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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2902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5:32: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级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办学的意见》(锡委发〔201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民办教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在市本级教育事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实行奖补。

第三条

凡享受奖补政策的民办学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做到补助和奖励结合、公益和发展兼顾。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教育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于新建、改扩建(含校安工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

(二)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用于校安工程达标奖补;

(三)推动民办学校升等创优:用于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新市民子女学校省建设标准达标创建奖补、高中阶段星级学校创建奖补;

(四)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用于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进行年度办学(园)考核奖励;

(五)提升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开展教师培训;

(六)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奖励:用于表彰奖励被评为江苏省特级教师和无锡名教师、学科(德育)带头人、教学能手、班主任能手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三章

奖补方式、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在江苏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以申报奖补资金。

(三)申报资料:

(1)区(镇)政府与幼儿园签订的委托办园协议书;(2)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幼儿园登记注册证书;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材料;(4)房产证、土地证;

(5)商品房销售发票、存量房转让合同、纳税凭证;(6)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审计报告;(7)承诺书;(8)其他相关材料。

(四)奖补标准:按实际投入数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分五年拨付到位。

实际投入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1、自建、改扩建工程:实际投入数按工程审计报告确定的投资额确定;

2、购买房产:实际投入数按商品房销售发票、存量房交易纳税凭证载明的房产买卖金额确定。

(五)该奖补政策五年内享受一次。

第八条

鼓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立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5号)文件精神,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符合办学条件及安全要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申报奖补资金。

(三)申报资料:

(1)区(镇)政府与学校签订的委托办校协议书;(2)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审计报告;(4)承诺书;(5)其他相关材料。

(四)奖补标准: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分五年拨付到位。

实际投入数按工程审计报告确定的投资额确定。

(五)该奖补政策五年内享受一次,一贯制学校按从高原则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推动民办学校升等创优

(一)奖补方式:实行考核评估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标准》、《无锡市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和三星、四星级高中创建要求,经专家评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被认定为省、市优质园的民办幼儿园、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以接纳新市民子女为主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被评为省三星、四星级学校的非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三)奖补标准:

1、优质幼儿园创建奖补:被评为省、市优质幼儿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20万元、10万元;

2、新市民子女学校省建设标准达标创建奖补:对经评估达到省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的新市民子女学校,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50万元;

3、高中阶段学校创建星级学校奖补:对评为省三星、四星级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建奖补50万元、80万元。

第十条

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

(一)奖补方式:实行考核评估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由市教育局对市区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分类开展年度办学规范性评估,按学校、幼儿园总数的10%、20%比例,对评为“优秀等级单位”、“良好等级单位”给予奖励。

(三)奖补标准:对评为年度“优秀等级单位”、“良好等级单位”的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办学奖补。

第十一条

提升师资队伍建设

(一)奖补方式:实行项目申报制。

(二)奖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培训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待遇”要求,对按规定组织实施教师培训工作、专任教师的学历达标率符合要求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可以申报奖补资金。

(三)申报资料:

1、申报当年度6月份学校专任教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2、本校专任教师从业资格证书;

3、下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和预期效果;

4、上年度教师培训成果;

5、专任教师学历达标情况;

6、承诺书。

(四)奖补标准:以民办幼儿园、中小学缴纳社会保险的教师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骨干教师奖励

(一)奖补方式:实行考核评估制。

(二)奖补对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教师评审结果,对被评为江苏省特级教师及无锡市名教师、学科(德育)带头人、教学能手、班主任能手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三)奖补标准: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三条

奖补项目按照奖补方式,分别实行相应的奖补核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申报制的,按以下申报程序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按委托办学(园)或办学许可核准关系,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区级教育、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民办教育扶持专项经费申报表》(详见附表),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实地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并于每年9月20日前以区教育局、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三)凡逾期上报、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评估制的奖补项目,由市教育局分别根据年度民办学校创建达标情况、办学规范性评估结果、教师评审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奖补项目和奖补标准,奖补情况在市教育局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奖补政策实行市区共担机制。除“优秀和骨干教师奖励”由市级全额承担外,其余奖补项目市区共担比例为: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市、区各承担50%;锡山区、惠山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根据当年奖补项目、奖补标准和市级承担比例,确定市级扶持资金总额和分配方案,纳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于下一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区财政局应在收到扶持资金30日内,连同本级财政应承担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关民办学校。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市级扶持资金,不得减少区级应承担额度。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用于学校运转和后续发展。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收回已下拨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违规单位的申报等处罚,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教育质量差、社会反响强烈的;

