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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0-61307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2 15:31: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工作调离延边州并户口迁出延边州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即《国务院重大疾病目录》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所列疾病)或享受低保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享受低保的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包括: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不可预见事件造成本人严重人身伤害,达到一级或二级伤残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

(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在州内购买商品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书和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地税代开发票),提取金额不超过未交购房款金额,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开发商账户。属于产权置换购房的应提交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预付款交款收据和所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加盖产权部门印鉴),提取金额不超过未交房屋差价款金额,提取的公积金转入拆迁公司账户。(自发票开具日或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提取)

(二)在吉林省内购买二手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契税完税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不超过计税总额。(自交纳税费之日起至提取之日半年内可办理提取)

(三)在吉林省内异地购买商品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发票。(从确权之日起一年内,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购买房改售房提取的,应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房改售房申请审批表》。

(五)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提取的,应提交各县(市)房改办审批的《集资建房审批表》以及《集资建房协议书》和交房款收据。不办理《集资建房审批表》的县(市),须提交县(市)计划部门的计划批复文件及参加集资建房人员名单(自集资建房审批表审批之日起至提取之日一年内可办理提取),并由集资建房单位派专人统一办理,并将提取金额转入集资单位基本户。如夫妻双方一方集资建房另一方也需要提取的由提取人本人同时办理。

(六)在州内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交规划、土地等部门批件以及与工程队签订的建房合同书、预算书、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自签订建房合同书之日起至提取之日一年内可办理提取)

第六条

偿还州内商业银行购房抵押贷款或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的,应提交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并将提取金额(半年还款额)转入还款账户。

第七条

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在办理提取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能超过尚未还清的贷款本金。参与还款人也提取缴存余额偿还本金的须同时办理。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正常还款三个月以上,且提取人所在缴存单位无欠缴。

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提取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提交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同时提交离退休证和离退休审批表。

第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交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

工作调离延边州且户口迁出延边州提取的,应提交调令及公安部门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或外地户口,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省外户口在延边州内缴存的,与单位终止关系时提供与单位终止关系证明和省外户口,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省内州外户口在延边州内缴存的,与单位终止关系后在州外再就业的,提供再就业证明,省内州外户口,提取金额转入当地公积金

管理中心;与单位终止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的,提取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交外国政府出具的外国国籍证明或中国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合同、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工资证明、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的发票。房租与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暂定为15%。

第十三条

职工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因病或意外死亡,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原缴存单位指定经办人向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死亡证明、指定经办人证明、单位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及因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同意将提取金额转入本单位账户。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提取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直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并领取;提取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继承人提交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领取。

第十四条

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提取的,应提交州级或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县(市)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报销单》、经县(市)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认可的《大额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或低保证,提取金额为医疗自付部分金额。

第十五条

享受低保职工遇到突发事件提取的,应提交医疗付费专用收据、低保证、伤残证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经办人是本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经办人是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应提交申请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及经办人员身份证。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以上所需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的,任何单位、职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本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为职工填写《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第十九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所需材料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按程序进行审批后将所有材料返还各管理部。

第二十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领回提取材料原件,并将复印件留存在管理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持经批准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到财会办理支款凭证。

第二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提取职工持经批准的《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支款凭证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行支款。

第二十三条

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还款的职工办理提取,需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方能按照其他理由办理提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退职、离职、买断、开除的不满足本规定第二条中所列提取条件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管理部对该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入暂存部进行专户管理并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后,2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管理部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提取材料,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情节严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目录

商品房..............................2一、二、三、四、提取首付........................2 提取一次性付款..........................2 提取还贷........................2 提前还贷........................2二手房..............................3五、六、七、八、提取首付........................3 提取一次性付款..........................3 提取还贷........................3 拆迁房............................3租房提取...........................3九、十、城镇户口租房提取......................3 农村户口租房.......................4离退休提取..............................4

死亡或宣布死亡.............................4

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

出国定居:..............................5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5

