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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软件园优惠政策对比分析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0-5200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2 16:14: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高新区、软件园优惠政策对比分析

主要园区优惠政策对比

目录

一、重点关注地区..........................................................................................................................3(一)高新区优惠政策...............................................................................................................3 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3 2.武汉东湖高新区有关投资优惠政策....................................................................................4 3.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6 4.深圳高新区优惠政策............................................................................................................8 5.张江高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12 6.无锡高新区优惠政策..........................................................................................................15(二)园区优惠政策.................................................................................................................19

1、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19

2、中关村科技园区相关优惠政策.......................................................................................21(三)产业带优惠政策.............................................................................................................23

1、滨海新区...........................................................................................................................23

2、安徽江北集中区优惠政策...............................................................................................35

二、关注地区................................................................................................................................39(一)高新区优惠政策.............................................................................................................39

1、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39

2、重庆高新区优惠政策.......................................................................................................41

3、郑州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汇编.......................................................................................42

4、南昌高新区优惠政策.......................................................................................................48

5、西安高新区优惠政策.......................................................................................................51

6、长沙高新区相关金融政策...............................................................................................54

7、成都高新区相关金融政策...............................................................................................55(二)园区优惠政策.................................................................................................................56

1、济南齐鲁软件园优惠政策...............................................................................................56

一、重点关注地区

(一)高新区优惠政策

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4、涉及外资企业(略)、对增殖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殖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9、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二、关税政策、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园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殖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三、土地政策

双D港土地出让指导价格为40美元/平方米,七贤岭土地出让指导价格为70美元/平方米,经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根据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减收15-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参见园区产业用地优惠政策。

四、人才政策

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园区工作,对于园区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落户手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其他政策

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可扩大到35%,高新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2.武汉东湖高新区有关投资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执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类别

优惠政策(摘要)1.工商注册

投资者在东湖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认缴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首期到位1万元,试运行两年;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住宅为企业注册地址,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生产和经营。

2.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出台后,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指的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个人所得税

1、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成果转让》财税[1993]45号文)。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税发[2000]24号文)5.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6.知识产权

1、以知识产权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作价入股的,作价总金额和所占有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企业凭合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

续。属于以职务发明作价入股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起,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实施时,职务发明者可享有不低于30%的转让或许可实施净收益;由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实施的项目,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连续在3至5年内获得不低于该项知识产权净收入5%的报酬;在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报酬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

2、以知识产权作资设立的科技型企业,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可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公司的股份,其所占股份比例由企业与职务发明者或主要实施者共同约定。

7.风险投资

建立光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8.网络使用费

对东湖开发区内以专线方式接入计算机互联网的用户,网络使用费给予20%的优惠;对东湖开发区内申请新装电话的用户,初装费给予30%的优惠;具体事宜由电信部门客户经理提供咨询和服务。

9.人才引进

凡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武汉〃中国光谷”急需的各类人才,被光电子信息企业正式录用的,人事、公安、计划等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

3.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在厦门火炬高新区投资兴业,可以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及厦门经济特区的各种优惠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项目,可享受“一事一议”的特殊扶持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税收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企业孵化政策(财政补贴)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包括入驻东部孵化园的台湾学者企业),可获得10万元无偿资助创业资金。

(三)鼓励技术研发与创新政策(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

1、经认定设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75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区两级给予共计4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市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分别给予共计45万元、300万元的资助。

2、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四)鼓励技术转化与改造政策(税收减免)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人才引进政策

留学人员及引进人才除享受有关政策外,在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加入外国籍并已办理厦门市《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可办理有效期1—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2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厦门市给予40万元资助。

2、除享受市政府专利资助资金外,获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高新区每件资助2000 元;获授权的国内和国际发明专利,每件分别资助3万元、4万元。

(七)科技金融政策

1、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1)对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高新区给予30万元资助;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60万元资助。

(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市区两级给予130万元的资助;正式在境内上市后高新区再给予50万元资助。

(3)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作为主体并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给予150万元资助;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2、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政策

(1)针对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同阶段,给予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2)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从挂牌当年起2年内,按其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其他政策

1、连续三年内,对产值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奖励。

2、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企业百强”,对入选企业厦门市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4.深圳高新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所得税

所得税属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一般条件下中央征收30%,地方征收3%;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B、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C、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

D、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F、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G、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H、属于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I、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2年免征、6年减半征收;重点软件企业实行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重点软件企业若当年未享受减免优惠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另外设臵一档低税率13%;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八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B、属于国家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

C、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D、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增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不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E、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F、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G、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

H、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算机软件,三年内返还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

3、营业税

营业税按行业划分,税率在3%-20%,交通运输业、建筑业3%,商业服务业5%,保险业8%,娱乐业20%;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A、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5年免征营业税。

B、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营业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国内员工月工资超过1600元起征,外国人月工资超过4000元起征,税率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5%-45%,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A、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补贴

A、深圳市设立了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

B、深圳市设立了集成电路产业园区,进入产业园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2005年前建成投产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生产性用电每度0.5元,生产性用水(含排污费)每吨1.5元,超过市场

价格部分,5年内给予财政补贴;供(配)电贴费由市财政据实给予补贴。

三、土地政策

A、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B、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收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契税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C、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臵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臵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鼓励基金

A、市政府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B、设臵科技三项经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C、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金,并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D、鼓励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从事科学`工发和人才培养。在高新区建立“深圳虚拟大学园”,无偿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室设施、网络通讯设备等;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50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300万元;对于进驻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位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

五、人才政策

A、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落户深圳。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学均享受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B、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户(不分随迁或工作调动),免交城市增容费。

C、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其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D、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深圳,不受进入深圳户口指标限制,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E、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深圳市科技贡献奖(市长奖)”,对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

六、知识产权

近年来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深圳市各相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七、其他

A、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余额可结转;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

B、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5.张江高科技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1.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2003)

1、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2003)

