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峨眉山佛教协会章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峨眉山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EMEISHAN
英文缩写:B.A.E
第二条 本会是峨眉山市境内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又是统一领导峨眉山全山寺院,僧众自主管理的组织实体。根据全山寺院分散的特点,实行峨眉山佛教协会统一领导下的分片区寺院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佛协统管全山寺院的教务、人事、经济和财产;片区寺院在佛协领导下,管理所属寺院内部事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佛教教务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本会宗旨为:协助党和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和峨眉山佛教文化,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以“五个建设”为准则,加强僧团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僧众信众,实践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本会及全山各寺院宗教活动场所、佛学院校、峨眉山佛教文化、各项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团结全山僧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组织领导全山僧众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坚持独立自办,抵御渗透,反对分裂,弘扬正法,反对邪教。
4.加强寺院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清规戒律。制订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教育和引导僧众发普贤愿行,严持戒律,恪守“六和”,福慧双修,感报“四恩”,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僧伽人才,提高僧众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化古迹。
6.组织领导全山僧众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搞好自养服务事业。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峨眉山大佛禅院(目前暂设报国寺)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的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宗旨、任务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各片区寺院。片区寺院召开民主管理小组会议协商提名推荐,经僧众大会推选或直接召开僧众大会推选,报峨眉山佛教协会审核决定。
第九条 理事会是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礼请名誉理事);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召开理事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5.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理事缺额情况或特殊需要,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召开理事会议选举或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或根据需要决定的事项不定期举行。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2.督促和检查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峨眉山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护法居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关工作部门。根据峨眉山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自养收入
2.社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制度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四川省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佛教寺院财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佛教寺院会计制度》等文件规定,制订《峨眉山佛教协会寺院管理办法》和《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山寺院和资产,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篇: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来源:上海佛教网
时间:2015-02-09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英文缩写:B.A.S。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佛教协会是上海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上海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上海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江宁路1017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团体和寺院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以戒为师,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增强四众弟子的整体素质,提高寺院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
(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行使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
(四)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和指导全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寺院的各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佛教财务、安全等事项的管理;合理规划本市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
(五)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四众弟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主办上海佛学院以及兴办其他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队伍整体素质;
(七)指导和推动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八)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佛教经书刊物,编写佛教史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九)依法管理上海佛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实体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佛教自养能力;指导各场所经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条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十)发扬佛教扶贫济世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其他兄弟省市及海外佛教徒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及佛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