注意事项:..............................5

注:住房消费提供资料需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凭结婚证可提取(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任一项上有配偶名字)

2、身份证原件(集体件可以不用提供原件)

3、联名卡原件(集体件只需提供复印件)

4、申请书

5、六城区以外的房屋需本人填写调查信息

商品房

一、提取首付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首付收据

3、房屋备案表(无房屋备案表需)

提取金额:房屋备案时间上月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

二、提取一次性付款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房屋备案表

3、一次性付款收据(发票)

提取金额:房屋备案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付款金额。

三、提取还贷

资料:

1、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贷款合同

3、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公章、ATM机上打印的凭条无效,因为上面没有完整的银行账号,也没有还款姓名,也没有账户金额作为还贷字样,以下简称还款明细)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

四、提前还贷

资料: 提前还贷则为提取还贷+提前还贷两部分组成,提供还贷资料,同时提供提前还贷金额、凭证。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与提前还贷金额之和。

二手房

五、提取首付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首付款

六、提取一次性付款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款

七、提取还贷

正常还贷: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5、还款明细:

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交易时间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款

提前还贷

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收据

3、过户手续费

4、贷款合同

5、还款明细

6、提前还贷金额及凭证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距离上次提取之后至今的还贷金额(第一次提取还贷的是不超过已还贷金额)与提前还贷金额之和。

八、拆迁房

资料: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公房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3、购房款发票收据

提取金额:提取上月个人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款

租房提取

九、城镇户口租房提取

条件:

1、成都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住房

2、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由住房或还房贷

3、月租金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基数20%以上4租房时间为一年以上

资料:

1、《成都市住房租赁备案凭证》

2、租房完税凭证(纳税金额为房租4%)

3、承租房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或者备案表)

4、婚姻情况证明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已付租金金额且不超过1万元

注:合租按合同中规定比例提取

十、农村户口租房

资料:

1、户口本原件(09年前的户口本需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

2、居住证

3、社区证明

4、租房协议

5、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已付租金金额且不超过1万元

离退休提取

资料:

1、离、退休证或退休证明

2、身份证原件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死亡或宣布死亡

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资料:

1、死亡或被宣布死亡证明

2、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院出具)

3、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死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资料:

1、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出国定居:

资料:

1、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举出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待办)

提取金额: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资料:当年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金额取证》

提取金额:提取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余额

注意事项:

1、办理联名卡的必须提供联名卡为收款账号

2、没有联名卡的需提供本人名字开户的账号,收款银行格式为:xx市xx银

行xx支行

3、签订委托提取需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上所有人持身份证原件到

公积金中心四楼签订。

4、委托提取是员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每年固定时间段公积金中心自

动划账至员工联名卡。如果没有到账,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9楼查询

5、托管户提取需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到

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窗口提取

6、单位集体提取需两人以上

7、租房提取请员工本人带上租房资料(即除成都市住房租赁备案凭证、租房

完税凭证以外的其他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中心审核符合提取的再现场完税、备案

8、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当前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充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办发1999)的规定,本着方便省直职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再填写《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在中心的印鉴,然后到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提取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审核材料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湖北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2)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建设部门统一规范的商品房备案合同,未付清房款的,提供首期付款正规发票,开发商的房款帐号,所提取的必须进入开发商的房款帐户;已全额付清房款的,须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以两证时间为准三年以内),凭商品房购买备案合同、全额付款发票、两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购买外地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供外地商品房备案合同、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提供施工的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提供大修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费用表。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的合同,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证书、土地证以及契税发票。

(6)参加集资建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规划、批复及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提供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和集资收据;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款帐号。

(7)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须提供正式转让协议、过户手续费发票、公房租约。

(二)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本息的(只限公积金贷款部分):首次提取必须贷款满一年以上。

(1)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还款存折;

(2)一次性偿还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到贷款银行填写《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批表》。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四)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证、厅局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或者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及护照。