根据公告实施“零收费”的项目,涉及新区单位、以及工商、公安、税务、技监、药监等部门的自收或代收的收费项目,企业凭登记卡,执收单位直接予以免除;其他直接交到市属各单位的收费,仍由企业按常规渠道缴付,缴付后可凭收据和登记卡到张江园区办予以退款。

2.租金减免

2、租金减免

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 100% 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 200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 5 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专项基金补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股权计划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人才计划

5、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2011)

人才公寓原则上按一人一间配臵,人均建筑面积30-35平方米的(含公用面积),入住人员承租价格原则不超过1000元/月。租赁合约一年一签,可续签一次。租赁期满后申请单位和承租者应主动退让房源,逾期仍需租赁,按市场化租赁价格可延长一年。

6.财政补贴

6、园区科学专项实施办法(2006)

对单项活动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贴,每年总额度安排 200 万元。7.房租补贴

7、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办法(2007)

对新引进园区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市级、新区级行业协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 2.5 元人民币的补贴,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平方米,市级行业协会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平方米,新区级不超过 100平方米

8.人才计划

8、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2007)

对符合条件的张江园区工作人员个人所得中的年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100% 补贴,且“十一五”期间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9.人才计划

9、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资助及奖励办法(2007)

联合培养期间,园区对研究生在企业进行课题研究阶段给予研究生每年一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

待条件成熟时,设立奖学金制度。

张江高科技园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成员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打分,根据成员单位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不同表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五万元人民币。

10.财政补贴

10、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场开拓专项(2004)

园区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项目补贴,包括参加国内外产品和技术研讨会、说明会、展览会的会务费、展位费补贴、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出口认证、境外投标等。资助为无偿方式。

11.知识产权政策

1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2011)(1)中国专利资助

1)对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给予每件3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2)对经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认可的每年一届的发明创造专题活动中的发明成果,给予专利申请服务费补贴。补贴额度为:发明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实用新型最高不超过10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1.5万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5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

1)对被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经费资助。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经费资助。3)对获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已批准为浦东新区专利试点,并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在升级为上海市专利试点或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后,按资助额的差额给予补差资助。

(4)专利产业化资助

对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的中小企业,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每件专利产品给予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5)专利奖励

对在新区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专利工作者、专利实施经济效益好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依企业申报,经评审,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2人,每年奖励不超过25家企业。

6.无锡高新区优惠政策

内容: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国际化步伐,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结构讯整,推动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省、市政府颁布的有关优惠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公布如下:

一、鼓励投资领域 1.电子信息

2.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 3.生物医药 4.精细化工 5.新材料

6.其它先进适用技术

二、税收优惠

A、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凡进区生产企业按15%征收(无锡市区为24%,一般地区为30%)。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经批准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再享受三免二减半优惠(相当于五免五减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型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类优惠政策。)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第(2)条款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技术转让费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凡属技

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比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者将从其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①投资、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款的100%。

②投资其它企业的,退还已投资部分征收所得税的40%。

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增资扩股的项目,若投资量大,且项目可独立财务核算的,经批准,可允许重新计算所得税的减免起算年限。

B、海关关税

对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加工贸易项目,根据加工合同进口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可享受保税优惠待遇。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经批准可设立备料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C、其它税收

1、凡属世界大公司或投资规模大、带动系数大的项目,企业在开业后的两年内,经批准,地方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100%;,凡属高新技术项目,可延长至三年。

2、凡增资扩股项目,新增销售收入部分,三年内地方财政部门补贴其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经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自其认定当年起两年内,由省、市分别按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的12.5%为最高限额,予以财政资金返还补助。

6、对外商投资企业

7、在开发区内批租土地的,或在开发区内新建和新购臵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成或购臵之日起,免征契税,三年内房产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实际交纳额给予返还。

8、投资额高于3000万美元的项目,经批准允许开业后二年内设备加速折旧,以提高投资回收率。

9、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金融保险优惠

1、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开发区注册、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所贷资金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为境内贷款的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

4、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5、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6、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7、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四、收费优惠

1、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一个头”收费。

2、企业正式职工除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待业、医疗保险金外,免收其他行政性费用。

3、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的6%),住房补助基金计提与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4、企业开办初期需要缴纳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海关注册登记费、技术监督管理费等三项行政性收费由管委会代为缴纳。

5、免征自来水增容费。

6、免征污水排放设施费。

7、免征场地使用费。

8、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时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价值鉴定。

五、土地房产优惠

1、提供土地可达到九通一平,即通网络、通路、通电、通邮电、通自来水、通排污水、通排放雨水、通蒸汽、通煤气、土地平整。

2、根据产品的先进程一度以和企业的规模大小,土地的批租价格比同类开始区下浮20%-30%。

3、生产项目租用厂房,租期在三年以上,第一年可减半缴纳租金,如有后续项目,临时租用厂房不满三年、但已签定预留批租土地手续的,仍可享受上述优惠。

4、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投资方要求设计专用厂房并帮助建造。

六、劳动用工

1、外商独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使用季节性劳务工。

2、企业可有计划地使用新区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

3企业中方员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在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之上自主确定。

七、优质服务

1、直接办理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

2、凡进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必备文件齐全,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客商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3、外国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4、对企业经营期间的业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行“一站式”服务,企业随到随办,重大事项可代办手续。

5、企业货物进出口,可直接在无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运通关不超过24小时,空运通关不超过12小时。

八、附则

1、上述政策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2、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园区优惠政策

1、厦门软件园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4.流转税 5.企业所得税 6.关税 进口税政策 7;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8.9.10增值税 11.税收优补 12.所得税。营业税 13.个人所得税 14.房产税

1.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即获利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 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 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返还(留成)园区的流转税务部分,由软件园区管理部门在五年内将其中的50%返还给企业.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6.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

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9.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 分成部分按50% 的比例返还。

10.高新技术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经市科技局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份按80%的比例返还。

11.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 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12.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4.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定的技术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新建或新购臵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臵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2、中关村科技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1.融资政策

第五条 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围绕重点产业方向进行配套。对“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我区重点创新型企业的具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技术创新项目扩大生产规模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最高贴息金额100万元。

