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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最终定稿]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0-4726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21:3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如何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

如何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

葫芦岛运输管理处 张坤

对于汽车消费者而言,最头疼的事情莫过于车辆维修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的维权过程。由于取证难、鉴定难、沟通不畅、投诉无门等诸多问题,导致我们在遇到车辆维修出现质量问题时总是感到难以应对。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提醒:纠纷可以采用协商、调解、鉴定、诉讼四种方式解决。

业内专家介绍,要解决纠纷首先要明确机动车维修的质量责任:机动车维修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3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确系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第一托修方应该与承修方签订书面维修合同,事先明确约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以及其他责任事项,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这样一旦发生了纠纷处理就有了依据。

一、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 至于处理纠纷的四种方式,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是由消费者和修理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机构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二、调节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承修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在调解过程中,申请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车辆的原始状态;(2)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纠纷的详细过程,申请调解理由及要求;(3)提供相关证据,包括汽车维修合同或维修委托书、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其他与申请调解事项相关的资料。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因此,托修方在送修汽车及结算时,一定要向承修方索取并妥善保管的有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才能提交投诉或调解所需的证据。

三、鉴定是纠纷调解的必要条件。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如果需要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进行责任认定的,技术分析和鉴定由汽车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在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认定汽车维修质量责任的原则是:(1)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修理汽车、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2)承修方应托修方要求未按有关技术规范和工艺规程所确定的维修范围进行汽车维修作业,而承、托修双方无质量协议或其他约定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3)承修方在进行车辆维护和修理作业时,对所拆装的配件未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质量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该部件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4)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违反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5)双方签订的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的质量保证期是: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修竣出厂之日起100天;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或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的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和维修合同纠纷的调解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的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诉讼是质量纠纷的终结程序

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第二篇: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1998年6月1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8]3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政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纠纷调解工作。纠纷双方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由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负责。

第三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汽车维修业户与托修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第四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道路运政机构进行调解应当公开,做到依据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公平负担。

第二章 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 申请调解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二)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三)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和书面报告;

(四)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附件一)。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按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同意受理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自接到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转送另一当事方。另一当事方同意调解的,应在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书所涉及的内容写出书面答辨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另一当事方不同意调解的应及时表明态度,道路运政机构则按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

道路运政机构不受理调解的,应在自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第八条 参加调解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事实负责。

第九条 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

第十条 托修方或驾驶操作人员认为维修质量造成车辆异常,应保护好车辆原始状态并找承修方进行拆检。如承修方拒绝派人或事故现场不在本地的,托修方可向车辆停驶地道路运政机构提出拆检申请。车辆停驶地段道路运政机构接到拆检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拆检,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附件

二)。并及时将车辆现场拆检记录与有关证据送达承修方所在地道路运政机构。

第三章 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一条 技术分析和鉴定由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机构审定并聘用。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应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其它有关证据,分析原因,做出结论,并填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附件三)第十三条 技术分析和鉴定是进行纠纷调解的基本依据,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的部门应对所做的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做专项试验分析鉴定的,其费用按-1-

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第十六条 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第十七条 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十八条 调解员由道路运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解员应熟悉业务,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调解应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当事各方应对调解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条 调解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责任,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经济损失应由责任人按过失比例承担。

对不能修复或没有修复价值的零部件按车辆折旧率和市场价格计算价值。

第二十二条 经济损失主要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在质量事故中直接损失的机件、燃润料及其它车用液体、气体、材料;

(二)返修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辅助材料费、委外加工费、检测费;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政机构在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向当事人双方宣布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技术分析和鉴定存在异议;

(二)受条件所限,不能出具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三)案件已由促裁机构或法院受理。

第二十四条 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

第二十五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道路运政机构应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附件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并经道路运政机构盖印确认,调解协议书应交当事人各持一份,道路运政机构留存一份。调解即告结束。

第二十六条 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愈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八条 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促裁机构促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道路运政机构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摩托车、特种车辆及其它机动车辆的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附件二:汽车现场拆检记录

附件三: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附件四: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附件一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编号××××××

------------------------------------ |申请单位(人)||

|-------|--------------------------| |地址||电话||

|-------|--------------------------| |另一方当事单位||

|(人)||

|-------|--------------------------| |地址||电话||

|-------|--------------------------| |维修车型厂牌||送修人||接车人||

|-------|--------------------------| |进厂日期|年月日|出厂日期|年月日|

|----------------------------------| |出厂行驶里程或时间||

|---------|------------------------| |维修类别及主要项目||

|----------------------------------| |修理费用|车辆进出厂有关手续|

|-------------|--------------------| ||||汽车维修合同|竣工出厂合格证||

|工时费|材料费用|其它费用|||质保期限|

||||编号|编号||

|---|----|----|------|-------|-----| |||||||

|----------------------------------| |申请调解纠纷主要问题及有关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

