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粉煤灰综合利用现场会材料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0-9434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1 12:15: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粉煤灰综合利用现场会材料

粉煤灰综合利用现场会PPT制作素材 一、三门峡是一座美丽的城市

三门峡市位于晋、陕、豫三省交界金三角地区,有 年的文明历史,坐落在黄河中下游南岸,被黄河第一坝库区环绕怀抱,是一座新兴的中小型工业化城市,也是一座环境优美、山清水秀的旅游城市,素有响誉全国的美称“天鹅城”。二、三门峡火电厂装机容量居河南省第一位

三门峡火电厂位于峡西工业园区,年 月一期2*30万KW/H亚临界火电机组项目开工建设,年 月1#、2#机组相继建成投产,装机容量60万KW/H; 年 月二期2*60万KW/H超临界火电机组项目开工建设,年 月 3#、4#机组建成投产,装机容量120万KW/H;总装机容量达到180万KW/H,一跃成为河南省装机容量最大的火电厂。随着4#机组投入商业运营,集团公司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KW/H,总装机容量翻一番,实现了集团公司组建再造一个大唐目标。

三、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将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1#、2#机组粉煤灰排放采取湿排运行方式,投入建设灰坝资金4500万元,投入输灰管道建设资金3700万元,建设灰坝总投资为8200元,设计库容20年,每年灰坝折旧费410万元。

1#、2#机组按年均27亿KW/H发电量计算,需燃煤115万吨,出粉煤灰27万吨,渣5万吨,合计32万吨,每年运行费用400多万元,其中:用水量40万吨,用电量180万度,渣处置费50万元,增坝碾压费、维护费、管理费200多万元,折合粉煤灰、渣处置费25元/吨,每年粉煤灰库容费800多万元。

1#、2#、3#、4#机组年发电量将达到 KW/H,年需燃煤 万吨,出粉煤灰 万吨,按湿排运行方式每25元/吨计算,年需要支出粉煤灰库容费 万元。

四、发挥地域优势,走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新路子 在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政策的推动下,按照集团公司建立节约型友好型企业发展战略要求,河南分公司、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唐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通过采取“销售、加工、造田”三种综合利用方式,3#、4#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以来,没有增加1立方米粉煤灰库容,走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新路子。

一是把分选出的一级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添加剂直接销售到建筑市场。共分选出一级粉煤灰 万吨,平均单价为 元/吨,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一级粉煤灰占综合利用率 %。

二是由多经公司与三门峡市投资中心以80%、20%比例,合作投资建设了粉煤灰蒸压砖厂。

— — 投资规模 按照年产1.5亿块粉煤灰蒸压砖三条生产线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采取分两批投入建设方式,首次建设投资2700万元,建成两条生产线年产1.0亿块粉煤灰蒸压砖;根据生产、市场、效益情况,再投资300万元建设第三条生产线。

— — 生产工艺

采用自动配料混合、连续消解、自动液压成型、蒸汽高温高压快速养护、全自动码送等国内最先进技术,对生产环境污染小。符合国家JC239-202_质量标准,是替代烧结粘土制品砖的优质新型墙体建材。

— — 主要生产设备

制砖机主设备。是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HF-1100全自动液压制砖机,单机年产5000万块。

蒸压釜主设备。是由泰安市山口锻压有限公司生产,设计批号为:TS1237020-202_。

消化仓主设备。是由四川方大新型建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FDXHC3200型自动循环式消化仓。

— — 产品的认证。

202_年5月,经河南省建材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监测合格,出据了合格检验报告。

202_年5月,获取河南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

202_年6月,为享受国家免税政策,获取河南省发改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 — 生产情况

目前,经过6个月的施工建设和试生产,目前,配方基本成熟,产品质量稳定,产能逐步提高,销售已经打开,经济效益和综合利用初见成果。

— — 前景看好

三门峡地区年需墙体砖11亿块,三门峡市区、陕县城区、灵宝市区、周边行政乡村辐射50公里以内市场,年需求6亿块砖,市场潜力巨大。年可获利润600万元,粉煤灰、渣综合利用15万吨,减少库容费支出375万元,占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

三是用粉煤灰填沟造田。用粉煤灰填沟造田 万吨,填沟容积 立方米,复耕造田 亩,占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

五、综合效益突出

一级粉煤灰的销售抓住郑西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有利时机,努力提高一级粉煤灰分选率,增加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的附加值。

粉煤灰蒸压砖综合利用项目,已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填沟造田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即增加耕地面积、改变耕种环境,又能提高耕作效率和农作物产量,是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

节约大量地下水资源。一期水源地有 口地下水井,坐落在一个黄河支流名叫涧河的河道中,据岸边村民介绍,祖祖宗宗靠自流山泉饮水,近些年来地下水位急聚下降,大旱之年几十米深的水井甚至打不上没水,如果不断大量开采地下水,对横跨而过的连霍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郑西高速铁路和周边村民生活都将可能产生影响。

