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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0-78309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4 18:30: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

2009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该赛的英文全称为: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英文简称为CSL。

第二条 中超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中超委员会)依照《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中超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三条 2009年中超联赛参赛球队为16支。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

一、经审核达到《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二、拥有一支达到中超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三、成为中超委员会的会员;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中超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一、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三、体能测验(包括赛间抽测)达标(守门员及外籍运动员除外);

四、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第六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一、主教练必须拥有职业级教练员证书或完整参加了2004年亚足联/中国足协职业级教练员培训班或参加2009年亚足联/中国足协职业级教练员强化培训班;

二、助理教练、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必须拥有A级(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并且2000年(含)以前的A级(高级)教练员必须完成A级教练员继续培训课程;

三、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第七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超联赛:

一、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第八条

中超联赛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的期间内,向中超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冠名+“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球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7个字;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超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 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六)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俱乐部球队人员报名: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员1至2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1名、医生1至2名及队务、翻译各1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入座,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报名国内运动员最多为40名,报名外籍运动员最多为5名(其中来自非亚足联会员协会的运动员不得超过4名),最多可同时上场4名外籍运动员(其中来自非亚足联会员协会的运动员不得超过3名);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号-47号,赛季内不得更改;

(四)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五)体测暂时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通过体测后方可参赛;

(六)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及制作《秩序册》需要,提供球队照片、比赛服、俱乐部标志等。

第九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及翻译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中超委员会书面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联赛中间的转会期内进行补报(两循环之间,具体日期另行通知)。补报后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当赛季累计报名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7人,更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在本赛季内不得重新更换回本队;

三、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

四、如有报名运动员在参加各级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额外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一、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二、中超联赛的竞赛日程由中超委员会制定;

三、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超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中超联赛的各场比赛主场及开球时间应在全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向中超委员会申报(其中7月、8月的比赛应在相对凉爽的时段进行);

五、因电视转播及统一的商务活动要求,中超委员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信息,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前两周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有关赛区、俱乐部及其他单位;

六、赛区及俱乐部因各自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的应在征得:

1、对方俱乐部,2、主场赛区,3、转播电视台,4、中超联赛赞助商的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日期前21天向中超委员会提出申请。中超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出决定;

七、俱乐部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中超联赛的赛程。

第十一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中超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超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全年比赛红黄牌扣分少者(不包括纪律处罚),名次列前

7、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二条

奖励

一、中超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的队获得金牌50枚;第二名的队获得银牌50枚;第三名的队获得铜牌50枚。

二、“最佳”奖励

(一)在中超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

(二)在中超联赛中,评选最佳阵容;

(三)在中超联赛中,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获优秀赛区奖和分项优秀赛区奖;

三、评选公平竞赛球队及个人。

第十三条

降级和升级

一、当年中超联赛名次列最后两名的俱乐部队降级,参加次年中甲联赛;

二、当年中甲联赛名次列前两名的俱乐部队,在准入资格检查合格后可参加次年中超联赛,如未能达到中超俱乐部标准(财务指标以中甲俱乐部标准为准)的要求,则不能升级。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四、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超联赛实行检查《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制度,每场比赛赛前联席会上,对所有可能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11名首发上场及7名替补运动员中可共包括最多5名外籍运动员,比赛中可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最多4名(其中来自非亚足联会员协会的运动员不得超过3名);

(三)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到赛区;

(四)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并经裁判员认可,如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颜色有可能影响电视转播效果,那么比赛服颜色将予以更改,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要么混穿两套比赛服。一般情况下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但比赛监督有权根据情况做出调整。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及助理裁判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

(五)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衣服上或相反),本条尤其适用于条纹的球衣。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的位置供印制球衣号码;

(六)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七)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1、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的运动员、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九条办理;

2、管理好其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将追究球队领队管理不善的责任;

3、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能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八)球队领队或主教练需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

(九)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在中超联赛的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四次的,处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更详细的规定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超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中超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中超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中超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体育场

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备用体育场。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应在注册会员协会的管辖区域内;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超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超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超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中超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安排在俱乐部后备体育场、中立体育场或对方主场进行。

