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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29026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5:3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核电厂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核电厂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核电厂执照申请虽然在整个核电工程项目管理中是一个很小的部分,但其中既有管理工作,又有技术工作,很有特点。这项工作如果做得好,将十分有助于电站业主推进项目立项,从审管部门审批进度上给工程建设的进度予以保证,因此应该全面熟悉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一、概述

1、执照申请的范围

执照申请过程将涉及与核电厂所有安全相关的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活动。申请者应该负起对核电厂安全的责任,并尽最大可能向核安全监管部门证实其所应负的责任已经完成或将完成。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是通过对申请者所递交文件的评审、质询,决定核电厂是否满足安全目标和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因此,核安全监管部门将有权获得它认为有必要有助于全面了解核电厂安全的所有信息。

2、通讯渠道

核电厂执照申请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起始在规划、选址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将在后续的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清晰的节点上颁发许可证。因此,在执照申请过程中与相关各方面建立起清晰的通讯渠道将是执照申请良好的基础,这将使相关的文件、信息流很容易送到核监管部门进行评审和质询,加快执照申请过程。

二、执照申请过程所需要的信息

执照申请者应提供所有描述基本安全的相关信息,包括证明核电厂不会给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造成辐射风险,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质量保证所采用的基本安全准则、设计原理和标准 1 等。

1、厂址:所需提供的与厂址相关的信息应特别突出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因素,强调可能受核电厂设计运行影响的厂址特征。核电厂与环境之间的接口信息也需要提供。(1)、地理、地形和人口分布

厂址及所属位置应予以描述,包括一定的 区域范围,目前在用和未来统计需用的厂址周围土地,该厂址区域食品和牛奶产量,居民特殊的饮食习惯,以及其它敏感工业等。为了准确评价外部人为事件对核电厂的影响,与电厂相邻或已制定的工业发展计划和 公共设施,如道路、铁路、水路、危险品运输、化工厂、军事设施、油气管道,包括这些设施预期的变化都需要描述并进行评价。在核电厂周围常住居民现在和预期的人口数量,包括学校和医院应予描述,其人口分布应在表格中按不同距离及方位给出,并说明执行应急计划的可行性。根据厂址条件应讨论电厂的可能影响,如应急撤离涉及公众的人员和数量,船载燃料发生事故的后果、放射性物质等等。厂址地形包括周围区域地形的描述可结合气象等进行描述。(2)、气象

应描述并讨论与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条件下放射性物质释放影响有关的气象条件,并提供有关龙卷风、飓风、台风和 冰雹等极端气象条件和发生频率的资料。应提供风速、风向、雨量和大气稳定度等气象数据,并说明这些数据在设计基准中和运行条件中的应用。(3)、水文

应定性或定量地给出厂址周围地表水、地下水及周围河流水文状况,尤其对冷却水水源及可靠性,地表水包括河、湖的流速流向及弥散条件、居民饮用水和生活用水需重点关注,特别需要给出这些水源 2 的用户、现状和预期的情况,在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条件下流经的水域可能遭受的污染等。对核电厂可能造成影响的诸如潮汐、冰、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进行讨论,对如坝(上游和下游)等设施失效也需进行讨论。(4)、地质

提供可能影响核电厂基础和结构的厂址及周围地区地质资料,包括地表塌陷,次层地质材料的稳定性、边坡和堤坝稳定性等。(5)、地震

提供厂址及周围地区地震的情况以及建立地面运动震动设计基准的方法和数据,资料应包括过去发震时地表行为、受影响半径范围内活动断层的情况及评价、历史地震等等。(6)、生态

为评价核电厂放射性环境影响,所有厂址及电厂周围地区的生态数据是十分重要的,如生态系统和关键途径。还应给出根据基于放射性环境本底而制定的环境检测计划,包括组织机构和实施大纲。

2、设计

应给出核电厂全厂概要但完整的描述。设计区域内每个区域的功能和运行特点,它们的设计基准等的综合性描述应详细到足以使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完成对它的评审和质询。应说明核电厂总体设计和安全相关的系统设计遵循的准则和标准,也应明确列出全部参考文献,以及为实现最终设计所开展专题研究结果或项目进展状况。(1)、核电厂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

