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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部分总结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0-9460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3 18:38: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法部分总结

行政法

“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5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 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 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0.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4.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6.行政复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8.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9.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10.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11.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13.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人数问题”总结(2人)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5.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6.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7.行政许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9.行政强制措施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1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第二篇:行政法总结

1.重复处理行为: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2.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

3.终局行政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4.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5.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6.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异同: 同:

其一,都是行政监督和救济制度;

其二,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其三,都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其四,其他如不适用调解、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等; 异:

其一,处理争议的机关性质不同; 其二,行为性质不同;(司法性与行政性)其三,审查阶段不同; 其四,审查标准不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其五,审查范围不同;

其六,审查规则不同; 其七,效力不同。联系:

其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 其二,程序上的联系;

其三,受案范围上的联系。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同时,也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篇: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

(二)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考点:此知识点的考题比较简单,只要能判断出行政机关在时效上或程序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判断。

3.诚实守信原则 即诚实和信用。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保证稳定,当事人可以预期。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b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 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考点:本知识点较多考查的是信用,主要结合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进行补偿。

4.权责统一原则

权是行政效能,责是行政责任。

执法有保障,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追责,违法要赔偿。考点:本知识点题目比较容易,只要判断出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003.行政主体

(一)1.此考点太重要,是本法的基础和起点。考查形式主要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2.三大类八小类。(1)职权性主体。a政府。

综合性主体,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国务院是免检产品,不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当复议机关。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只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乡政府当被告,由基层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当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

b部门。

专门性主体,第一类分级领导,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既可以找同级政府也可以找上级部门当复议机关。第二类中央垂直领导,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才是复议机关。主要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以及特殊的国安。第三类是省以下垂直领导,包括地税和国土。县市级地方政府因为采取管后不管前原则,所以可以当其复议机关,但是当地省级政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只有中央部门当被告才由中院管辖,省市县级部门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c关于复议机关的总结:5+1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其他的行政机关当复议被申请人时都是两个复议机关。5包括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1是指各级地方政府。

004.行政主体

(二)1.两个派。

政府派,即派出机关。部门派,即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其中,a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相当于设区市,可以管县级政府。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b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

(2)派出机构一般由政府部门设立,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其除非经过单行法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或 者被申请人。需要掌握的是有权三所,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税务所。

其中,a派出所的处罚权限是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b工商所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个体户,而不是企业。且不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c税务所包括国税所和地税所,其只能作出202_元以下的处罚。

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采取职权标准,即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机构是被申请人;种类越权的,告机关,机关是被申请人。比如,派出所罚款5000元,其自己是被告和被申请人;派出所拘留5天,其所属的公安局是被告和被申请人。

2.下级经上级批准行为行政主体的确定。采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在行政许可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告下级时,对上级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也不服的,可以将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005.行政主体

(三)1.行政法中的被授权组织。(1)授权依据:

a一般情形:法律、法规、规章。b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法规。c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d行政强制执行:不得授权。

(2)授权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3)行为名义:组织自己。(4)责任主体:组织自己。2.公权委托。

(1)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2)委托对象: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强制不得委托。

(3)行为名义:委托机关。(4)责任主体:委托机关。

(5)是否公告:行政许可委托需要公告;行政处罚无须公告。(6)不得转委托。3.组建机构。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组建行政机构并赋予其行政管理职权的,视为行政机关委托该组建机构。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组建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即“假授权,真委托”。

006.行政主体

(四)1.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

(1)部委行署:基本职能,有规章制定权;直属机构(含特设):专门、独立,有规章制定权;部管局:特定职能,无规章制定权;被授权直属事业单位:有规章制定权;议事协调机构: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无措施(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

(2)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权限:长子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儿子和孙子都由国务院决定。(3)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国务院批准;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部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4)所有机构的编制增加或减少,由国务院批准。2.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

(1)新设: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决定,报同级人大常备案。协商: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成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内设:部门提出方案,报

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2)地方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无须上级政府审批。(3)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地方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编制。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编制的,应当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007.公务员法

(一)1.公职取得

(1)录用:试用期1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2)聘任:

签合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性、辅助性职位可以聘任,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制。

定期限,1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至6个月。

可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冲突,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公职履行

(1)回避:任职回避(四种关系三类职务),地域回避(县长乡长原籍地),公务回避,离职回避(主动,先责令改正,后双罚制)。

(2)交流:调任(外到内),转任(内到内),挂职锻炼(内到内、内到外)。3.公职丧失

(1)辞职:书面申请,30/90日审批。不得辞职的情形:年限、涉密、要务、审查(被纪律或司法审查的,不得辞职、退休、交流、出境)。

(2)辞退:应当辞退: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旷工连续15天/一年内累计30天。不得辞退:因公致残,患病负伤医疗期内、女性三期。

(3)退休:a申请退休:工作满30年;工作满20年,且距退休法定年龄不足5年的。b公务员被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不作出书面处分决定,但依法本应降低或取消待遇的,予以降低或取消。(名义上放其一马,实际效果一步到位)

008.公务员法

(二)公务员处分和控告

1.处分的设定权和规定权:法律、法规、规章。规章以下的文件不得规定。

2.处分权限:地方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由上一级政府作出处分决定;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由同级政府作出。

3.处分种类和期限:警告(6)、记过(12)、记大过(18)、降级(24)、撤职(24)、开 除。

4.处分效果:所有处分:不得晋升。工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级别和工资)↓。

5.处分适用:

(1)数错并处(同时):a不同种类,吸收;b同种类,限制加重(不得超过48个月)。(2)新仇旧恨(处分期内有新处分):a新处分为开除,吸收。b新处分为开除之外,并科(新处分期加旧处分期尚未执行的部分)。

(3)从轻:听其言或者观其行或者立功。减轻: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

(4)处分解除:a可以晋升和加薪;b解除降级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和原职。6.控告

(1)复核: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a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b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事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诉。

009.抽象行政行为

(一)1.行政法规

(1)授权立法。全国人大常授权国务院立法,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的,在授权决定中注明。期满6个月前报告,或续或转。

(2)立项。部门提请立项,法制办制定计划,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立法计划与全国人大常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3)起草。国务院组织起草,指定部门起草。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由法制办起草。参与起草的部门签字送审。

(4)送审。起草部门向法制办提交草案和说明。缓办和退回情形:a不具备条件。b有争议未协商。c签署不符合要求。d材料不符合要求。

(5)审查:传批的条件:a调整范围单一的。b各方面意见一致的。c法律配套法规。(6)签署:一般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国防建设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和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

(7)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全国发行的报刊以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8)备案: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备案。

(9)解释:一一对应。a政府对应政府,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问题或需要补充规定的,由部门或省级政府请求国务院解释,法制办拟定解释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经国务院授权由部门公布。法制办对应法制办,具体应用问题,由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办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解释。

010.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规章

1.制定主体。a部门规章: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b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市政府、自治州政府。

2.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不得增加自己职权,减少自己的义务。b市政府规章只能设定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方面事项,此前已经设定的其他事项,继续有效。c为了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市政府规章可以设定本级人大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年后,或废或转。3.公布:报刊、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4.备案:a国务院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备案。b省级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备案。c设区市政府规章报国务院、省级人大常、省级政府、市级人大常备案。

011.具体行政行为

(一)1.特征:

(1)法律性,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指导、行政调解、准备和程序行为、暴力侵权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注意:不要被行政行为的名称所迷惑,通知、办法、会议纪要,也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

(3)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人事处理、公文来往、职权调整。

(4)职权性,区别于刑事行为。注意区分假的刑事行为,关键点在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对公民的财产权没有处分性,而具体行政行为有处分性。