第十八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比赛场训练,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九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超委员会派遣,代表中超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超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三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40座以上空调大巴,车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四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超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超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超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超联赛经营

一、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第二十七条

中超联赛费用

一、中超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超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向赛区委员会下拨基本经费;

(四)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每一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1元人民币,向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总收入的2.5%(具体数额及交纳办法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商定);

(五)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 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赛区经费

一、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得额外要求俱乐部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结算;

(三)继续试行比赛监督、裁判员等选派官员的往返赛区飞机票由中超公司统一办理的方式,由赛区报销的交通费中不再包括以上飞机票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二)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第十一章 附则

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二〇〇九年一月

第二篇: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英文全称为:CHINESEFOOTBALLASSOCIATIONSUPERLEAGUE,英文简称为CSL。

第二条中超联赛为赛事,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和授权下管理中超联赛。主办方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赛区工作。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全面负责中超联赛的赛事组织、品牌建设、版权销售、商务运作及市场经营。

第三条本规程和参赛俱乐部及赛区具体协议中未授予的与中超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

第四条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参与和涉及中超联赛的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2017年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队为16支。

第二章安保与保险

第六条安保

一、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一)所有参赛俱乐部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二)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三)媒体人员。

(四)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五)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及《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提交一份赛区安保计划。

三、为保障球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球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七条保险

一、建议俱乐部或赛区对举办的中超联赛主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俱乐部应自行负责其代表团在中超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球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中国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技术规程

第八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比赛以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为准则,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四、执行职业联赛理事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球员11名,替补球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球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一场比赛中外籍球员可累计上场3人次(含亚足联会员协会所属球员);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球员参照足球字(2015)625号,《关于调整港澳台球员转会政策的通知》执行。

六、11名首发上场及7名替补球员中,应包括至少2名U23球员(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非港澳台的国内球员),其中至少1名U23球员为首发。

七、如果比赛中有一方上场球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被中止。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比赛持续时间每场比赛应当进行90分钟,分为上下各45分钟两个半场,以及两个半场中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第十条中止比赛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不能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2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二)不能对替补运动员名单中的运动员进行增加、更换。

(三)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四)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五)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六)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七)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

第十一条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除非纪律委员会做出其他决定,否则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体育场

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标准。

二、比赛体育场由俱乐部申报,且服从职业联赛理事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三、俱乐部除确定1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1个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备用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在联赛开赛前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两个场地进行检查)。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必须在俱乐部注册协会的管辖区域内。

四、比赛城市或附近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原则上汽车行程不得超过2小时。

五、如果主队俱乐部认为比赛场地不适合比赛,需要更换比赛主场地,必须提前21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申请批准(由职业联赛理事会告知客队及相关竞赛官员)。如果主队俱乐部未能按上述要求应对,将承担所有相关方的差旅、餐饮、住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六、如果客场比赛俱乐部队前往比赛场地后,任何对比赛场地产生的疑问,必须向比赛监督提出,比赛监督将征求裁判员的意见后决定比赛场地是否适合比赛。如果裁判员认为比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情况、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无法开始,则按第十一条比赛取消处理。

七、同一赛季,除非所处环境超出控制能力,各俱乐部必须始终使用同一体育场作为比赛主场。如果变更主场,俱乐部必须提前21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为何不适于比赛的主场照片、可视性证据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正式证明或确认文件。

八、在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必要证明和文件后,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根据俱乐部提供的新主场体育场情况,做出准许俱乐部更换主场的决定。拟更换的该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

九、体育场变更申请被批准前,职业联赛理事会拥有对体育场审查的权力,审查成本将由提出申请的俱乐部负担。

十、如果俱乐部无法在职业联赛理事会规定的最终期限确定可替代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将在中立城市或地区为其选择主场体育场。该俱乐部必须在职业联赛理事会指导下,与中立城市或地区所属会员协会及相关部门合作管理和组织比赛,相关费用由该俱乐部承担。