如版面不够,请另附纸张。(后同)

注:1.此表由投诉方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道路运政机构负责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附件二

汽车现场拆检记录

------------------------------------ |拆检目的||

|----------------------------------| |参加人员(签名)||申请拆检人||

|----------------------------------| |受理拆检单位||

|-----------|----------------------| |时间||地点||

|----------------------------------| |拆检照片及其它证明资料|

|----------------------------------| ||

||

||

|----------------------------------| |记录|拆检部位、机械损害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拆检情况和结论记录:| |||

|||

||受理拆检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

附件三

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

|组织鉴定单位||

|---------------------------|

|鉴及||

|定目||

|要的||

|求||

|--|------------------------|

|鉴||

|||

|定||

|||

|意||

||鉴定技术负责人:|

|见|年月日|

|--|------------------------|

||姓名|工作单位|从事职业|职称职务|签名|

|鉴|----|----|----|----|----|

|定||||||

|人|----|----|----|----|----|

|员||||||

|名|----|----|----|----|----|

|单||||||

-----------------------------

附件四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调字〔〕号

----------------------------------- |调||

|查||

|鉴||

|定||

|结|鉴定人员(签名):|

|果|年月日|

|-|-------------------------------| ||双方经协商议定(内容包括:车辆返修时限、经济损失承担兑现时间、| ||方式)并一致同意自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日内互相结清。承修方要| ||积极创造条件使车辆早日运行。|

|调||

|解||

|意||

|见|调解单位:道路运政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当||

|当||事||

|事||单||

|单||位||

|位||另||

|意||一||

|见||方||

||负责人(签名):|意|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见|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纠纷双方、道路运政机构各执一份。

第三篇:汽车销售及其纠纷处理

汽车销售及其纠纷处理

关键词:驾校误区驾照第一人

中心思想:随着近年来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多的走进了寻常百姓家,而驾校,作为学车的一个普遍途径,其产业也是逐渐庞大,本文通过对人们上驾校的几大误区的分析,以及中国第一位以散学名义取得驾照的司机的案例,为人们提供一些帮助,以提高大家相关方面的知识。

对于上驾校,我通过查找相关资料与采访,了解到人们通常有以下几大误区: 误区一:只要拿到驾驶照,在哪里学都一样。

这是典型的“拿照培训”:以拿照为目的,根本不考虑驾校的培训水平如何。各驾校的培训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差别非常大。在教练场考桩考时各驾校的学员的表现就很能代表驾校的水平,有的驾校学员基本上一次就可以过关,有的连续三次都过不了。桩考还仅仅考验学员在小范围内操作的基本素质,如果路训的水平也不过关,那就危险了。误区二:选择驾驶学校只看价格。

目前各驾校的收费标准相差较大。在不了解驾校的服务水平的情况下,很多人挑选驾校的惟一参考就是价格。驾驶培训真的是一分钱一分货,一般学员交给驾校的培训费里包括几部分内容:以深圳为例,交给深圳车管所的学科费;交给官渡考试中心路考的伙食费、住宿费等。剩下的钱才是驾校的培训费用,包括给培训教练的工资、车辆损耗、汽油费等。物价局给培训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是非空调车70元一小时,空调车85元一小时。假设一家驾校C牌收费2000元,除去车管所和路考的必要费用,驾校还剩下1500多元,全部用于学员也只能保证20个学时。为了保证起码的利润,收费过低的驾校往往在学习时间上会有所克扣。误区三:先拿驾驶照再补习。

这种急于拿牌的心理会导致双重的损失。其一,在没有练好的情况下开车危险,也许有人会说:只要掌握了基本的驾驶技术,平时慢慢开就行了。殊不知,很多驾驶手册上都开宗明义地指出:多数车祸发生时车速在40公里/小时以下。其二,请人补习价格更高,而且能在驾校学习好的驾驶技术为什么还要再花冤枉钱呢?等于是重复消费。误区四:开始学的时候不严格要求,形成坏习惯也无所谓。

现在有很多人在正式参加驾驶培训之前已经有了一定的驾驶经验,因此他们对参加培训不是特别积极,却要求驾校尽快安排考试。但是,依靠朋友指点学习驾驶走的是“野路子”,不能全面地掌握驾驶要领,而且,即便是有经验的驾驶员也不可能像教官一样系统地传授驾驶经验。一旦形成不良驾驶习惯,就为今后驾驶过程中发生危险埋下了伏笔。