描述并评价电厂总平面布置和各种构筑物、系统的总体安排,并说明相关的设计基准。(2)、反应堆堆芯

应论述对反应堆堆芯安全设计有重要影响的各个方面和相关设 3 施,包括: 反应堆堆芯构成和总体描述;反应堆核设计和热工水力设计;核燃料及其相关组件和构件;反应性控制和停堆系统,包括中子吸收体和驱动机构的描述;支承结构,包括堆内构件、流体导向结构等。

(3)、反应堆冷却剂系统

应说明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重要性,并提供系统设计的设计基准;对系统所包含的部件进行描述,讨论设计限值,说明应力分析计算结果等,这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主压力管道、管道与连接、阀门、蒸气发生器和热交换器等。在给出相应的压力、温度、流量、允许泄漏率和冷却剂化学控值等运行和设计数据情况下,描述主要热量传输系统和应急冷却系统等,并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应证明和评价包括最终热阱在内的冷却系统冗余度和可靠性,包括部件失效条件下的冗余度和可靠性。(4)、安全壳系统

说明并阐述依据反应堆类型和厂址特征,安全壳系统所要求的设计基准,尤其是所选择的诸如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设计泄漏率等,主要包括:与安全壳相关的主要部件和有关系统需全面说明;贯穿件的设计、数量和类型以及隔离方式; 通风系统和其运行条件,包括前端的隔离、试验、过滤和监测;在事故条件下能够缓解温度和压力的系统(包括消氢系统),或者滞留裂变产物的系统; 事故后进入安全壳内的能量和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核电厂寿期内安全壳完整性和泄漏率定期试验方案。(5)、控制与保护系统及仪表

包括仪表在内的控制与保护系统描述,包括设计基准、系统功能、主要特性、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可试验性、正常运行和事故条件下部件失效的敏感性、控制室、辅助控制室和仪表盘的设计等信息。此 4 外应描述与监测过程变量有关的仪表系统,如中子通量、温度、压力和流量等监测仪表系统。(6)、供电系统

说明电源供应系统的设计,特别应说明对应急电源系统的功能及其可靠性的设计要求。(7)、能量转换系统

描述汽机转换系统和它的设计基准,分析并讨论稳态和瞬态两种条件下对反应堆的影响,包括汽轮机飞射物、汽管道、水管道断裂对反应堆的影响。

(8)、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

说明装卸料设备、程序以及换料周期,与燃料装运入厂和燃料离厂有关的设施、设备和程序,未辐照燃料和已辐照燃料的贮存设计。燃料的贮存设计中应特别关注临界安全、衰变热排除、贮存池水净化和辐射防护等问题。(9)、电厂辅助设施

提供与电厂安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辅助系统情况分析,包括其系统不可用或误动作造成自身或另一个系统失效的情况分析。这些系统如:通风系统;消防系统;通讯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服务水系统等。应对电厂所用的有毒物、腐蚀物和易燃物(如氯、二氧化碳、氢气和燃料油)等物质的贮存位置、数量进行说明,相关的危险性应做出评价。

(10)、辐射防护措施

应说明由设计确定的辐射防护措施,包括正常运行、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条件下以及机组大修、在役检查、检修和燃料处理期间的措施,其辐射防护设计涉及到电厂总平面布置、分区、屏蔽、用材、过滤和净化系统、去污装置和监测仪器等等。

5(11)、流出物监测和固体废物管理

对放射性流出物系统、废物处理和贮存系统以及相关的控制与监测系统的设计应予说明。(12)、退役

说明核电厂设计特征使得它的退役过程不会给周围公众和厂内人员造成辐射风险。

3、安全分析

申请者必须对核动力厂设计进行安全分析,在分析中必须采用确定论和概率论分析方法。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制定和确认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基准。还必须论证所设计的核动力厂能够满足各类核动力厂状态下放射性释放的所有规定限值和潜在的辐射剂量的可接受限值,并论证纵深防御已起到作用。安全分析中应用的计算机程序、分析方法和核动力厂模型必须加以验证和确认,并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性。在安全分析报告中包括的初因事件序列举例如下:反应性失控;结构、系统和部件失效或误动作;传热系统失控;系统和部件丧失完整性(包括失水事故以及二次效应);电源系统故障;由于诸如暴雨、洪水、地震、汽机飞射物、飞机坠毁、爆炸等外部事件引起的各类失效。