(十二)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本会实行四众协商,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区(县)佛教协会或寺院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选得连任,年满7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留任理事。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领导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佛学造诣、大局观念,在教内外有较高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未受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必要时,本会可设名誉会长。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
(一)教务工作委员会:积极推进全市各寺院的丛林化管理,指导各寺院的重大法务活动;
(二)教育文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上海佛学院及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本会会刊出版和佛教网站运营管理;负责联系佛教书局,拟定佛教经书、学术著作出版流通计划;
(三)联谊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与海内外佛教界的联系、交流、接待等事宜;
(四)经济工作委员会:依法管理本会房地产及经济实体的经营,审核全市各寺院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益慈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帮助下,创办慈善机构,指导和推动区县佛协和场所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六)办公室:负责本会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咨议委员会,为本会顾问机构,职责是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代表会议通过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协商产生; 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会议协商,可设咨议委员会名誉主席。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职责
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
(五)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
(六)形成本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本会代表会议决定的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增补常务理事,任期到下届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五)礼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代表会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向代表会议报告;
(四)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通过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制度;
(七)定期听取本会财务审计情况;
(八)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必要时,可以撤销由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作出的不恰当决定;
(九)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辞职,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十)讨论其他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及区(县)佛教协会的工作;
(四)拟订和修改财会、人事、外事、消防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会务制度草案,半年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根据办公会议的安排,负责相关专项工作。
第六章
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讨论并实施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秘书长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及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执行情况,应列入常务理事会议题。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房产收入;
(三)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市各寺院、居士林作为本会团体会员,应当按照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会费缴纳制度,向本会承担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途:
(一)章程规定的任务;
(二)社会公益,慈善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财会监督,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章程换届、会长按程序离任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生效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笫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笫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笫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笫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笫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已于2015年2月9日经上海市佛教协会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责任编辑:张国铭)
第三篇:普陀山佛教协会章程
普陀山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普陀山佛教协会。英文译文: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PUTUOSHAN。英文缩写:B•A•P。