(5)单方性,区别于行政协议。但是行政协议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2.成立和生效:

(1)成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程序条件。

(2)生效,a一般情况下是一经送达或者成立即生效。b还有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情形。

012.具体行政行为

(二)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拘束力,是一种推定的效力,即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外产生的效力。a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应当遵守和履行。b对行政主体而言,应当稳定可预期,不得随意撤销改变。c对第三机关,应当尊重该行政行为。

(2)确定力,即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诉讼等争议程序之后,其效力被最终确定下来,具有不得再争议,不得再改变的效力。

(3)执行力,即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其确定的法律效力需要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履行期之内没有履行义务,为了达到该履行效果,由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通过实施强制行为而实现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其中,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并不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无效,具体行政行为重大明显违法的为无效。无效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存在主体无资格或者无依据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无效。

(2)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予以撤销。a构成一般违法的情形有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注意,在行政诉讼中,一般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当判决变更。b撤销的后果:撤销具有溯及力,视为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所以应当恢复原状。但是,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依然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因为撤销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3)废止,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是因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合法存在,予以废止。a废止情形有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被修订或者废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行为目的实现。b废止的后果:废止之后行为不再存在,但是废止之前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继续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已经获得的权益不需要返还,但是为此付出的义务也不得要求补偿。废止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的,予以补偿。

013.行政许可

(一)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1)非经常性许可的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决定可以设定非经常性许可。省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年以内的许可。非经常性许可,实施之后,或废或转。

(2)规定权,法规、规章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许可可以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许可。(3)地方立法中许可设定的禁止,a国家统一的;b企业登记及其前置的许可;c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的。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授权实施,a依据:法律、法规;b对象: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含事业、企业、社会团体);c名义:自己;d责任:自己(包括当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2)委托实施,a依据:法律、法规、规章;b对象: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c名义:委托机关;d责任:委托机关;e公告:应当公告(行政处罚委托无须公告);转委托:不得转委托。

(3)实质集中,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机关行使多个机关行政许可职权。(4)程序集中,a一个机关内部多个机构,应当统一受理统一送达。b一级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可以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014.行政许可

(二)1.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a必须书面。b有数量限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视为接收材料时已经受理。

(3)审查,实质审查2人以上。下级审核报上级审批的,只需一份材料,下级20日审核。

(4)听证,a可依职权可依申请。b听证免费。c听证公开。d5日内申请,20日内组织,7日前通知,必要时公告。e实体回避和程序回避。d案卷排他,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a准予许可应当公开。b地方立法设定的许可只能在本辖区内生效。(6)延续:30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行政许可的监督

(1)撤回,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法律法规依据修改废止或者目的实现,可由行政许可机关撤回,由此给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2)撤销,a撤不撤,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机关违法,被许可人不违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可以不予撤销。b谁来撤,许可机关、上级机关以及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c赔不赔,被许可人违法,不赔;被许可人不违法,而机关违法,并完成当事 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予以赔偿。d后遗症,被许可人采贿赂或欺诈方式获得许可,予以撤销,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不得再次申请。(既遂3年)申请人欺骗未成功,予以处罚,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1年不得再次申请。(未遂1年)

(3)注销,下列原因导致许可不存在或者无法继续的,应当予以注销:a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特定许可公民死亡;法人终止;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继续实施。

015.行政处罚

(一)1.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2)设定,法律设定所有的种类;行政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之外的处罚;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行政处罚的集中实施

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一个机关实施多个机关的行政处罚权。3.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

(2)刑罚折抵:a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一日。b罚款折抵罚金。(3)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4)行政行为不成立:未告知、未听取。(5)处罚时效:一般是2年,治安处罚是6个月。一次性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继续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后果一直持续的,可以予以处罚。

016.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

a调查,两人以上。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登记保存,期限为7天。《行政处罚告知书》

b决定,决定书正文包括:事实、法律、结果、执行、救济。c送达,能当场的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2)简易程序(当场程序)

a适用情形,警告或对公民5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为200元),对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b程序,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c备案,返回机关后,予以备案。(3)听证程序

a依申请,应该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情形: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是202_元以上)。

b期限,3期内申请。7日前告知时间地点。c回避、委托代理人、参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执行程序

a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3%滞纳金。b当场收缴罚款:钱太少(一般20,治安管理处罚50,当事人无异议的);流动人口;交通不便且当事人主动提出的。

c收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d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到银行。

e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执行;例外,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罚执合一。

017.治安管理处罚法

1.传唤

(1)对象,违法行为人。对知情人、证人用通知。

(2)程序,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现场发现的,可以出示工作证件传唤,但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询问,一般8小时内,复杂的24小时内。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2.检查

(1)2人以上。a工作证+公安局开具的证明文件;b却有必要的,工作证;c住所,必须工作证+证明文件。

(2)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警察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注明。

3.调解

(1)条件,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毁损财物,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2)调解成功了,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了不履行的,予以处罚。(3)调解不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对侵权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4.行政拘留

(1)一个违法行为,15日内;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执行场所:拘留所。

(2)不执行:a14到16;b16到18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超过70;d怀孕或者哺育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作出拘留决定,只是不送到拘留所执行。

(3)暂缓执行,a条件:复议诉讼(不服);申请暂缓执行;审查社会危害性;自己或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每日200元的保证金。b担保人条件,一无四有。无牵连,有自由,有户口,有住所,有能力。c保证金退还,拘留被撤销或者不逃避执行就还。

018.行政强制法

(一)1.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主体:a行政机关;b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2)种类:a人身自由类,传唤、扣留、盘问、拘禁等。b财产类,查封、扣押、冻结。(3)特征:强制性、物理性、临时性、使用权。

(4)设定:a法律设定所有种类,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b行政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之外的。c地方性法规设定查封和扣押。d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一般程序:a内部程序,工作人员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批准后确定实施人 员。注意,情况紧急的,工作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人身自由的立即补办)。b外部程序,2人以上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事实理由(当事人无理由不到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现场笔录。

(6)查封扣押:a对象三不得:无关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不得。b三个文书:现场笔录;决定书;清单(一式两份)。c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检(免费)和鉴定时间另算。d保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免费。e解除情形:无关、当事人行为合法、已经处理、期限届满。f退还:解除后立即退还财物。鲜活或不易保管物品已经拍卖变卖的,支付所得价款。变卖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7)冻结:a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程序:机关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查后立即实施冻结,3日内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冻结决定书。

019.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1.主体:二元制(1)原则上,罚执分离,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满足下列四个条件,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自己执行:a在调查中先实施查封、扣押;b金钱给付类处理;c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催告不履行);d只能拍卖。

(2)个别机关实行罚执合一,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其中,税务和海关,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2.设定:只有法律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立法文件均不得设定。

3.种类:a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和执行罚。b直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划拨、恢复原状等。

4.特征:强制性、物理性、替代性、依附性、惩罚性、终局性、所有权。5.自行执行程序

(1)催告:a书面;b不需要催告:立即实施代履行和执行罚;c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2)a中止:无能力;第三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不中止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b终结:公民死亡无财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标的物消失;决定被撤销。c中终转化:无能力;无明显社会危害;满3年。

(3)执行回转:已经执行完成,但执行依据被撤销,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执行财产。(4)执行和解:a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b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c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5)文明执法:a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b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注意:对企业生产可以。

020.行政强制法

(三)行政强制执行

(二)1.金钱给付类义务执行 以行政处罚为例,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每日3%加处罚款,执行罚数额不得超过本数。加处罚款30日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予以催告,经催 告仍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行执行,没有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执行。

2.代履行

(1)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程序:签定代履行委托合同→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代为履行义务→委托履行的,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

