕行动指挥部,会同广州、深圳两地警方,集结近百名警力,在三地对犯罪团伙实施统一收网行动,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5人。

专案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在重庆和深圳两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扣押作案工具电脑24台、银行卡160余张、网银U盾90余个。

此时,3.〃25专案暂告一段落。随着侦查的深入,地下钱庄与“客户”的具体交易手段也被逐一还原。

据当事人陈述,“客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目的:非法买卖外汇。客户因偿还境外赌债、支付货款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并向境外转出资金;或者因向境外个人或银行借款、走私外汇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从境外转入资金。

比如,浙江一工程项目负责人祁某于2011年1月7日到澳门赌场参与赌博,在两天时间内共计输掉1000万港币。因当场不能偿还赌债,于是写下借条并约定按时将资金打到赌场提供的账号上。

祁某回到国内后,以各种虚假名义向工程开发公司申请款项来偿还赌债,并让工程开发公司将资金汇入事先联系好的地下钱庄账户。

工程开发公司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就同意放款,并将860万元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再由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换成港币转到澳门赌场。祁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罪。

其次是改变贷款用途。企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转移资金,将银行划转至企业账户的贷款转移出来挪作他用。

三是向境外转移资金。企业通过地下钱庄直接将资金转移至香港、澳门等地区,用于买房、炒股。

四是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用于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犯罪活动。

王某准备入股深圳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没有资金,便与上述地产公司负责人温某商量,先将该公司公营账户内的资金130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转到王某的个人账户内。

王某验资完成后再将资金转回该公司的公营账户,从而达到入股的目的。银行的盘算

让人不解的是,多达560亿元的交易几乎完全通过银行的“公转私”业务平台完成,但在审计署的检查前似乎并未被察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等其他资料。

第42条则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40条、第41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换句话说,为了将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私人账户,重庆楚和必须提供大量的材料,以说明资金流向,银行则应该进行适当的审查。

“重庆楚和交易量这么大,银行应该不难发现异常。”当地一位银行人士说。按照规定,银行在发现大额、可疑交易,应当向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上述人士分析,对于银行而言,大量的资金往来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取得一定的结算收入,其次是能获得资金沉淀。在去年以来资金紧张的局面下,银行存款争夺战硝烟四起,几百亿的资金沉淀对银行而言极具吸引力。这也可能是如此异动都未能被发现的根本原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20条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简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的转账,每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既可由付款单位出具单独的付款依据,也可由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但付款单位须对该款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只能将确属个人的合法收入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同时,为防止付款单位利用该规定从事套取现金、逃税、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通知》规定:对于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如属于反洗钱制度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应按反洗钱的有关规定报告。

执行简化手续的时候要根据对各户掌握情况慎重确定采用何种手续,防范风险。

第二篇:重庆首例金融诈骗洗钱案提起公诉

重庆首例金融诈骗洗钱案提起公诉

(2010-10-21 21:50:51)

转载

人民网重庆视窗10月21日电 彭国威报道:近日,重庆检察机关以涉嫌洗钱罪对一起巨额金融诈骗洗钱案提起公诉,这是重庆市首例以金融诈骗犯罪为上游犯罪起诉的洗钱案。

2009年某日,重庆市A公司财务人员到某银行领取账户存款利息单据,发现该公司账户中的2000万元存款仅余9000余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察,此案为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犯罪团伙连续实施的5起金融票据诈骗案之一。截至案发,该团伙已累计诈骗5家公司,诈骗金额高达6400万元。

作案中,诈骗分子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企业到银行开户存款,同时串通银行工作人员截留开户资料复印件并伪刻印章开立虚假账户,再冒用企业支票将资金划入虚假账户后迅速转走占为己有,之后再采取诈骗下一家公司“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高息和归还本金维持诈骗过程。其中,涉案人员王五(化名),因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账户并多次协助资金转移,以达到清洗诈骗犯罪所得的目的,被追溯为洗钱犯罪。

据了解,今年以来,重庆以洗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已有4例,其中,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构交易犯罪、虚设股权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判例均为全国之首。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负责人介绍,这些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洗钱方式呈现多样化。利用多个银行卡或银行账户转移犯罪资金洗钱;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和投资收益性保险产品洗钱;通过黑社会放高利贷洗钱;用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洗钱;通过虚构交易或虚设股权转移财产并掩盖犯罪收益;以投资分红方式掩饰、隐瞒受贿资金。

