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一、设定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卫生部《产前诊断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三条;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3 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申请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小二寸照片2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四、办事流程
1.受理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电话:2250850 2.审查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电话:2250850 3 发证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电话:2250850
五、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30天;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年检要求
三年
窗口电话: 2250850 监督电话:2250827
第二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8号令,2001年6月20日)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4月15日通过,2002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4、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第7号)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第三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已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认定,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婚前医学检查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2.婚检设备:
(1)女婚检门诊:妇科检查台、检查床、妇科检查器械、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2)男婚检门诊: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重计等;
(3)具有开展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涂片、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梅毒、淋菌涂片或培养等化验设备和X光机等辅助设备。
3.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专职检查医师和高年资的主验医师。
(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基本标准
1.工作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2.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3.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单位房屋、设备和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终止妊娠手术室房屋要求:
(1)手术室应设在门诊或病房一端;
(2)手术室的面积与其任务相适应;
(3)室内墙面装有1.5~2米高的瓷砖或用油漆粉刷;有水池;有水磨石或水泥地面,并有倾斜度和下水道。
(4)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应有采暖、降温设备。
(5)除手术间外,设缓冲间(更衣、换鞋),并有涮手、敷料准备,污物处理等地方。
(6)设观察室和观察床。
2.终止妊娠手术设备:(1)设手术床、器械台、器械敷料柜,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照明灯等。
(2)紫外线灯,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3)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瓶)、抢救药品)。
(4)手术包。
3.结扎手术在综合手术室进行,综合手术室的设施按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
4.其他必备设施:
(1)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条件(交通工具、电话等)。
(2)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3)供氧、抢救监护条件。
(4)有效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等)。
(5)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5.人员配备:
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师。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三、家庭接生人员考核标准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二)必须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已独立接生5次以上;
(三)具有高压灭菌产包、脐带包,必备的用品和抢救药品等;
(四)能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填写保健管理卡,并能识别高危妊娠及时转诊;
(五)认真执行卫生部下发的“农村接产常规”,并填写出生医学记录;
(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报告制度,按程序及时上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办法
1999年4月15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母婴保健工作三级服务网,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地区母婴保健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母婴保健工作规范和技术管理措施;
(三)负责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从事母婴保健监督、监测的工作人员;
(四)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进行监督,核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五)依照《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奖励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公安等主管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推广先进、实用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农村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或者在边远的地方设立婚前医学检查代检点。
第六条准备结婚的男女,经婚前医学检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一)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
(二)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第七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同意不生育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结婚。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下列保健服务: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做好高危孕妇筛查和监护管理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为孕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预防和减少产伤、产后出血和产褥感染,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出生窒息;
(五)为新生儿生长发育、母乳喂养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六)对产妇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提供避孕措施方面的医学指导和医疗服务。
第十条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患有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等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对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性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和随访:
(一)患有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二)患有严重精神性疾病,或者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三)接触苯、有机汞、农药等化学物质,以及放射线、同位素等物理物质,或者怀疑感染风疹、巨细胞等病毒、弓形体等生物物质;