(3)费用:原则上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法院非诉执行

(1)申请前提:a当事人三不主义;b经催告10日内不履行。

(2)申请期限:6个月+3个月。申请免费。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3)申请文件:申请书、决定书、理由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标的物情况。(4)管辖法院:a级别管辖:申请机关当被告时的管辖法院。b地域管辖: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不予受理: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6)书面审查:没有问题的,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7)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的,听取双方意见,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予以执行的,由当事人承担执行费,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021-024.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重要考点总结

1.规范立案程序。

起诉应书面、困难可口头、有诉必接收、有案必登记、立案需当场、判定7日内、凭证要书面、欠缺应指释、补正一次告、上述做不到、投诉找上级、责令加改正、处分直接人。

2.明确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3.裁定驳回起诉。

(1)原告或被告不适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4.依法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5.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

(1)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对作为的维持,也包括在申请人就原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

(2)复议改变,仅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依据的主要事实以及改变法律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都不叫改变。

6.复议维持共同告。漏加列: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7.“父随子”。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8.共同举证。

复议维持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9.复议维持共同告的裁判。

(1)法院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2)原行为作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判决原机关重新作出行为。

(3)原行为不作为违法:法院判决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4)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5)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改变结果才算改、事实法条都不算、驳回申请算维持、驳回受理算改变、复议维 持共同告、遗漏通知追加告、拒绝追加列被告、级别管辖看原机、两个行为一并审、原行为要双方证、复议程序自己证、两个行为分别判、原机履行撤销复、谁的责任谁赔偿。

10.行政协议。

(1)含义: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等。

(2)两分法,行政归行政,民事归民事。在起诉期限、费用和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区别。(3)判决:

第一,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或未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a)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b)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二,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11.行政附带民事。

许、登、两征和裁决、行政附带民事审、当事人需提申请、一般应当开庭前、正当理由调查时、民事争议单立案、裁决案件可一并、同一审判组织审、行政民事分开判、上诉可以二选

一、未上诉的先生效、一审法院全上交、二审认定有问题、启动程序来再审。

12.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文件附带审、一般应当开庭前、正当理由调查时、文件审查合法性、违法不得作依据、建议提给制定者、同时抄送上一级。

13.不作为的判决类型

(1)不作为违法的,一般作出履行判决;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2)给付判决: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14.新旧法的衔接。(1)起诉期限:

①在旧法中开始,在旧法中结束。3个月。

②在旧法中开始,在新法中结束。6个月。如2月2日起诉期限开始起算,则依旧法到5月2日结束,但是此时新法生效,故得以顺延为6个月的起诉期限,即到8月2日结束。

(2)审理程序:

①在旧法中开始,以旧法规定审理。②在新法中开始,以新法规定审理。(3)审判监督:

裁判在旧法中生效,再审程序在新法中启动,适用新法再审。

第二部分

练习题

(答案在第三部分)

1.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2_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处罚依据的法条,并对甲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最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B.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2_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将罚款变更为1000元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C.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2_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后不予答复,甲不服,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D.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检查共同执法,对丙音响商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三局为共同被告

2.县政府作出决定征收村民甲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甲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必须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B.如果市中院对本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向甲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C.如果市中院发现甲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两次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D.如果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甲可以向省高院投诉,省高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E.如果市中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甲可以向省高院起诉,省高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自己立案、审理

3.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卫计委以张某李某二人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5万元,二人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卫计委确定款额确有错误,抚养费应当为13.5万元,于是作出了变更判决

B.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了跨海大桥的建设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5亿元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此时,市政府单方面通知甲公司,因为城市规划的调整,将跨海大桥改为海底隧道,于是撤回了该建设合同,甲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补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应当进行补偿,于是判决给予补偿

C.乙殴打丙,公安局由此对乙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乙认为处罚过重,起诉,丙认为处罚过轻,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应当对乙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于是作出变更判决

D.市建设局作出一行政处罚决定被当事人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建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行政处罚决定相同的行为

4.县国税局向甲公司征收税款5万元,甲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经审理决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以县国税为被告

B.被告国税局既可以由正局长也可以由副局长出庭应诉 C.本案属于复议改变情形

D.如果局长出庭应诉,只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5.甲某日驾车闯进了位于市中心的长途汽车站,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甲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改变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将扰乱公共秩序变更为人身伤害,维持了15天行政拘留决定。甲仍然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复议改变

B.如果甲以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甲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C.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中院

D.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承担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

6.个体工商户甲就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甲的复议请求。甲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甲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甲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7.村民甲与乡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后对乡政府的行为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乡政府单方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服起诉,则其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乡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则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B.法院经审理认定乡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违法,但是继续履行无意义的,判决乡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甲造成损失的,判决乡政府予以赔偿

C.甲请求解除协议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D.法院经审理认为乡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解除协议,给甲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乡政府予以赔偿

E.如果甲对乡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对乡政府单方解除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8.村民王大锤和王二锤就同一块林地发生争议,双方请求县政府处理,县政府裁决林地归大锤所有,二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作出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县政府裁决,大锤不服提起诉讼。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大锤二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二人之间的林地民事争议,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B.如果大锤二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二人之间的林地民事争议,法院应当就民事争议单独立案,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C.如果大锤二锤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复议决定依据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应当在本案立案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提出 D.本案中,法院应当就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如果大锤二锤仅就行政裁判提出上诉的,则民事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的王大锤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关资格后,于202_年2月28日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司法局受理之后不予答复,大锤不服于同年4月4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大锤的起诉期限应当是市司法局履行期限届满的6个月之内

B.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司法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但是否需要作出行为尚需其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市司法局针对大锤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C.如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锤的诉讼请求,大锤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其有权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市中院申请再审

D.如果市中院驳回了大锤的再审申请,大锤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0.关于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县公安局的乡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以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拒绝法院通知其变更被告的要求的

B.乙对区国税局的补交税款决定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的

C.丙在起诉县政府的案件中撤回起诉后又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的

D.丁法院在一起行政诉讼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于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部分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要

考点列举

1.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4)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2.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1)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2)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2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4)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刑事拘留:(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4.申请复议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2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5.受害的公民死亡时赔偿资格转移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6.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赔偿标准

(1)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2)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前1日。

(3)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4)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

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被罚没、追缴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5)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上,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大纲解读练习题答案解析

(一)1.关于行政诉讼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2_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处罚依据的法条,并对甲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最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B.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2_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将罚款变更为1000元的复议决定,甲仍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C.甲殴打乙,县公安局由此对甲罚款202_元,甲不服,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之后不予答复,甲不服,则应当以市局为被告

D.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检查共同执法,对丙音响商店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店不服而起诉,则应当以三局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可见,A选项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属于复议维持,应当由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改变,应当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为被告,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既可以原机关为被告,也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故C选项错误。

②本案中,虽然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和县工商局联合检查共同执法,但是最终作出的是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为工商局的专属行政处罚权。可见该行为与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无关,该店不服而起诉,应当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故D选项错误。

2.县政府作出决定征收村民甲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甲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甲必须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B.如果市中院对本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向甲出具 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C.如果市中院发现甲的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两次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内容

D.如果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甲可以向省高院投诉,省高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E.如果市中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甲可以向省高院起诉,省高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自己立案、审理

[答案]BD [考点]行政诉讼立案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可见,如果市中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甲可以向省高院起诉,省高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故E选项错误。

3.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县卫计委以张某李某二人违法超生第二胎为由,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5万元,二人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卫计委确定款额确有错误,抚养费应当为13.5万元,于是作出了变更判决