2.研发政策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市级研发中心,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研发中心,可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3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军工项目,对于获得采购订单、围绕特定需求进行技术攻关的给予一定支持。

第七条 对围绕我区社会事业发展开展研发活动或承担要求区级配套的国家及市级重点科技计划的海淀区企业及相关单位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支持星火计划项目通过贷款融资方式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和推广,按照实付利息进行补贴。

3.知识产权政策

开展专利创造和运用,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掌握一批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

(一)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对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持续、稳定较快增长且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依据其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企业获得美、日、欧、韩及其他主要新兴国家(地区)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对5个国家(地区)的授权进行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金额2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技术先进、市场需求度高并且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项目,根据其专利交易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三)鼓励企业组建专利联盟和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对于影响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及行业共性技术,鼓励该领域的联盟等从国内外购买

有重要影响的专利并对联盟成员开放,可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和培育知名品牌。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得北京市政府部门授予质量奖项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高校、科研单位开展技术转让、委托开发、合作研发、共建研发机构和研发平台等多种类型合作。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授予海淀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协会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对于制定和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负责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研发项目。在我区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对企业与境外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关键技术设备购臵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关键人才引进费用,可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及国际化资源对接等活动,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对企业建立海外研发基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二)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和水平,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三)对企业出资搭建海外信息服务网络、建立海外科技园等平台设施给予支持,帮助区内企业“走出去”并提供相关服务,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平台建设费用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国际化联盟,对其组织工作相关费用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三)产业带优惠政策

1、滨海新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1.股权激励奖励

股权激励资金的股份期权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管委会奖励金最高为1000万元。股权激励资金由管委会奖励金、试点企业奖励金和高新技术人才个人资金等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

2.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政策(1)创业基金

第五条、管委会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海外高层次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到高新区创新创业。本办法中所指的各种奖励、资助和补贴均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2)人才政策。财政补贴 第二章、创业资助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进驻高新区海外留学生创业园孵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孵化期间给予以下创业资助:

(一)享受最高100平米的三年“零房租”的优惠政策,即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全额免除房租费用。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三年内按照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度予以全额奖励。

(三)因使用天津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发生费用的,经审核,予以实际使用费用50%的资助;

(四)对获得国家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100%的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和产业计划资助的项目,给予资助金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给予创业资金资助。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审核合格的企业,予以在企业设立时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额20%的创业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企业正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后,可再获得同等额度的创业资金资助。

(六)因购臵科研仪器设备、进行产业化而申请银行提供短期(不超过两年)贷款的,经审核,对贷款额度内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的部分,按照银行结息单补贴贷款利息的50%,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企业每吸引一名全日制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到企业工作,可享受三年每年5000元专款补贴用于企业交纳各类社会保险,享受补贴人数最多为5人。

(3)人才政策 第三章、人才鼓励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给予以下鼓励政策:

(一)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二)有未满18周岁在学子女的,在学期间每人每年发放5000元的教育津贴。

(三)三年内给予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的全额奖励。

第八条、对进入高新区企业主持实施国家或天津市重大科技项目及产业化项目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项目期间给予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

3.鼓励企业创造和发展知识产权资助办法

(1)知识产权

第三条、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列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进行知识产权创新与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申请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申请国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二)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或者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照申请件数,每件申请可获得10万元资助。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三)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500元资助;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年获得20件以上国内外专利授权且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10件的企业,可以获得10万元奖励。通过PCT途径或其它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获得授权的按件数计算,单件专利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计算。

(四)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大赛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列入高新区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按照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对于中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代理辖区内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每代理100件专利给予1万元资助,并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

第七条、鼓励制定标准,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5万元资助。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承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入驻园区,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鼓励企业以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企业以自有专利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个人以自主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入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并评估、作价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优秀奖,用于表彰在专利申报、管理及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

4.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第四条 高新区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投融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投融资工作,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风险补贴、无偿资助等形式。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资金均从“专项资金”列支。

高新区投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鼓励企业股改上市

第六条 高新区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 %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30%,最高贴息额为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第八条 高新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高新区企业在国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鼓励;融资额15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实现买“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天津市和高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在申请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扶持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担保日均余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3%的补贴;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3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15%。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

代偿金额是担保项目发生代偿、经过追偿后的净损失。

第十四条 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第十五条 年担保额不足1亿元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年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才能享受以上

政策。

第四章 支持股权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 各类投资机构对高新区企业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4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3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发展

第十七条 对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当年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5%的补贴;当年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0.8%的补贴;当年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300万元。申请补贴的机构当年累计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应不少于4家。

第十八条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区内开展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当年评级高新区企业数量超过20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1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10万元;评级企业数量超过50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2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20万元。

第六章 鼓励投融资机构入区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入区,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投融资机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交纳的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5.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鼓励办法(产业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国内外高新技术领军企业设立总部及研发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从事研发与转化工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的研发及产业化经费补贴。

第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立项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围绕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发展需求,管委会支持建立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对认定为高新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机构,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 支持建设高新区开放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转制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建立的,以行业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目标,对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上级主管单位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经认定的高新区开放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开展服务的实际需要,定期给予适当补贴,每个实验室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平台,为高新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检测、培训、文献资源等各类专业化服务。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经认定的产业技术平台,给予30—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第三章 支持承担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匹配;对承担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匹配。

第九条 对获得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又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再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于未获得天津市立项、但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进入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给予重点支持。根据产业化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及实际需求情况,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形式包括无偿资助、投资入股等。

第四章 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有明确的合作研发机制的产学研合作。对列入高新区“重点企业发展计划”和“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企业实施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每个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每个产学研合作载体资助1个项目,资助对象为高新区内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高新区企业和机构主导建立各类产业技术联盟,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根据产业技术联盟研发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研发成果情况,给予20—50万元研发补贴,补贴对象为高新区内企业。

(2)天津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

1.两免三减

第九条 【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扶持】 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环境,对2008年1月1日后在开发区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额,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2.房租补贴

第十条 【房租补贴】对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经认定和审核,给予最高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

