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法(暂行)
曲靖市关于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办
法(暂行)
第一条 为引进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曲靖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外资系指从国外、港澳台地区引进资金(含现金和实物)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国际租赁信贷、补偿贸易、购买市内企业以及其他直接投资方式;引进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济联合协作资金特指从外省、外地区引进的资金和设备;技术系指从国内外引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成果;人才系指国内外到我市承包、协助管理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三条 奖励对象。所有为我市引进外资、国内经济社会联合协作资金、技术、人才的中介单位(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本市和市外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和其他人员)均按其实际成效分别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港澳台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现金投资和设备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7%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0.5%给予奖励。
2、引进技术的按评估价值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人才承包、租赁我市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以现金出资的,必须是现金已汇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和生产;以设备投资的必须是经过商检局财产价值鉴定并运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引进技术必须要有技术转让协议,属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还应提交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同时,引进技术须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见效半年;引进人才的要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上述情况必须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合法凭据方能申报领奖。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建成后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分级承担,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市级的,由市财政支付,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建成后企业财务关系隶属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中介人应与项目单位签订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合同或协议。中介人申领奖金时向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当地外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兑现。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条 引进国内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的奖励标准、奖励的确认办法、奖励资金来源及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引进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给予奖励。
2、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给予奖励。不论数额大小,均按使用期限的长短给予奖励。使用期2~3年奖励2%,每延长一年使用期奖励标准增加1%,以3%为最高限额。
3、引进有偿有息资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3‰一次性给予奖励。无论数额大小,使用期在2~5年的奖励1‰;5年以上的奖励2‰;使用期在5年以上且利息低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奖励3‰。
4、引进补偿贸易资金(不含用市场紧俏物资补偿),在项目实施见效后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5、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按评估价值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偿的奖励10%,属有偿的奖励2‰。
6、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微利企业不少于3年的,以企业上年利润为基数,从超基数部分利润中提取5%~10%给予奖励,超基数在100万元以内的奖励5%;101~200万元的奖励6%;201万元以上的奖励10%。
7、引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并使用企业扭亏为盈的,从企业实现利润的年份中提取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的确认办法
1、引进资金(不含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各项专款)的奖励以外地资金进入我方账户为准,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引进设备(不含介绍购买设备)以实物到达并验收安装为准;引进先进技术以投入使用为准;引进人才以被引进者到我方上岗并被用人单位认定为准。
2、申请奖励者须提交以下效证件:当地银行出具引进资金到位证明;提交国内合作企业《认证书》;主管部门出具合作项目建设证明。
(三)奖励资金来源
引进市外(国内)单位或个人来我市独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余项目一律由引进单位承担奖金。
(四)奖金审核兑现办法
各级对外协作办公室(经贸委、局)接到申请奖励者的申请后,牵头组织财政、审计、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有关人员,认真核实申请奖励者提交的各种有效证件,检查该项目启动实施情况,并在征求当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资金具体数额,报市县政府审定后给予兑现奖励。中介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支付奖励的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奖励基金,对在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对出具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政府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忻州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41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0-15 【生效日期】1992-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忻州地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忻地行发〔1992〕104号1992年10月15日)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推动我区经济尽快上新台阶,现根据地委、行署〔1991〕19号文件《关于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奖励办法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奖励申报程序及说明
(一)凡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申报奖励者,均需由本人详细填写审批表(附后)。由受益单位详细签注意见并盖章,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证明单位加注意见后,技审批权限报行署经协委或各县(市)经协委(办)审批。
(二)引进技术者,要先由地、县科委就引进技术的可行性、难易程度,技术经济预测等进行综合评估,加注意见后才能申报奖励。
(三)奖励引进资金者,审批表证明单位一栏内必须由收款银行核实盖章。
(四)对引进入才的奖励,要由受益单位详细写出证明材料。
(五)奖励费从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受益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属于合资、合作企业、奖励费由我方自有资金中支付;属独资企业项目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六)农转非奖励指标的办理,应经由地区计委从申请指标或调剂指标中给予解决,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
(七)招工及奖励工资凭审批表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地区及各县市经协委成立评审小组,全权受理有关奖励评审工作。
二、二、奖励具体办法
(九)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的奖励条件,以忻地发〔1992〕19号文,第一、二、三、四项执行。
(十)安排子女、亲属就业,调动工作和晋级的奖励办法:
1、凡符合19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条件者,劳动部门可照顾其两名子女、亲友参加工作或给予调动工作。
2、安排子女、亲友就业的走向,一般在受益企业,如果本人要求跨企业安排或者其子女、亲友已参加工作,要求在企业之间调动的,都要自找接收单位,劳动部门协助并积极予以办理。
3、对发展我区经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劳动部门可优先解决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在全民或集体企业就业。经地委、行署授予“振兴忻州经济”特等奖的上浮二级工资,一、二等奖的上浮一级工资,浮动期一般为二年。到期后,经企业推荐劳动部门批准,可占用企业3%奖励晋级指标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十一)优先解决农转非的奖励办法:
1、凡引进资金在30万元以上者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2、在开发区或在城市规划区兴办企业投资在20万元以上者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3、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省级科研成果一等、二等奖者解决1-2名农转非户口。
4、凡引荐外商投资办企业,外商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者(包括20万元)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5、引进技术、人才开发新产品,年创税利20万元以上(包括20万元)解决一名农转非户口。
6、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者解决1-2名农转非户口。
三、三、审批权限
(十二)行署经协委和各县市经协委要成立奖励评审组,负责办理有关评审事宜。
(十三)凡县级以下单位(含县级)引进项目、技术、人才,奖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经协委审批,报地区经协委备案;奖金在3万元以上和其它重大奖励,需报各县(市)分管县(市)长审批。
(十四)区级单位,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奖金在3万元以下的,由行署经协委审批;奖金在3万元以上优先解决农转非指标和其它重大奖励,要报行署分管令员审批。
(十五)本细则由行署经协委负责解释。
(十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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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关于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项目强县战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资金、项目,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引进建设资金的奖励
(一)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1、无息的,按引资额的3%进行奖励。
2、低于银行现行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引资额的2%进行奖励。
3、与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1%进行奖励。
(二)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引进资金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二条向上级争取资金、物资的奖励
(一)凡争取上级无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或物资的,按实际资金到位额的3%奖励直接运作单位;实物资产需要评估。
(二)凡争取专项资金、开发资金及其它建设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2%奖励单位。
(三)以上奖励的50%由单位直接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条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引进项目”适用于从县域外引进二、三产 1
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单位或个人(即投资方为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企业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项目坐落在我县域内,实际投产且产生税收效益。
(二)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对项目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8‰的奖励.三产项目按照上述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一半对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项目引荐人为县内干部职工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同时,县委、县政府对其在评优、评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考虑。
(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1个;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为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同时,可解决符合用工条件的本人或亲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指标2个。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定
1、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核准手续、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外资按
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计算。
2、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需提供以下凭据:项目备案证(核准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奖励兑现
(一)县政府成立XX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引进资金、项目奖励兑现的领导与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的具体事宜。
申报奖励的引荐人必须是直接中介人。仅为项目促成和落实提供服务(包括办理手续、协调关系等)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的业主单位和合作者均不能认定为引荐人。引荐人待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持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证明向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核。
项目引荐人为两人以上的,需明确其中一名项目引荐人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奖励的申报和支领,并由项目单位出具证明,报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经县引进资金、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委托代理人支领奖金,奖金由项目引荐人自行分配。
(二)每年3月份之前兑现上的奖励,并由县委、县政府进行集中表彰。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一)引进、争取资金和争取到物资支持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二)引进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等利用外资项目及内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项目的我县受益方支付。
(三)引进外资举办独资项目或引进国内资金举办独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条有关事宜
(一)项目引荐人提出奖励申请,必须如实申报,如审查核实中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奖励资格。
(二)单位受奖资金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分配使用。
(三)奖励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外资,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四)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含上级部门正常计划拨付或返还的资金。
(五)本办法的奖励系指一次性奖励。
(六)本办法由XX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四篇: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
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来源: 日期: 2008-4-21 10:48:20 被阅读219次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以更优惠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广泛吸纳各类优秀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引进下列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
2、有国(境)外工作或学习经历,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3、特级教师、地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教学骨干;
4、我市主导产业急需的本科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
5、高级工以上的技能人才;
6、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特级教师。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实践经验的高级技师。
第四条不断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采取柔性流动方式为我市服务的人才,其管理按《仪征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我市石油化工、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制造、高新技术和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的企业引进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和高级工以上的技能人才。
第六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经市编委审核同意后,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增加专项编制计划。其中博士研究生可担任局长(主任)助理职务。