十一、在赛季任何时间内,不论任何原因,如果职业联赛理事会认定某一体育场不适合举办中超比赛,职业联赛理事会可与俱乐部协商并根据《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建议一个替代体育场,如果该俱乐部在规定的最终期限内未能确定可替代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决定替代体育场(俱乐部后备体育场、中立城市或地区体育场、对方主场)。

十二、赛季中更换主场,涉及到LED搬运及其他广告物品的搬运或更换制作等费用,由相应俱乐部承担。关于体育场内的其他商务工作要求,由《中超联赛商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比赛场地

一、比赛监督在到达赛区后即对体育场进行检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及《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如果未能达到《足球竞赛规则》和《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比赛监督将要求赛区必须整改。

二、如果在比赛开始前仍未满足《足球竞赛规则》和《中超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则视为主场俱乐部队违反规定,主场俱乐部队将失去该场比赛资格,并判罚主场俱乐部队该场比赛0﹕3负,后续处罚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

第十四条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16个座席,其中报名替补球员7个座席,报名替补席官员9个座席。

二、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当场比赛的球员、官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替补席就座官员必须佩带相应证件,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二十六条办理。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统一穿着与场上球员和裁判员有明显色差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四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五、俱乐部报名的领队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坐,管理替补席秩序是俱乐部队领队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俱乐部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七、在比赛期间参赛球员和参赛官员不得使用任何电子通信设备和系统。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第十五条官方倒计时

一、所有参赛球队必须严格准守《中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赛季中任何违反《中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的球队,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和裁判员的报告进行处罚;对于屡次违反,或因球队违反《中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对电视直播造成影响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热身

一、如天气情况允许,比赛队可在比赛开始前50分钟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开始前20分钟必须结束热身,返回更衣室(因开幕式等官方活动需要,或天气、场地原因,比赛监督报请主办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参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二、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6名球员可以在最多2名官员(当场比赛报名的替补席官员)带领下在其替补席近侧球门后或比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守门员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三、比赛进行期间热身。在两侧球门后的广告牌后面必须设有供替补球员热身的区域。球门后的热身区域应铺设不小于长20米,宽3米的人造草坪。专业足球场可根据场地情况选择设置,每次热身人数相应减半。

第十七条官方训练

一、客队有权在比赛日前一日与比赛时间相同的时间段在比赛体育场内进行1个小时的官方训练,体育场应确保场地条件(灯光、划线、球门、球网等)达到与比赛要求一致的水平,同时在客队官方训练开始前30分钟允许客队使用客队休息室及相关设施;如客队选择其它时间进行官方训练,需协调赛区体育场、主队训练时间并报比赛监督同意。

二、如果因天气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官方训练,则由比赛监督决定,参赛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取消客队在比赛场地的官方训练,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具备良好训练条件的其它训练场。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十八条赛前训练场地(非官方训练使用,使用时间为1小时)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经职业联赛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天然草坪作为赛前训练场地,客队需提前告知在赛区的训练时间安排。

二、除经职业联赛理事会同意,各中超俱乐部队应只使用赛区委员会官方指定并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批准的中超联赛训练场地。

第十九条比赛用球

三、比赛训练用球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和中超公司分批统一配发给各赛区、俱乐部。

四、俱乐部队赴客场比赛需自行携带职业联赛理事会提供的训练用球。

第二十条比赛日程安排

一、2017年中超联赛竞赛日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制定,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三、中超联赛所有比赛的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由职业联赛联赛理事会协商版权转播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四、因电视转播及商务活动要求,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前两周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有关赛区、俱乐部及其他单位。

五、如赛区及俱乐部因自身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应同时征得:对方俱乐部、主场赛区、转播电视台和中超联赛赞助商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比赛日前21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提出申请,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根据申请及有关方面意见做出决定。

六、除非主办方同意,俱乐部其它比赛不得与既定的中超联赛赛程发生冲突。

第二十一条赛制

一、竞赛办法

中超联赛采用主客场双循环赛制进行。

二、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超联赛当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所属俱乐部的预备队在本赛季预备队联赛中的名次列前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7.公平竞赛积分高者列前(红黄牌减分,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8.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三)中超联赛赛季进行中,积分高者名次列前,积分相等队排名相同。