(四)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和致畸性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经过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孕妇有《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三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取得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十四条经确诊有《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和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并书面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孕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孕妇,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婴儿保健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婴儿的母乳喂养率;
(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和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陷症等疾病的筛查;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并对医疗、保健机构的取样、送检进行质量监控和业务指导;
(三)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保健手册,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和保健工作常规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对婴儿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并提供有关母乳喂养、合理膳食等科学育儿的知识;
(四)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务,以及促进婴儿神经、精神发育的医疗保健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前款第二项规定筛查出的患儿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第十八条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必须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符合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其卫生保健状况进行监测。
在收养婴儿的福利机构和托幼园(所)中从事管护婴幼儿工作的人员,必须每年到辖区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第五章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参加母婴保健保偿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投保者应当签订保健保偿服务合同,建立保健手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保健服务内容、保偿范围和赔偿金额。
保健保偿服务对象、期限、保偿范围、保健程序、保健保偿费以及赔偿金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保健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保健保偿对象进行定期检查、访视和监护、监测,及时给予卫生指导,对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应当实行专案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因技术或者责任原因造成服务对象发生保偿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向服务对象支付规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从母婴保健保偿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专户储存。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母婴保健保偿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母婴保健保偿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保偿费使用的监督。第六章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县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五条公民对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具结果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的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公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六条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的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案。与申请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鉴定结论应当有参加鉴定的成员签名,并加盖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印章。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存档。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应当缴纳鉴定成本费用。鉴定成本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人承担;原检查、诊断结果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由原检查、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鉴定成本费用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卫生主管部门许可。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施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婴儿出生及死亡报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做好孕产妇、婴儿的死亡评审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婴儿出生和死亡资料。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二条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鉴定证明,或者经婚前医学检查确认不能结婚、暂缓结婚的当事人给予结婚登记的,由其所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给予结婚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并收回其婚姻登记证书。
第三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篇: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已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认定,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母婴保健技术试题
母婴保健考核试题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2、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3、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至以后四十二天内为孕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性接触传播(2)血液传播(3)母婴传播。
5、胎儿的致畸敏感期指胚胎3~8周。
6、常见的导致出现缺陷的原因有三类:一是母亲在怀孕期间微量元素营养不足,二是环境致畸因素的影响,三是遗传因素。
7、防治小儿四病:是对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
8、新生儿常规访视,是对出生后3天、7天、14天、28天访视。
9、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散光。
10、低出生体重和极低出生体重分别是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和1500克。
11、现代医学模式:生物—心理—社会模式
12、胎儿出后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称为新生儿窒息。
二、单选题
1、妇女保健工作的基本内容是(E)
A、五期保健
B、妇女病普查普治
C、劳动保护
D、计划生育指导
E、以上都是
2、妊娠期发现哪种情形者,不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D)A、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B、胎儿有严重缺陷
C、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D、胎位不正
3、早期妊娠是指(C)A、妊娠4周 B、妊娠8周 C、妊娠12周D、妊娠16周
4、下列哪个时期小儿的死亡率最高(B)
A,胎儿期
B,围生期
C,幼儿期
D,学龄前期
E,学龄期
5、小儿生长发育最快的时期为(C)A,幼儿期
B,新生儿期
C,婴儿期
D,学龄前期
E,青春期
6、前囟闭合的最迟时间为(C)
A,0.5岁
B,1岁
C,1-1.5岁
D,2岁
E,2-2.5岁
7、小儿前囟饱满提示(A)
A,颅内压增高
B,肥胖
C,营养不良
D,微量元素缺乏
E,发育不良
8、下列哪种乳汁中蛋白质含量最高(A)
A,初乳
B,过渡乳
C,成熟乳
D,晚乳
E,以上都是 9、2个月婴儿已接种过的疫苗不包括(C)
A,卡介菌
B,乙肝疫苗
C,百白破疫苗
D,脊髓灰质炎疫苗
E,以上都不是
10、引起佝偻病最常见的病因是(E)
A,生长发育过速