(七)职工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同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党政机关、中央单位工作人员调离武汉市工作的:提供调令和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

(九)非本市户口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籍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

(十)职工在职期间应征入伍、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或博士)、辞职读书的:提供应征入伍、入学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十一)进入封存帐户享受城市低保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

(1)2005年以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封存两年以上不能正常缴存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单位人事部门证明。2005年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含买断工龄)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鄂办发2001]必须转移到中心封存专户集中封存。

(2)中心集中封存已满两年的: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集中封存不满两年的且已纳入“低保”的下岗职工:提供资金中心出具的《湖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民政(厅)局核发的低保证明,提取配偶公积金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提取金额的确定

一、符合第(一)、(二)、(三)条条件的,提取不超过应付总房款和房租的余额(保留帐户1元)

二、符合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条件的,提取帐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的第2年起,一年可办理提取1次(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款额度)

四、购买自住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未付清购房款的,房款打到开发商帐户。已付清了购房款的,以两证(房产证、土地证上时间为准)3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再次购买新的住房3年内还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购买住房用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只能用作还公积金贷款,购单位房改房的,标准价和成本价可办理支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因再次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购房或偿还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公积金,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等住房公积金。

划款方式

一、省直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不直接办理现金兑付。

二、提取购房的,直接转到单位售房帐户、房改房款专户、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帐户、二手房提取人所在单位帐户。

三、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还款帐户或个人贷款帐户。

四、提取封存帐户内余额并销户的,划转到个人银行帐户。

五、其他提取的,划转到单位帐户。

附则

一、本办法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之日起,以前的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第四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会计,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 O%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末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职工本人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l 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 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入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离(退)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职工出境定居,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 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 原件或同住户白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 O%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 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 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职工租住私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 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同住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 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 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公益受遗赠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提供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 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该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证日期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租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l O%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 收入1 O%的部分。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和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的,职工本人可提取病历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卢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第(五)、第(六)、第(十一)项 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十元的整数倍计算确定。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在一个会计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一人到受托银行妁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经办入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2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防止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的缴存情况及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视情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职

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代领人除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经鉴证的委托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金额、账户余额支付顺序及取款方式

(一)提取的金额:

⒈符合销户提取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

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额到百元止且不超过用于所需住房消费总额。

⒊职工及其配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还款期内按年(月)偿还贷款提取,不超过上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⒋支付房租的,支付金额按规定使用面积应支付的房租总额减家庭工资收入25%计算,当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正常租赁价格时,管理中心可重新核定。

(二)账户余额支付顺序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当年缴存的一般住房公积金;历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历年结转的一般住房公积金。

(三)取款方式按以下情况分别为:

⒈按月提取还贷的,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

⒉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贷款银行的还贷账户内; ⒊符合第一条第㈠款提取条件及购建住房、一年一次提取还贷、大修理住房、支付房租的,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提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直接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提取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还应视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提取。提供离休、退休批文或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三)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

(四)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护照;

(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口簿);

(六)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原籍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材料;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和合法领取人身份证;

(八)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⒈购买商品房(购房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⒉购买商品房(购房人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⒊购买二手房,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⒋拆迁安置购建房,提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或拆迁异地安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期房)。

(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⒈在城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工程概预算;

⒉在乡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表)、工程概预算;

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首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

(十)大修理自住住房提取。提供需修缮房屋所有权证、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房屋结构、损坏程度、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等内容)、工程预算,砖混、框架结构的住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鉴定报告。

(十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⒈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同意一次性提前还贷凭证;

⒉一年一次提取还贷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的上一年已偿还贷款明细记录;

⒊按月提取还贷的,提供借款人还款存款户存折(卡),借款人配偶提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二)支付房租提取。提供申请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家庭成员的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的收入证明、支付房租收据(有税务监制章)、出租房户银行账户(存折)、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十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本条第(一)、(三)款提供提取证明。

(十四)职工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相关材料及职工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法律责任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负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原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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