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退休及返聘制度
退休及返聘制度
为了规范退休人员管理流程,使退休人员能够发挥余热,做好公司老中青员工“帮传带”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退休
1、退休条件: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0岁。
2、退休程序:凡年满退休条件的员工须完成工作交接后到行政人事部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已确认返聘的员工可不做工作交接直接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后再办理返聘手续。
二、返聘
1、返聘是指公司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的本公司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2、返聘原则
(1)、本人自愿、双向选择。
(2)、因工作需要,在紧缺、特殊岗位返聘。
3、返聘条件
(1)、身体建康,年龄男65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2)、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4、返聘程序(1)、相关部门或受聘人本人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2)、行政人事部将符合退休返聘条件的拟聘人员呈报总经理,经总经理批准方可聘用。
(3)、受聘人办理返聘手续,与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5、返聘管理
(1)、双方协商延续退休前工资福利待遇或重新约定工资福利待遇。
(2)、返聘人员服从公司和部门的工作安排,与在职人员同等标准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返聘合同一年一签,一年后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聘。返聘期内个人自愿辞聘的,应提前一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申请,报行政人事部;公司决定不再续聘的,也应提前一月告知受聘人。
(4)、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公休待遇。
(5)、对违返公司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公司有权随时解聘。
三、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人事部
第二篇:退休返聘制度
退休返聘制度
为规范集团和所属单位退休返聘用人机制,现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返聘系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司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二、返聘对象条件:
1、具有全民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2、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则上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4、因特殊情况,单位确需聘用的,经报请集团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返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批复
2、集团批复同意返聘后,公司与其签订《返聘退休人员协议书》。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若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返聘期限累计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返聘期届满时,聘用部门如需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时前30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继续返聘事宜,并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定新的协议。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工资实行月薪制,并根据返聘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根据返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
3、返聘人员属于公司的外聘员工,故返聘期间,其返聘工资确定后,不随在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返聘人员也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五、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⑴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③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如因各种原因不再返聘者,如科室工作需要,由科室申请,院办公会议批准,可参加科室安排的专家门诊,本人不再享受返聘待遇。
④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⑵返聘人员职责与要求
①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③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⑶返聘人员待遇
①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和在编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经批准返聘半日工作者,奖金享受一半。
②其他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⑷返聘与解聘手续
①首先科室需要,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分管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聘任,院办公室备案。
②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4、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5、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4款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6、职工退休年龄及有关规定均以新文件精神为依据。
一、返聘条件
1、返聘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根据中心核定的各科室(或部门)岗位设置方案,返聘人员所在科室(或部门)必须编制未满,有岗位空缺,方能提出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2、科室(或部门)在提出返聘申请前,必须征得待返聘退休人员本人同意;
3、待返聘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年龄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
二、返聘程序
1、凡需要返聘退休人员的科室(或部门),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在征得该退休人员同意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主管职能部门、分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条件后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反馈至申请科室(或部门);
4、对于同意返聘的,由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二)。
5、由申请科室(或部门)负责返聘人员的考勤及日常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相关待遇,并在每月底通知财务科发放。
三、返聘人员的待遇标准
返聘人员按照所在返聘岗位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同级聘任或高职低聘,但是不能低职高聘。l、返聘在高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3000元/月。
2、返聘在中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500元/月。
3、返聘在初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000元/月。
4、予以返聘的人员,若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时,仍按退休人员办理。
5、各科室(或部门)如果有条件,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薪酬。
6、其他福利如过节费、奖励费等按照当时制定的标准发放,但是不重复享受。
四、返聘经费列支途径
1、原参考中心行政平均奖计算奖金且没有创收的部门(如行政、药剂),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和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统一支出。
2、其它根据工作绩效计算奖金的部门或是有创收的部门(如临床医护、医技、科研平台),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由科室(或部门)自己承担,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支出。
五、其它具体规定
1、返聘期限为—年,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一月申请续聘;
2、在返聘期间不担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公休待遇;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在聘部门提出申请;
5、对违犯中心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中心有权随时解聘。
返聘范围
一、少数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返聘离退休人员中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技工人,但须从严掌握。
三、党政干部和普通工人一般不返聘。
第三篇:退休人员返聘制度范文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武医院
退休人员返聘规定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具体由人事部门办理。
二、凡卫技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需要办理延长退休年限的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专业对口、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为了继续发挥退休卫技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工作需要的人员予以返聘,具体事项如下:
1.返聘条件
①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或以上职称者;②确因医院工作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2.返聘人员职责与要求
①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③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3.返聘人员待遇
①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和在编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②其他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返聘与解聘手续
1首先科室需要,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分管副院长○
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聘任,院人事科备案;
2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为一年。个人自愿辞○
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和院领导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3年满70周岁以上的返聘人员自动解聘。如具备高级○
职称,医院确实需要的人员,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可续聘。
四、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五、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4款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六、职工退休年龄及有关规定均以新文件精神为依据。
七、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在医院人事科。
二○一一年元月
第四篇:退休返聘协议范本
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盱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单位地址:盱眙县淮河东路55号
乙方(退休人员)姓名:韩继英
居民身份证号: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返聘协议期限为壹年(月),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二、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如遇上级机关调查或上级机关要求,乙方需主动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因个人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或指标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双方约定的内容。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2、协议终止、解除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4、返聘期间如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乙方因病无法到甲方工作的期间,工资不予发放。
5、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6、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补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上述补偿金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援助,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工伤和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且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予支付。
四、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或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效时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退休返聘协议书
退休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苏州市有关劳动政策,甲、一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双方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工起期个月。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部门职位。甲方依据其工资支付相关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
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4、乙方的所有保险关系及享受政策由乙方原单位执行,不再由甲方承担。
5、乙方根据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6、乙方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但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7、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三、协议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⑴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⑵乙方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
⑶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行为等;
⑷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或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工作;
⑸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2、有下列情况发生时,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⑴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⑵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侵害乙方利益;
⑶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以7天劳务费作为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者除外。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乙方应予以甲方相关赔偿。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协议需要变更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