B.市政府与甲公司签订了跨海大桥的建设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5亿元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此时,市政府单方面通知甲公司,因为城市规划的调整,将跨海大桥改为海底隧道,于是撤回了该建设合同,甲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补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应当进行补偿,于是判决给予补偿

C.乙殴打丙,公安局由此对乙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乙认为处罚过重,起诉,丙认为处罚过轻,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应当对乙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于是作出变更判决

D.市建设局作出一行政处罚决定被当事人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建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行政处罚决定相同的行为

[答案]ABC [考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A选项正确。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故D选项错误。

4.县国税局向甲公司征收税款5万元,甲公司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经审理决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甲公司应当以县国税为被告

B.被告国税局既可以由正局长也可以由副局长出庭应诉 C.本案属于复议改变情形

D.如果局长出庭应诉,只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答案]B [考点]经复议的行政诉讼

[解析]①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可见,本案属于复议维持,县国税局和市国税局为共同被告。故AC选项错误。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5.甲某日驾车闯进了位于市中心的长途汽车站,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甲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改变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将扰乱公共秩序变更为人身伤害,维持了15天行政拘留决定。甲仍然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本案属于复议改变

B.如果甲以区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甲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C.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市中院

D.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承担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 [答案]B [考点]经复议的行政诉讼

[解析]①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本案中,复议机关区政府改变了原行为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但因为没有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故不属于复议改变。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可见,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维持的案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区公安分局确定管辖法院,即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本案是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本案的管辖法院为区公安分局或者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本案应当由区公安分局和区政府共同承担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合法的举证责任。故D选项错误。

6.个体工商户甲就县工商局拒绝向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局驳回了甲的复议请求。甲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

B.本案中法院既要审查县工商局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市局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C.如果法院判决责令县局限期向甲颁发营业执照,则应当判决撤销市局的复议决定 D.如果经法院审查认为县局行为合法,市局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甲关于县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答案]ABCD [考点]经复议的行政诉讼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可见,本案属于复议维持,故应当以县市两级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故A选项正确。

②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 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故CD选项正确。

7.村民甲与乡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后对乡政府的行为不服而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乡政府单方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不服起诉,则其应当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乡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则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B.法院经审理认定乡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补偿协议违法,但是继续履行无意义的,判决乡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甲造成损失的,判决乡政府予以赔偿

C.甲请求解除协议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协议,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D.法院经审理认为乡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解除协议,给甲造成损失的,应当判决乡政府予以赔偿

E.如果甲对乡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对乡政府单方解除协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答案]ABCE [考点]行政协议诉讼

[解析]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可见,在行政协议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提起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果当事人就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提起诉讼,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诉讼时效。故A选项正确。

②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故C选项正确。

④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故D选项错误。

⑤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故E选项正确。

8.村民王大锤和王二锤就同一块林地发生争议,双方请求县政府处理,县政府裁决林地归大锤所有,二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据省政府作出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县政府裁决,大锤不服提起诉讼。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大锤二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二人之间的林地民事争议,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B.如果大锤二锤在诉讼中请求法院一并审理二人之间的林地民事争议,法院应当就民事争议单独立案,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C.如果大锤二锤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复议决定依据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应当在本案立案之后,作出裁判之前提出

D.本案中,法院应当就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如果大锤二锤仅就行政裁判提出上诉的,则民事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D [考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①《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故A选项错误。

②《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可见,在行政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争议一般应当单独立案,但是对于行政裁决案件,无需另行立案。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第3款规定:“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正确。

9.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的王大锤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关资格后,于202_年2月28日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司法局受理之后不予答复,大锤不服于同年4月4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大锤的起诉期限应当是市司法局履行期限届满的6个月之内

B.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司法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但是否需要作出行为尚需其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市司法局针对大锤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C.如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锤的诉讼请求,大锤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其有权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市中院申请再审

D.如果市中院驳回了大锤的再审申请,大锤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答案]ABD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判决

[解析]①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大锤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市司法局受理之后不予答复,大锤应该在市司法局履行期限届满的6个月之内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选项正确。

②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故B选项正确。

③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故D选项正确。

10.关于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县公安局的乡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以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拒绝法院通知其变更被告的要求的

B.乙对区国税局的补交税款决定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的

C.丙在起诉县政府的案件中撤回起诉后又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的

D.丁法院在一起行政诉讼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于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BCD [考点]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情形

[解析]根据《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故ABCD选项正确。

025.政府信息公开

1.主动公开

(1)保密审查:确定不了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2)主体:谁的信息谁公开。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3)期限:信息形成的20工作日内公开。

(4)文件: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工作报告(3月31日前发布)。(5)公开方式:a法定(应当):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b非法定(可以):公告栏、信息屏。(6)公开场所:a法定(应当):档案馆、图书馆。b非法定(可以):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

2.依申请公开

(1)申请人:在生产、生活、科研中有特殊需求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申请方式:原则上书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3)申请书内容:a姓名联系方式、b内容、c形式。

(4)区分处理:信息中包含不得公开的秘密,机关应当区分处理,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5)涉密信息三步走:机关先初步判断,涉及当事人秘密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原则上不公开。但是不公开将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公开。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6)期限:一般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予以公开,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涉密信息需要征求权利人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7)个人资料:当事人申请公开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文件。

(8)信息保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机关予以更正。该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9)公开形式: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做到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10)收费: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026.行政复议法

(一)1.受案范围

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行政行为。a附带。b部分: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不得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附带审查。c申请期限:一并;或立案后裁判前。d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能管就管(30日),不能管就转(7日),有权机关在60日内审查完毕。e先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2)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2.申请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相关人。

(2)公民申请人死亡,申请人资格转移给其近亲属,近亲属以自己名义申请复议。(3)第三人:来迟了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由复议机关通知,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3.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

(1)条块管辖的部门当复议被申请人的,其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为复议机关。(2)省级以下政府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为复议机关。(3)中央垂直领导部门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部门为复议机关。

(4)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部门为复议机关,当地省级政府作出例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5)省部级单位:自己审自己。二合一,两步走。(6)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为复议机关。

(7)派出机构: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派出机构,没有越权和幅度越权的,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及工作部门的同级政府为复议机关。

(8)被授权组织:管理该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9)共同行政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其共同上一级机关为复议机关。

(10)国务院部门共同行政行为:其为共同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申请时可以任选其一提出复议申请,但是由所有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1)被撤销机关:继受其权力义务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然后确定复议机关。(12)前述(6)至(11),申请人无法正确确定复议机关的,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级政府能管就管,不能管的,7日内转送有权复议机关。

027.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a期限: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60日起算点:

作为:①当场行为,行为作出之时。②直接送达的,签收之时。③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时。④公告送达的,公告期届满之时。⑤补充告知的,告知之时。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的,其证明的日期。

不作为:①法律规定履行期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②没有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60日。③紧急情况的,立即申请。

b方式:原则上书面,书写困难的可口头。(2)受理:

①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②选择管辖:

申请人同时向两个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先收到申请书的机关审理,同时收到的,10日内协商,协商不成的,共同上一级机关10日内指定。

(3)审查:

①审查主体:复议机构,即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②审查方式:原则上书面审查。

③听证: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申请。④申请撤回:受理后决定前,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不得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申请复议,能够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愿的除外。

⑤审查期限:60日。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从其规定。60日内无法完成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028.行政复议法

(三)行政复议决定和执行

1.三条道路

(1)被申请人胜:a作为的,维持。b不作为的,驳回。注意:对不作为的驳回视为维持。但是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应当受理而驳回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

(2)申请人胜:

第一,违法:a作为,能撤就撤。无法撤或者撤销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害的,确认违法和赔偿。b不作为,可以履行且履行尚有意义的,履行决定。无法履行的,确认违法和赔偿。