4、调试(1)、调试大纲

由申请者准备的调试大纲应详细说明运行前试验、反应堆首次装料、临界前试验、首次临界和低功率试验以及提升功率试验,大纲应表明这些阶段试验将对电厂结构、系统和部件的功能要求进行全面验证,说明试验的顺序是安全的且任何时候都与不在进行试验的结构、系统或部件无关。调试大纲还须包括以下内容:具有相应调试资质的人员数量;清楚地给出执行大纲各种规定内容和报告相应试验结果 6 的责任;调试阶段所建立的充分的管理控制情况;调试活动尽可能地培训运行和技术人员;对调试结果及可接受性的评价;以调试经验为依据,对核电厂运行和应急程序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修改。(2)、调试试验

对每个调试阶段的试验应提供如下信息:该试验阶段的试验内容;每项试验的目的和验收准则;试验程序;安全要求和设备需求;试验结果。(3)、调试结果

执照申请者应向核监管部门呈送调试试验结果评价报告。

5、运行

(1)、运行限值及条件

申请者基于核电厂设计以及它所处环境的综合分析,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并说明满足核电厂安全运行要求的限值与条件(运行技术规格书)。由于运行安全取决于人员以及设备,因此,所提供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应覆盖对运行安全有影响的组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运行限值和条件的目的是:实现核电厂安全目标;给核电厂提供第一、第二层次的防御,并为第三层次的防御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保证正常运行期间或中等频率事件下实体屏障的完整性。

运行限值和条件的内容包括:安全限值;安全系统整定值;运行限制条件;监督要求,包括监督内容和频度。(2)、运行规程

申请者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运行规程应包括:启动;正常运行;停堆; 换料、燃料处理和运输;维修;定期试验;在役检查;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3)、报告

电厂正常运行期间应定期向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运行报告,并按 7 核安全监管要求就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提交事件报告。

定期报告应包括: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环境监测报告;人员的职业照射情况;在役检查结果;维修结果。

6、辐射防护与监测

申请者应提供正常运行、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条件下,电厂用于辐射防护的人员组织,估算其对电厂人员和公众造成辐射剂量的方法,包括流出物和环境辐射的测量方法、监测系统所用设备、场所、专职人员等,包括:(1)、堆芯的源项

说明堆芯源项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反应堆一回路系统中的放射性核素

正常运行、预期运行事件和事故条件下一回路系统中放射性核素的比活度。

(3)、二回路系统的放射性

说明一、二回路间存在泄漏的原因并给出相关系统内的放射性水平。

(4)、屏蔽和局部剂量率

给出通过计算并经调试和运行测量验证的电厂和局部区域的剂量值,并与规定的剂率限值进行比较和评价。(5)、污染控制

对各区潜在的放射性污染风险进行描述和评价,包括污染控制所采取的措施和必要的测量装置。(6)、系统和隔间的监测

说明对存在或可能遭受放射性污染的隔间所备有的监测系统和相应的监测计划,包括所采用的探测器、测点、测量范围、显示器或记录仪的位置、报警信号,并给出所选择测量方法的说明。

8(7)、个人剂量

说明进出辐射和污染区个人剂量监测采用的方法。其说明应表明所配备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器的数量和型号等能满足所承担任务的要求。

(8)、放射性释放监测

气载流出物:描述来自烟囱排放的气载放射性流出物(主要是惰性气体、气溶胶、碘)监测系统,包括测量方法及所用仪器的冗余度、探测范围、标定和试验频率。

液体流出物:描述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系统,说明并评价为取得代表性样品而安装在排放管线上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包括测量方法和所采用仪器的冗余度、探测范围、标定和试验频率。

对上述气载和流体放射性流出物监测设备需证明其监测范围,除了能覆盖正常运行、预期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外,也能满足严重事故的监测要求。(9)、环境监测

给出运行期间环境监测大纲,监测所涉及的样品应来自厂内及电厂周围地区的土壤、水、鱼、蔬菜、牛奶及其它农业品以及可能受污染的样品。由环境监测样品中所测得的放射性水平应与核电厂商业运行前的本底水平进行比较。

7、放射性废物的控制、处置和贮存(1)、气载和液体废物

申请者应提供如下信息:对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气、废液的控制、收集、处理、流程、贮存等的原则;控制流出物排放的设备和程序;所排放流出物的体积、比活度和总的放射性活度;所排放放射性物质的来源和特点;决定放射体废液是否通过稀释排放、是否通过浓集处理、是否可作为最后固化的准则。

