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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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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旅管理发[1996]115号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1996-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旅管理发[1996]115号)

湖北、四川、江苏省旅游局,各有关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

为使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1996]004号)和《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现就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需依据《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1-1995)国家标准及其五项评定细则,结合各旅游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及客源结构、市场情况等实际状况合理申报星级。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正式营运的旅游船,如个别考核项目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可允许在游泳池、残疾人设施、独立的酒吧等项目中暂缺一个项目。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营运的旅游船,如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评定其申请的星级。

二、旅游船星级申报和初评工作,原则上由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负责并统一组织。也可经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授权,由有关地市旅游局具体组织。

有关省旅游局根据需要可成立相应的旅游船星级评定机构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当地旅游船初评工作。

三、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船须按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报告》的要求,一式三份详实填写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报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

四、有关省旅游局收到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日内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对符合星级评定条件的旅游船,组织当地的旅游船星级检查员进行初评,填写星级评定技术报告并签署意见,将其中的两份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定。

有关省旅游局组织旅游船星级评定检查员对旅游船进行初评和检查时,应持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旅游船星级检查证书和有关省旅游局的介绍信。

五、旅游船星级申报工作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先报先评的原则,分批组织星级评定小组对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星级评定小组将评定技术报告提交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星级评定小组的技术报告,审定批准旅游船的星级,并向海内外公告。

请有关省旅游局抓紧组织当地旅游船进行星级申报工作,并及时将本省具体负责星级评定的机构或部门及负责人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在组织星级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旅管理发[1996]004号 【发布日期】1996-01-02 【生效日期】1996-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 旅管理发[1996]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有关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各中央一类旅行社:

为进一步提高长江三峡旅游接待服务水平,规范长江三峡涉外旅游市场,确立长江涉外旅游船的市场形象,保持长江三峡旅游线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从1996年开始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现将星级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星级评定的办法

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以旅游船的装饰、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及旅游者满意程度为依据,按照《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1-1995)的星级划分条件与国家旅则、清洁卫生评定细则、服务质量评定细则、宾客意见评定细则等各项评分细则相结合,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星级评定和复核检查的具体要求按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旅管理发[1995]279号)。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

凡参加星级评定的长江涉外旅游船必须持有国家交通主管机关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全部有效证书。首批参加星级评定工作的为交通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验收合格的18家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的41艘旅游船。名单见交水发【1995】722、855号文件。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

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工作,其职能按《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参加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的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组成见附件。

四、星级评定的时间

首批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将自1996年初开始。国家旅游局将于1996年第一季度召开《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宣贯会议,部署星级评定工作的具体事项;在经营旅游船业务的省市组织旅游船星级评定检查员培训工作。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分批派出星评小组进行星级评定工作,争取用三个月时间完成首批评定工作,七月份在北京召开首批星级旅游船授牌大会,同时向海内外公告首批获得星级的旅游船名单。

开展我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旅游市场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内河旅游船的管理、指导和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旅游船的服务质量。各旅行社组织的海内外旅游团体,要安排乘坐星级旅游船。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要依法加强对内河旅游船服务质量的监督,受理对星级旅游船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乘坐非星级旅游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8-19 【生效日期】1993-08-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19日)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五年来,我国旅游涉外饭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硬件标准化、软件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均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由于星级制度是国际旅游业的通用语言,促进了我国旅游涉外饭店进入国际市场,直接推动了饭店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深受旅游涉外饭店和海外旅游者的欢迎。但在执行星级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欠缺之处,如由于掌握标准的宽严程度不同,各地区同星级的饭店有一定的差异;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评定后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有所下降等等。为使星级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快星级评定工作的步伐,促进整个旅游涉外饭店业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重申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规定仍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各地旅游局及星级评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树立整体观念。饭店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评定一个饭店既要按照“标准”所列项目一个一个地严格打分,进行定量评定,也要从饭店整体上看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从整体的高度上去综合评定。实践证明,把握整体,注重软件是整个星级评定的核心。对三、四、五星级饭店要严格全面达标;对一、二星级饭店要突出重点项目。

二、部分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

根据我国星级饭店的发展需要,为了加快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决定: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广西自治区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评定本地区三星级饭店,报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办公室备案。其它省、自治区旅游局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委托对三星级饭店的审批。此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三、各地旅游局要注意抓住旅游事业的发展机遇,慎重而不失时机地加快壮大星级饭店的队伍。比如上海、天津等地的旅游局都利用原有涉外饭店不足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之机,顺势扩大了涉外饭店的数量,并重视对新纳入涉外饭店行列的饭店总经理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很快走上争创星级饭店的轨道。而有的地区对星级评定工作抓得不紧,星级饭店只占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总数的25%左右,大大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数48.3%。希望这些地区的领导和星级评定委员会充分认识星级评定对推动改造饭店和提高质量及行业管理的意义,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将星级饭店总数扩展到旅游涉外饭店总数的60%左右,到一九九四年完成星级饭店的评定。

四、加强星级复核,防止服务质量滑坡。

今年三月份国家旅游局对北京、上海、广州、桂林、西安五个城市的星级饭店进行了一次选点复核,复核中应提出表扬的有:上海花园饭店、广州白天鹅宾馆、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广州花园酒店、北京建国饭店、上海远洋宾馆等。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执行制度严格、服务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提高。问题较多、服务质量下降的饭店有北京国际饭店、广州市粤新酒店、上海国际贵都大酒店等。他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制度不落实、维修保养跟不上、设备完好率和清洁卫生状况下降。