第二,作为合法不合理,变更,且上诉不加刑,在申请人请求范围内,只能减轻不得加 重。

(3)和解和调解 a和解: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案件,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提请复议机构审批。复议机构经审理,认为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应当予以批准。此时,复议程序结束。

b调解:适用于自由裁量和赔偿、补偿案件。由复议机关主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复议机关制作调解书,并加盖印章,再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两个文书

(1)建议书:复议机构针对立法或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2)意见书:复议机关针对其他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向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机关提出意见,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机关应当在60日内将纠正情况或善后工作通报复议机构。

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即可。

(2)申请人不履行,复议维持的,由原机关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复议改变的,由复议机关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029.行政复议法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它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

(1)性质: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广度:行政复议终局的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

(3)深度:复议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4)程序:复议只能一级终局,行政诉讼二审终审。

(5)成本:复议程序成本简便,免费。诉讼程序复杂,收费。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自由选择:a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复议之后可以再诉讼。b选择管辖:当事人同时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的,谁先受理谁审理,同时受理的,当事人二选一。

(2)复议前置

第一,自然资源复议前置:a必须是确权性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向当事人A确认其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山场、林地等所有权。b当事人B认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A的确权行为侵犯其已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c必须是自然资源权益。注意:最主要的条件是认为侵犯自己已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纳税争议:a交不交税。b交多少税。c怎么交税。注意:只有税款税额争议才是复议前置,税务机关的处罚、保全、强制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3)选择但终局:省部级单位当被申请人时的复议程序,对省部级单位原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如果选择复议,只能向其自己申请,其既是被申请人又是复议机关,其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如果选择复议,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复议申请,国务院作出的为最终裁决。

(4)复议终局

第一,出入境管理:a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关于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 最终决定。b外国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盘问、拘留、遣送出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不得诉讼。

第二,自然资源复议终局:a依据条件: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作出关于行政区划、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b复议机关:省级政府。c权益条件:自然资源的确权行为。

注意:根据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复议被申请人是市级政府时,复议机关才是省级政府。而当被申请人为区县级政府时,复议机关就不会是省级政府。故此时b条件就无法满足,不需复议终局。为此,国务院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用第25条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条规定,申请人对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可见,只要a条件中的依据被满足,无论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必须是省级政府,此类案件必须复议终局。

二、行政诉讼法

030.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范围

1.概括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关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问题,需要重点掌握。

(1)附带。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申请审查,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2)部分。不是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附带审查,只有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而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都不得附带审查。

(3)申请期限。一般情况下,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开庭之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起。

(4)法院的处理

①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②对其违法情形,应当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③法院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时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机关。

2.列举式

(1)肯定式列举中需要重点掌握的

①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②滥用职权限制或排除竞争、③行政协议、④行政裁决、⑤行政公开。

(2)否定式列举 ①抽象行政行为、②行政终局行为、③行政指导、④行政调解和仲裁、⑤刑事侦查行为、⑥重复处理行为、⑦程序行为、⑧内部行政行为。

031.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1.终结审理。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是行政违法,而构成了刑事犯罪,此时应当终结行政诉讼,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继续审理。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仅存在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还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其他行为。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继续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同时将刑事犯罪材料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3.中止审理(先刑后行)。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既有行政违法行为,也存在刑事犯罪行为,行政诉讼的审理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则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

032.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参加#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2级别管辖)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应当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2.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结果如何,都是既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原告加被告:

(1)适用情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学理上有争议,命题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行政拘留也应当适用原告加被告)、行政拘留+罚款。(当事人对拘留罚款都不服)

(2)原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即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被告所在地:被告办公场所所在地。(4)注意:原告加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比如,甲殴打乙,被公安局拘留5天罚款500元,甲不服起诉,适用原告加被告。乙不服起诉,适用原告就被告。

4.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注意:不动产案件,不是案件中有不动产就是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案件包括:(1)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案件;(2)建筑物被拆除的案件;(3)土地被征收征用的案件;(4)不动产被污染的案件。

5.跨行政区域管辖:经最高院批准,省高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或者中院跨行政区域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033.行政诉讼法

(四)行政诉讼的原告

1.原告资格: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其中行政相关人又包括:受害人型相关人、相邻权人型相关人和公平竞争权人型相关人。

2.几种特殊的原告确认

(1)投资人:中方外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2)合伙企业:以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

(3)个人合伙:自己名义共同告。原告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人为诉讼代表人(民事诉讼代表人为2至5人)。

(4)股份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起诉。

(5)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撤销、注销、兼并、合并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6)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或者以企业名义起诉。

3.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有权起诉的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3)程序: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组织应当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组织的权利承受者的证明文件。需要等待相关人员或组织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诉讼中止。中止期限满90天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从中止转化为终止。

034.行政诉讼法

(四)行政诉讼的被告

1.被告是指被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2.被告的确认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被委托机关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机关为被告。(3)派出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没有越权或幅度越权的,派出机构为被告;派出机构种类越权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授权组织为被告。

(6)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承受其权力义务的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承受其权力义务机关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7)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8)经过复议而起诉的被告

①复议维持:共同告;②复议改变:单独告;③复议不作为:选择告。注意:①复议维持不仅包括复议机关对作为原行为的维持决定,还包括复议机关对合法不作为原行为的驳回复议决定。②复议改变,仅限于改变复议结果。

035.行政诉讼法

(五)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1.概念: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来迟了的利害关系人。

2.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制度进行了修改,具体是“一大一小”。(1)“一大”即范围扩大,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包括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一小”即上诉权缩小,只有判决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1)自己申请参加。

(2)法院通知参加。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若干利害关系人,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

4.第三人的地位

第三人与原告相比,除了不能撤诉和对有利判决不得上诉之外,其他权利与原告无异。如参加庭审程序、委托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等。

5.第三人与相关人关系

(1)两者是相互交叉包含的关系。

(2)行政相关人是与行政相对人并列提出的,是针对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概念。第三人 是与原告并列提出的,是针对行政诉讼而产生的概念。

(3)行政相对人,如果提起诉讼,就是原告,否则可以是第三人。第三人包括相对人型第三人,和相关人型第三人。

6.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影响

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法院的义务,所以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如果其选择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036.行政诉讼法

(六)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1)条件:①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

(2)性质: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即法定代理人的所有诉讼行为,被视为是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委托代理人

(1)人员:①律师;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③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④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所在团体推荐的公民。

(2)方式: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企业必须书面委托;公民是原则上书面委托,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委托。

(3)权限:①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注意:调查取证是律师的专属权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律师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涉密材料)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037.行政诉讼法

(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1)一般期限:直接起诉,6个月。经复议起诉,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的,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特殊期限: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起诉期限的计算和最长保护期(1)行政协议案件

①就行政机关单方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按照行政诉讼期限。②就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违法不履行义务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2)诉作为

①全知道: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6个月内起诉。②知一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只告知当事人内容而没有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自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起诉。但是最长保护期为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

③全不知:原告不知道行政行为,也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从知道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但是最长保护期为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不动产的为20年。

(3)诉不作为

①法律规定了履行期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②法律未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2个月+6个月。③紧急情况下,立即起诉。

3.起诉期限的扣除(1)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搁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2)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038.行政诉讼法

(八)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即诉讼的是同一行政行为。

(2)主要情形:①多告一: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其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②一告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当事人。

3.普通共同诉讼

(1)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共同诉讼。所谓同类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行政行为。

(2)启动:①可以由共同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经法院同意合并。②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并案审理。

4.诉讼代表人

(1)产生途径: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①原告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推选出诉讼代表人,②如果原告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诉讼代表人为1至5人。

