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办理房地产登记转让抵押评估等手续
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依照以下四项程序进行:
第一,受理登记申请。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奎文区房管局产权产籍科 电话:8215966,地址:东风东街271号)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1)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6)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和证伯,核实房屋现状即权属来源等情况。
第三,公告。对可能有异议的申请,采用公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是否公告,由登记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第四,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之后将制作好的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
二、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程序:
办理房地产交易(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程序:
1、登记申请。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单位或居委会介绍信、个人身份证伯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房屋年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奎文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地址:东风东街271号,电话:8270240)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现场勘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填写现场勘查表,并撰写评估报告书。
3、审批。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核发产权变更书。
4、交费。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房屋产权变更书,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5、交易当事人持产权变更书、交易有关手续到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奎文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 地址:东风东街271号,电话:8215966)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程序:
1、抵押当事人持房屋所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及当事人有关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再场勘估,并撰写评估报告书。
3、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核,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核发他项权利证。
4、抵押当事人按有关规定交纳抵押登记费。
5、抵押到期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手续程序: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市场估价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申请估价。当事人应持有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和有关的图纸、资料或影印件、一人其他有效证件,向估价机构领取估价申请书,申请估价。填写估价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代表)、职业、地址;(2)标的物的名称、面积、座落;(3)申请估价的理由、项目和要求;(4)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估价受理。估价机构收到估价申请后,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标的物的产权证书及估价申请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交由估价人员承办。
第三,现场勘估。承办人员按照估价方案,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丈测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四,综合作业。承办人员在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估价结果。书面估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的原因,标的物名称、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
2、标的物及其附着物质量等级评定;
3、估价的原则、方法、分析过程和估价结果;
4、必要的附件,包括估价过程中作为估价依据的有关图纸、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资料乃实际勘测数据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办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程序: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奎文区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地址:东风东街271号,电话:826410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办理危险房屋鉴定手续程序:
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第八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七、办理房改手续程序: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由当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房改手续的程序是:
1、向房屋所在地的房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填定相应表格,包括:申请审批表、成本价售房房源表、职工住房补偿明细表和公房出售价格明细表等。如是办理接轨手续,还需填写:成本价接轨房源表和公房出售价格明表;
3、由当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测算,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篇:如何办理房地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
如何办理房地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地产评估手续:抵押当事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评估手续,办理评估时当事人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或法人资格证明;
评估机关根据评估的产业大小,会在5--15个工作日内对所需评估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收费附后。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办理登记时,一般商品房收费280元,带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收费380元,其他企业酒店等收费750元。
附件:
第三篇: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所需手续
在房产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所需手续
一、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主合同);
1、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按指模);
2、借款人出据有关合法证件;(包括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民政局开出的未婚证明或无再婚证明)
3、经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如代理人办理的,必须要委托书,而且需要委托方和代理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要签名并按指模);
二、签定房地局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按指模);
三、填写“长沙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指模);
五、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三楼排队拿号,然后按号到指定窗口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六、从拿到受理回执起,整个操作到结束需要8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部分:与抵押贷款人签定有关合法的合同文件
一、办理委托公证书;
二、借款人向出借人立借据、收据;
第四篇:预售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办理
预售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办理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日期:10-05-26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的含义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指债权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就自有房屋或核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公有房屋(已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同债权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抵押期间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初审→核准→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和《抵押合同书》上加盖抵押
专用章→计收税费。
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
(1)、抵押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2份;被担保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2份;具结书;抵押物价值证明;主合同2份;抵押合同4份。此外,如果是部分抵押的应提供抵押部分的建筑面积原件和复印件2份;涉及集体
土地的应提供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和复印件。
(2)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2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抵押人、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2份;抵押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被担保人经办人身份证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与复印件;抵押物价值证明;主合同2份;抵押合同4份;加盖企业公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文件(指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工会或企业公章的职代会同意抵押的文件(指集体企业)原件和复印件;国资批文(指国有企业)原
件,复印件2份。
第五篇: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房 地 产 管 理 局)办 事 指 引NO.(FZ)0109年1月版
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部门:发证办咨询电话:88331510)
一、需提交资料(所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一)抵押登记抵押变更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下同);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IC卡或数字证书(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公司章程;抵押人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结婚证等)、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或《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发证办窗口提供)。
3、抵押合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合同须经公证或认证)。
4、房地产权利证书(附图),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书面资料。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国有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交市财政局或公资办批文。
7、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房地产的,须提交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
9、附着物抵押,须提供报建批复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附着物房产平面图并经抵押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10、以房改房抵押的,须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1、以经营性用地(纯空地)抵押的,须提交建设局出具的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
12、临时建筑物不纳入抵押范围的,须提交城建部门出具的确定为临时建筑的证明或抵押双方约定临时建筑不纳入抵押范围的意见书。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注销抵押登记遗失补发他项权证
1、申请人身份证证明,同第(一)项第1点。
2、填写《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审核表》或《他项权证注销申请审核表》或《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
5、法院强制注销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遗失补发他项权证的,提交书面申请。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缴费领证
三、工作时限:
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
2、权属清楚,无争议。
3、无查封等不得抵押的情形。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提醒事项:
(一)港、澳、台及外国办理公证或认证途径如下:
1、香港: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
2、澳门: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部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3、台湾: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
4、外国:经我国驻该国(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代办处)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没有邦交关系的国家,应经与我国及该国(地区)均有邦交关系的第三国的我国驻该第三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
(二)集体土地的抵押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集体流转用地的抵押登记按国有土地办理。
六、下列房地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7、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或已抵押的除外。
七、收费项目:
1、土地登记费:
A、党政机关、团体: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住房: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内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A、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B、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550元/宗
3、土地登记证书费:
土地他项权证:20元/本
4、印花税(代税局收):5元/宗
5、房地产产权证明费(档案馆收费)
150㎡以内(含150㎡):50元/宗150-800㎡(含800㎡):100元/宗800㎡以上:200元/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