为此,在今年全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已要求各地抓紧对星级饭店的管理工作,防止饭店服务质量滑坡。现在重申各地旅游局要严格执行每半年对星级饭店复核一次的规定,要从严要求,加强督促,绝不能对问题视而不见。通过严格的管理使各星级饭店始终保持相应的等级质量,并不断有所改革。今年下半年,国家旅游局仍要对星级饭店进行复核。望不合格的饭店抓紧治理,限期改变面貌,维护星级饭店的声誉,为我国旅游事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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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1]723号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2001-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水发〔2001〕723号)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江苏省交通厅,中国船级社,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为规范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为水上运输安全提供保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精神,结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是根据现阶段长江船舶总体技术状况、企业管理能力等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针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一种运输服务。未经我部或我部授权的机构批准,任何企业和船舶都不得经营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未取得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船舶,不得接受或承载以团队方式组织观光的外籍旅客。

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监督检查;长江海事局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发现非长江涉外旅游船承载外籍旅客团队旅游的,不得签证放行。

二、实施结构调整,提高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目前长江旅游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实施结构调整,控制公司和船舶数量增长,提高整体质量和水平。要鼓励公司合并、重组,严格控制新设公司;要鼓励新造船舶更新运力,严格控制普通客船改建为涉外旅游船。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上述管理目标。

三、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监督。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时,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船舶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营运证的长江涉外旅游船,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运政执法系统,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船长负责制,加强对船上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的船舶运输企业,要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期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要切实保证船长履行职责,外方驻船代表不得干预船长履行其职责。对于船舶管理与旅客服务管理分离的船舶,公司应当就船舶管理和旅客服务管理的具体分工、职责等,形成书面文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将船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作为今后考核公司资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因为对外销售和管理的需要,聘请外方驻船代表的,应将外方人员的姓名、国籍、在华服务时间等向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提高船舶服务人员服务技能、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事故处置技能,要创造条件,制定计划,这部分人员逐步做到持证上岗。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要结合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对船舶服务人员的培训,并保持这部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五、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停航和复航的管理。获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船舶,因故停航3个月(含)以上的,应在事前或停航后的15日内将船名、预计复航时间等,分别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并由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暂时收回船舶营运证。船舶复航前,应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安全检查,并持安全检查合格文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航。停航1年以上的船舶,其营运资格自动失效;需再投入营运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取得经营资格。

六、加强规范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租赁的管理。经批准,具有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光租或期租船舶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但船舶所有人不具有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采取期租方式租赁经营。不具备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七、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要强化对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是该种运输的薄弱环节,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和长江航运公安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对涉外旅游船运输的审验,就涉外旅游船企业和船舶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没有取得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合格认可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验。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和公安消防管理机构,要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的同时,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刁难管理对象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旅管理发[1995]279号 【发布日期】1995-12-05 【生效日期】1995-1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

(1995年12月5日 旅管理发[1995]279号)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需要,提高旅游接待服务水平,规范我国内河旅游船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国内河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第二条 内河旅游船是指在我国内河水域,具有24小时以上营运的能力、以接待旅游者为主并能提供食宿和娱乐服务的客船。

第三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的评定,标志着旅游船的建造、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等与不同层次消费水平的旅游者需求的一致程度和满意程度。

第四条 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国内河旅游船的星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按标准要求每年组织旅游船星级复核检查;负责旅游船星级检查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核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参加统一组织的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2-1995)进行。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内河或江湖水域,符合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并经交通部批准运营的旅游船,均可参加星级评定。

第八条 经批准投入运营不满一年的旅游船可评定预备星级,正式运营满一年(含一年)的旅游船方可正式评定星级。

第九条 内河旅游船的星级依照旅游船的建造、装潢、设备设施条件与维修保养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设置等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第十条 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办法,采取考察标准要求的必备条件与依据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评定细则进行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考评。这些评定细则包括:

项目1 旅游船设施设备评定细则

项目2 旅游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评定细则

项目3 旅游船清洁卫生评定细则

项目4 旅游船服务质量评定细则

项目5 旅游船宾客意见评定细则

第十一条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旅游船,如个别考核项目达不到标准(GB/T15731-1995)的要求,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按本规则具体实施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旅游船,如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评定申请的星级。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如达不到(设施设备评定细则》、《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评定细则)、《清洁卫生评定细则》规定的得分数或《宾客意见评定细则》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评定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将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舶名称及星级向海内外公告,并要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体乘坐星级旅游船。

第十四条 旅游船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星级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须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凡已评定星级的旅游船,其经营管理水平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由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给予以下处罚:口头提醒,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降星级、限期整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

第十六条 全国各内河旅游船均须接受星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七条 旅游船星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按标准检查,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

第十八条 检查员在检查旅游船时,除持有检查证外,还必须同时持有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介绍信。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国家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最佳星级旅游船,并颁发流动奖杯。

第二十条 旅游船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国家旅游局将在收到申诉的六十天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内河旅游船的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全国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国家旅游局颁发。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星级标志应置于旅游船体或总服务台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三条 星级旅游船应在其对外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标明旅游船的星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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