第二条 本会是普陀山佛教界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是全山寺院的统一领导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山佛教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循佛陀遗教,发扬优良传统,加强自身建设,践行人间佛教思想,服务社会,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为舟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舟山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级佛教协会在教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山普济禅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山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原则,对全山寺院(单位)实行“三统一”管理,即“人事上统一调配,经济上统一核算,修建上统一规划”。
(四)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僧团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督导全山寺院完善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五)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六)开展佛教文化交流,加强讲经弘法,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八)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及各国佛教界的友好联谊,促进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全山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全山各寺院(单位)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佛教协会审核确定。第八条 全山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全山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山代表会议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山代表会议召开期间:
1、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2、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二)在全山代表会议闭会期间: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山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全山重大会务;
2、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
3、根据会长会议提议,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4、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6、听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述职报告;
7、审议常务理事述职报告;
8、推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人选。
(三)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议在必要时根据会长提议任免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四)全山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集体领导全山会务工作;
(三)决定全山人事、财务、基建等重要管理制度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各寺院(单位)正副负责人;根据寺院民主管理小组提名,决定各寺院其他执事人选;
(五)决定各寺院(单位)人员编制、进人条件,统一核定单资(工资)标准和奖惩办法;
(六)审议年终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七)决定财务预算计划,审议财务决算报告;
(八)决定重大基建、修建项目;
(九)决定重大财务支出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十)决定机构设置,授予相关职能;
(十一)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研究部署佛协阶段性工作;
(二)检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
(三)协调处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四)审议决定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理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山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咨议委员会任期与该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列席理事会,参议会务;参加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佛教界和社会专门人士担任学术文化、文博、规划建设等方面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各寺院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组建财务监督机构,检查监督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第三十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各寺院(单位)配备专业的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不借出、不投资、不合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全山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篇:社团法人台湾原始佛教协会章程
本會之目的事業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
二、舉辦研討會
一、不定期發行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會擬訂,報請主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探討並從事相關第二條:本會乃依法設立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台第一章總則
社應為受內各政該部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及文出教版活品動。: 管中區機市域關西為核屯組准區織後西區行安域之南。巷會五址號及,分並支得機報構經之主地管址機於關設核置准或設變立更分時支,機應構報。請前主項管分機支關機核構備組。織簡則由理事(附件二)第8頁學、術非思以潮營之利研為究目,的期之能社呈會現團佛體法,之其原宗貌旨,係進以而相促應成部原及始雜佛阿教含在經華為人基社礎會,裡結興合起佛。教徒的專業知識,灣原始佛教協會,英文名稱為Original Buddhism Association in Taiwan,簡稱:OBA。團法人台灣原始佛教協會章程 第十二條:本會會二
一、、第十一條:本會會節重大第十條:本會會員第九條:本會會員第八條:本會基本四三
二、、、贊
一、榮永第七條:本會會員第二章會員
員得經以會書員面大敘會明決理議由除向名本者會。聲明退會。喪員失(會會員員資代格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者,如得有經違會反員法大令會,決章議程予或以不除遵名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如其危害團體情(會會員員代及表永)久有會遵員守有本表會決章權程、、選決舉議權及、繳被納選會舉費權之與義罷務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附件二)第9頁助會譽員會:員凡:認凡同對本本會會宗有旨特,殊經貢本獻會,理經事本會會審理查事通會過審,查並通繳過納者贊,助得會為費本者會。榮 譽會員。久會員:基本會會員基經本本會會員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基本分會下員列:四凡種認: 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在家佛教徒,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