(2)诉讼代表人行为的效力: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039.行政诉讼法

(九)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

1.起诉方式:原则书面,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困难可口头,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有诉必接,有案必立。

(1)形式审查:必须接收诉状,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立案登记。(2)书面凭证:对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一次性告知: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

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4)对三不的投诉: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注意:是“上级法院”而不是“上一级法院”。

(5)飞跃起诉: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注意:不得指定原法院立案、审理。

040.行政诉讼法

(十)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1.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键性、合法性。

考点:合法性:收集、调查程序合法;形式合法;查证属实。2.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物品。

考点:①提供复制件的,经保管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②专业性书证,应附说明材料。

(2)物证。(3)视听资料。

考点:①注明制作方法等信息。②声音资料应附有其内容的文字记录。(4)电子数据。新增的证据种类。(5)证人证言。

考点:①原则上必须出庭作证接收质证。②可以出具书面证人证言的情形:庭前交换证据各方无异议;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不可抗力。③书面证人证言的要求:写明证人基本情况;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附有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事人陈述。一般了解。(7)鉴定意见。

考点:①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其他地方都是签名或者盖章。②原告或第三人有证据或正当理由表明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③当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合格、程序严重违法、内容不完整的,法院不采纳鉴定意见。④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8)勘验笔录。

考点: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

(9)现场笔录。考点:①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②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③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41.行政诉讼法

(十一)行政诉讼的证据

(二)1.被告的举证责任

(1)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

33(2)“卷宗主义”:即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将败诉。但是,被诉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如果第三人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还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5)被告补充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2.原告的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证明适格的原告、被告、请求、受案范围和管辖。(2)起诉不作为:证明曾经申请过。但是两种情况除外:①被告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②原告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4)原告的举证权利: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3.举证期限。

(1)被告:①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全部证据和规范依据。②有正当理由不能举证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准许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①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②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042.行政诉讼法

(十二)行政诉讼的证据

(三)1.证据的调取

(1)依职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2)依申请。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提供确切线索,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法院调取。①由国家部门保管而需要由法院调取的证据。②涉密的证据材料。③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2.证据的质证

(1)质证的方式:一般公开质证。涉密的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不需要质证的证据:①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②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③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④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决定实行缺席判决的案件。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3.证据的审核认定

34(1)不利于被告的证据:①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或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②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③复议改变单独告案件中,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2)证明力大小的效力认证

①国家机关的公文优先于其他书证。②原始证据优先。③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先。④法庭主持的勘验笔录优先。⑤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优先。⑥口头证言优先于书面证人证言。⑦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证据。

043.行政诉讼法

(十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1.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2.适用民事法律规范(1)行政协议:“两分法”。行政归行政,民事归民事。就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而起诉的,可适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民事法律规范。

(2)行政附带民事:审理民事争议的,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3.适用民诉法

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4.新法旧法的衔接

(1)起诉期限:不看起点看终点。202_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6个月。

(2)审理期限:202_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3个月。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3)审判监督:对202_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

044.行政诉讼法

(十四)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一)撤诉

1.撤诉的种类: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

2.申请撤诉: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注意: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和原审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准予撤诉的条件:①真实意思表示;②合法;③不损害公共利益;④不损害他人

利益。

(3)申请时间:立案后,裁判前。(4)撤诉必须经法院批准。

(5)对于因被诉行政行为改变而申请撤诉的,如果有履行内容而且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而对不能即时履行或者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2.视为申请撤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撤诉: ①原告或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②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如果原告或上诉人先申请撤诉而不被准许,又存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缺席判决。)③违反诉讼费交纳规定。

3.撤诉的法律后果

(1)撤诉的直接后果是诉讼程序的终结。

(2)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或上诉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

(3)准许撤诉的裁定却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许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缺席判决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

2.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

(三)被告改变原行为

1.何时改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改。

2.如何改

(1)直接改。①改主要事实。②改法律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③改结果。

(2)视为改。①从不作为改为作为。②采取补救补偿措施。③行政裁决案件,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和解。

3.审什么

取决于原告的选择。(1)新旧行为都要审。(2)新旧行为都不审。(3)只审新的。(4)只审旧的。

4.对被改变的原行为怎么判

(1)原行为违法的判决确认违法。(2)原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四)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执行

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除非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注意: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五)先予执行

1.适用案件:行政给付案件。即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2.适用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3.复议: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045.行政诉讼法

(十五)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一审二审程序

1.一审程序

(1)交换诉状。①法院在收到起诉状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给被告,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接到起诉状后原告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依法应诉。①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与庭审。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参加庭审的,可以委托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庭审。

3.一审期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4.公开审理:①公开是原则: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②不公开是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上诉期限:①不服一审判决,15日内上诉。②不服一审裁定,10日内上诉。

6.上诉审方式: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7.二审中的全面审理: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判监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检察监督:监督范围

(1)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有权进行法律监督。(2)检察院对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监督。

(3)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监督。包括审判和执行阶段。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每个审判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送达阶段。检察院有权对上述程序和阶段实行监督。

3.监督方式

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新的行政诉讼法中也增加了检察建议。

(1)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①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4.监督原则

(1)上抗下原则: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诉讼行为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即抗诉的对象是下级法院的行为。受理抗诉的法院与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级别相同。

(2)抗诉必须受理原则: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

5.活学活用

(1)抗诉: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发现违法的,有权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检察建议:和平区检察院对和平区法院的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发现违法的,①有权向和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沈阳市检察院备案;②也可以提请沈阳市检察院向沈阳市中院提出抗诉。

046.行政诉讼法(十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1.适用案件

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2.启动方式

依申请,不是依职权。3.申请期限

一般是一审开庭审理前,特殊时也可在法庭调查中申请。4.具体处理 单独立案(裁决案件除外)→一并审理→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全案移送一审案卷→二审全面审理。

5.法律适用

审理民事争议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6.同一审判组织

由行政审判庭统一审理。

047.行政诉讼法(十七)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

(一)1.被告胜

驳回诉讼请求

(1)行政行为无论作为或不作为,只要是合法行为,都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2)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将要被废止或变更。

(3)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经审理原行政行为合法。2.原告胜

(1)作为一般违法:①撤销并责令重做。②无法撤销的确认违法,并责令赔偿。③撤销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确认违法并责令赔偿。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羁束行为涉及款额的认定确有错误的,变更判决。注意:不得加重原告的处罚,但是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法院判决不得对行政程序中未受到处罚的当事人直接作出处罚。

(3)不作为违法: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没有裁量余地的,判决履行。尚需行政机关进一步裁量和调查的,判决责令行政机关予以重新处理。

(4)行政给付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予以行政给付而未履行且与裁量余地,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给付。

(5)行政行为程序上轻微违法,未对原告权利造成损害的,判决确认违法。

(6)确认无效判决:行政行为存在主体不适格或无依据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原告请求法院作出确认无效判决的,判决确认无效。

048.行政诉讼法(十八)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

(二)1.行政复议维持共同告的判决

(1)对原行为和复议决定程序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2)原行为是违法的作为: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可以判决作出原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原行为是违法的不作为:法院判决作出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4)原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的诉讼请求。

(5)谁侵权谁赔偿:原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

作出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协议判决

(1)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2)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3)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3.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1)申请期限:原告请求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法院的处理: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049.行政诉讼法(十九)行政诉讼二审再审判决类型

1.二审裁判

(1)全面审理: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2)维持原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遗漏赔偿请求“三步走”:①二审法院就赔偿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应当赔偿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②认为应当赔偿的,在确认行为违法的基础上,就赔偿请求进行调解。③调解不成的,就赔偿请求发回重审。