二是洗钱渠道主要以金融机构为主。从已查处和已宣判的洗钱犯罪情况看,借道金融机构洗钱仍然是洗钱犯罪分子采取的主要方式,因此,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依然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

三是利用他人账户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洗钱。由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化以及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监测日益严密,使得犯罪分子已不敢轻易使用本人账户及关联账户进行交易。为掩饰隐瞒犯罪真相,犯罪分子在资金交易或财产登记时,通常都是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实名开户、交易或登记。

四是洗钱犯罪呈现专业分工协作化趋势。从已侦破案件看,出现了专门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通过互联网贩卖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

第三篇:洗钱

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洗干净,其由英文moneylaundering一词直译而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后来,在二十世纪初,美国芝加哥有一个以阿里.卡彭、约.多利奥和勒基.努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中所使用的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取不法利益。其中他们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名义上是为顾客洗衣物赚钱,实际上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的财产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抹去了黑色收入的来源,使其团伙的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洗钱因此延伸为一些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而这被称之为洗钱犯罪。洗钱犯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

洗钱犯罪是一个新型的国际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它是有一定的特殊性质。首先,洗钱犯罪以其他犯罪活动尤其是国际有组织犯罪为前提,洗钱的犯罪对象是这些犯罪活动所产生的犯罪收益,洗钱的目的就在于隐匿犯罪收益;其次,洗钱犯罪往往需要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纽带或者直接利用金融机构为犯罪活动提供屏障和便利;再次,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专业性;最后,绝大多数洗钱犯罪有明显的跨国性,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跨国性。

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洗钱犯罪的各种手段。

在讲洗钱手段前,我们必须先分析洗钱必经的几个过程。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主要是将来自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在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蔽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性质,例如通过空壳公司的账户,通过使用平衡贷款体制,通过资金在不同国家银行间的迂回移动,给犯罪收益披上伪装的外衣,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融合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的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

国际上,洗钱犯罪在20世纪中期发展猖獗。这个时期的洗钱犯罪分子,为了隐匿其不法收入,实施的手段是多种多样,而这些手段在洗钱犯罪中成了最常见和经典的手段。比如(1)利用“鱼目混珠”洗钱。该方法是指洗钱者将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混杂在一起,从而掩盖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前文关于洗钱起源的故事中,阿里.卡彭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务总管就是利用这种方法洗钱的。这种方法是最原始最传统的洗钱方法,也是被采纳最多的,至今仍由一些犯罪分子采用此种方法。他们通过开办饭店、旅馆、商场、超市等收取现金较多的商业企业,将其他的犯罪收益巧妙混入合法企业的现金收入中。比如在1984年的“意大利馅饼贩毒案”中,贩毒分子就是以出售意大利馅饼的商店为掩护,在美国的许多地方建立了犯罪据点,以馅饼配料的订单作为毒品交易的暗号,做了数百万美元的海洛因买卖。作为一名经营糕点的人员,他在银行存入大量的现金,并未引起执法部门的注意,于是数百万美元从美国转移到瑞士和意大利,以支付过去和将来的运送海洛因的费用,并在那里投资于合法和非法的企业。

(2)利用货币走私洗钱。这也是一种很传统和普通的方法。货币走私的方法是指洗钱者直接将现金秘密运至国外,然后将现金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常见于洗钱的起始阶段即放置阶段。在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今天,携带巨额现金出境,似乎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而且被发现的危险也比较大,但是一方面由于现金仍然是犯罪收益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方法一旦成功,就可以彻底切断走私货币的非法来源,因而不少犯罪分子宁愿选择这种洗钱方法,特别是拥有某些特权的犯罪分子。认为货币走私的洗钱方法已经过时的说法是不大准确的,犯罪分子仍会继续携带大量货币出境,并将其存入国外的金融机构,只不过不停地变换手法罢了。例如,我国内地与港、澳的犯罪分子就利用三地毗邻的优势,经常通过走私货币进行洗钱。犯罪分子走私货币的工具往往是飞机、轮船或车辆;货币可以藏匿在行李中、人身上或运输工具的某一隐蔽部位,或与其他资金混藏在运钞车中,或混杂在出口商品中,或装在集装箱内。例如1988年5月,美国迈阿密机场海关检查人员发现了近3000万美元的贩毒收入,这些钱被分藏在各个地方——行李中,电视机里,除臭剂罐头里,甚至在网球里也藏着钱。为了携带方便,有时需要把犯罪收益中的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一种常用的手段就是把现金带到赌场,换成筹码,赌一会儿后再把筹码换成大面额钞票。还有个例子是说在大西洋城的一个赌场,有个洗钱者带了1,187,450美元的小额钞票,体积5.75立方英尺,重280磅。在赌场输掉30 多万美元之后,他提取了100美元票面的剩余80万美元。这样一来,这些钱的体积仅为0.33 立方英尺,重量仅为16磅。