選舉第十五條:本會置八七六五四三二一、、、、、、、、第十四條:會員(員代本會第十三條:本會以第三章
組織及 前項理理事事十、五監人事、時監,事應五依人計,票由情會形員同(時會選員出代候表補)理以事無二記人名,全候額補連監記事法一選人舉,產遇生理,事分、別監成事立出理缺事時會,、分監別事依會。前項議第決八其款他重與大會事員項權之利範義圍務由有理關事之會其定他之重。大 事項。議決議本決會財之產解處散分。議決議議選會決決舉員年入及之度會罷除工費免名作、理處計常事分畫年、。、報會監 告費及、事預事。算業、費決及算會。員 捐款之數額及方式。(附件二)第10頁訂會定員與代變表更)章大程會。之職權如下: 表名會額員、人任數期超及過其三選百舉人辦以法上由者理,事得會分擬區訂比,例報選請出主會管員機代關表核,再備召後開行會之員。代表大會,俾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會職員大權
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一人理事理事人為第十七條:理事會七六五四三二一、、、、、、、第十六條:理事會 理事本屆序遞 長(代會理長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長(長會(長會)長因)故對不內能綜執理行督職導務會時務,應對指外定代常表務本理會事,一並人擔代任理會之員;大未會經、指理定事或會不主能席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理事置長常(務會理長事),三其人餘,二由人理為事副以理無事記長名(全副額會連長記)法。互選產生,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其他議擬聘應決訂免執委年工行員度作事會工人項之員。設作立計及畫。工、作報計告劃及。預 算、決算。(附件二)第11頁
議決選理舉事及、罷常免務常理務事理及事理、事理長事之長辭。職。審之定職會權員如(左會: 員代表)之資格。、監理事事得會採得用提通出訊下選屆舉理。事通、訊監選事舉候辦選法人由參理考事名會單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補之。三二
一、、、第廿一條:理事、理事理事第二十條:理事、於一應指第十九條:監事會其他四三二一、、、、第十八條:監事會 被罷因免故或辭撤職免經者理。事 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喪監失事會有員左資列格情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監長事(之會任長期)自連召任開以本一屆次第為一限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監個事月定置均內監常為補事務無選一監給之人代事職。理一,之人任;,期未由二經監年指事,定互連或選選不之得能,連指監任定察。時日,常由會監務事,互並推擔一任人監代事理會之主。席監。事常會務主監席事(因常事務不監能事執)行出職缺務時時應,(附件二)第12頁
應監議察決事監項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選舉審及核罷年免度常預務算監。事。監之察職理權事如會下工: 作之執行。第廿六條第廿五條第四章第廿四條第廿三條第廿二條 :本會本會會員辦(理 會法員人代登表記)後如,不臨能時親會自議出經席會會員員(大會會員者代,表得)以十書分面之委一託以其上他之會請員求(召會開員之代。表)代理出席,但以代理分之外一,以應上於之十請五求日、前或以監書事面會通函知請之召。集定時期,會得議召應開每臨年時召會開議一。次 ;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會會: 員議
本(會會得員由代理表事)會大聘會請分名定譽期理會事議長與(臨名時譽會會議長二)種一,人均,由名理譽事理長事(、會顧長問)若召干集人。,召其集聘時期除與緊理急事事、故監之事臨之時任會期議同。(附件二)第13頁
:本會工得作設人各員種權委責員及會分、層小負組責或事其項他由工理作事小會組另,定其之設。置辦法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前項經工理作事人會員通不過得聘由免理之事,、並監報事主擔管任機。關 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本會四置、祕書受長停一權人處,分承期理間事逾長任(期會二長分)之之一命者處。理本會事務,另罝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會長)提名一人為限。視同第廿九條:理事、數過前項第廿八條:理事會本會始得本會六五四三二一但、、、、、、下 第廿七條:會員(監半事數 均同應意親,自始出得席為理之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會議每之三召個集月除召臨開時一會次議,外監,事應會於每七三日個前月以召書開面一通次知,之必。要會時議得之召可開決聯,席應會有議理或事臨、時監會事議過。半數出席,出席人得隨為辦其時之理以。法他與全人會體登員會記權員後利三,義分其務之章有二程關以之之上變重之更,大可應事決有項解出。散席之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附件二)第14頁
本會財之產解之散處。分。理事會、員監之事除之名罷。免。章列程事之項訂之定決與議變應更有。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辭職。管機目錄會應過(第卅二條:本會應第卅一條:本會會八七六五四三二一、、、、、、、、第三十條:本會經第五章
經費及 關核及備基(金會收員支大表會,未送能監如事期會召審開核者後,得造先具報審請核主意管見機書關送。還)理 事會,經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請主於會會計員年大度會終因了故後未二能個如月期內召,開由者理,事得會先編提造理年監度事工聯作席報會告議、通收過支),決並算於表會、計現年金度出開納始表前、報資主產管負機債關表核、備財。產本於每計年年會度計以年曆度年開為始準前,二自個每月年,一由月理一事日會起編至造十年二度月工三作十計一畫日、止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其他基收金委託入及收。其孳益 息。(附件二)第15頁
會員事捐業款費。贊助基會本員會會員費年:會每費年:新新台台幣幣五一千千元元或,一具次有繳學納生五身萬份元者。三 百元,每年依通知繳納之。基費會本來會源計
員如入左會: 費:新台幣五佰元,具有學生身份者三百元,於入會時繳納。號函准予備查。(附件二)第16頁
第卅第六卅條五:條本:章本程章經程本經會會中員華(民會國員九代十表三)年大五會月通二過日,第報一請屆主第管一機次關會核員備大後會施通行過。變報更經時內亦政同部。年 月 日台()內社字第 第卅第第四六卅條章三 :條本: 附章則
本 程會未於規解定散事後項,剩悉餘依財其產他歸有屬關所法在令地規之定地辦方理自。治 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篇:佛教协会倡议书
篇一:成立协会倡议书 成立协会倡议书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影响下,我国正大力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一路一带”战略方针的实施,为海外企业更好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机遇,特别是总书记访问印尼时提出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打造新的“海上丝绸之路”,双方贸易额到2020年将达到1万亿美元,中印两国关系上升到战略伙伴关系。为更好地服务在印尼廖内群岛华人中资企业和机构,抓住历史的发展机遇,我们倡议成立“印尼廖内群岛中资企业协会”。
本协会是由中国驻印尼梅兰总领事馆管辖范围内的中资机构企业和机构发起并在印尼巴淡岛成立,代表中资企业利益,维护中资企业权益,协调中资企业关系,以促进中印两国经济贸易、投资合作为宗旨,增进两国工商业界的了解和沟通,扩大经贸合作和相互投资的机会。针对印尼的社会状况以及历史的事件,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及人生安全。
在印尼创业图强的商界盟友们,让我们一起扬起智慧的风帆,历经事业的旅程,在异国他乡共同拥有一个遮风避雨,温馨甜蜜的家园——印尼廖内群岛中资企业协会。
为此,我们郑重地向在廖内群岛发展创业的中华儿女们发出邀请,提出倡议:我们在外工商界人士、白领精英携起手来,在这个充满希望,充满活力的异国土地上共创一片属于我们自己的家园——印尼廖内群岛中资企业协会。奋斗创业你我一起才有味道,人生路上有你们何其荣耀,困难挑战团结最最重要,异国他乡协会就是依靠,让我们走到一起共同前进吧!