3.其他政策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4.产业技术支持政策 第三章 研发扶持

第十三条 【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开发区每年设立1亿元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审核,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研发的企业研发机构,从事自主创新研发活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的自主研发。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开发区设立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每年择优对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10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匹配资金;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5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匹配资金。

第四章 重点产业及领域扶持

第十五条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设立300万元的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软件企业的发展;每年设立10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15万元至35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

18-21条涉及生物医药部门(略)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经营扶持】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

5.融资扶持 第五章 融资扶持

第二十三条 【孵化资金】开发区设立1000万元孵化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支持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发展金】开发区设立额度为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开发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设在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改制的,最高支持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设立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融资担保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6.知识产权扶持政策 第六章 知识产权扶持

第二十八条 【国内专利费用资助】对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和1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重点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向港、澳、台地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对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资助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国际专利费用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被受理,每件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1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将已授权或获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

第三十一条 【专利示范单位资助】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专利培育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1万元。

第三十三条 【技术标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企业,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50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助】对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开发区企业员工,予以最高3000元的资助。

第七章 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企业成长奖”,评选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

业。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由“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50%的配套奖励,以表彰其为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所做的贡献。

第三十七条 【泰达生物医药科技奖】(略)

第三十八条 【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5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20万元的资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的资助。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在上述政策全部兑现后,每年再给予2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人才政策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七条【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的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并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八条【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与安家费】管委会为下列人才提供购房补贴、高级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及安家费:

(一)领军人才:

(1)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

(2)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二)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免费高级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1)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高级人才;

(2)回国创业或在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

(3)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三)为符合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才提供低租金的白领公寓和政府公屋。

第九条【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

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条【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一条【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于通过开发区认定的培训机构和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的《天津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培训费25%的资助,每人每年最多1000元。

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当年新增核心岗位员工进行海外培训的,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补贴,在国内进行培训的,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培训费补贴。

第十二条【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级别给予逐级补贴,初级工给予培训费用25%的资助,中级工给予培训费用30%的资助,高级工及以上给予培训费用35%的资助。

第十三条【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四章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人才专项奖励】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到开发区工作,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五年内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

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八条【高技能人才奖励】对于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二年内给予每月政府津贴200元。

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开发区内企业员工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术资格的,分别在二年内每月享受200元技师补贴和400元高级技师补贴。

以上人员的获奖经历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第五章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2、安徽江北集中区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费政策 1.2.3.4.5.税收政策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在集中区投资(指固定资产投资,下同)10亿元以上或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省及省以下税收分成部分: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的40%,下同),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引进中国5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在集中区投资10亿元以上或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企业在集中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引进的集中区重点鼓励的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装备及关键基础件、农业装备及工程机械、节能环保装备、航空修理及配套设备、造船及船用配套设备等八大重点产业和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且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3、集中区内企业通过增资扩建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自新建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100%给予奖励。

4、租赁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第一年租金予以全免;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5、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因上市补交的相关税费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6、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集中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转移到集中区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

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7、集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执行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8.财政政策

8.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大学科技园到集中区建立基地,由集中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省级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扶持,用于基地建设。

9.人才政策

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在集中区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项目的企业“两高”人员(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个人;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企业“两高”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个人。

10.税收政策

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至第四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11.房租政策

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总部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的购买方契税给予全额奖励;引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产权交易、人才中介、文化创意等服务机构以及服务外包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所缴纳的购买方契税给予全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集中区留成部分。

12.13.14融资政策

12.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房产税前三年集中区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其高管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3、鼓励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按其

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个人。

14、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奖励政策按集中区总部经济招商奖励办法执行。

15、对新建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第三方物流项目,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16、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1万㎡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17、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1万㎡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商贸物流中心项目,自纳税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不含销售物业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18、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19、引进旅游开发项目的景区开发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各类学校给予奖励。

21、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给予奖励。

22、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3、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24.税收政策

24、企业,其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5、整体搬迁到集中区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集中区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转移到集中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6、鼓励探索“飞地经济”和“园中园”合作模式。鼓励吸引国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等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园中园、托管园和共管园,以商招商,实行“一事一议”。

27、以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安徽省委省政府、芜湖市委市政府和集中区管委会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个人所得税可以免征或先征后奖。

28、对引进的符合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集中区管委会积极帮助申报国家、省、市产业扶持引导资金。

二、土地政策

29、商贸、旅游、住宅、工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进行行政划拨。

30、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以及对集中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集中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31、凡新引进到集中区投资的符合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零费制”。

三、服务保障措施

32、管委会为投资者按“九通一平”(道路、给水、雨水、污水、通讯、电力、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标准进行配套,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生活需求,管线等配套设施通至项目红线。

33、管委会为投资者实行“工商注册环评保障线、规划建设保障线、土地供应保障线、现场环境保障线”四线并举服务机制。

34、对于入驻集中区的重点企业,需要在劳动、用工、招聘、办公、住房、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的,由管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协助。

二、关注地区

(一)高新区优惠政策

1、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汕头高新区内企业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汕头市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外,同时享受汕头高新区相应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相关政策执行。主要有:区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新办外资企业在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二年免、三年减半优惠,五年优惠期满后,如果属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延续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其他政策

在孵化期内享受由孵化基地办公室提供的政府职能、项目融资、技术交流与培训、商务信息等各种服务。项目孵化初期,经费开支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提供优惠租金的孵化场所,一年内免收租金,第二年按50%收取。

3、留学回国创业人员,由智引办出具有关证明和本人护照,公司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

4、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企业申报管委会批准,可获科研启动周转资金。

5、市政府从市财政安排400万元作为留学人员来汕创业的孵化资金。

6、区内企业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7、经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科技项目除可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专项基金奖励资助:

①技术专利项目的奖励。对获得当年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独立外观设计专利可获最高30000元奖励。

②荣获品牌项目的奖励。对获得当年品牌称号的项目,包括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可获最高20000元的奖励。

③项目获得各级科技进步(成果)奖的奖励,包括国家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获得当年省级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获得当年市级科技进步(成果)一、二、三等奖,可获最高50000元的奖励。