(四)收费混乱,有欺诈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驻锡民办高等学校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民办教育扶持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昆政文„2008‟21号)、《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及《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安排。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县两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项目:

(一)优秀奖励:对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实施奖励;

(二)规模奖励: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园幼儿、在校生规模实施奖励;

(三)办学水平等级奖励: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实施一次性奖励;

(四)公费学位补助:对受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补助;

(五)建设贷款贴息: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实施贴息;

(六)经批准实施的其他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事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报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是经年检年审为合格。

第六条 优秀奖励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规模奖励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且在园幼儿规模达到300(含300)人-500(含500)人的奖励10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二)民办普通高(完)中办学条件达到省二级高(完)中标准以上,且在校生规模达到900(含900)人-1200(含1200)人的奖励20万元;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以上,且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含1000)人-1500(含1500)人的奖励40万元;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办学水平等级奖励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创建成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奖励20万元。

(二)创建成省二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完)中奖励50万元;创建成省一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完)中奖励60万元。

(三)创建成省级合格职业学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奖励6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公费学位补助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普通高(完)中,按实际在校公费学位生年生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建设贷款贴息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经批准新(扩)建的民办学校,在新(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项目金融机构贷款金额、采用竣工验收当年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一年贴息。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年检年审合格证明材料。

(二)申报不同类型的扶持资金,学校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优秀奖励:

填写《昆明市民办学校优秀奖励申报表》(附表一)。

2.申报规模奖励:

填写《昆明市民办学校规模奖励申报表》(附表二);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校生人数证明。

3.申报办学水平等级奖励:

填写《昆明市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等级奖励申报表》(附表三);办学水平上等级的相关资料、证书。

4.申报公费学位补助:

填写《昆明市民办普通高中公费学位生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四);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校当年实际招收公费学位生人数证明。

5.申报建设贷款贴息:

填写《昆明市新(扩)建民办学校建设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五);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书;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民办学校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当年10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逾期市级不予受理。

(三)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于当年11月3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对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上报项目的评审。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情况提出扶持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后列入下市级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其他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事项,由市教育局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符合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取得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改善 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政府扶持的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收缴,专门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对各民办学校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对学校作出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核 批该校专项资金等处理:

(一)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

(四)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级将取消该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下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8‟30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全民创业政策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1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城乡各类人员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臵等各项支出。

第四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按规定筹集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政府专户管理。第五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条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免费招聘活动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一)补贴对象。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和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成功就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失业人员进行档案保管的,按照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档案托管的,由同级财政按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费限额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共同核定。

(三)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对已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用工备案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完成同级人社部门下达工作目标和任务情况,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三类。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可由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实施培训的企业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依据同级人社部门制定的目标要求,对各类劳动者开展其他各类职业培训(含创业意识培训),经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后给予补助;对人社部门开展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及业务管理等职业培训工作由同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一)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本市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或毕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大学生、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补贴标准

(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者)、本市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资金补贴包括培训费、教材费和实习材料费。培训费补贴按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其中:获得就业结业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300元/人、初级工6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教材资料费按实补贴;实习材料费按照《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分类标准》(苏价费„2004‟465号)有关分类确定,其中第二类为培训费的30%,第三、四类为培训费的25%,第五、六类为培训费补贴的20%。对通用性强、需求量大、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由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按单个职业(工种)确定补贴标准。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

(2)大学生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大学生参加高级工以上培训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补贴标准分别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大学生可享受一次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分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本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参加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取得就业结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已就业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结业证,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象是对企业新录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的上岗培训。

2.补贴标准。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四类补贴对象,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同一对象在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创业能力系列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的大学生(指高校毕业生、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有创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取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的本市户籍大学生或未就业城乡各类劳动者,6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在锡就业、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对已就业或创业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获得部、省、市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或新创业的,可按上述成功就业、创业的标准给予相应补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外来农村劳动力)、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个人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80元/人、初级工130元/人、中级工170元/人、高级工230元/人、技师270元/人、高级技师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对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但处于就业状态的职工,企业通过采取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经失业登记并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短期内(6个月内)又重新录用的方式来达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目的的,不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对按规定办理企业裁员手续,6个月内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的情况除外。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后再次失业并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等五类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被认定为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其他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但不再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市区范围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经市人社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