印尼廖内群岛中资企业协会诚邀您的参加!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邮箱:电话:篇二:xx协会组建倡议书 家电协会组建倡议书 各位同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市各行各业纷纷组织了协会,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从事家用电器与通信行业的企业与个人众多,确是本市经济贸易、通信建设方面的庞大队伍,但我们这个行业也存在着许多困难与问题。为了提高本行业企业、个人的地位和更好地发展,我们倡议:成立瑞安市家电(通信)行业协会,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如下:
一、建立协会是政府的倡导。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与服务。
二、行业协会是企业联系政府的纽带与桥梁,代表企业与政府沟通,向政府反映诉求,把我们家电通信各企业的困难、问题、要求、建议以组织的名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容易引起重视。
三、宣传、落实政府家电下乡、以旧换新惠民政策。聘请有资历有能力的办事人员,推动会员企业顺利开展家电下乡、以旧换新业务,具体办理以上两项政策性业务的审核工作;并为宣传本行业、发展本行业开展工作,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服务。
四、依靠会员企业大家共同制定行规行约、职业道德规范等,并监督遵守,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共同协商、协调利益相关的事宜;对外部以协会名义直接干预或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协会外的违法经营、恶性竞争现象予以查处,维护会员企业(个人)合法经营和权益。
五、加强本行业与工商之间横向经济联系,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商品交易、经营的相关活动。
六、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调查预测,组织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分析市场状况和趋势,为会员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推进企业开拓市场和业态更新。
七、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商品质量检测和售后维修等方面人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与技术业务水平。
总之,本行业协会是既管理又服务的机构,赞同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企业(个人),将享受协会及其办事机构的服务;游离在协会之外的企业或个人也要接受本行业协会的管理与约束。同仁们,成立本行业协会是上合天时下合人和的大事,联合就是力量,联合才能更好地发展。请你参加联合,共同组建xx市家电协会!浙江省佛教界开展“创建和谐寺院”活动 倡议书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和浙江省民宗委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促进宗教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科学发展的高度,向宗教界发出了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的号召。中国佛教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指出:具体到我们佛教界就是开展“创建和谐寺院”活动。我会响应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浙江省民宗委、浙江省佛协的号召,根据浙江省佛教协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全市佛教界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院”活动,现就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向全市佛教界同仁提出如下倡议:
1、统一思想。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在统战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积极有序、深入扎实地推进“创建和谐寺院”活动。
2、健全组织。佛协和寺院组织成立“创建和谐寺院”活动领导班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创建活动的长期性、系统性,能够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
3、明确目标。“创建和谐寺院”活动以爱国爱教为根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围绕“和谐”主题,注重教育,加强管理,务求实效。
4、爱国爱教。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实践“人间佛教”思想,从教义教规中深入挖掘和谐理念,以寺院和谐带动信众和谐,在引导信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推出新举措,作出新贡献。
5、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深入宣传教育,使全体僧众和广大信众掌握了解党的宗教政策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开展教务活动的自觉性。
6、团结稳定。积极实践佛教无我、和合、慈悲、圆融理念,做到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7、教风端正。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以戒为师,严正道风,提高僧众素质,加强僧团建设,展示良好风貌。
8、活动规范。寺院各项活动文明健康,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科学发展思想,符合先进文化要求,符合教义教规,符合正信正行要求,对推动社会和谐产生积极效应。
10、安全整洁。寺院建筑设施安全、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寺院坚持文明敬香,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佛教氛围。
11、服务社会。发扬大乘佛教入世利生精神,通过财布施与法布施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大众,造福人类。1
2、佛教文化。要在继承传统佛教文化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创新、发扬光大;展示给社会各界并经社会实践的检验;佛教文化主题明确,体现佛教界清净庄严、戒律严明、深信因果;通过搭建佛教界与社会各界交流的文化平台,把佛教传统的、优秀的、创新的文化提供给社会,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保障。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在“创建和谐寺院”活动中,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困难,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