三、降级和升级

(一)当年中超联赛名次列最后两名的俱乐部队降级,参加次年中甲联赛。

(二)当年中甲联赛名次列前两名的俱乐部队,在准入资格检查合格后可参加次年中超联赛,如未能达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及审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升级,递补规则依照《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原则及办法》执行。

(三)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参赛球队减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依照《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原则及办法》,由职业联赛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国际足联、亚足联俱乐部赛事

(一)根据国际足联、亚足联俱乐部赛事相关规程及通知执行。

(二)未得到职业联赛理事会书面批准之前,俱乐部不得代表中超联赛参加亚足联或国际足联举办的俱乐部赛事。

(三)中超俱乐部如获得国际足联、亚足联俱乐部赛事参赛资格,则必须参加该赛事,未经国际足联、亚足联、职业联赛理事会书面批准不得擅自退出或放弃参赛,违反此项规定者,后续处罚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参赛资格

一、符合下述条件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

(一)满足中超联赛参赛成绩要求,经审核达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要求。

(二)拥有1支达到中超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三)成为职业联赛理事会会员。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职业联赛理事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二、主办方有权对俱乐部及其球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21日内,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报名。

二、俱乐部队名称的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俱乐部队冠名+“队”。

(二)提供电视转播及其他媒介使用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俱乐部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6个字;

(三)俱乐部队只能有1个冠名,冠名只能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不得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组织形式等,同时俱乐部冠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商标法、广告法等)。

(四)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俱乐部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五)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俱乐部队名称及俱乐部队徽等注册标识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参赛俱乐部必须认同并完整填写《中超联赛参赛责任书》并在报名时随报名材料一同上交至职业联赛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责任与义务参加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联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本规程针对中超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由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在中超联赛整个赛季期间派遣其最强队伍参加比赛。

六、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七、在中超联赛过程中,无论在其主场和到达客场赛区至离开这段时间内,对其球员、官员、成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八、主场比赛期间,在俱乐部、所在赛区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对比赛的举办工作做出适当安排。

九、主场比赛期间,保证竞赛官员,客队球员和官员、工作人员、赞助商、客队球迷和媒体在体育场的通行权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国别歧视的干扰。

十、客场比赛时,接受主场赛区和俱乐部在职业联赛理事会指导下所做出的相关安排。

十一、根据本规程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有关通知中的规定,出席并参加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或者相关赛区组织的所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全明星赛、颁奖典礼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

十二、中超联赛所有报名参赛球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中超联赛奖项,则必须出席当年中超联赛结束后的颁奖典礼。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球员或者官员,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报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弃权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球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一)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另一方俱乐部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一)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四)中途退出联赛。

五、罢赛俱乐部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六、弃权与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及其商业和电视合作伙伴、赞助商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七、罢赛俱乐部必须全额返还中超联赛在赛事中已经支付给俱乐部及所属赛区的相关经费和补贴,并失去获取相关经费和补贴的权利。

八、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进一步处罚。

九、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职业联赛理事会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第三篇: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规程(定稿)

2010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是由国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除中超联赛外,全国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甲联赛。该赛的英文全称为:CHINA LEAGUE,英文简称为CL。

第二条 中甲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以下使用中甲联赛委员会)依照《中甲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中甲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四条 2010年中甲联赛参赛球队为13支。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甲联赛:

一、拥有一支达到中甲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二、成为中甲联赛委员会的会员;

三、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中甲联赛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第六条 运动员的报名条件:

一、与符合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二、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三、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

第七条 教练员的报名条件:

一、符合中国足协技术部《关于2010年起中超、中甲联赛队伍主教练和助理教练执教资格及队伍参赛资格规定的通知》的要求;

二、对与符合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三、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第八条 球队官员及工作人员的报名条件:

一、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九条 中甲联赛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的期间内,向中甲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名+“队”(球队无冠名则在“足球俱乐部”后+“队”);