对于长久以来困扰人们的一个问题: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驾驶技术,但却因为没有上过驾校无法参加考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回放: 07年3月7日,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车管所以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为由拒绝受理他的申请。在他的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深公驾008302号)。事实上,早在1993年,樵彬在部队当见习排长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后来几经辗转,由部队转业,由内地调来深圳,驾驶技术档案意外丢失。在申请行政复议被拖两月后,焦彬放弃复议,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南山区法院确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申领驾驶证是否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案例分析:本案中,深圳市车管所“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的理由的出处,是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的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的明文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而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地方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在我看来,焦彬之所以胜诉,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广东省公安、交通厅联合发布的【2006】376号文,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纪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通过这个案例,我不禁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疑惑:为什么会有如此荒唐的一些规定呢? 以下是我对这一怪现象的分析:驾校和驾驶证考试、颁证、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一条几乎完全公开的利益输送链。公安、交通部门参与举办驾校、参与驾校培训业务,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虽然目前驾校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社会力量在办,但仍有许多是由交警或交通部门在办,并未脱钩,仍在参股分红;有些即使是已经脱钩,但也与交警和交通部门关系密切。在驾驶培训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有关部门通过增设行政许可等手段,剥夺了公民学习驾驶技术的其他选择权,形成了对驾照考试培训的垄断,堂而皇之地将若干亿元的利益输往驾校。

在我看来,樵彬胜诉,不只是关系他个人无需向驾校缴纳数千元高额培训费用,即可以“散学”名义申领驾照,而且,意味着从驾校到驾照,从政府到企业的一条利益链的断裂。这对于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还公民驾驶技术学习的自主选择权,无疑意义重大。

文献出处:《上驾校》,《行政许可法》,本文中案例与红头文件均来自于网络。

第四篇:汽车维修用户质量反馈及处理制度

汽车维修用户质量反馈及处理制度

1. 在本站业务室设置用户意见簿及发放《维修质量信息反馈表》,请车辆单位或驾驶员对本站的车辆维修情况、质量管理及设施条件、服务态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业务室每月汇总一次报站部

2.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车辆用户单位进行质量访问,跟踪已修车辆的质量,征求和交流车辆单位及驾驶员对;车辆维修质量的看法和要求,帮助解决有关质量和技术问题。

3. 主动掌握质量信息,上门访问应做好详细记录,访问后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质量和技术问题。用户来电、来访应热情接待,及时答复有关问题

4. 站部应及时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质量技术会议,认真研究分析用户提出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处理办法,并明确职责,落实整改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5. 主动接受运管和技监部门对本站车辆维修质量、质量管理及其它有关方面的工作指导和提出的批评,虚心向同行文明企业学习,不断提高车辆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书

篇一:车辆维修协议范本 车辆维修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一台丰田普拉多小汽车委托乙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报价

1、项目工时: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1998版)所确定的工时定额标准。

2、正厂配件销售价:以对应品牌车型4s店对外销售公示价格(不得 高于人保或平安保险公司价格平台)

3、从事汽车装饰、轮胎更换业务价格按市财政局发布的指导价执行。

4、如零配件市场价格浮动超过时,须由乙方向岳阳市 财政局行 政政法科申请价格调整并经批准同意后才可调整结算价格。

二、协议范围

服务范围为:以维持、恢复车辆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车辆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整车维修、维护、总成维修,小修、专项修理维护,维修救援,汽车装饰,轮胎更换等相关行为。

三、维修程序

(一)维修时限

乙方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天大修不超过15天,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并为公务车辆提供24小时随时接修及道路施救服务。

(二)送修手续

1、车属单位驾驶员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定点维修报修单》(一式二 联),经维修专干审核,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修,报修 单位第一联由车主单位存档,第二联交由乙方结算。

2、乙方在实际维修过程中发现与报修范围不符时,必须先告知车属 单位,经车属单位确认并重新开填报修单后再进行维修,严禁先修后 补、后确认行为。

3、乙方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中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需经 车属单位同意,将增加的维修事项及理由报岳阳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核准。

4、乙方要坚持以“修复”为主、“换件”为辅的原则,根据送修单位 出具的《岳阳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报修单》(以下简称《报修单》)对 车辆进行检测,对维修所需的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等进行测算,并提供修前检验报告反馈给送修单位,经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维修

程序。对二级维护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实行维修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修过程中,发现需增加维修项目 的,应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补办报修手续。维修过程中对可以修复、不该更换的零件不得更换,不得擅自扩大维修范围。