5.市区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1.被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仅限定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岗位)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2.从事灵活就业和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3.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投资兴办企业并带动5名以上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国企改革中分流的离岗退养人员、协保人员和续保人员可按劳务协议),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后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一)补贴对象。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经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单位),吸纳应届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在校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对参加就业见习的大学生给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就业见习实训大学生生活费补贴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50%的标准支付。见习实训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见习实训人数给予每人150元的带教费补贴。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各级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分级筹措制度,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高校毕业生、在锡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本市户籍城乡各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2.贴息标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30万元。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财政给予60%贴息。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申请贷款贴息。

2.贴息标准。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第十五条 创业引导扶持资金

创业引导扶持资金包含创业一次性开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大学生创业租房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以及其它创业相关扶持资金等,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关于促进全民创业政策有关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锡人社发„201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臵、以及开发应用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 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其他公共就业活动经费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相关支出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等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审核中充分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审核完成后,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通过绩效论证、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决算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在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定期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 月 日

第四篇: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验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按照《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及时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应全额投入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中应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完成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中期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改变项目内容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 1 — 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报告,理清项目收支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期间学校财务报表),做好《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的填写及辅助材料的准备,并逐级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资金安排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表;

(三)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期间的财务报表)。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同意验收的项目,接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二)查阅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

(三)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发展主要指标、业务

— 2 — 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查询、调查、帐户分析、实地观察等;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完毕,省教育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作出验收结论,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对验收评定为“优秀”项目的单位,下次申报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项目没有结项验收的单位,不得参加新一轮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指导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授予“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牌匾及证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归民办单位所有,在民办学校(单位)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作为国有资产收缴,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5月12日 17时00分 45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交通运输

“地铁交通”

“专项资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筹集成效和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铁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地铁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地铁专项资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高度集中,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确定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加快资金筹集的市场化运作,保障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规模。充分论证地铁专项资金支出需求,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二)确保流量,防范风险。地铁专项资金规模与地铁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相匹配,满足资本金和贷款还本付息需要,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确保建设期间工程进度。

(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地铁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加强地铁专项资金核算,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地铁专项资金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

(一)市本级和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每年形成的新增财力15%部分纳入地铁专项资金;

(二)市区165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均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层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29号,以下简称锡政办发[2007]229号文件)要求,由市级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市级“汇缴结算专户”,土地净收益按一定比例集中,其中:

1.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土地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凡是执行返还土地出让净收益政策的出让土地,在返还区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集中50%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其他出让土地仍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财政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委发[2008]90号,以下简称锡委发[2008]90号文件)执行。

2.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出让地块,市集中区级地块出让总价的15%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涉及新区的空港产业园、(太湖)国际科技园、中国吴文化博览园、锡山区的锡东新城商务功能区、惠山区的惠山经济开发区、(藕塘)职教园以及滨湖区的华庄镇、胡埭镇、南泉镇等区域暂按锡委发[2008]90号文件执行。

2010年起所有到账的土地出让金核算均按以上政策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强化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锡政发[2007]389号,以下简称锡政发[2007]389号文件)精神,对地铁引导区范围内(即车站周边800米)的土地收益专项用于地铁建设;

(四)承担地铁建设的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有关建设规费返还;

(五)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

(六)其他可用于地铁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筹措方式: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地铁专项资金,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并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区级部分由市财政在季度结算中扣缴并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二)对市区165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出让土地,由市级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锡政办发[2007]229号文件要求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级“汇缴结算专户”;对各区应集中的地铁专项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集中后,每季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三)对地铁引导区范围内(即车站周边800米)尚未出让的土地,待其出让时将收益按收入到账进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在锡政发[2007]389号文件出台后已出让的土地,且土地收益未用于地铁建设的,由市轨道办协调相关主体将等值土地的出让收益按收入到账进度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四)地铁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市级相关建设规费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划转地铁专项资金专户,作为政府对地铁项目的投入;

(五)国家、部、省专项拨款统一划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

(六)其他可用于地铁建设发展的资金,由相关单位缴入地铁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地铁项目建设。

第六条 地铁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地铁项目资本金投入;

(二)地铁项目建设支出;

(三)地铁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四)其它用途。

第七条 地铁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经市轨道办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将资金通过市轨道办拨付至地铁公司。

第八条 市财政局设立“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负责对地铁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地铁公司应当完善地铁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审计部门对地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明细等进行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地铁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条 江阴、宜兴应根据地铁交通发展要求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地铁建设资金,并围绕建设资金的来源、筹措、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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