从三个方面开展了节水工作。一是二期新建项目水源采用了地表水;二是加大了对废水再利用工作力度,每天处理废水 吨,废水再利用率达到 %,已接近废水零排放目标。三是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粉煤灰采取湿排方式需消耗水0.7公斤/每吨,每年可节约水 万吨。

通过大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社会效应,章显出社会责任,树立了大唐形象。

六、粉煤灰综合利用发展前景广阔

我们将按照集团公司的发展战备要求,大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一要把1#、2#机组湿排,通过技改成为干处灰方式。二要扩大粉煤灰蒸压砖生产规模,提高粗灰利用率。三要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做文章,有计划、有步骤、科学的开展填沟造田。

第二篇: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2_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令第19号公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综合管理、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28条,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经贸节〔1994〕14 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综合管理 4第三章 鼓励措施 5第四章 法律责任 6第五章 附 则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科 技 部 部 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圩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202_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 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 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 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 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3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 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 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 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 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 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 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 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 3 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_)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 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 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

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 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 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 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4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 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第十八条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 策。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 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 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 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5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 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 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 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 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 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6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 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经贸节 [1994]14 号)同时废止。[2]

第三篇: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2_修订)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1-05 【生效日期】202_-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2_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202_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_)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第十八条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瑶池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总结

瑶池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总结

瑶池公司锅炉是705T/h循环流化床,其燃料热值低、灰分大;加之燃烧温度较低(850-950)℃;进行炉内脱硫其粉煤灰属于循环流化床干式脱硫灰,因高钙、高SO3、色泽发黄色不能满足水泥、混凝土掺和的要求,为粉煤灰的销售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减少灰渣处置费用,变废为宝,提高灰渣综合利用水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于12月26日决定成立了灰渣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现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小组成立以来工作情况做以下汇报:

一、完成粉煤灰制度制定;粉煤灰综合利用小组成立后,首先编写制定了《粉煤灰销售奖惩制度》、《灰场、灰渣管理制度》并颁布实施,调动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开发、利用粉煤灰,拓宽粉煤灰的利用范围,提高粉煤灰的利用率

二、完成与政府部门沟通推广: 经过粉煤灰综合利用小组多次与政府领导沟通,县政府决定于202_年5月份召开粉煤灰推介会,并将我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彬县招商引资项目。

三、完成粉煤灰用于工程建筑材料的调研;粉煤灰用作水泥、砂浆、混凝土的掺合料。根据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分析报告,三氧化硫超标,颜色偏黄,不满足《用于水泥混凝土中的粉煤灰》三氧化硫技术要求(标准小于3%),不能用作水泥、砂浆、混凝土的掺合料。

1、粉煤灰作为原料代替黏土,生产水泥熟料。根据冀东水泥厂的分析报告,粉煤灰的烧失量和游离氧化钙严重超标,不满足水泥厂关于粉煤灰进料质量要求

2、粉煤灰作为原料代替黏土,生产烧结砖。彬县地区砖厂因生产工艺制约,不能掺配粉煤灰,我公司已委托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设计所的赵周明完成了方案设计;年产1.2亿块标砖,两条生产线,占地150亩,投资6720万元,消耗粉煤灰19万吨,预计标砖出厂价格0.35元/块,年利润1400万元。公司去年到广东梅县荷树园电厂进行了考察,技术成熟,投产一条生产线,销售情况好。调查彬县城区周边烧结砖厂4家,年产量8000万块,出厂价格0.25元/块。

3、粉煤灰作为原料,生产蒸压泡沫砌砖、空心砌砖。今年3月15日,考察了河南平顶山市坑口电厂,技术可行;投资600万,年生产蒸压泡沫砌砖20万方,占地50亩,消耗粉煤灰10万吨,蒸压泡沫砌砖出厂价格130元/方。考察西安,周边灞桥、西郊电厂有蒸压泡沫砌砖厂,出厂价格140元/方,市场供应充足;乾县一厂,年产10万方,彬县一厂,年产3万方,出厂价格180元/方,市场供应情况不清楚。

四、粉煤灰用作矿井回填

了解彬长矿区,煤矿行道用水泥喷浆,防火采用黄泥封堵,废旧行道未回填。如用粉煤灰进行回填,面临着技术不成熟,施工难度及危险性大,经济成本高等问题,因此。在彬长矿区使用粉煤灰作为矿井回填的可行性还不具备条件。

五、完成粉煤灰改性技术调研

3月12-16日,由李总带队,一行四人,到河南新雅公司考察了循环流化床锅炉粉煤灰改性的技术。该技术主要是在燃煤电厂循环流化床锅炉掺烧多功能固结脱硫剂。将多功能固结脱硫剂通过气力输送装置喷射到炉膛内的最佳温度区,与煤料在炉内进行燃烧,在燃烧中加快了反应速度,使氧化物SiO2、Al2O3、Fe2O3、CaO与多功能添加剂氧化物化合成新的多种矿物组,达到炉内高效脱硫和改性灰渣成为水硬性胶凝物质材料,高附加值的产品。改善了炉膛内燃烧不充分的状况,使得燃烧更彻底,达到了降碳、节煤的目的,脱硫率可达95%以上。但实施该技术必须投资建设1900万元的固结脱硫剂制备系统。经过考察我们认为:河南新雅公司的粉煤灰改性技术先进,能达到二氧化硫<50mg的排放标准,使灰、渣变废为宝。但没有现成的运行单位,可先进行试验,成功后推广。