(二)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或球队名(简称不应超过7个字);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甲联赛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六)一旦报名完成,除非特殊情况,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每支俱乐部球队报名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员1至2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1名、医生1至2名及翻译1名、队务1至2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

(二)报名国内运动员最多为35名,报名外籍运动员最多为4名(禁止转入外籍守门员),比赛时可以同时上场外籍球员不能多于3名,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三)报名运动员中,在本赛季的注册转会期中从其他俱乐部转入的职业运动员不得超过:5名无年龄限制及3名U21(2010赛季为198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球员。(因有俱乐部解散等原因而统一规定的额外转会指标除外);

(四)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40号,1号必须为守门员,本赛季内不得更改;

(五)未完成转会、注册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六)体测暂时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通过体测并获得参赛资格后方可参赛。

(七)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赛季中的注册转会期内补报名,通过体测并获得参赛资格后方可参赛。

四、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提供球队照片(电子版)、比赛服、俱乐部标志等。

五、比赛服上衣胸前、背后、右臂袖口上可以发布俱乐部的赞助商广告。(左臂位置为中甲联赛袖标)除本条规定外,俱乐部比赛服其它地方不得发布任何企业或品牌的广告。正式比赛服俱乐部右臂袖口的赞助商广告尺寸不得大于左臂袖口中超联赛的标志尺寸。正式比赛服的胸前、背后、右臂广告应符合我国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与当中甲联赛总冠名赞助商产品类别相冲突(如有)。

第十条

一、俱乐部在报名参加中甲联赛的同时,须交纳联赛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用以承担本俱乐部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补偿金额不受此保证金数额限制。

二、保证金不得拖欠,未按期交纳保证金的俱乐部,不能获得中甲联赛参赛资格。

三、俱乐部升级、降级或退出联赛时,根据实际支付情况,保证金的余额全部返还相关俱乐部。

第十一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队务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中甲联赛委员会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赛季中的注册转会期内补报或更换,补报后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全赛季累计报名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更换出队的运动员在本赛季内不得重新更换回本队。

三、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并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

四、如有运动员在参加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受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二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一、中甲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二、中甲联赛的竞赛日程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制定。

三、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甲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中甲联赛的各场比赛主场及开球时间,应在全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向中甲联赛委员会申报(除非安保原因,其中6、7、8月的比赛尽量应在相对凉爽的时段进行)。

五、任何名义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中甲联赛的赛程。

第十三条 决定名次办法

一、中甲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甲联赛结束,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7、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四条 奖励

一、中甲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

二、公平竞赛奖励:在中甲联赛中,参考公平竞赛积分,评定“公平竞赛队”奖。

三、“最佳”奖励

(一)在中甲联赛中,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获“最佳赛区”奖和分项最佳赛区奖。

第十五条 降级和升级

一、2010年中甲联赛实行升降级制度。2010年中甲联赛前两名的球队获得中超联赛的候补资格,如审核达到中超俱乐部标准,参加下一中超联赛。

二、2010年中甲联赛最后一名球队实行降级,参加下一的乙级联赛。

三、如因各种原因使参赛球队减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另行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六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执行中甲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中甲联赛文件和根据中甲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五、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甲联赛实行检查《注册参赛资格证》制度,在赛前举行的赛前联席会上,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一场比赛中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不能超过3名;

(三)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比赛服到赛区。

(四)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比赛监督或裁判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颜色有可能 影响电视转播效果,那么比赛服颜色将予以更改,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要么混穿两套比赛服。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及助理裁判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

(五)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衣服上或相反),本条尤其适用于条纹的球衣。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的位置供印制球衣号码。

(六)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七)比赛开赛前60分钟,球队填报《上场名单》,比赛监督、第四官员对报名运动员、替补席官员进行服装检查、身份确认。《上场名单》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到比赛开始前,如因球员受伤等原因球队申请更改《上场名单》,则:

1、只能用原上场名单中7名替补队员去更换原11名首发队员;

2、被换下的原首发队员不能再列入替补队员名单;

3、列入替补名单的队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

4、比赛中的可换人次数仍为最多3人次;