(3)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可以购买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 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不动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私下再以现金的方式向销 售商支付不足部分,然后再按不动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 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以上三种方式都是最初程序最简单的洗钱手段。后来在1915年信用卡出现并逐渐被用作跨国贸易的支付工具时,利用信用卡洗钱也成了一种常用的方法。在发达国家,信用卡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手段。在使用信用卡购物时,持卡人在选购好商品 以后,把信用卡交给商家,商家拿出压卡机压卡,制作出签购单。持卡人审查签购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就在签购单上签字。商家凭签购单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要求付款。发卡银行 向商家付款,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再根据业务的规则,向持卡人发出付款通知书,由持卡人向银行付清款项。特别是在自动支付系统允许持卡人直接交易和网上交易的情况下,跨国洗钱 行为将不可避免。和信用卡支付相类似的电话支付形式,也可能被用于洗钱。

20世纪6、70年代,因为各国都规定了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资金报告制度,犯罪分子又想到利用“smurfs”洗钱。通过银行洗钱是最常用的一种洗钱方法。在这种基本的方法中,洗钱者将现金带至银行,经过一系列的交易,既可以将小额钞票换成大额钞票以利携带,也可以将现金兑换成国库券、银行汇票、信用证、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国家都规定了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比如美国《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应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不过银行间的资金转移无须报告。因此对于数额巨大的犯罪收益,洗钱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既能把钱顺利存入银行而又无须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情况,于是“smurfs”便应运而生了。在这种洗钱方式中,被称为smurf的人,专门奔走于各银行之间,进行交易额低于需要报告的水平的现金交易(比如在美国,1998年之前应低于1万美元,而且由于银行的出纳员对刚好低于1万美元标准的的现金交易较为警惕,洗钱者存款的数额不得不有所下降,一般在7000美元左右,甚至5000美元;不过,后来美国又再度要求凡高于3000美元的交易都要报告,目的就是把钱变成便于管理和交易的形式,购买不写收款人姓名的银行本票。然后smurfs把银行本票交给另外一个中间人。中间人接到银行本票后,再将其存入洗钱者在国内的帐户或将银行本票带到那些被称为“税收天堂”的国家,存进洗钱者在该国银行的帐户。整个过程所示 :洗钱者将现金提供给smurfs → smurfs购买金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银行本票 → smurfs将银行本票交给中间人 → 中间人将银行本票存入洗钱者在国内银行或者国外银行的帐户 → 利用“smurfs”,洗钱者将非法收益存入银行,并绕过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现金交易的要求。

除了“smurfs”方法,犯罪分子利用双重发票洗钱。利用双重发票洗钱是另外一种常用的隐瞒非法金钱收益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公司故意以抬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比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只有80万美元,却以100万 美元的价格成交。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0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入帐时以实 际价值80万美元的发票入帐,二者之间的差价就由非法金钱收益构成,由子公司存入国外的 特定帐户中。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方法也可以倒过来用,就是公司故意按低价出售货物,子公司以实际价值付款,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公司存入本公司的秘密国外银行帐户。通过合法的贸易,掩盖了非法金钱收益的真正来源。

还有一种最难发现的洗钱方法——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财大气粗的犯罪集团利用手中控制的巨额资金,收购本国或外国的金融机构,然后通过收购的金融机构洗钱。通过控制整个金融机构,洗钱者可以不再局限于掩饰犯罪收益这一直接目的。他们有效地参与本地银行系统并使之转而为其利用。此类运作可以使洗钱者操纵代理银行业务关系,办理隔夜存款,发放国外贷款,也可以利用业务优势,办理更多免予现金交易报告的存款。这种与金融要素相结合的洗钱模式,使洗钱犯罪发展成为一种更加独立的犯罪行为。