六、粉煤灰用于铺筑道路和坑洼回填的

我公司粉煤灰委托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分析,公司粉煤灰质量完全满足《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公司粉煤灰曾送到彬县地方公路建设施工现场,但由于粉煤灰的颜色偏黄,外观一看,与PC炉粉煤灰有明显区别,施工方及监理方都不认可,目前未大量应用于铺筑道路。

结论:经过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小组近四个月的收资、分析、化验和考察,结论如下:

1、我公司的渣能满足水泥厂的质量要求,适宜水泥厂作添加料。每年的3—10月,水泥生产旺季,基本完全能销售、利用;每年的11—次年2月,水泥生产淡季,需堆存场地15万方;

2、我公司的灰属循环流化床脱硫灰,高钙、高SO3、黄色,细度、烧失量符合Ⅰ级粉煤灰要求。

3、我公司的灰不能满足水泥厂的质量要求,不能满足混凝土掺和要求,能满足公路筑路的质量要求。每年的3—10月,是灰销售、利用的旺季,能销售单机运行时的灰;每年的11—次年2月,是灰销售、利用的淡季,需堆存场地30万方;

4、我公司的灰用于烧结砖,技术上可行,但建厂投资大,离中心城市远,市场容量小,竞争能力差,盈利前景不确定,目前无人有投资意向;用于免烧砖,技术上可行,但颜色偏黄,现有砖厂均不愿意使用,也无人有投资意向。

5、我公司的灰用于矿井回填、防火,技术上有研究、试验,但未成熟,彬长矿区无回填要求,防火用黄泥,无煤矿有用粉煤灰回填矿井、防火的意向。

6、循环流化床粉煤灰改性是中科院与新雅公司共同研究的技术,有过现场应用成功的案例,但无商业运行成功模式。

根据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激励办法,调动职工及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将公司粉煤灰推广用于公路筑路、洼地填筑、沟壑回填。

2、加强灰场入库管理,严格约束灰渣承运单位,渣车禁止入灰场,灰车入灰场登记,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兑现,增加灰渣承运商销售能力。

3、积极试验灰渣改性,变废为宝,彻底解决灰渣综合利用的困难。

4、适当投入灰场筑坝,保证灰场库容。

第五篇: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2_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科

部 长:万 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部长:苗 圩 财

部 长:谢旭人 国 土 资 源 部 部长:徐绍史 环 境 保 护 部 部长:周生贤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部长:姜伟新

—1—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杨传堂 税 务 总 局

局 长:肖 捷 质 检 总 局

局 长:支树平

202_年1月5日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 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 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 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2—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 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 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 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 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 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和掌握 本地区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新建和扩建燃煤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粉煤灰存储、装运的设施和装备以及产灰单位自行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粉煤灰的,用灰单位应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新建电厂应综合考虑周边粉煤灰利用能力,以及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库),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 3 年储灰量设计,且粉煤灰堆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_)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产灰单位灰渣处理工艺系统应按照干湿分排、粗细分排、—3—

灰渣分排的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并配备相应储灰设施。已投 运的电厂要改造、完善粉煤灰储、装、运系统,包括加工分选、磨 细和灰场综合治理等设施。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 煤灰。

堆场(库)中的粉煤灰应按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堆场(库)提取粉煤灰,产灰单位应与用灰单位签订取灰安全及环保协议,产灰单位应对用灰单位从指定地点装运 未经加工的粉煤灰(包括从湿排灰堆场(库)取灰点、电厂储装运 设施中取原灰)提供装载方便,并维护灰场和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 粉煤灰运输须使用专用封闭罐车,并严格遵守环境 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定和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粉煤灰建材产品和利用粉煤灰或制品建造的道路、港口、桥涵、大坝及其他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鼓励对粉煤灰进行以下高附加值和大掺量利用:

(一)发展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及相关产品;

(二)发展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

(三)利用粉煤灰作为水泥混合材并在生料中替代粘土进行配料;

(四)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

第十七条 鼓励产灰单位对粉煤灰进行分选加工,生产的符合 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由产、用灰双方商定。

鼓励产灰单位与用灰单位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第十八条 用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用灰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 策。

第十九条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筑路等工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

—4—

质量标准的粉煤灰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 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产灰、用灰、运灰、设计、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灰场(库)非指定区域擅自取灰,凡擅自取灰影响灰场(库)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单位、个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 规定,同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经贸节〔1994〕14 号)同时废止。

—5—

粉煤灰综合利用现场会材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