④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荣誉称号的奖励。被授予当年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被评为当年高新技术产品荣誉称号的,可获最高20000元奖励。

⑤项目获得各级科技(创新、技改)部门计划立项的资助。对获得当年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技改)项目立项并有资金资助的,分别给予10万以下2万以上的配套资助。

⑥设立企业科技项目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审核设立的科技项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30万以下5万元以上配套资助。

⑦科技孵化及科研项目的资助。对经审查符合条件,进入高新区创业园孵化基地的高科技项目,提供免租金场所: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博士后、留学归国人员的科研项目及其它高新技术科研项目,在创业初期确有困难,经高新区科技局审查推荐,报请管委会批准一次性给予5-8万元创业资助。

⑧实施项目技术转化的资助。对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在区内、创业园里实施转化、产业化前景好的技术项目,经过高新区科技局审查,认定符合扶持条件的,报请管委会批准,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给予20万元以下的无偿资助或30万元以上的有偿资金扶持。

8、区内企业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批准的文件验放、核销。

9、根据区内企业的申请,海关优先批准企业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10、区内企业可按照有关政策招聘技校、中专、大专毕业生、留学生和外国专家;可聘用原单位辞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就聘后的工龄连续计算;可到外地招聘优秀科技人员,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11、区内企业的科技、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护照或通行证。

2、重庆高新区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当年度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两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外商投资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得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六年; 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五年,改建房屋免征房产税两年。

4、属于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如将投资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兴办其它企业,经 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6、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

7、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8、高新区企业可执行进区企业的财务制度和效益工资制。

9、经选中的高新技术成果进区,高新区提供孵化用房或厂房,两年内按5-10元/平方米.月的优惠方式收取租金。

10、国内外专家自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创办企业,高新区为其优惠出租公寓一套。

3、郑州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汇编

一、税收政策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高新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5、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6、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

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发{1991}12号1991年3月6日)

7、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5条政策来自国发{2000}18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略)

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优惠政策

(一)软件企业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调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5、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6、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

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7、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配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8、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9、电子产品出口退税执行大体13%的标准。具体产品退税率可按商品代码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www.teniu.cc出口退税窗口。

10、河南省软件企业出口补贴政策,可参照以下政策:

出口奖励 对机电商品和高新技术商品(包括软件产品),按出口收汇核销额每美元分别给予0.02元和0.04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述产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给予0.04元和0.08元人民币的奖励。

运费补助 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每出口一美元补助0.1元人民币。

(二)集成电路企业

1、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拟定集成电路免税商品目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为规避汇率风险,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将准备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税后利润以外币方式存入专用帐户,由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6、电子产品出口退税执行13%的标准。具体产品退税率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www.teniu.cc,出口退税窗口.7、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产品出楼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略)

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高新区对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及省级以上费用由高新区财政代企业上缴。其主要是:工商注册费、组织代码证办理费、税务登记证办理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工商年检费、组织代码年检费等。

四、财政和项目资金支持

(一)国家的政策支持

1、每年度由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联合组织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重点支持有着良好发展方向电子信息类企业。

2、由科技部负责组织的“火炬计划”软件专项基金和科技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是面向电子信息类企业的政府财政支持。

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软件项目基金的申报,也是面向电子信息类企业。

(二)河南省内的政策支持(融资政策)

1、由河南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的省“火炬计划”科技基金和“科技攻关计划”电子信息类项目基金的申报。

2、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的河南省工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项目基金(暨软件专项基金)的申报。

3、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贴息资金将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为:

贴息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郑州市的政策支持(贴息政策)

1、由郑州市科技局负责主持的是“科技攻关计划”基金和“三项科技经费”的申报。面向中小科技型企业。

2、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郑州市财政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1999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2001年至2002年在此基础上视财力逐年增加。

3、贴息方式及标准:贴息资金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在产业化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贷款(主要是指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贷款,购买专用技术、专用设备和专利的贷款,以及必要的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单项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贴息采取全额贴息和定额贴息两种方式,项目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全额贴息;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按银行现行贷款利率定额贴息;县(市)区所属企业的项目,贴息资金由县(市)区匹配一半资金;贴息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拨付到位;贴息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必要的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贷款贴息建议;对贴息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审定;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长审定;贷款贴息计划由市高新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四)郑州高新区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

1、郑州高新区优先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4个重点产业。每年按财政预算的2%设立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用以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区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2、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设立外贸奖励基金,用于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3、每年对高新区纳税前20名的企业,按其实际上缴区级财政收入的1%左右予以奖励。

4、高新区每年按财政预算的10%设立科技三项经费,其中, 单列4%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高新区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资金匹配,支持高新区企业的科技成果孵化、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和重大项目科研补助。6%有偿对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提供资金配套。

5、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达到规定条件的,高新区按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超出规定部分的3%给予资金支持。

6、对在高新区注册的担保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为高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不小于2亿元,担保资金到期无法偿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偿。

7、对在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1亿元,每年对高新区中小企业投资额不小于1亿元,在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投资失败时,由高新区财政对于风险投资机构给予适当补偿。

8、高新区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产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和贴息范围的中短期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贴息最高额可达100万元。高新区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和建立与担保机构及银行间的合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快速通道。

五、人才引进

1、高新区设立引进人才奖励基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郑州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所聘用的外籍专家,由人事、公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协助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3、按照国家外专局外专发[2001]7号文的规定,一般项目资助经费开支包括专家往返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零用费等,每位专家最高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专家组织专家不超过2.5万元)。重点项目和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的独联体及东欧引智专项项目、软件及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资助经费开支除以上各项外,还可用于支付专家工薪补助、特殊贡献奖励和部分技术资料购臵费用等,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由国家外专局审批。

4、经费资助比例和标准: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国内城市交通费和专家零用费可申请全额资助,其中国际旅费按每位专家1万元计算,食宿交通费按每日不超过500元计算,国内城市间交通费是专家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往返机票费用,专家零用费按每日100元计算。支付专家的工薪补助,申请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60%,如申请工薪补助,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特殊贡献奖励和购买技术资料费,申请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40%。