再有一种就是80年代中借着各国的经济危机利用外汇交易所洗钱。利用外汇交易所或经纪行,洗钱者也可以实现犯罪收益的转移。外汇交易所通常建设得如同商店前台,可以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对于外汇交易所存入银行的大笔现金,银行通常不过问现金的来源。在外汇交易所洗钱,洗钱者可以避免使用传统的银行机构,因此避免了因现金交易报告而产生的风险。1982年墨西哥金融危机时,散布于美国与墨西哥边境一带的外汇交易所提供了一条洗钱的途径。当时墨西哥实行银行国有化,美元存款被冻结,比索贬值,大量比索涌入美国的外汇交易所以求换成美元。据美国海关估计,每年向当局申报的通过交易中心处理的钱就有10亿美元,而未经申报秘密转移的钱也在10亿美元以上。

最后一种常见的是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空壳公司的应用非常广泛,上述洗钱方法中,很多都可以利用空壳公司作为一种中介或工具进行洗钱。例如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洗钱的“空头 商店”,进行大宗的空头贸易,或者转帐,把毒品收入以“贸易”的名义存入该店的银行帐户,再通知银行通过电子系统汇入纽约的大银行,再汇入巴拿马或瑞士;或以商店的名义直接将小额的毒品美元汇兑到国外的银行集中。

通过以上几种洗钱手段,我们能够发现在短短的一个世纪里,犯罪分子为了隐匿不法财产,从自己发现洗钱的几种手段,到后来为与政府的各种反洗钱的政策相斗争,发明了政策漏洞下的洗钱手段。上面介绍的几种洗钱方法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洗钱犯罪手段也呈现出与传统的洗钱方式有所不同的新特点:洗钱的手段更加多样,技巧更为复杂,更多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将黑钱洗白。其中,使用最广泛最流行的就是利用因特网。在新世纪,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资源丰富发达,互联网的流行,网络洗钱逐渐成为最主要的洗钱手段。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与传统意义上的洗钱相比,网络洗钱更为隐蔽、全球化程度更高、成本更低廉。洗钱者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在世界上任何地点通过因特网开立帐户或者在不同的帐户之间进行转帐,这类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完成。尽管这种形式方便了客户,提高了效率,但是也很难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地点,使反洗钱的难度大大增加。可以预见,在完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监管之前,因特网对洗钱者的吸引力是巨大的。

其次就是利用信托方式洗钱。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 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讲,信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指明受益人。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 融活动有关。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洗钱犯罪越来越猖獗,各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越来越多,这使洗钱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规避反洗钱措施,洗钱者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对于大多数并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洗钱者而言,要想增加洗钱活动的复杂性,他们必须求助于法律专家、会计师、金融顾问以及其他专门职业者,尤其是律师和会计师。上述人员提供的下列服务或帮助,对洗钱都是非常有用的:(1)帮助洗钱者创制法人工具或其他复杂的法律协议(如信托),以模糊犯罪收益和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2)可以代为购买或出售财产,这种财产转移在培植阶段可能是掩盖犯罪收益来源的财产转移,在融合阶段则可能是洗后财产的最终投资;(3)可以完成相关的金融交易,以委托 人的名义实施各种金融操作,如存取现金、撤消帐户、签发支票、购买和出售股票等;(4)提供有关金融和税收方面的建议,帮助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纳税数额或逃避将来的纳税义务 ;(5)帮助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为此,洗钱者不惜以重金聘用律师、会计师、金融专家、银行高级职员等,从事洗钱活动。例如,纽约警方1994年破获的毒资为1亿美元的“ 洗钱大案”,被捕的12名参与者中有两人是瑞士的银行家。洗钱者不仅依赖各种专门职业者在上述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利用他们和他们的地 位减少外界对其犯罪活动的怀疑。比如一名律师代表委托人进行金融交易或向金融机构介绍自己的委托人,在交易者眼中可信性会比较高,因为人们一般认为律师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

除了我们所熟悉的毒贩、黑社会的洗钱手段,国际上还有种特殊的洗钱方式——贪官的方式。

(1)一家两制方式,利用皮包公司来洗钱。有些腐败官员,为将“黑钱”洗白,就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老婆孩子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或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

