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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8589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3 18:30: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临港经济开发区是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临港经济的窗口和平台。为推进临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近海临港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构筑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且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资企业、临港经济开发区外的内资企业以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工业技术改造、合资新建企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旅游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所有进入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实行“扎口管理”,并将提供全程服务,派专人帮助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收费政策

1、对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免收。

2、中介服务机构对投资的工业项目收费,一律按照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至第10年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高科技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取。收费时,必须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条 建设用地政策

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列入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土地政策,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模,界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下列优惠价格供给土地。

1、在临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供给土地。

2、利用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按企业用地性质享受同类项目用地政策。

3、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划拨等形式依法获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执行。

4、鼓励企业到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符合土地划拨政策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也可以作价入股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5、生产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净用地上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每亩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税收扶持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扶持企业,第4年、第5年减半扶持企业。

2、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2_万元以上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的比例,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2_万元以下的,三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

3、兼并、收购破产企业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所得税缴纳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1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资金扶持,第4年、第5年减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2_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资金扶持。

5、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进行资金扶持。

6、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连续5年,每新增加本地就业职工50名,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1%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用于职工培训,最多不超过5%。

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相关资料,经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核实后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单位按优惠政策再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八条

政府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向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经区管委会审查核实后,年终由受益财政统一兑付。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规定项目建设周期。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投资的,享受以上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投资规模未达到或未投产的项目,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优惠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对于特大型项目或者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对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投资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_年2月23日

第二篇: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是四川宜宾借势成渝、联动川南、辐射滇黔,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经济强市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不仅能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注入强大活力,而且将为全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范围为193平方公里(包括沿江工业园区和港口群),其中,市本级开发建设范围为99.2平方公里(包括白沙湾街道办事处和沙坪镇行政区域),距在建宗场国际机场9公里,近期重点开发建设范围为25.9平方公里(包括白沙工业园和志城港作业区)。其余规划范围93.8平方公里,分别由所在区、县实施开发建设,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开发主体。

经市委同意,决定成立中共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业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市委、市政府负责。管委会书记和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兼任,管委会精简机构,仅设立了9个职能部门。

据了解,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在全省范围内是唯一一个以“临港” 命名的经济开发区,无论是区位优势还是资源优势都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替代性。我市将依托得天独厚的长江岸线资源及强势发展的沿江综合优势,用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和全新的发展理念将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打造为西部最大、最有特色的临港经济开发区。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的筹建一直受到省委和宜宾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冬生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雄心壮志,树立赶超意识,开拓进取,勇创一流,强力推进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

第三篇: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_-08-24 14:5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凡在区民营工业园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用地价格为1元/m2,企业须在2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内建成投产,年创地方财政实得税收1万元/亩以上。

二、为减轻企业的投资压力和缩短建厂周期,开发区管委会将在民营工业园内兴建标准厂房,也可按入园企业的要求建好厂房。入园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租赁厂房,租金为每月2?3元/m2。企业年创地方税收须在1万元/亩以上。租赁厂房的企业可用企业发展基金抵付土地款(按1元/m2计算)和厂房建筑成本费,5年抵付完后,厂房及土地均归企业所有。

三,购买土地兴办工业企业,十年内企业交纳的地方税收达平均30万元/亩后,企业可申请改变宗地用地性质,并免交土地出让金,但新建项目必须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全部、增值税地方分成的50%和其它地方税收的50%,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50%向企业提供发展基金。对新办流通性公司、市

场建设及宾馆、娱乐、餐饮等三产项目,年纳税收在10?30万的按区实得地方收入的30%提供企业发展基金,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提供50%的企业发展基金。扶持期限为三年。

五、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特别贡献奖,对投资工业项目或市场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给予企业董事会成员特别贡献奖,奖金数额相当于董事会成员十人年交个人所得税额,奖励期限为企业投产纳税后的头三年。

六、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入园后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对投资兴建市场的,三年内减半收取行政性收费。

七、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市场建设项目和规模较大的其它项目,在签订有效协议后,所有报建手续,由开发区综合办证中心代办.内资企业证照在投资方提供完整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外资企业证照在投资方提供完整资料后七十工作日内办妥。建设过程和生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八、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九、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篇: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工作会议召开

1月28日上午,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在临港一中报告厅召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君师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孙德士主持,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各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工作区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区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以及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500余人参加了大会。

王君师在讲话中指出,全区今年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让人民群众在临港旧貌换新颜中实现幸福安康”的施政理念,大力弘扬临港精神,积极实施“一二三四五”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王君师要求,202_年全区要围绕建设“幸福临港”,积极实施“三化兴区”战略,突出做好“十大工作”。“幸福临港”建设,即是通过打造生态临港、宜居临港、平安临港、文化临港、活力临港、富裕临港,建设让人民群众幸福的美好家园。“三化兴区”战略,即是通过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繁荣发展。“十大工作”,即是招大客商、建大园区;搞大民生、建大社区;搞大绿化、筑大水系;搞

大农业、做大商贸;搞大监督、成大服务。王君师强调,在今后工作中,一是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要清醒地认识我们面临的严峻形势,要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要进一步理清发展中招商引资与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与招商引资、社区建设与顺应民意等几个方面的关系。二是要同心同德,加压奋进,全力打造让人民幸福的美好临港。以招商为抓手,推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以城区建设为重点,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安全稳定为重点,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三是要倡树正气,凝心聚力,进一步开创干事为民的大好局面。要克服不足干事业,明辨是非干事业,提高能力干事业,乘势而上干事业。

王君师最后强调,各级各部门务必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决战决胜的士气,气冲霄汉的豪情,勇争一流的精神,奋力助推临港势不可挡的发展大潮滚滚向前,努力开创具有临港特色的科学跨越发展之路,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第五篇: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临州府发〔202_〕3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优化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第二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经管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所需土地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入驻项目,享受土地取得价款90%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全州特色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长的投资企业,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级龙头企业及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或省、州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管委会协调、帮助企业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多渠道、多方位予以扶持,增强发展后劲。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加强区内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开展抵押、质押等贷款业务。

第八条 开发区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争取到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拨付,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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