4、南昌高新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自主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二)从事向境内外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服务外包的企业,其中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企业、业务流程外包(BPO)企业、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企业。

1、ITO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长期合同,为客户提供IT外包业务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外包、软件测试外包、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项目咨询、教育、培训,软件项目监理、数据加工、网络服务等;

2、BPO是指企业与客户签订长期合同,承接客户的一些重复性的非核心和核心业务流程外包(BPO),提供相应低成本、高质量服务。包括人力资源、采购、财会、客户中心、呼叫中心、后勤、研发、营销、工厂运作、培训等。

3、KPO是指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

(三)本办法所指的软件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

1、新入驻南昌高新区服务外包示范区且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

2、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南昌高新区并获认定的软件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在南昌高新区内新增投资、新增办公场地、新增税收、新增员工的软件及服务外包项目。

(四)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并完成投资;老企业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

2、新企业年上交税收或老企业比上年度新增上交税收50万元及以上;

3、新企业开业一年内员工人数50人及以上或老企业一年内新增员工50人及以上。

第二条 入区企业必须从事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生产、培训和服务,且在南昌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在南昌高新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经营管理无违法行为。

财政补贴

第三条 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三年内由南昌高新区财政按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南昌高新区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老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税收比上年增加50万元以上,上交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属南昌高新区财政地方留成部门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入驻南昌高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高新区内租房生产办公且经营业务系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范围,新企业第一年南昌高新区给予房租和物管费全额补贴,第二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80%,第三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60%,第四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40%,第五年房租和物管费补贴20%。老企业以上年面积为基准(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准),新增租用面积参照上述标准补贴。企业所需面积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协商确定,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房屋租金和物管费价格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与出租方洽谈确定,未经南昌高新区管委会核定的房屋租金及物管费,不得享受补贴优惠政策。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在补贴期限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他用、退租、转借等情形),则须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

第五条 新企业在正式运营第一年内从业人员达到100人规模以上的(呼叫中心企业150人规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老企业在上年基础上,新增人员达100人,参照本条奖励。

第六条 区内人才实训机构正式运营两年内累计培训人员首次达到1000人规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区内服务外包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含1年)的服务外包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由南昌高新区报市人事局认定后确认,下同),在子女教育、家属就业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其优先安排。

第八条 对新入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高级架构师、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位,由南昌高新区认定后确认),由

南昌高新区财政按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级返还南昌高新区部分的100%给予奖励,为期3年。

第九条 对新入驻南昌高新区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购臵、软件购买、平台运营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鼓励、支持入区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无论新老软件企业3年内在南昌高新区软件园软件测试平台进行测试的,对企业测试费用给予25%的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入区企业进行自主研究、创新。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入区企业享受《南昌高新区关于支持科研人员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和《南昌高新区扶持发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暂行)》

第十二条 对由南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参加的省外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参会企业实际发生费用25%的补贴,但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对新入驻南昌高新区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网络租赁费用每年给予20%补贴,为期3年。

第十四条 对新入驻南昌高新区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南昌高新区范围内新购臵办公用房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新购臵办公用房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国内外大型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企业团队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对区内骨干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正式运营第一年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三年内,新企业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企业软件及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老企业以上年数为基础,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第二篇:大连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大连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外资(或内资),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

3、软件企业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6、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优惠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三、营业税优惠

1、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民营科技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

1、根据《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大政发[2004]52号)、〈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文件精神,在高新园区注册并纳税、经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入驻高新园区动漫走廊的动漫企业,被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其年薪6万元以上员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拨付专项经费。

五、人才吸引政策

1、入园企业可以免费查阅园区人才储备库,选聘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

2、入院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无条件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

3、在入园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任职,具有本科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指标,随报随批,免收城市增容费。(具体规定请查阅《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文件)

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77

4、入园海外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给予办理多年有效的《暂住证》,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学、入托均享受大连市常住户口人员待遇。

5、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6、海外留学生创业可申报相关无偿创业基金。

7、《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和服务外包业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

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72 8、2009年1月1日后,企业自国外和外地聘请首次来本市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25万元以上,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万元。〈参照大连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9、为软件和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提供周转租用住房服务。(在本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以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较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选选购)。

六、高校毕业生创业享受扶持政策

1、是向市人事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自主创业证》,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具体问题应向市人事局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您可以拨打84352526咨询一下;

2、是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理失业登记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具体问题可以咨询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部,电话:84369070。

3、http://www.teniu.cc/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75 3)培训资金申请和国际认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76

九、企业资质申请的政府补贴

1、CMMI3质量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0071)、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首次认证费用,政府给予50%补贴取得国际通行认证,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外经贸局给予支持补贴

2、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企业首次认证费用,市信息产业局给予100%补贴。

3、对参与政府组织的正版软件集体采购的中小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九:1~3参照大政办发[2008]183号〈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注:企业发生侵权的违法行为,取消其享受本规定项下所有政策的权利。

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软件企业认定

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service_8zc.asp

十一、企业奖励

认定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还可享受以下政策)附: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年审)申报表,网址:

1、软件产品(包括软件产品出口)享受的优惠政策,对未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的1%(软件产品出口收入按3%)给予奖励。

2、跨国公司在大连设立地区总部和法人单位,由其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财政参照其利润总客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给予100%奖励。

3、本地员工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年员工数量增长超过20%(含20%),按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长人数以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以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市财政和企业注册经营纳税地所在的区市县财政分别按其留成的100%给予奖励。

5、(十一:1~4项在实施过程中,同一企业同一年内可以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6、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其他企业和培训机构的,以及传统行来企业将信息部门单独剥离、成立独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的,按其投资和运营情况,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7、对企业俱有突破性的自主创新成果(如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并形成销售收入的项目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产品,中标国内外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产品),由市专项资金参照其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50万元。

8、对软件和服务外包有关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给予定额支持。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费用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20%,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十一、企业奖励:参照大政办发[2008]183号〈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二、企业投融资政策