(2)通过股金红利来洗钱。有些金融、国有企业领导人,借企业改制之机,将国家财产“私人股份”化,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3)跨国洗钱。即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关系,设法把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转存赃款并“洗白”。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利与金钱相互依存、理应外合的洗钱链,最终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循环侵占。

在短短的100多年里,世界科技在日新月异的变化着,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强,政府的反洗钱手段也因此更多。可是两相较量,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是永远也不会终止,或许未来几年,他们又有了一些我们想象不到的把“钱从黑变白”的手段。

第四篇: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各种违法所得及附带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等,这些活动通常被称为“洗钱”。洗钱活动的手段: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同时,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会出现真空,从而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罪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卫星天线在顷刻之间指挥巨额资金周转。

面对国际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足,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加快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筑起反洗钱大堤。首先,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加强合作。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并借鉴中国银行经验,对雇员进行培训,帮助其识别各种洗钱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钱警觉和技能。此外,还特别强调对贷款、结算、信用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由于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应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同时规范票据市场,以方便客户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从而提高银行控制个人和企业大额交易的能力。

第四,时机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制法规体系。在无《反洗钱法》的背景下,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反洗钱活动日益全球化的特点,国际反洗钱领域规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

第五篇:◆什么是洗钱

◆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洗钱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洗钱活动不仅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助长新犯罪的滋生,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腐蚀公众道德,影响国家声誉。

◆什么是洗钱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为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进行惩处。

◆为什么金融机构要承担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利用的主要渠道。世界各国都将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重要主体。因此,我国《反洗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

◆我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于反洗钱,个人客户应该特别注意哪些行动要点?

1、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有关业务时,应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 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配合金融机构依法留存复印件;

· 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如姓名、职业、联系方式等;

· 配合金融机构核查确认身份信息;

· 如实说明资金的来源、性质、用途等。

2、客户应注意采取措施保护自己,远离洗钱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存折、密码等;

·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办理收付款,更不要替他人提现;

· 不要替他人携带现金、有价证券出入境;

· 不要为陌生人或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 不要使用非法金融服务(例如地下钱庄),更不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我发现了洗钱活动,该向哪里举报?

我国《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您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洗钱活动:

举报电话:010-88092000;传真电话:010-88091999 邮编:100140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24信箱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举报电子邮箱地址:fiureport@pbc.gov.cn 举报网址:

2、什么行为构成洗钱罪?

答: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3、典型的洗钱行为的基本流程?

答:通常来讲,典型的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

(1)处置阶段,亦称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利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以及股票、保险单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有的也将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汇款体系转移到外国。

(2)离析阶段,也叫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将犯罪所得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使得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难以分辨。

(3)融合阶段,又叫归并阶段、整合阶段,即将分散的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饰,在犯罪所得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够自由的享用这些非法收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经常交叉重叠,难以截然分开。

4、洗钱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要依法采取各项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5、洗钱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为了达到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不法分子常利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主体,利用进出口贸易,利用互联网,利用拍卖行、珠宝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现金走私,通过投资等渠道进行洗钱。

6、为什么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可以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何时颁布?

答: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9、还有其它部门参与反洗钱工作吗?

答:参与反洗钱管理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履行有关反洗钱职责,如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在国家层面,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还组成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10、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11、哪些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义务?

答:《反洗钱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12、《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6)其它义务,如保密义务,及时报送反洗钱报表等。

13、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不会。

《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14、客户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答: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办理或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15、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金融机构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答: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

16、金融机构除核对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哪些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答:金融机构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

17、哪些交易属于大额交易?

答: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18、什么是可疑交易?

答: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及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支付交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的可疑交易标准有18项,证券期货业、基金管理业的可疑交易标准有13项,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有17项。证券期货业、基金管理业可能面对的可疑交易主要包括:

(1)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3)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6)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7)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8)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9)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10)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11)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12)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13)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19、金融机构发现的哪些可疑交易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

答:金融机构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及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中发现的可疑交易,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报告。

20、防范洗钱活动对公民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公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说明资金来源、用途等。

公民应注意自我保护措施。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

公民应积极参与反洗钱的举报和宣传教育活动。

21、刑法中反洗钱的内容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6年)确立了洗钱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行政法律法规中反洗钱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正)、《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是金融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好反洗钱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采取“双罚制”原则,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情节及后果不同,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对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重庆特大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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