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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意外伤害各种情形的处理建议
编辑:清风徐来 识别码:20-85113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8 12:57: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有关意外伤害各种情形的处理建议

有关意外伤害各种情形的处理建议

(讨论稿)

1、帮他人干活时受伤?(如装修工人帮人家装修时受伤,给私人老板干活时受伤)

建议:告知申请人先做工伤申请。如工伤不予认定,需提供工伤终止认定书再进行基本医保审核报销。

2、退休工人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在工地上干活时摔伤,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统一是先给走医保?一般来讲这种情况,老板会付其医药费或者说最终会有纠纷通过法院来解决。

建议:请申请人做工伤申请,如确认工伤不予支付,而老板已负责伤者医药费的,则基本医保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如无法明确第三方责任的,则由基本医保予以报销。

3、参保单位和受伤单位不是同一家,不能认定工伤,这种情况能否走医保?

建议:此类情形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工伤明确不予认定,则由基本医保报销相关医药费用。

4、市政工程修理未设标志,骑电动车摔倒,施工方是否承担责任?

建议:责任无法认定时,基本医保予以支付。第三方责任明确或

伤者要求公共场所赔偿则当事人双方解决,未解决前不予审核受理。

5、与人发生纠纷,被他人打伤

建议:存在第三方责任,基本医保不予支付。

6、有责任分摊的交通事故?

建议:扣除第三方责任人赔偿后,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7、旅游社跟团游(跟团旅游,自己在行走途中受伤;在旅游团安排的剧院内下楼梯摔伤;保险公司组织客户回馈,在酒店内行走摔伤)

建议:扣除旅行社保险责任支付后,医疗费用超出部分可由基本医保审核报销。(需讨论)

8、煤气爆炸的如何处理?煤气公司是否有责任 建议:责任不明确的,基本医保予以审核报销。

9、在菜场走路摔倒致受伤? 建议:如为下班途经菜场,意外摔伤的则要求伤者进行工伤认定。如非上下班途中,则可以由基本医保予以支付。

10、坐朋友车子摔倒受伤如何处理?(如乘坐老板喊的三轮车翻车受伤,乘坐朋友的汽车出车祸受伤)建议:如有第三方责任则由第三方责任人予以赔偿。如无第三方责任而有商业保险则由商业保险予以支付。如均没有则基本医保予以报销。

11、二次手术的如何处理,如果是工伤的退休之后来拿钢板的能否走医保?

建议:工伤基金支付。

12、在工作中受伤当时没问题,后退休后有后遗症来就诊? 建议:工伤基金支付。

13、公共场所设备及管理不善导致受伤,由公共场所负责任承担?(如婚礼仪式上由于婚庆公司的失误导致酒席上人受伤)

建议:无法明确第三方责任,由医保基金支付。明确第三责或伤者要求公共场所赔偿则当事人双方解决。如第三方赔偿后医疗费用超出部分可申请医保基金审核报销。

14、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中受伤,或在学校打蓝球时碰撞,或在学校玩耍时发生碰撞一方被受伤。

建议:明确学校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基本医保不予报销。如无法明确学校责任,则由基本医保审核报销。

15、是否可以申请工伤的问题 受伤时未察觉,后来严重再治疗

受伤时上下班在公司楼梯车库等地方摔倒,或者在公司食堂吃饭时不小心摔倒

单位组织活动时受伤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方事故、野狗窜出、道路有油引起)

工作时突发疾病后摔倒受伤

上班时间由于外出办公(如单位会计骑电动车去银行办事摔伤)

建议:以上情况均可要求伤者申请工伤认定。

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篇: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建议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建议

一、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流血、骨折、晕倒等,老师第一时间判断学生伤情:无大碍的,电话通知家长,要家长留意,有需要随时到医院就诊(不要学生受伤而老师却不知情);伤情严重但不急迫的,电话通知家长回校,带孩子就医;伤情严重而且紧迫的,老师马上送孩子到医院就医或拨打120。(原则:救人为先)

二、告知家长伤害大致原因(玩耍时受伤,同学冲突受伤等),具体情况要进一步了解核实。告知家长如有必要可到医院就诊,至于就诊的医药费,需要找双方家长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原则:责任共担)

三、老师找学生了解伤害事故的准确过程(事实准确),让双方学生签名确认(避免家长相信孩子一面之辞)(绝不能让家长自行找学生了解情况),也可有见证人签名。报保险,有购买学意险,要家长自行报案;没购买学意险,通知我报案。(48小时内报案才可理赔)(学生伤情严重,费用重大必须通知我报案,如骨折)(原则:保险为先)

四、通知双方家长伤害事故的准确过程,约双方家长见面,协商药费解决办法。老师是中间人、协调员(不是法官,没有裁决权)。不支持营养费、误工费等要求。只协商医药费解决办法,只有几百元的药费,以施害方负责为主。(原则:双方自愿)