9(2)、固体废物

含有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的控制、收集、处理、流程、贮存以及包装的准则;固体废物的贮存、包装设备及程序;固体废物的特点和来源;电厂运行期间固体废物的年产生量、重量、放射性总量。

8、应急计划

申请者应制定厂内应急计划,根据我国有关法规,各省应制定相应的场外应急计划。在这些计划中应明确各种应急状态,申请者所提供的应急组织、采取的应急行动应能应对所描述的应急状态。同时,应清楚地说明申请者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通道。

9、质量保证

申请者应提供其在核电厂设计、建造、调试过程中所建立并执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并说明实现质保要求而制定的计划、方案。诸如:质量保证大纲,组织,文件控制,设计控制,采购控制,材料控制,过程控制,检查和试验控制,纠正措施,记录控制,监查等。

10、退役

在适当时候,申请者应准备有关退役计划文件,说明在不会对公众和职业人员造成不可接受辐射风险的前提下,电厂内与放射性相关部件的拆除,运输和贮存的原则;从电厂退役拆除的重要含放射性部件清单,以及它们的重量、放射性的活度等;说明退役期间辐射防护的措施;对完成退役之后留下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处置应做出安全评价。

11、实体保卫

申请者应通过机密的渠道呈报以下资料:为防止有人故意采取危及电厂安全所采取的技术保障和管理措施;说明由经授权的人员编制电厂实体保卫程序; 安全措施的安排应能有效预防任何针对核电 10 厂的破坏,与安全当局的联络应具备及时性。

三、执照申请文件的分类

执照申请文件总体上分为下列三类:基本申请文件;支持文件;参考文件。

1、基本申请文件

基本申请文件应在一个或几个文件中包括本文第二部分所列出的十二项信息,它们被统称为安全报告,是申请者向核安全监管部门呈送的最重要的执照申请文件。这些报告应能反映核电厂各阶段最近的状态,且随着核电厂项目的进展分步递交,不断更新相关内容。以利于核安全监管部门评审。

2、支持文件

指对安全报告具有支持作用,且影响基本文件评审的文件,但仍需在相关许可证颁发前呈报,包括:包括流程图在内的详细设计描述;相关计算,如事故分析、部件集成、辐射影响;结构分析报告;调试报告;运行手册;在役检查大纲; 完工验收报告等。

3、参考文件

指核安全监管部门不作要求,但有助于执照申请过程的文件,如:与安全相关的专项研究、进展、试验结果等;详细的应力计算报告;培训文件;总体维修程序;环境研究。

第二篇: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核安全法规,实施核行业管理,加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我委组织编制了科工二司[1999] 340号1999年09月06日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发布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2001年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核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要求,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包括申请执照人员的取照考试,资格审查和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等内容。

第三条核电厂操纵人员必须通过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后,方能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取(换)照申请。

第四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只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执照的必要条件,不作为核电厂操纵员或高级操纵员上岗或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五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

第二章执照考核管理体制

第七条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

(一)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

(二)资审委的组成1、资审委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技术后援单位代表及特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2、资审委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国防科工委聘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3、资审委委员由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技术后援单位推荐,由国防科工委审查和聘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4、资审委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核电厂或反应堆管理、运行、培训工作的经验,必须能准确地理解并能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导则和标准。

5、资审委每届任期三年。

(三)资审委的职责

1、负责审定核电厂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名单。

2、负责组织编制和评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试试题。

3、负责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的取照考试。

4、负责审核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执照人员、申请更换执照人员的资格。

5、负责评议和检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的编制和实施。

6、承担核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任务。

(四)资审委工作方式及议事规则

1、资审委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遇有

急待处理的特殊问题,可应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2、资审委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资审委委员原则上必须出席资审委召开的会议,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代表参加会议,但代表没有表决权。

3、资审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其代表)出席有效,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定有效。

(五)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第八条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

(一)各核电厂设“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核电厂的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

(二)核电厂的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技术支持等单位的专家8至12人组成。

(三)核电厂的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委员的资格要求

具有8年以上工作经历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熟悉该核电厂的系统设计、运行、维修及技术支持,且具有某一专业技术特长。

(四)核电厂的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模拟机考试、口试命题;

2、组织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的实施;

3、评审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结果。

第三章取照考试

第九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第十条取照考试申请

(一)对每个营运单位,资审委一般每年受理1至2次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

(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其预定的考试日期前6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申请报告”(以下简称)。