(八)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1、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需佩带全国通用证件,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需书面报联赛竞赛部,并制作全国通用证件后方可在替补席就座;

2、管理好其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人员违纪,球队领队负连带责任;

3、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能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九)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在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更详细的规定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甲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中甲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中甲联赛委员会秘书长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纪律处罚。

第十八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如一方或双方球队不服从比赛监督恢复比赛的决定,则按一方或双方弃权或罢赛处理;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中甲联赛委员会,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中甲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九条 比赛体育场

一、中甲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同样符合《中甲体育场标准》的备用场地,主场体育场与备用体育场应注册会员协会的管辖区域内。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甲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甲联赛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甲联赛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中甲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或安排在后备体育场或中立体育场进行。

六、赛区必须提供无广告比赛场地。

第二十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地进行无球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二十一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甲联赛委员会派遣,代表中甲联赛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甲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甲联赛裁判员选派小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甲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甲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

中甲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 中甲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五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甲联赛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三、赛区为客队提供的球队用车,必须是四十座以上并有行李箱的空调客车,同时保证车况良好。

四、赛区的其它用车,必须保证车况良好、驾驶员应有较丰富的驾驶经验。

第二十六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甲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甲联赛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甲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中甲联赛经营

一、中甲联赛整体经营

中甲联赛的杯名、赛场内圈正面(主席台正面)二块广告板、两个球门后面的四块广告板(一个球门后两块)、电视转播(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中甲标识等由中甲联赛委员会委托负责整体经营。2010年中甲联赛除中甲联赛的杯名、电视转播(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中甲标识外,其它项目由中甲俱乐部自主进行经营,期限为一年;

赛场内圈正面(主席台正面)二块广告板、两个球门后面的四块广告板(一个球门后两块),共六块广告板,2010年由中甲联赛委员会统一制作中甲联赛标识广告。

二、俱乐部分散经营

(一)主场比赛门票、主场内圈两侧广告、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自主经营。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俱乐部经营。

第二十九条 中甲联赛费用

中甲联赛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甲联赛委员会工作会议食宿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中甲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

(五)每一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1元人民币,向主场会员协会交纳2.5%的门票分成(具体数额及交纳办法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商定);

(六)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 财务

第三十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交主场俱乐部财务进行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甲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甲联赛委员会确定。

第四篇:中国足球协会劳动合同基本要求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球员劳动合同基本要求

为规范职业球员劳动合同文本,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际足联职业球员合同基本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中国足球协会职业球员劳动合同基本要求》。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最终条款,应在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基本条款

1、俱乐部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球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永久居住地址、现居住地址、家庭电话、手机及经纪人姓名(如有经纪人参与谈判);

3、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最短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赛季结束,最长期限为5年;

4、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

二、合同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俱乐部的权利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2、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职业联赛现有及随时 更新的章程、规程、道德条例、规定及各项决议。

3、合同中应具备明确而详细的劳动报酬条款:

(1)常规工资(如月薪、周薪或与表现挂钩的工资等);(2)其他收入(如奖金、出场费、国际比赛出场费等);

(3)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如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4)其他福利;

1(5)球员因工伤、执行各级国家队任务期间负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时的工资数额及履行方式;

(6)球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其在医疗期间内的工资和治疗费用的数额及履行方式;

(7)球员特定开销的报销。

4、合同中应明确款项的货币种类、支付截止日期及支付方式。

5、合同中应明确法律规定税费的缴纳方式及缴纳时间。

6、合同中应明确球员休假或带薪假期。

7、合同中应规定当俱乐部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升降级),劳动报酬的数额及履行方式。

8、俱乐部应为球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和条件,包括:

(1)提供清洁、舒适、便利和安全的住宿安排和卫生且营养丰富的饮食安排;

(2)提供具有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执教资格的教练员;

(3)提供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规定标准的草坪训练场和其他训练设施;(4)提供训练、比赛的全部服装、器材、装备和用品;

(5)提供由俱乐部安排的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交通、食宿和相关费用;(6)为青少年球员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便利,以保证球员接受教育的权利;

