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政策名称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8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以上海市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由审定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市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质量金奖
1.组织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2)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4)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2.个人
1)
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
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3)
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4)二)1.1)2)3)4)2.1)2)3)4)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
组织
获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
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个人
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5)
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审定办每年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三)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审定办。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1.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2.区县质量技监局;
3.行业协会。
五、提交材料
见四
第二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增强本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两个类别,均分“组织”和“个人”奖,是市政府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授予的质量奖励。其中:
(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工作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在本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奖励数量)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奖。
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2个;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10个,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进行评定,获奖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奖励及经费)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 组织管理
第七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质量技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审定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通过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
(四)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办事机构及职能)
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修订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
(二)建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组;
(三)制定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组织开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承担审定委赋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培育和宣传)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及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
三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组织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有效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上海市质量金奖3年以上;
(二)建立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国内或本市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前列;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个人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个人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条件)
申报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个人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
审定办每年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发布申报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请。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将申报表、组织或个人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六条(推荐)
推荐机构在通知或公告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审定办。
组织或个人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
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区县质量技监局;
行业协会。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审定办组织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资料评审)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审定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
审定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审定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审定委审议。
第二十一条(审定公示)
审定委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表决确定拟奖名单;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确定上海市质量金奖获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批准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审定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表彰奖励)
以上海市政府名义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由市长向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宣传推广)
由审定办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学习先进的质量经营模式,推进本市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十五条(避免重复申报)
组织或个人在同一内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由于重组、改制等原因使组织主体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组织或个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审定委决定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获奖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本市广大组织质量整体水平提升;获奖后3年内每年须如实填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年报表》,交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审核,并报送审定办。
第二十九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上海市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审定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评审纪律)
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回避)
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二条(双向监督)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审定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区县质量奖励)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相应的政府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篇: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1—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3—5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石家庄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任由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2—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且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为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施工企业获一项国家级优质工程、或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或获六项以上市级优质工程;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3—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每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
—4—
名单,并呈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5—
第二十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评选要求一致,且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6—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第四篇: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成都市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有关规定,设立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并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评选原则
—1—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评奖频次和数量
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奖励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6家。
第五条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重要依据,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在同一标准下,分行业制定评审细则及实施指南。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当年申报单位均未达到500分的,市政府质量奖空缺。
第六条 适时修订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员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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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 日常机构设置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实施指南,组织起草评审员管理制度、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建立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情况;
(六)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管理;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地方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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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三)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四)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五)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制假售假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方案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二)材料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推荐。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分行业组建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各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评审委员会负责。
(五)材料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送专家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六)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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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0家)。对未进入现场考评范围的企业或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书面告知。
(七)现场考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时间一般为3天至5天。
(八)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建设、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
市政府对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再次获奖
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在两届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评奖过程的监督
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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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欺诈获奖行为的处理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对重大管理不当的处理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对推荐、评审人员的监督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有效期及宣传要求
市政府质量奖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示范推广义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提升成都市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整体水平。
第二十二条 奖金使用
获奖企业或组织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提交奖金使用报告,奖金应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创新、培训和激励质量管理人员、推广先进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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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限制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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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和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作为我市经济领域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结构、技术、质量、市场、管理和效益各方面应适应我市发展需求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建立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模式为基础,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决策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可按照制造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等分类分别进行评审,每次评审所有类别授奖总数不超过五家。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主任由福州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市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受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实施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向市质评委提请审定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六)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
(七)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市直有关部门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由市质评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章 第九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符合福州市经济发展结构要求,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指标要求,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六)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为确保公平和公正原则,鼓励更多企业追求卓越绩效,企业或组织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五年内,或累计获奖两次以上的,不受理其申请,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占用名额。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指南分别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为保证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行业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体现行业特点。
第十三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综合考量结构、质量、技术、市场、管理、效益等方面的内容,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质评办按评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涉税证明,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提交市质评办。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材料初评报告,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三条 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四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三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颁奖大会,表彰奖励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和组织学习卓越的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颁奖大会由市政府领导向各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奖杯和证书,并给予每家50万元等额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0万元用于奖励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负责人。
已获本级以上同类奖项或二次以上参评获奖的,不再发奖励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同时注明获奖时间,并确保不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被撤销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进行任何获奖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提升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杯。伪造或冒用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申请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核实后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质评办每两年组织一次监督抽查,评价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存在问题的,由市质评办督促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福州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福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3、发生其他违反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 参与福州市政府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福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列入当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福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