第七条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取得项目立项后在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八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市房管部门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供引进的各类人才租住或购买。
第九条实行多元化分配机制。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坚持“量才录用,凭绩激励”的原则,把各类人才的能力和实绩作为奖励和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市政府对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显著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市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市财政2008年安排100万元,并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实行引进人才资助和补贴制度。引进人才在仪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由市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给予专项资助和补贴。资助和补贴标准为:
1、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三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2、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三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000元。
3、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及高级技师,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三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800元。
4、对引进到我市从事科研或管理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3万元。其
中到企业工作的,三年内再每月给予800元的工资补贴。
5、对引进到我市主导产业企业工作并经市人事局备案的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三年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的工资补贴。
第十三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引进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子女入学就读,由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不得收取国家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
第十四条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房管等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流动、社会保险、落户、购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受理,限时办结。
第十五条因流动而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原单位辞退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工作满一年后,本人要求恢复原身份,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原身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如人事档案无法转来,可由市人事部门按原工作经历重新建立。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社会保险。采用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可以在我市继续参加保险。如因采用上述方式来我市工作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入的情况,可以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的人员推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用人单位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依照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的各种手续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办理。由用人单位填写《仪征市引进人才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实行人才引进办理限时制,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随到随办,引进其他人才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各类引进人才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为引进的外地人才及其随迁的父母、配偶、子女代办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并为引进人才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有关证明等人事服务。引进人才户口可落在引进单位,也可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仪委发[2004]40号文同时废止。
征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紧缺人才
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近日,仪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对以往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加以整合,形成了涵盖科研经费、职称评定、住房补贴、家属调动、子女就学等内容的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政策。
按《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将打破人员编制限制,由人事部门增加专项编制计划,其中博士研究生可直接担任局长(主任)助理职务。同时加大了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今年市财政将安排100万元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对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将分别给予3万-10万不等的专项资助和补贴,对引进到主导产业企业工作并经市人事局备案的应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三年内,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也将每月分别给予300元和500元的工资补贴。对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内容,《办法》也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
第五篇:人才引进奖励政策
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1、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优秀人才;
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和外省同类层次的优秀人才,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4、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副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紧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师;
5、具有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市级科学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拥有发明专利、发明创造或在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技师;
以上五类高层次人才到开发区企业工作的,按照人才层次,在南通市给予一次性5-60万元的安家补助和800-4000元的月生活津贴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0%。
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获得批准可享受100万元或150万元的资金资助。
2、优先推荐申报南通市区引进工程技术关键人才资金资助,获得批准可享受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3、对引进人才投资创办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生活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优先推荐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提供创业贷款担保。
4、对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市及市以上各种人才项目(课题)资助的,按1:1给予资金匹配。
5、对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分别按1:0.5、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对获国家、省贴息计划的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年重点扶持1—2个省级以上项目,扶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6、通过国家、省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7、对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增幅超过30%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增幅超过30%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