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无锡国资委制定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
为加强对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近日,无锡市国资委按照制度强化监管、程序规范行为的工作思路,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对外派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工作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以服务促监督,帮助监管企业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董监事工作的优质高效。一是建立工作台帐制度。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二是执行工作报告制度。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工作报告。三是实行工作考核制度。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派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报告。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2007-12-29 17:3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29 执行日期:2007-12-29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
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经理层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
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及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
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台帐制度
第六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帐是外派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工作台帐应包括如
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针对经营、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
(四)财务检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紧急报告。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专项紧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
告。
第十条 外派董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等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前景分析和经营管理过程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措施;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外派监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管理检查情况;
(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记录,并对其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内控制度的合理性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财务总监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
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作出书面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报告,5天内再向市国资委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将工作情况和相关报告提交无锡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监事管理中心”),董监事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对工作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将外派人员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意
见进行及时反馈,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
派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建议报告。
(一)外派人员的工作台帐、工作报告内容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台帐,并督促外派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健全和完善工作台帐,不断提高台
帐质量。
(二)董监事管理中心加强对外派人员工作报告的披露内容、报送程序、报送期限等的跟踪管理。外派人员对于工作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应及时向董监事管理中心反映、沟通,并按照董监事管理中心的意见行使职权;对于同一事项(数据),报告中有不同反映的,根据董监事管理中心的要求实施进一步调查核实,达成共识。
(三)外派人员应按时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外派人员中的专职人员除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必须常驻企业,履行日
常监督职能。
(四)外派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董监事管理中心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向市国资委提出处理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渎职报
告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包括亲属关系回避和直接利益关系回避。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串通委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外派人员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或董监管理中心报
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义务向外派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外派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无故拖延、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外派人员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
第二篇: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
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1.对原所在企业经营不善、持续亏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2.近三年任期和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3.与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存在《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人员。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委派或推荐。
第八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可以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公司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以及公司外派财务总监兼任。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
向所属全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党委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所属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党委会研究决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被委派的董事、监事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政治工作部根据公司党委会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文件。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任职程序。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按派驻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
向所属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根据公司出资额度不同,董事会授权按下列程序提名候选人:
1.对向公司出资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长批准;
2.对向公司出资额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委派、提名、推荐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依据《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随意罢免其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程序变更外派董事监事,并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文件。
1.外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董事监事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因外派董事监事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相关处理意见由董事长批准;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委派、提名、推荐、聘请新的外派董事监事;
6.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1.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4.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5.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处及公司办公室进行报告;
6.派驻企业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在接到通知和相关书面议案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和请示,并按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得越权表决;
7.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8.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9.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10.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11.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其所在全资、控股企业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2.《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派驻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和公司认为应当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企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的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外派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不得到派驻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9.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及知情但未表示异议的外派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财务部、生产安全环保部,制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经营考核目标,并在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事监事者,须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
提交其上一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企业上一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派驻企业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外派董事监事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公司政治工作部协同董事会秘书处、人力资源部、纪委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实行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廉洁自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考核程序: 1.按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述职报告;
2.派驻企业董事会对董事、监事的评价意见;
3.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意见; 4.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及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非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考核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批评、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警告、出具警示函;
4.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予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3、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本公司经理层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向累计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委派董事并出任董事长、委派监事并出任监事会主席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的主要领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需增加委派董事、监事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出任。
2、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万以上1000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向累计投资额3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委派董事时,原则上应委派公司主管部门领导。
第八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综合事务部提供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信息,经分管领导初审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后委派。
第九条 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但仍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确定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人员后,由综合事务部代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湖南神斧投资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签发委派文件,并向派驻企业委派或推荐。第十一条 在同一派驻企业派出人员两人以上的,由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派驻企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业绩有重大影响的,派出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专业财务人员。
第十二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驻企业出具要求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
3、外派人员到退休或内退年龄;
4、本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变更外派人员的程序如下: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外派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不能继续任职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在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外派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外派人员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在履行职务时,多次违反公司的批示、决议精神,给本公司在派驻企业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5、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派驻企业和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忠实地执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涉及派驻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合理利益;
(三)按派驻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四)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五)认真阅读派驻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报告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综合事务部进行报告;
(六)派驻企业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在接到通知和相关书面议案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报告和请示,并按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得越权表决;
(七)派驻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综合事务部备案;
(八)派驻企业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综合事务部备案;
(九)督促派驻的参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要求外派人员对其所任职公司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公司的检查、调查;
(十一)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其所在全资、控股企业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企业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有资格出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外派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行使派驻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三)有权对派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四)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企业的投资、聘免派驻企业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五)行使总经理办公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董事会或派驻企业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企业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企业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企业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企业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外派人员卸任后,未经批准不得到派驻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九)派驻企业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及知情但未表示异议的外派监事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综合事务部及财务部,负责督促派驻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综合事务部,制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经营考核目标,并在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应当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驻企业进行审计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外派董事、监事者,须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0 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其上一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派驻企业上一的经营状况、出席派驻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派驻企业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派驻企业经营业绩以及外派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对派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董事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考核和任期考核。公司风险控制与监管部、综合事务部负责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对外派人员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权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对外派人员实行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发挥作用以及取得绩效等情况;
2、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的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
3、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4、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事务部、风险控制与监管部负责外派人员的考核,考核程序为:
1、本人按本制度的规定拟写述职报告,并向执行委员会会议述职;
2、查阅派驻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3、征求派驻企业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的意见;
4、征求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
5、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非公司高管人员出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者的考核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
第二十六条外派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警告、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等情况记入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通过合法程序将责任者给予劝辞、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行政法规、规章发生矛盾时,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第三条 适用事项
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第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
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
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
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
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
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拟订外派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或外派董事/监事拟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理;
3、考核期满,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考核和企业管理部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董事/监事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董事/监事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根据部室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程序与任期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基本任职资格: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公司法人治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实勤勉,依法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独立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拟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本人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推荐与任职
外派董事/监事推荐人选由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与考察,征求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意见后,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建议提名人选;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名,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
集团公司推荐的外派董事/监事按照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享有任职公司董事/监事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任期制。外派董事/监事任期与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任职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在任期内,外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切实履行其职责,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同时在不超出3家被投资企业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集团公司对任职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参与制定任职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三)指导和监督任职公司经营层实施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投资方案和其他重要管理决议;
(四)参与制定任职公司组织结构方案;
(五)代表集团公司提出任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
(六)对任职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和表决;
(七)参与制定任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检查任职公司财务,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任职公司的财务现状;
(九)监督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合法合规,当任职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包括:
(一)获知任职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二)获知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
(三)列席集团公司有关其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
(四)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五)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
(七)提出任职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
(八)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体现相应的义务。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义务包括:
(一)遵守集团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董事/监事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董事/监事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集团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泄露集团公司秘密;
(四)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要慎审行使表决权,不得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五)不得同所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影响任职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
(七)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八)督促任职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
(九)集团公司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本人意见及其理由;弃权,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该按照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准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如果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集团公司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代为投票,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主动向任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经营层和相关部门了解和获取董事会/监事会议题的相关信息;
(二)对董事会/监事会拟审议的议题,外派董事/监事之间要及时进行内部沟通,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决策意见;
(三)外派董事/监事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初步决策意见填写任职公司决策议案审核表,并及时地上报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
(四)外派董事/监事应该大力配合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必要时列席集团公司相关会议。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根据集团公司的决议,代表集团公司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表决,并及时把表决结果向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相关领导进行汇报。第二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时,必须遵循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监事会的决议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董事/监事根据其表决意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外派董事/监事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交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工作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提报集团公司。
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汇报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
2、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的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3、汇报期内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集团公司要求被投资企业执行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本人对任职公司改进经营管理的各项建议;
6、集团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
(二)对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汇报,外派董事/监事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
1、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2、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股东、职工权益的行为;
3、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4、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恶性事件。
(三)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外派董事/监事就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基本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等;
2、拟表决意见。
任职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紧急事项,可以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由外派董事/监事独立提出。
第二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述职管理
外派董事/监事在任期内的每年年末、任期期满或提前离任,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进行书面述职,对任期内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进行回顾,提出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改进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接受集团公司的尽职评价。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结合外派董事/监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尽职评价
外派董事/监事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参加任职公司董事/监事会情况、对重要事项发表意见和表决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述职报告是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听取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建设管理情况的专题汇报,听取职工或工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二)列席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收集、查阅任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向高级管理人员调查了解、核实任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五)根据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安排,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必要时可聘请集团公司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等部门或外部专家进行论证。专题研究、实地调研、项目考察与论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会议材料备案
在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集团公司产权代表、外派董事/监事应要求任职公司在10日内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及其表决意见等材料报送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由集团公司负责发放,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外派董事/监事不得领取任职公司的任何报酬(或津贴)。
外派董事/监事因执行任职公司公务发生的费用,按照任职公司公务费用标准,由任职公司承担。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董事/监事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董事/监事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为维护股东、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事项,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得出重要结论,对任职公司的发展产生良好的实质性影响,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干预任职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工作中,报销非公务费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影响恶劣的;
(六)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
(七)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第三十三条 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董事/监事在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报告,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视情节报请集团公司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深圳海鹰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及基金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及基金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及基金公司《章程》,下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与受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大会(基金公司股东代表由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基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是公司及基金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及基金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及基金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1、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熟悉公司、基金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
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
4、第三章派免程序
第五条 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原则上应由公司(含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则须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法定代表人签其他协议规定并指定出任外派董事、监事的人员。
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 向被投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均由公司分管领导提名,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委派。
公司所有外派董事、监事情况均由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
第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公司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后,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被委派企业。
第八条 被委派董事、监事如遇以下情况,公司需及时更换外派人员,更换程序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
1、本人提出书面辞呈,或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公司辞退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到期而公司不再续签的人员;2、3、4、5、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如下:
1、根据被委派企业《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被委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忠实地执行公司及基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被投资企业的各项决议。
2、被委派企业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接到会议通知和书面议案文件时,应通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负责人,召开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分析、考察,及时将会议资料及项目增值服务小组意见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在被委派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不得搀杂任何个人意愿。
3、被委派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会议书面通知、审议方案、决议、记录等相关情况汇报该项目增值服务小组,同时将上述资料移交增值服务小组,增值服务小组将上述资料整理后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交总公司综合管理部或分公司综合管理相关人员备案存档。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未按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决议的内容要求发表意见,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因工作变动(公司内部),确实无法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
4、配合公司各部门,做好项目投资后增值服务的管理工作:
(1)督促被委派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公司对委派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的信息反馈工作;(2)向公司需要了解情况的部门介绍被委派企业的情况;配合其进行实地调研工作;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委派企业进行的审计和内部审计。
5、如遇被委派企业管理团队或重大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报告。
6、股东代表及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不得利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与被委派企业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谋侵害公司及基金公司利益。
7、外派董事、监事对被委派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的保密责任按公司《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8、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
(1)因故不能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综合管理部请假备案,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权委派人。
(2)无故缺席被委派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或擅自离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出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所发后的费用(如:来回交通费、期间住宿费等),原则上均应由被投资企业报销;股东代表的来回交通费、会议期间住宿费及差旅补贴、外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补贴由公司承担,具体按公司《费用管理缺席》执行。
第十一条 被委派企业如给予外派董事、监事一定的报酬的,均应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在《项目增值服务小组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 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