(7)提供负伤或患病期间的治疗安排并承担超出球员保险金报销范围部分的治疗费用(至解约或合同期满);

(8)保留球员真实的伤病(包括上调国家队期间的伤病)记录并予以保密。

9、俱乐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及纪律处罚措施,以保证球队的规范运营。俱乐部应当将相关规定告知球员。

10、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合同期内将球员转会、租借至第三方俱乐部。

四、球员的权利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2、遵守国际足联、亚足联、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职业联赛现有及随时 更新的章程、规程、道德条例、规定及各项决议。

3、遵守俱乐部现有及更新后通知球员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俱乐部其他合理的要求。

4、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用体育精神对待比赛、训练,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

5、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6、球员应按照俱乐部要求:

(1)参加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2)参加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3)进行医疗检查、身体监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等,并应及时向俱乐部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状况,如影响训练和/或比赛的,应提供无运动能力的医学证明;

(4)对伤病进行诊断和治疗。如对俱乐部专家的诊断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另一名独立的医学专家进行复诊,如果初复诊结果存在出入,双方同意安排第三名专家做独立诊断。除紧急情况外,在未通知俱乐部队医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7、出席、参加俱乐部安排的训练、比赛、广告、宣传、推广等各项活动时,必须使用俱乐部指定和发放的服装及装备。

8、未经俱乐部书面同意,不得参加非俱乐部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不得参与其他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

9、外出集训、比赛等期间,应服从俱乐部的食宿、交通等安排。

10、球员入选各级国家队,应按时参加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11、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俱乐部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及比赛安排和/或俱乐部的其他商业秘密;不得向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组织、媒体和/或个人披露、泄露俱乐部的前述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12、不得服用国际足联或国际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的违禁药品或违反兴奋剂检测规定。

13、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有碍合同执行的协议。

14、未经俱乐部书面同意,不得代表第三方比赛、参加第三方的训练或参加 任何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活动。

15、不得参与假球、赌球、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有损俱乐部及职业联赛声誉的活动。

五、肖像权

1、俱乐部和球员应就球员的肖像权开发问题达成一致。

2、球员有权在不与俱乐部赞助商及合同伙伴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开发自己的肖像权;俱乐部保留开发球员以俱乐部一员身份出现时的肖像权。

3、球员获得的上述收入,由俱乐部或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保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不得擅自披露合同内容。但下述情况除外:

1、为合同备案之目的,向中国足球协会披露的;

2、向相应争议处理机构披露的;

3、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向该部门披露的;

4、依据法律、法规及足球协会规章的要求披露的。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变更、终止而解除。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相应违约金、赔偿金等。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2、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有权解除合同:(1)隐瞒重大疾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的;(2)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足球职业的;(3)严重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比赛纪律或球员义务的;

(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俱乐部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履行与本俱乐部的合同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俱乐部提出,拒不改正的;

(6)球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其他正当理由。

3、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员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的;(2)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的;(3)未依法或依合同约定为球员办理保险的;

(4)对球员进行侮辱、体罚、殴打,或逼迫球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5)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球员权益的;(6)其他正当理由。

4、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俱乐部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俱乐部工作期间疑患足球职业伤病,在诊断期或医学观察期内的;(2)因为俱乐部工作而患足球职业伤病或因工负伤,在合同期内的;(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5、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赔偿金、补偿金,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处理

1、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2、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十、其他

1、合同一式四份,分别为A份、B份、C份、D份。俱乐部执A份,球员执B份,C份和D份在球员注册时分别提交会员协会及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四份复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其与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为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须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与合同一并提交中国足球协会备案。未备案部分,在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的行业范围内,将不能得到承认和保护。

3、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3、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合同存在不同语言文本,且不同语言文本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5、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相关规定。

第五篇: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为使会员协会适应足球改革的形势,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行使工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过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的会员协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协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中国足协章程及其它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本地域内的各级足球组织和各项足球活动,最大限度地推动普及和提高,促进本地域足球运动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会员协会的核心是足球管理中心,会员协会的外围是各专项委员会,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是会员协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专用的办公地点,有相应的物质设施,有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来源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会员协会应设立所管辖地域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程序和会议内容等,参照中国足协代表大会的有关条款制定。如条件不成熟,可采用足球工作会议的方式,完成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二、参照中国足协章程有关条款,会员协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常委会。