1、企业或培训机构向金融机构获取的用于主营业务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布的基准利率,由市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补贴。(参照政办发[2008]183号〈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2、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境内外上市活动,按照〈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给予补贴。

3、担保机构为企业或培训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476号)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4、企业或培训机构取得风险投资,视其运营状况,由市专项

相关政策查询地址:

政办发[2008]183号〈关于大连市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78

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476号)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79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80

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办法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81

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83

大连市信息技术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http://dalian.dlsp.com.cn/chinese/service/policy_detail.asp?serviceid=84

Preferential Policy

1.Preferential Enterprises Income Tax(1)The income tax of the newly established software enterprise shall be levied at the rate of 15% from the date of its recognition as high-tech enterprise, whatever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or domestic investment company.(2)As of January 1, 2008, the enterprises that previously enjoy “2-year exemption and 3-year half payment”, “5-year exemption and 5-year half payment”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nd other preferential treatments in the form of periodic tax deductions and exemptions may,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ITL, continue to enjoy the relevant preferential treatments under the preferential measures and the time period prescribed in the former tax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until the expiration of the said time period.However, if such an enterprise has not enjoyed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s yet because of its failure to make profits, its preferential time period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2008.(3)The remuneration and training expenses of the software enterprises are deductible from the enterprise taxable earnings.(4)The income tax shall be levied at the reduced rate of 10% if it is one of the state planning key software enterprises without enjoying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of income tax exemption in the year.(5)If the enterprise belongs to newly-established software enterprise and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 within the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business development zones certified by the State Council, enterprises can enjoy additional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in the preferential period, the rate of the income tax can be halved based on the 15%.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tax preferential period, the rate of the income tax will be 15%.(6)The newly established software enterprise within china that have been recognized as high-tech enterprise, shall be exempted from income tax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years and allowed a 50% reduction in the third to fifth years beginning from the profit-making year.2.Preferential Value-Added Tax(VAT)(1)To the software enterprises those selling own-developed software the part of actual taxation exceeding 3% after levied VAT at the rate of 17% before 2010.The taxation immediately be refund to the Software enterprise for developing new software and enlarge the production.The refund to the Software enterprise for developing new software and enlarge the production, which shall be not regard as taxable income of enterprises Income Tax, and tax exclusion.(2)The nil value-added tax rates will be used for exported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products, software products produced by enterprises who export to make foreign exchange.3.Preferential Business Tax(1)Except the sale revenue of software enterprise from which value-added tax should be levied, the income from technology transfer with appropriate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business, consulting business related with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echnology service business shall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 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 surtax for education and(local)education supplementary tax.(2)As to the private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enterprise, income from technology transfer shall be exempted from business tax against the approval papers issued by local tax bureaus.(3)As to entity or inpidual(including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foreign-funded research center,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foreigners), the income from technology transfe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business, consulting business related with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echnology service business shall be exempt from business tax.4.Preferential Personal Income tax

(1)《Several Provisions on Dalian's Attracting Sophisticated Software Talents》(Issue of Dalian 's Government NO.52, 2004),the professional technicians and managers who continually employed over one year in the softwar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enterprise are subject to register and pay taxes in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business park who have been recognized and approved by Dalian Bureau of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also including comic and animation enterprise who operate business in comic and animation aisle of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business park, the person with an annual salary surpassing 60,000 Yuan and who paid inpidual income tax of last fiscal year to locality retained limit amount that shall be appropriate to special funds.5.Attracting talents policy

(1)In park, Enterprises that can look up all kinds of talent in talents basement of park, and select the one who is appropriate for enterprises employment requirement.(2)The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s, software enterprises in the park, which require graduating students with bachelor's degree or higher qualification whom absolutely provided and handled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qualification and procedures without any conditions.(3)With bachelor's degree or higher qualification, the professional technicians and operating managers who hold the post more than 2 years within the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s, software enterprises in the park, which offered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qualification and approved anytime after application.The city environmental fee will be exempted from them as well.(4)Long effective “temporary residential card” will be issued to overseas students who work in the Park, their spouses and underage children as well.The city environmental fee will be exempted from them.If their children enter school or kindergarten, they can have the same treatment as the treatment owned by the normal residents in Dalian.(5)The government provide lump-sum settling-in allowance for high-level talents(6)Overseas Students can apply related free business setting up fund when start business.(7)《Sever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further emphasis on talents of software and Service Outsourcing industry》: 6.College graduates enjoy support policy when start business(1)You are going to apply and handle 《Documentation Paper of Setting Personal Business》onto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service center of Dalian Municipal Bureau of Personnel, and apply to enjoy related support policy.You can hold counsel and question details with related department of Dalian Municipal Bureau of Personnel;also you can seek advice from dialing number which is 84352526.(2)You are going to your local residential district office which your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belongs, register your unemployment as well as attend to apply《Re-employment Accommodation Paper》and enjoy support policy for people who will set up personal business because of being out of work before.You can seek detailed questions from department of guiding business starting within city employment service center.Phone: 84369070 7.Tariff Policies(1)For imported equipments which will be used by the software enterprise itself, the technology(including software, the parts and spare parts imported together with the equipments, the import tax and import value-added tax will be exempted(not including commodities described in the category of foreign investment projects non tax-free imported commodities).The self-using equipment and its attached technology(including software)and the fitting accessories, are all exempted from the customs duties and the import VAT except those listing in the Duty-exemption Imported Goods Catalogue for Foreign Invested Projects and Duty-exemption Imported Goods Catalogue for Domestic Investment Projects.(2)Except for some export products limited and stipulated separately by the state, the export products manufactured by the new and high technology enterprises, software enterprises are exempted from export duties.(3)The instruments and the equipments used by the high-tech enterprise in the High-tech Zone for high-tech development shall, upon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by the customs of the approving documents obtained from the relevant approving department by the enterprise, be exempted from the customs duties if unable to be purchased on Chinese market.8.The fund of talents training for service outsourcing industry

According to the official document(Issue of Ministry of Commerce & Ministry of Finance NO.343, 2007), enterprise of service outsourcing industry can implement the application of talent training fund in the light of requirement from Dalian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ureau, which recruit all junior college graduate and higher to tally with conditions.Each person has less than 4,500 RMB for highest, and application once per year.9.Application for qualification of the enterprise from government subsidy(1)CMMI3 certification of quality: The government gives 50% subsidies to obtain international approved certification for the first time certification expenses;Dalian Bureau of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and Dalian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ureau provide support subsidies too.(2)Authentic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certification: Dalian Bureau of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gives 100% subsidies to enterprise for the first time Authentication expenses.Attention:

The Chinese text of this Policy shall be deemed the original.In the event of any dispute or misunderstanding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nguage or terms of this Policy, the Chinese language version shall control.