B,摄入不足
C,慢性腹泻
D,母乳摄入少
E,日光照射不足
11、抢救新生儿窒息的首要措施是(C)
A,人工呼吸
B,给氧
C,清理呼吸道
D,肌注呼吸中枢兴奋剂
E,心脏按压
12、末次月经的第一天是公历2003年5月20日,预产期应为(B)
A,2004年1月27日
B,2004年2月27日
C,2004年3月27日
D,2004年4月2日
E,2004年2月13日
13、围产期(A)
A、从妊娠28周至产后一周B、从妊娠24周至产后一周 C、从妊娠28周至产后28天
D、从妊娠24周至产后28天
14、妊高首选药物是什么?(C)
A、硫酸钠
B、硫酸钙
C、硫酸镁
D、硫酸钾
15、婚前卫生咨询的内容是(B)
A、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
B、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
C、对双方可能犯的疾病的检查
D、病史调查
16、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和(A)
A、预防接种
B、产后治疗
C、婴儿保健
D、婴儿接种
17、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下列哪一类关系可不回避(D)
A、父母
B、岳父母
C、兄妹
D、同学
18、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B)鉴定.A、月份
B、性别
C、发育情况
D、胎位
19、婚前医学检查实行(D)制度.A、公示
B、逐级复查
C、逐级检查
D、逐级转诊 20、下列哪一类不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严重缺陷(B)
A、脑积水
B、体形较小
C、脊柱裂
D、四肢短小 21.《母婴保健法》自(B)起施行。
A 1994年10月27日 B 1995年6月1日 C 1992年10月27日 D 1993年6月1日
22.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C)。A行政复议 B仲裁 C医学鉴定 D行政裁决
23.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B)。A终止妊娠 B产前诊断 C结扎 D输血 24.(D)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A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5.产前诊断是指对(B)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A母亲 B胎儿 C父亲 D爷爷
26.妇女保健工作的基本内容是(E)。
A、五期保健 B、妇女病普查普治 C、劳动保护 D、计划生育指导 E、以上都是
27.妊娠期发现哪种情形者,不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D)A、胎儿患有严重遗传病 B、胎儿有严重缺陷
C、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 D、胎位不正
28、早期妊娠是指(C)
A、妊娠4周 B、妊娠8周 C、妊娠12周 D、妊娠16周
29、下列哪个时期胎儿的死亡率最高(B。A、胎儿期 B、围产期 C、幼儿期 D、学龄前期 30、小儿生长发育最快的时期是(C)。
A、胎儿期 B、围产期 C、幼儿期 D、学龄前期
31、前囟闭合最迟时间为(C)
A、0.5岁 B、1岁 C、1—1.5岁 D、2岁
32、小儿前囟饱满提示(A)
A、颅内压增高 B、肥胖 C、营养不良 D、微量元素缺乏
33、下列哪种乳汁中蛋白质含量最高(A)。A、初乳 B、过度乳 C、成熟乳 D、晚乳
34、引起佝偻病最常见的病因是(D)。A、生长发育过速 B、摄入不足 C、慢性腹泻 D、日光照射不足
35、抢救新生儿窒息的首要措施是(C)
A、人工呼吸 B、给氧 C、清理呼吸道 D、肌注呼吸中枢兴奋剂
36、围产期是指(A)。
A、从妊娠28周至产后一周 B、从妊娠24周至产后一周 C、从妊娠28周至产后28天 D、从妊娠24周至产后28天
37、妊高症首选药物是什么?(C)A、硫酸钠 B、硫酸钙 C、硫酸镁 D、硫酸钾
38、婚前卫生咨询的内容是(B)。
A、关于性卫生知识和生育知识 B、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 C、对双方可能犯的疾病的检查 D、病史检查
39、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下列哪一类关系可不回避(D)。A、父母 B、岳父母 C、兄妹 D、同学
40、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下列哪项鉴定(B)。A、月份 B、性别 C、发育 D、胎位
41、婚前医学检查实行(D)制度。
A、公示 B、逐级检查 C、逐级复查 D、逐级转诊
42、下列哪一类不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严重缺陷(B)。A、脑积水 B、体形较小 C、脊柱裂 D、四肢短小
二、多项选择题
1.《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ABC)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血吸虫病 2.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BCD A 行医10年以上 B 具有医学遗传学知识
C 具有临床经验 D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CD)
A婚前卫生指导 B新生儿保健 C婚前卫生咨询 D前医学检查
4、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主要临床表现有哪些(ABCD)。A、高血压 B、水肿 C、尿蛋白 D、症状严重者可出现抽搐、昏迷
5、早期妊娠的诊断(ABCD)。
A、停经 B、早孕反应 C、尿频 D、乳房的变化
6、女性青春期保健是(ABCDE)。A、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B、加强体育锻炼 C、卫生指导D、性教育 E、定期体格检查
7、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哪些疾病(ABCD)。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 D、艾滋病
8、胎儿保健的内容是(AB)。
A、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B、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C、做好胎教 D、母亲营养指导
三、判断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3.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并按照规定消毒处理处置。(√)4.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不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5.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6.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7、有病的妇女在治疗期间不宜怀孕,一定要待病稳定后再怀孕。(√)
8、水肿、蛋白尿、高血压三种现象称为先兆子痛。(×)
9、《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户口的依据。(√)
10、哺乳可推迟月经复潮,有利于计划生育,但增加母亲乳腺癌的发生。(×)
1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对违反《母婴保健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问答题(共四题,共35分)
1、什么是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
答:一级预防措施是在孕前和孕早期采取的措施,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二级预防措施是在孕期采取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以避免严重出生缺陷儿的发生。
三级预防措施是在新生儿出生后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以早期发现应治疗的新生儿疾病和异常。
2、新法接生要求四消毒、四严、五防、三不准的内容? 答:四消毒: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和新生儿的脐带。
四
严:严格观察产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严格掌握阴道检查指征,严防滥用催产生。
五
防:防滞产、防感染、防出血、防产伤、防窒息。
三不准:不准发生新生儿破伤风,不准发生子宫破裂,不准发生产褥感染。
3、母乳喂养的禁忌证是什么?
答:母亲患艾滋病、败血病、肾炎、惊劂、大出血、活动性结核,伤寒和病疾等是母乳喂养的禁忌证。
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哪些处罚? 答:应予以制止,并给予如下处罚; ①责令停止 ②警告
③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性节严重或经制止仍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5.什么是严重遗传性疾病?
答: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6.经产前诊断,有哪些情形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答:(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7.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8.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9.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哪些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10、什么情况下,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
答: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
11、哪种情况下,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答: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