三、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一、会员协会的部门机构必须设置办公室、技术部、竞赛部和财务部,其它部门的设置由会员协会自定。

二、会员协会依工作需要应设立专项委员会。

第三章 管辖地域

第九条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负责全面管理本地域的各项足球活动,任何足球单位包括职业足球俱乐部举办任何足球活动或比赛,必须经当地足球协会报所属会员协会批准。

第十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分级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明文规定,同时结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四章中有关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权利与义务的说明,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既独立管理本辖区足球工作和足球活动,同时与省级会员协会也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与足球重点城市协会之间的各项业务活动,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重点城市足协,都应首先通报相关省级足协,以便省级足协既能给予配合,又不与省级足协可能组织的全省性活动发生碰撞。

第十二条 凡涉及全省范围足球运动事务时,重点城市会员协会应服从省级会员协会的领导。同时,省级足协也应从足球重点城市在省内的重要位置角度,尽可能充分考虑足球重点城市的意见和利益。

第十三条 省级会员协会和足球重点城市会员协会在制订各自的全年工作计划时,双方都应主动进行沟通,以保证双方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协调。

第十四条 足球重点城市拥有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各项足球活动的高度自治和自主权,具有象省级足协一样独立办理注册、开具转会证明、承接全国性各项足球活动和比赛、组织和批准本地区举办各项足球活动和比赛的权利。

第四章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国足协各项方针政策,并保证落实各项规定。制定本地域足球活动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积极推广普及足球运动,培养足球后备人才。

一、在本地域内,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足球活动,推动足球运动的进一步普及和发展,不断扩大足球人口,创造良好的足球环境。

二、大力开展中小学足球活动,不断培养和输送足球后备人才。

三、发展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和足球学校,积极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足球后备人才。

四、制定培养青少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竞赛活动

一、积极组织本地域的各级、各类成年、青少年、学校系统和青少年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的比赛,形成制度,建立本地域的竞赛体系。

二、按照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的规定,负责当地俱乐部参加甲级联赛、乙级联赛、足协杯赛、女子超级联赛的赛区委员会的工作。

三、承办中国足协主办的男女各级比赛,负责赛区组织管理工作。

四、按照中国足协有关规定,组织国内或国际、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足球比赛。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和促进足球场地设施的建设。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保护现有足球场地和设施。

二、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与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积极配合,因地制宜地增加和建设多种规格的公共足球场地和设施,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多的足球活动空间。

三、促进和协助青少年业余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改善和建设训练、比赛场地设施,为他们创造更好的训练比赛条件。

第十九条 发展会员。

一、会员协会应积极引导和扶持本地域的市、区、县等成立足球协会并吸收其为会员。

二、积极引导和促进本地域内各类业余俱乐部的组建并吸收其为会员。

三、吸收足球积极分子进入所属委员会,开展本地域的足球运动。

第二十条 注册和转会工作。

一、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所属各级单位及人员的注册。

二、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审核和办理转会手续。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一、会员协会会员交纳会费。

二、上级拨款

三、社会赞助。

四、注册服务费、转会分成费、门票分成及其它比赛管理费。

五、有条件的会员协会创立公司,依法经营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协会必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协会年初要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要以收定支。终了,进行财务决算,制作财务报告。会员协会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要在终了后15天内报送中国足协。第二十四条 会员协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中国足协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检查、审计监督。必须按照国家和中国足球协会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协会应将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一、会员协会下属会员组织和成员之间出现的任何争议应向本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会员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述,常务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会员协会应要求下属组织和成员保证遵守以上有关“争议处理”的条款。

第八章其 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协会定期召开工作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呼声和建议,不断改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协会每年将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上报中国足协,并建立简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本地域内的评定和奖励制度。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条 会员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内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中国足协常务委员会通过,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凡过去有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足球协会联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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