第三篇:宜昌市高新区优惠政策-- 总结-3.27(推荐)

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优惠政策——来源宜昌市高新区官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2.用最优惠的政策支持企业创新2014-09-24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双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省科技厅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组建的创新平台,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经高新区认定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高新区将大力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技术服务,对有明确合作项目、合作期限,且已按合同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起草制定,被国家级行业组织和国家标准制定机构正式列入标准起草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正式列入标准参与单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发明创造,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实用新型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件、外观设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件。对发明专利累计超过5项的企业,另外给予1万元的奖励。

对积极参与高新区组织的国际国内展会活动的企业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国外展会3万元/次;国内展会2万元/次。

加大财政奖励力度,新入驻高新区内缴纳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前两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100%进行奖励,后三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的50%进行奖励。获得科技部、省科技厅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高新区财政最高可按上级实际拨付区财政专户专项资金的5%进行配套,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3.宜昌高新区“三峡英才工程”实施办法2014-01-27

全面实施“三峡英才”政策,对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重大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资助30-500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创业人才,给予300-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企业新建研发机构,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企业与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单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共建分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成果明显的,补贴100万元。

鼓励国家及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每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建站补贴;对进站博士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及生活补贴;进站博士后所需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申请科技研发资金;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对批准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不低于60万元、3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从专利奖励资金中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在宜昌市高新区官网找不到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政策资料;只在湖北省科技厅找到以下相关资料。

1.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可获得哪些资金支持?

答:省发展改革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其他国债专项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将从各自管理的科技计划中加大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在新产品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给予资金补助,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以上资料来源:《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鄂发改技装[2008]509号

2.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进行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各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社会化服务、研发投入、人才队伍和基础建设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获得哪些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以上资料来源:《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8月25日)

第四篇:西安高新区吸引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

西安高新区吸引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西高新发〔2009〕61号)

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需要,加大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西安高新区加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需要,加大吸引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西安高新区加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国大陆籍者年薪15万元人民币以上,境外籍者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上年薪为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

(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及个人纳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三)所在企业属于西安高新区扶持产业领域,具体指通讯、光伏、电子元器件、软件与服务外包、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创新型服务及大型总部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四)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1、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其本人当工资性收入(不含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年薪200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高级研发人员或高级职业经理人),因本人做出的巨大贡献,使所在企业实现跨跃式发展,并为当地做出重大经济贡献或 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高新区给予企业100万元特殊奖励,用于高层次人才本人的年薪补贴。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的特殊奖励不超过2次,且不重复享受个人所得 税奖励。

3、其高中以下子女入学在高新区所属学校优先安排(不含插班生)。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初审:所在企业于每年一季度向高新区人才中心提交上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包括:《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表》(附表 1)、《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汇总表》(附表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需要子女优先安排入学的,还需同时提交 户口本复印件。

2、复核、审批: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奖励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3、公示、兑现。对申报人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奖励决定,高新区财政局向企业(或奖励对象)拨付奖励补贴资金。需要优先安排子女就学的,由教育局协助办理。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寻访费补贴

(一)补贴标准:

管委会对高新区企业从市外寻访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寻访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支付人才寻访费用的50%,每人次补贴最高限额为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高新区人才中心提交上寻访高层次人才费用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包括:《高层次人才寻访费补贴申请表》(附表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人才寻访合同及付费发票、劳动合同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复核、审批。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补贴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3、公示、兑现。对申报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补贴决定,高新区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房租补贴

(一)补贴标准:

管委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每年房租费用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具有合法资质,工商注册及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以人才寻访为主营业务的人才中介机构;

2、每年为高新区企业引进15名以上市外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初审。人才中介于每年第一季度向高新区人才中心提交上房租补贴材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包括:《人才中介机构房租补贴申请表》(附表4)、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人才寻访合同、租房合同及发票、被寻访人劳动合同复印件;

2、复核、审批。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补贴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3、公示、兑现。对人才中介机构公示无异议后,印发房租补贴决定,高新区财政局向人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 以上奖励及补贴不得超过企业对高新区的财力贡献。

第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者,管委会有权取消企业、中介机构及个人奖励申报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安高新区高端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西高新发〔2008〕55号)同时废止。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有变动,以当年发布的条件为准。

第五篇:软件园二期产业基地区位分析

软件园二期产业基地区位分析

(1)基地北靠虎仔山城市生态公园,西面与湖边水库水源保护区相邻,基地具备良好的外部自然环境。

(2)基地距厦门市前埔国际会展中心约1.5公里,距厦门市东渡港约10公里,距厦门市高崎国际机场约7.5公里;同时基地三面(东、南、西)均为城市干道,南面为红线56米宽的吕岭路,东面为40米宽的五石路,西面为50米宽的环湖里大道,交通十分便利。

(3)基地东面紧邻前埔国际会展中心、国际网球中心,闽南大剧院、香山国际游艇码头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及环岛路等旅游、会议、休闲、运动设施。南面前埔生活区相邻,具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4)园区生活设施齐全,建行,工行,农行,百翔酒店,罗偶会所,多家餐厅及快餐店,员工公寓楼,运动场地,健身馆,并有多路公交车经过软件园,员工上下班非常方便,

高新区、软件园优惠政策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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