(三)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提供打印结算清单,并附乙方维修明细清单,维修明细清单应注明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位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此单一式二联甲方和定点维修厂家各执一联)乙方将结算清单、送修单交送修单位审核。

2、送修方应在送修前的接车时仔细检查应修部分是否还在质保期内,以便得到免费维修。车辆竣工,应索取维修出厂合格证,对返修或质保期内维权做到心中有数。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送修方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

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报修单》、《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同交送修方。

5、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四、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

1、维修费=材料费+工时费

2、上述维修费为含税价。

五、质量保证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提供其他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及岳阳市现行的行业标准执行。

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换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六、结算方式

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2、乙方在车辆维修结束并得到甲方认可后,应向甲方出具结算清单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所有结算手续后15天内办理结算支付手续(遇节假日顺延)。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对乙方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2)协同市汽修办、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司法、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定点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按行业规范和标书协议中的承诺约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维修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并接受送修单位的监督。(2)乙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市甲方及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第的情况之一的,累计三次的,甲方将终止与其签订的维修协议。(3)乙方须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杜绝虚开乱领造假违规行为。

(4)对各单位定点维修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违反《岳阳市市直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和部门的情况。

(5)协议期满后,甲方授予的“定点维修厂家”的牌子,由甲方无条件收回。(6)协议条款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条的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警告,累计三次甲方将终止与其签订的维修协议。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协议,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送修单位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向送修单位追究经济赔偿。

4、定点服务单位办理结算的价格未按其入围价格执行,第一次违规,给予警告,并处罚违规项目金额二倍的处罚;第二次违规,给予严重警告,并处违规项目金额五倍的处罚;第三次违规,取消其定点资格。

九、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协议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协议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送修单位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4)如果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出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十、乙方交货延误

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

3、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送修方办 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十一、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或承诺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壹仟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整,是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协议。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乙方,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改造不受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上以的,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协议。

十三、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乙方负担。

十四、协议有效期

201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的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双方均有权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扫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住户:

欢迎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重汽翡翠郡北区27#楼工程,我公司对您所购买的住房,物业提供以下质量保证服务。

一、质量保证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重汽翡翠郡北区27#楼的楼座质量保证。该物业遵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按合同约定通过济南市质量监督站的相关备案。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遵守国家建筑工程保修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二、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

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2、保修答复时间:注: 1)、“答复时限”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指定联系单位接到住户书面通知之日起给予答复意见的最迟时限。2)、“保修项目”为保修期内保修责任项目,超过保修期保修无效。3)、如因非保修范围内或非正常使用造成的维修事项,由保修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另行确认维修事项,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自理。

3、保修期计算 保修期从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以表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保修程序 因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时,住户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1)、管理公司确认确属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后,填写保修单交给保修部门。2)、保修部门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的时限内进行保修处理。3)、住户对保修单位及物业公司的工作必须予以配合,否则保修单位不承担责任。4)、保修处理完毕后,由保修部门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查验处理情况,并请住户在处理意见书上签字。

三、维修责任的确定

经鉴定为设计原因、施工原因及按照国家规定或与用户约定的属建设单位负责的质量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责任,但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对用户装修及改管线、剔凿梁、板、柱、外墙致使管道堵塞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和超出设计允许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地震、火灾、飓风、战争等引起的房屋损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保修和维修责任。

说明:本保证书仅限于重汽翡翠郡北区27#楼工程使用。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篇三:车辆质量保证书 保 证 书

2014年12月17日17时00分车主从榆林智翔英菲尼迪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型号为:2013款2.5升 英菲尼迪qx50汽车一辆;车辆设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合同成交价: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238000.00)。

因乙方(榆林智翔英菲尼迪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交车后30分钟内乙方(车主张志玲,以下简称甲方)驶出离甲方销售不到5公里后发现该车仪表提升系统故障,并出现故障代码。后返回甲方销售地进行交涉要求处理,甲方解释为车辆未进行pdi交车检测,由于新车在未做pdi检测会对汽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未做pdi检测的车辆会始终在运输模式运行。这种模式只能简单行驶,很多系统没有被激活。强行使用会导致功能不全,甚至会严重损害车辆,给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该责任完全由乙方交车时没有按照正规交车程序进行而造成,所以该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

一、乙方提供的车辆各项均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若有不符,全额退款并承担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二、该车辆若在售出后4年内若有一切故障,其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三、该车在售出后1年内有类似故障或其他故障,乙方必须全额退款并承担起由于该车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无条件退款退车。

二、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甲方车辆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乙方方的责任,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五、本车辆质量保证书自双方签定供货合同发生供货时生效,业务终止时同时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乙方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4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处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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