(三)考试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学历和工作经历、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申请取照种类及预定考试日期。

(四)资审委秘书处对考试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报告资审委主任并在收到考试申请报告一个月内将审查结论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第十一条考试方式

(一)申请执照

申请执照的考试包括笔试、模拟机考试和口试,笔试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二)申请换发新执照

申请换发新执照者的考试包括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第十二条试题编制和评审

(一)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委托试题编制单位按《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编制各类试题和标准答案。

(二)资审委秘书处负责组织审定试题。在试题审定过程中如有争议,可将问题提交资审委主任裁定。

(三)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考试的实施

(一)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在考试实施前15天,将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国家核安全局。

(二)考试的实施由核电厂考评委员会负责,资审委和国家核安全局派代表现场监督考试的实施过程。

第十四条未合格者的再考试

(一)申请执照考试未合格者

笔试、模拟机考试、口试3种考试中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试不合格。

第1次考试不合格者,考试6个月后方可申请第2次考试。

第2次考试不合格者,自第2次考试之日起1年后方可申请第3次考试。第3次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考试的资格,并报资审委备案。

(二)申请换发新执照考试未合格者

模拟机考试、口试两种考试中任一考试未合格者即认为本次考试不合格,不予换发新执照。需继续担任操纵员者,3个月后重新申请执照考试。

第四章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核电厂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向资审委召开的“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会议”提交《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执照人员的有关材料及证明。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申请执照人员名单、申请执照种类、工作表现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等。

(三)资审委主要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执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根据审查结果,资审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在申请执照人员的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资审委对执照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

(六)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执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颁发相应执照。

第十六条核电厂执照人员换照的资格审查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在持照人员执照失效前3个月向资审委秘书处提交《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

(二)《核电厂持照人员换照资格审查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换照人员名单、持照种类、执照有效期、健康情况、持照期间的再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相关考试成绩、持照期间的工作业绩、误操作情况及核电厂营运单位意见等。

(三)资审委秘书处依据《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和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

(四)对符合换照条件的持照人员,资审委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在其换发执照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和加盖资审委印章。

(五)资审委秘书处负责将由主任签署的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通告核电厂营运单位,同时抄报各委员。

(六)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资审委对申请换照人员的审查意见,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换发相应执照。

(七)如对申请换照人员的资格有疑义,资审委秘书处应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并最终由资审委主任根据各委员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报核行业主管部门为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换照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和资格审查等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有关核电厂共同负担。具体办法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审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企业执照申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或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及自然人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注册成立有限公司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内资企业年检的程序:

一、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1、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

2、《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3、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办理营业执照: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

(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主管机关的公章

其他材料是指年检时,企业因某种情况,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办理营业执照:

二、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

三、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记或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通过年检的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A级”和“B级”两种。对遵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胃口良好的企业定为“A级”,对有违反工商企业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B 级”。

四、缴纳年检费,发还营业执照

内资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除应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根据本地年检机关的要求,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人、股东、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说明是否已通过上年检;

2、发起人、股东、出资人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登记主管机关在必要时,可要求企业附带复印真实有效证明;

3、企业法人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专用章。

(一)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办理国税登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准的许可证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文件:

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及其复印件;

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暂住证);

⒊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或房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⒋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⒌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入帐单复印件;

⒍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或上级批准开业的文件的复印件;

⒎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资产评估要发票原件);

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说明书;

⒐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⒑ 租房发票复印件;

⒒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⒓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受理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领购发票审批表”、“办税人员审批表”、“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等,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规定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领取以下纳税手续:

⒈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各一个);

⒉ 发票购领手续(发票购领簿、发票登记簿);

⒊ 税务代码章;

⒋税源认定书;

第四篇:电台执照延期申请

XX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现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换发新证。电台执照编号AR1400XXXXXXXX,呼号XXXXXX。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篇:遗失执照申请补发

公司(企业)遗失执照事项申请表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 :补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被委托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委托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2月27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2011年1月30日

补发营业执照承诺书

市工商局海城分局:

因员工保管不慎,遗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号码为: XXXXXXXXXX。遗失声明已刊登在2011年1月29日《××日报》中缝(附报纸),现向贵局申请补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及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投资人签字:

(盖公章)

2011年1月30日

核电厂执照申请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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