(6)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7)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8)①一审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②一审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3.再审判决类型

有“三未两漏”情形的,应当发回重审: 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②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③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④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⑤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050.行政诉讼法(二十)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1.执行主体:双轨制

(1)原则上一审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下,由二审法院执行。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可以自行执行。2.执行依据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3.申请期限

(1)公民: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年内。

(2)行政机关或组织: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80日。4.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4)向监察机关或者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5)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1.行政诉讼法(二十一)行政许可诉讼

1.受案范围

(1)许可决定或拒绝许可决定。

(2)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延续、变更等决定。(3)许可的监督检查记录拒绝公开决定。

(4)导致行政许可程序事实上终止的通知行为。2.被告(1)许可依法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机关为共同被告。

(2)许可依法须经下级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

(3)统一办理许可的,当事人对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3.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许可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法律适用

(1)从新原则:法院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2)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3)瑕疵痊愈原则: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行政补偿诉讼(1)程序:“行政救济穷尽”: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41 当事人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机关提出申请;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标准:立法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特许类行政许可,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052.行政诉讼法(二十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一、受案范围

(一)肯定式列举

1.拒绝公开之诉: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2.内容方式之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3.反信息公开之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4.个人信息保护之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5.兜底条款: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行政赔偿诉讼: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否定式列举

1.程序性告知: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且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拒绝公开出版物: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3.拒绝信息创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4.案卷查阅权: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之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起诉。

二、被告

(一)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二)主动公开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三)被授权组织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四)多阶段行为的被告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体参与(如批准、确定、审查等行为)的,就涉及行政法的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并提供协助。《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就多阶段行为的被告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即由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三、举证责任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1.拒绝公开的举证责任。被告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2.裁量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密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3.拒绝更正的举证责任。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4.国家秘密的“呈堂豁免”。被告能够证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1.提供线索。被告主张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2.特殊需求说明。被告以信息与申请人无关为由不予提供的,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说明。

3.更正申请。原告起诉被告拒绝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申请以及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相关且记录不准确的事实根据。

四、裁判类型

(一)积极不作为的判决

1.应当公开而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2.内容或形式不当的公开行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3.不予公开可区分处理信息行为: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4.不更正信息记录: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二)消极不作为的判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三)反信息公开之诉的裁判

1.被告公开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2.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裁定暂时停止公开。这体现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对信息公开行为特点的充分认识和尊重。

三、国家赔偿法

053.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2)行为要件:职务行为国家赔,个人行为个人赔。

(3)结果要件:财产权,赔偿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①范围:侵犯人身权(而不是人身自由权)导致精神损害。②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因果要件:赔偿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054.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赔偿

1.归责原则

违法赔偿。合法补偿。2.不予赔偿

(1)执法人员个人行为。(2)受害人自己行为。(3)第三人致害。(4)不可抗力致害。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1)赔偿请求人:被侵权的利害关系人。公民死亡的,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给继承人。①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②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2)赔偿义务机关

①共同侵权,共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②被授权组织侵权,自己赔偿。

③被委托机关或组织侵权,委托机关赔偿。

④被撤销机关侵权,继受其权力义务的机关赔偿。无继受机关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赔偿。

⑤复议机关加重处罚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分开赔偿。原机关赔偿原来部分,复议机关赔偿加重部分。

⑥非诉执行案件,谁错谁赔。

⑦派出机构、看守所侵权的,管理该机构的机关赔偿。4.赔偿程序

(1)两条道路:一并+单独。

(2)一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单独:①申请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②申请方式:公民原则上书面,困难时口头。③申请书内容: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④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⑦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⑧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

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法院提起诉讼。

055.国家赔偿法

(三)司法赔偿

(一)1.归责原则 二元制:

(1)刑事拘留违法归责,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拘留,但是超期羁押的,应当予以赔偿。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2)逮捕和判决结果归责。2.不予赔偿的情形

(1)公民虚假陈述致害。(2)工作人员个人行为致害。(3)合法错拘未超期的。

(4)有罪之人(不负不追究的):赔后不赔前。注意:前后的分界线是生效的赔偿决定交付执行之时。

(5)无罪之人(无实刑):赔前不赔后。3.赔偿义务机关 后置原则:

(1)刑事拘留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

(2)检察院批捕后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检察院赔。

(3)法院一审作出无罪判决的,检察院赔;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赔偿;在所有的法院赔偿中,二审法院维持有罪的,二审法院赔,其他情形,都是一审法院赔。

056.国家赔偿法

(四)司法赔偿

(二)1.司法赔偿程序

(1)申请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2)申请方式:公民原则上书面,困难时口头。

(3)申请书内容:受害人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4)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5)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7)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8)①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局和检察院时,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不满意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

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②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赔偿请求人不满意其赔偿决定的,有权在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9)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2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此规定。

057.国家赔偿法

(五)司法赔偿

(三)1.赔委会审理案件

⑴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委会,由本院3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⑵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⑶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⑷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⑸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书面审,必要时,可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听取陈述和申辩,并可质证。

⑹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⑺决定错误的纠正:①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②生效后,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委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③最高检对各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委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⑺质证程序:命题角度:

一、质证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对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二、质证方式:公开是原则,不公开需申请。

三、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行为的合法性;无过错;因其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其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举证期限: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

五、延期质证: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2.国家赔偿的方式

(1)侵犯人身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侵害人身自由权:支付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3)身体伤害

①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年平均工资5倍。

②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4)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①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②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③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④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5)死亡

①支付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②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③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④上,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注意: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职工平均工资为准。(6)侵害财产权

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③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查封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租金、基本工资、仓储费、税费等];

⑤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4.赔偿金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四篇:行政法小总结

行政法小总结

09260166

法学0903王礼尧

在一个多学期的学习中,行政法部分已经结束,下面就对行政诉讼法之前的这部分中我认为的重点进行一简要总结。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我国行政法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两个原则;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并为自己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拥有的国家行政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密切相关,行政法不存在行政之外的行政权限。

行政行为是这门学科学习的重点之一,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外不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而抽象的主要是指行政立法。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跟时限,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违法行政不当和行政责任。区别行政违法与不当的重点在于二者都不合理但前者更是违反了法律。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行政规范、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察看或督促。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行政救济是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手段的不就制度。分为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与行政复议。学习行政法有着重要意义,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离不开行政权的行使,如果不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约束,权利则会滥用,势必对相对人造成巨大侵害行政法正是能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有效控制的产物。

第五篇:202_司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程序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

2、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3、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

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

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专任和挂职)

3、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M。开除

4、多个处分执行较重的,收撤职处分的应该降级。

5、处分不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处分单位提出申诉。自知道之日30天内。考点

五、公务员其他制度

1、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期满不合格取消录取。

3、聘任公务员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只需备案。聘任合同1-5年。试用期1-6m。

4、公务员在外兼职需要工作需要,可兼职,无报酬。无需公示。

5、聘任公务员,不要考试。发争议60D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考点六: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2、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法规公布原则上是公布,特殊不公布的经国务院决定。

4、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备案、5、部门(行政)规章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6、行政法规抽象解释--国务院

7、行政法规个案解释--国务院法制办。

8、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9、有争议的、没有按照法定签署的、未按照规定送审的、条件不具备的、缓办退回

10、行者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意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所以的种类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不能限制拘留、吊销执照、部门规章警告、罚款

11、行政法规决定程序由国务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办理。考点

7、行政规章

1、规章一般叫规定、办法,不能叫条例。条例是法规。考点

8、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1、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拍卖(行政强制行为)

2、区别行政具体行为(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事实行为跟法律无关)、3、撤销不是强制措施,行政执法行为,检查是撤销的前置程序。

