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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29026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5:31: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政办发〔2007〕96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制定的《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市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0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市州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议计划,按有关要求上报。

第五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

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州报请省发改部门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应附市州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财政、审计、

第二篇: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计划由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 移民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鄂政办发[2007]118号)请遵照执行。

第三篇: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第九条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项目计划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在编制项目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

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概(预)算。

第十二条移民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商县(市、区)财政部门后,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计划执行情况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下一计划安排分别报市(州)移民部门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四条市(州)移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后扶项目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负责审核,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到市(州)或县(市、区)移民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若确需调整,须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实施必须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后扶项目实施质量负全责。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州)移民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账”,项目验收合格后法人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报县(市、区)移民部门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全和质量保证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规定整改或处理。

第二十四条移民后扶项目计划要在项目所在村张榜公布,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经济严重损失或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移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移民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和验收各县(市、区)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600元内规划);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编制的600元内规划并报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本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600元内规划;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组织编报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计划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600元内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以县为单位编制。村组项目是按照村组内项目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统筹项目是按照统筹移民人数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村组项目以移民村为单元编制,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的项目。村组项目的确定要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并听取移民村原住村民意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由移民村提出项目内容和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确定项目时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要形成书面材料。确定的项目要在移民村内进行公示,如有群众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和原住村民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乡(镇)、村盖章。

第七条 统筹项目要安排在库区和重点移民安置区,统筹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意见,切实履行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600元内规划是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编制计划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规划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村组项目在保持原移民村不变、累计投资规模不超出该移民村规划期资金总额的前提下,仅涉及建设内容的变化,并有征求移民意见民主程序材料的情况属于项目调整,不属于规划变更。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指规划项目列入计划前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

1.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编制;投资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审批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编制要求。

村组项目由移民村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统筹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2.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要附项目确定履行民主程序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1.村组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市备案。统筹项目由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省备案。

2.涉及项目调整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批准,报省移民局备案。

3.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机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4.前期工作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概算。

5.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及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计划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由市报省备案。前期工作文件未被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总结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通过省财政拨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国库设立的支农资金专户(大连市除外),符合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结转下继续使用;当年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或2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编入下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移民工作机构自行确定。资金拨付要有计划、合同、项目进度及甲方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在项目中列支。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移民村是村组项目的责任主体。实施方式由移民村根据移民群众意愿自行确定,但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效益、资金使用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质量由移民群众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统筹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主体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县(市、区)为统筹项目的责任主体。根据统筹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委托乡(镇)、村组织实施。

1.招标实行备案制,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招标前到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备案。市级专家库产生的专家不应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项目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自行确定。

2.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和移民监督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1)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要实行监理制。监理要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控制。

(2)50万元以下项目,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要吸收项目所在村的移民代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规划总结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6个月内进行验收。村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统筹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市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总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初验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报省政府组织终验。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及各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稽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以及省移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水合〔2007〕1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仙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仙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县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负责计划的编报、汇总并上报、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条 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 项目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征求移民意见,并将变更内容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听取移民意愿的基础上,召开移民代表大会(预备项目不必召开移民代表大会讨论,但必须召开村两委会议)进行讨论,确定项目规划,提出项目申请,做好会议记录,并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九条 已批复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报县、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对于市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如该项目已列入经批准的所在村(居)《村镇总体规划》,该《村镇总体规划》可相当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二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按项目类型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按镇(街)或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二)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以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移民开发局、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期报批制度,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管理机构。

(六)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七)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万以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上报审批的附件。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按省移民开发局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包括:项目现场原现场原始相片、项目所在地的移民会议纪录(预备项目为项目所在地村的村两委会议纪录)、公示材料、审批文件、资金承诺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开工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实施承诺制和工程质量通报制。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二)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具体招标操作的方式方法按照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项目监理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2)项目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其中: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乡镇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四)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实行承诺制,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项目的依法顺利实施。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负责,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包括:项目实施现场的现场相片、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监理进度报告、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等。

第五章 项目总结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组织验收”原则,一般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第十七条

(二)、(三)款执行,验收结果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移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抽查复验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复验。

验收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2)项目招标情况,是否依法进行招标;(3)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库区财务管理的规定;(4)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5)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法的审核或审计报告;(6)项目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项目业主关于项目验收的请示。(2)项目自检情况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说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情况,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对照规划设计指标,说明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以及“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3)项目监理情况报告。(4)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5)施工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6)其 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7)各相关单位应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并书面报送验收单位提请验收。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提交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授课计划、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说明培训效果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组织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的前期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费,项目专家评估审查、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建立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群众自筹资金账目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并做好项目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支付和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合同造价和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所在村、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移民办,县移民办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单位)或承建单位。

(一)申请资金应出具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承诺书、合同书,项目招投标书;

2、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施工、监理进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3、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4、其他要求出具的相关资料;

(二)资金拨付比例按4:4:1:1。即:完成工程建设50%时拨付40%;项目完工后拨付40%;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拨付10%;预留质量保证金10%。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一年后,经项目建设所在的村(居)、乡镇和县移民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质量问题,再将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对下列情况,县移民办不予报账或拔付资金。

1、未经预算批复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后扶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移民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批准项目、未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向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在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报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仙游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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