第三篇:常见意外伤害处理

家居常见意外伤害

成因

跌伤常见的原因是地板湿滑或油腻,杂物绊跌,地板不平或门坎过高,梯子不牢或放置不当或随意用椅子、箱子当梯子。过度疲劳或走路(尤其上下阶梯)心不在焉。青少年最易从没有妥善栏杆的床上掉下来。跌伤轻者会擦伤皮肤或瘀伤,重者会扭伤、肌肉扯伤、骨折、颅脑创伤、脊椎损伤等。

预防

1.室内光线充足,地板平坦,干爽、不宜过于光滑,屋内最好不用

2.不随便放置杂物。尤在楼梯间和走廊上不要放置杂物。

3.碌架床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栏杆。

4.攀高时须用坚固和放置得当的梯子。

5.走路时不要东张西望,心不在焉,尤其地面湿滑或凹凸不平时

要小心走路。

救护

1.扭伤及肌肉扯伤时,要使受伤处休息,可用冷敷减轻痛楚,在承托受伤部位的同时可用绷节扎紧。

2.骨折:骨折部位一般都有疼痛、肿胀、畸形、功能障碍等症状,骨折端刺破大血管时还有大出血。骨折或疑为骨折时,要避免移动伤者或伤肢,对伤肢加以固定与承托(有出血者要先止血后固定),使伤员在运送中不因搬运、颠簸而使断骨刺伤血管、神经,免遭额外损伤,加重病情。

4.颅脑创伤: 轻者为脑震荡,一般无颅骨骨折,有轻度头痛头晕,有昏迷也不超过30分钟。重者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出血、昏迷不醒。对。颅脑刨伤病人,要分秒必争,通知医院前来及时抢救,要保持安静卧床,不作不必要的搬动和检查,保持呼吸道通畅。

1.颈椎损伤:跌倒时可引起腰椎、胸椎、颈椎损伤,以后者最为严重、如:跌倒时头部着地可造成颈椎脱位、骨折,多伴有脊髓损伤,四肢瘫痪。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医院从速前来抢救。现场急救时,应让伤者就地平躺或将伤员放置在硬质木板上,颈部两侧填充沙袋,使颈椎处于稳定状态,保持颈椎与胸椎轴线一致,切勿过伸过屈或旋转。

烧(烫)伤

烧(烫)伤是人体触及火、热炉、热锅、热烫斗等干热物所致。烫伤是人体触及沸水、滚汤等湿热所致。

强酸强碱可致化学烧伤。

救护

1、立即让伤员脱离伤源,离开烧(烫)环境,除去被燃、被热液浸透或化学物质污染的衣服,以及指环、手镯、皮带、皮靴等束缚性物品。身上仍着火时,切勿乱跑,可浇水或跳入水中,或在地上滚动,或用浸

湿后的棉被,大衣包裹,以便灭火。

2、小面积的轻度烧(烫)伤在家处理时,可用流动的清洁水或冷开水、盐水冲伤处以降温,然后涂上植物油或蜂蜜或鸡旦清或几士林,以保护创面,防止起泡和感染。已起泡者切勿穿(擦)破,已破者可涂上抗生素软膏,暴露创面,保持干爽,可用灯光照射,以止痛和防止感染,促进愈合。结痂后如有痂下脓,可用消毒的淡盐水或326勺双氧水湿敷揭痴去脓,用抗生素溶液纱布保护刨面。

3、强酸强碱烧伤可用清水反复冲洗伤处,强酸烧伤可用小苏寸丁水等碱性溶液冲洗,以中和余酸。强碱烧伤可用稀盐酸或食醋冲洗,以中和余碱后包扎伤处。误服强酸强碱时,不得催吐、洗胃,可服相应的中和溶液、牛奶、旦白清、植物油等流汁,以保护食管和胃粘膜。

4、一般烧(烫)伤病人,尤其是化学烧伤的病人,应即送医院治疗,不应留在家中自行处理。

出血

刀、剪等尖利器具,误用或用时太忽忙,都会导致或轻或重的损伤,使血液由体表伤口流出,造成外出血。物体撞击或挤压身体时使体内深部组织、内脏损伤,血液流入组织或体腔内,造成内出血。伤,呈喷射状搏动性涌出鲜红色血者是动脉出血,伤口持续向外溢暗红色的血者是静脉出血。

1、加压包扎止血: 用消毒纱布或干净的毛巾、布块折成比伤口稍大的垫,盖住伤口,再用绷带或布带扎紧。但疑有骨折或伤口有异物时不宜用此法。

2、指压止血:根据动脉的走向,在出血伤口的近心端,用手指压住动脉,可临时止血,多用于头、颈、四

肢动脉出血。

3、止血带止血: 用橡皮或布条缠绕扎紧伤口上方肌肉多的部位,其松紧以摸不到远端动脉搏动、伤口止血为宜,过松无止血作用,过紧会影响血液循环,损害神经,造成肢体坏死。要在明显邯位标明上止血带的时间,超过两个小时者,每隔一小时放松l一3分钟,改为指压止血。此法适用于不能用加压止血的四肢大动脉出血。

注:对内出血或可疑内出血病人,要使病人绝对安静不动,垫高下

肢,应迅速将病人送往最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第四篇: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

1、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2、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3、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二、简答

1、什么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

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

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

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

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

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

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

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

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

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五篇: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制论坛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

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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