4、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能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抽象的,不能反复适用。

5、行政给付行为:狭义的(养老金、公共交通等),广义的(总和)考点

9、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

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非经法定不得任意改变)、确定力(相对人不得改变撤销)、执行力(强制执行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六个条件:事实、法条、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可以补偿(不是赔偿)

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执行是以职权的。

5、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6、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源于行政组织和授权发的规定。

7、指导性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职务的行为。考点

10、行政许可的设定

1、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许可三个不得:前置申请、不得设置应当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地方保护

考点

11、行政许可的实施

1、必要时国务院(国务院)可发布临时性许可。

2、核准许可:检验、检查、检疫。

3、申请加盖章的行政日期的书面凭证。

4、行政许可法:只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听证是法定公开。一般不可收费。

6、依申请的公告,可以公告;依职权的公告,应当。考点

12、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与吊销

1、吊销是行政处罚;撤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

2、吊销撤销撤回是实体上的,注销是程序上的。

3、撤回是针对合法的行为,吊销是许可是合法的后因违法经营;撤销是获得许可是违法了

4、规章的修改可以作为行政机关的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

5、撤销机关,发证机关、上级机关、被越权的机关。考点

1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依授权刑事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以自己的名义。

2、行政许可只能委托行政机关实施。

3、行政处罚一次性的。

4、行政处罚,国务院或授权省级政府决定;行政许可,国务院批省政府决定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有其他行使。

6、行政强制:扣押不需要听证。

7、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治安处罚202_元以上处罚。

考点

14、行政处罚处罚种类

1、撤销吊销撤回注销是行政许可。

2、召回的是责令。

考点

15、行政处罚的设定

1、提起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规定中不包括规章。

2、规章设定警告一定数额罚款。考点

16、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1、三步走:找主体、找行为、找当事人。考点

17、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

1、先行登记保存,期限7天,必须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行政处罚收益性行为和负担性行为。

3、简易程序个人50元单位1000元。吊销许可证应告知其有权提出听证会。考点

18、治安管理处罚

1、传唤24H,公务员处罚最长48个月。

2、行政复议60D,法院起诉是6个月。

3、派出所没有权行政拘留(无需告知听证),种类越权,告公安局

4、可现场口头传唤。不诉不理。法院发现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变更判决。

5、级别管辖:通过被告确定,专业 级别高;地域管辖:通过行为确定,被告+原告。

6、行政拘留:拘留所。治安案件情节轻微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考点

19、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考点20、行政强制的类型及实施

2、扣押最长日是30D+30D

3、现场扣押财产,24小时补办批准手续,人身权回局后立即补办。

4、强制执行前催告3日。

考点

21、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区别

1、强制恢复原貌,是行政强制执行。考点

22、行政强制执行

1、只有法律才能赋予强制执行。先书面审查在实质审查7d,2、强制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考点

23、政府信息公开

1、县级和乡镇级都要公开的是: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主动公开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15+15个工作日。

2、自然资源确权、纳税争议复议前置。

3、申请公开提供身份证:有关自身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不是申请制作单位,可拒绝公开。

4、村民可以口头申请公开,企业需要书面。

5、有个人信息的却别公开。考点

24、行政复议范围

1、上级机关能管就管不能就转。能管不能转。

2、复议机关5+1国税,海关,金融,外汇,国安+人民政府是一个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60天内做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后15天起诉。复议机构:法制办(机关区别)

3、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4、复议决定已经送达生效。

5、复议机关或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考点

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1、调解,不能复议也不诉讼

2、出入境遣送,可复议终局。

3、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4、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可做原告。考点

27、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拍卖:先扣押,三不主义。考点

28、行政复议的审理

1、国务院复议,不可诉。

2、行政许可全是工作日,公开全是工作日、行政复议5日、7日是工作日,其他是自然日,行政强制小于等于10日是工作日。

3、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立法机关作出的建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是意见书。

4、行政复议合法性合理性复查。行政复议通知一次性或5天。考点

29、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1、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2、委托代表复议1-5人。

3、行政诉讼、复议:赔偿补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调解。

4、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收集证据(卷宗主要);书面审理、复杂可听证审理;明星不当可以变更或撤销。

考点30、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先民事后行政。先后问题

考点31、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考点

3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程序行为,导致程序终止行为的通知可诉。

2、公务员,内外有别,内不可诉,外可诉。

3、一个行为涉及第三人,复议机关是可以通知第三人,诉讼法院是应当通知

4、刑事案件不可诉。只能民告官。考点33 级别管辖

1、假授权真委托。

2、复议维持是共同告,漏告的,应当追加第三人。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地域管辖)

3、级别管辖父随子(原机关)

4、复议审理,一并审理、一并裁判。双撤。考点

34、地域管辖

1、行政相关人员原告就被告。考点

35、行政诉讼的原告

1、(三个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2、中外投资,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企业名义。

3、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代表人也可以。合并可分开起诉。农民自己的名义做原告。考点、36、行政诉讼被告

1、上诉不加刑、禁止不变更。

2、被告错了,错辩驳

3、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局才有全办理抵押登记。考点

37、行政诉讼第三人与代表人制度

1、不告不理。

2、行政诉讼法一审不应当有维持原判,应当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考点

38、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二审全面审。

1、起诉期限:原告应当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内容6个月起诉,最长保护期20年,不动产20年

考点

39、行政诉讼的受理

1、经过复议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考点40、举证责任

1、法院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地单位派人参加。考点

41、证据和要求

1、鉴定意见签名和盖章。

2、买卖合同谁来告,交没交货很重要。考点

42、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1、申请重新鉴定、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考点

43、证据的审核认定

1、公文证据效力大于证人证言。

2、对证据程序上的审查属于合法性审查。证据审查: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来源内容形式)。

考点

44、简易程序

1、一人独审;45日审结、不可延长。一审简易。考点

45、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必须是书面的。

2、行政和民生诉讼,分别立案,可一并审理。考点

46、被告在审理中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1、行政改变:根据请求履行职责;补救、补偿措施;书面和解。

2、行政裁决达成和解,书面认可。考点

47、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生争议

1、附带民事、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原告举证期限。在一审开庭前。

2、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单独立案)裁决(可以不单独立案)。考点

48、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1、行政权尊重司法权。

2、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起诉。

3、征收费用行为是 考点

49、二审

1、二审全面审。遗漏赔偿请求三步走:第一步审理赔偿请求第二步确认违法进行调解,第三步,调解不成,在就赔偿请求发回重审。

2、发错了,返还并加利息。

3、二审提出赔偿,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一审遗漏,二审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5、罚单位负责人100-50,经院长批准可以对直接认司法拘留。考点

51、行政赔偿范围

1、许可撤销:做出单位、被越权的单位、上级单位 考点

5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

1、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二审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2、提起行政诉讼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考点

53、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机关后置,最后单位 考点

54、司法赔偿范围

1、不负刑事责任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赔偿判决前,赔偿判决后的

2、无实行的不予赔偿。

3、公安局委托单位本单位工作人员。2年内申请国家赔偿,知应知。

4、公安局、检察院赔偿3步骤(第一先找原机关、再找上级机关复议、中院法院赔委会终局,省高院申诉),法院两步走。

5、赔委会,三人组成合议庭。

6、司法赔偿,没有诉讼,司法赔委会。考点

56、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1、赔偿调解,不能调解陪不陪。方式、数额和项目进行赔偿。

考点

57、国家赔偿计算

1、拍卖价款,不包括相应的赔偿金。

2、最后做出赔偿决定的日期,决定赔偿的工资额度。

1、

行政法部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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