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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口岸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办理指南(五篇范例)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9563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1 17:40: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口岸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北京口岸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办理指南

http://www.teniu.cc 202_年11月11日10:29

一、受理范围

在北京地区销售、使用或使用地不明确但在北京口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二、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每周一、三上午8:30—11:30。

(二)受理地点:北京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大楼1303室。

三、受理要求

(一)下载有关申请表格。

请登陆本局网站,进入【网上办公】栏目的【表格下载】中,下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

(二)制作申请表格。

请完整打印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1份)、《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1份)、《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3份)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2份)中相关内容,并加盖申请人和收货人公章。如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提供的材料份数请加倍。

(三)提供材料。

1.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复印件); 3.国家或地方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4.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涉及需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的,应在合同、协议中注明装运前预检验条款,装运前预检验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企业概况。

(2)进口旧机电产品用途,预定装运日期、到货日期。

(3)若为三资企业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注明是一般贸易还是作价投资。(4)本批旧机电进口与企业长期进口的关系,即说明是单独进口,还是作为某个大项目的一部分。

(5)装运前预检验邀请函。

5.拟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现状照片,反映产品技术特征的技术资料,产品的使用/维修记录,旧机电产品的原始价格等其他有关资料。

6.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办理时限

如能准确、完整地提交申请材料,将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或免装运前预检验。

五、业务咨询

其他相关事宜请咨询北京检验检疫局机电处,联系电话:58619073。

六、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于202_年5月起执行。

七、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相关文件

202_年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2_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202_年第38号公告 202_年第124号公告 202_年第40号公告

上述文件请在本局【政策法规】栏目中查找。

第二篇: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号: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备案产品名称、型号:

备案产品数量:

备案产品金额:

备案产品产地:

备案产品制造日期: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 □市场销售 □其他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上述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申请备案,随附单证(共 页):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协议)□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 其他资料

申请人(单位)郑重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如申请备案产品须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本人(单位)将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申请人(单位章):

代 表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号:

申请人名称:

法定注册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编: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备案产品名称:

备案产品数量:备案产品金额:

备案产品启运地:入境口岸: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市场销售□其他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上述进口旧机电产品申请备案。随附下列单证: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其他资料

申请人(单位)郑重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申请备案货物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如申请备案产品须实施装运前检验,本人(单位)将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如到货检验发现有不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愿意无条件退货。

若此批货物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我公司现因实际生产、经营等原因申请提前办理备案手续。我公司承诺拿到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后后补至贵备案机构。如未能做到承诺所述或因无法办好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皆由我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单位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号: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西尾(上海)综合物品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93号14楼1403室

联系人姓名:李杰电话:021-22111585 传真:021-50344581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西尾(上海)综合物品租赁有限公司

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993号14楼1403室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NISHIO RENT ALL CO., LTD

AICA Bldg.8F 1-13-27 MINAMI-SENBA CHUO, OSAKA JAPAN, 542-0081.Phone 81-6-6268-0240Fax 81-6-6268-0250

型号: MEW-18

备案产品数量: 一台产品金额:657853日元,备案产品产地、所在地:日本备案产品制造日期:202_年10月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市场销售□其他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上述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申请备案,随附单证(共页):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协议)

□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

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 其他资料

申请人(单位)郑重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如申请备案产品须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本人(单位)将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申请人(单位章):

代 表 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第五篇: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规范

1.工作目的

为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的工作程序,明确有关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工作。

3.负责部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机电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或机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总局备案咨询电话:(010)82261963。

3.1 对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许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和上报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核、备案证明文件签发工作。

3.2 上款以外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许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备案证明文件签发工作。

4.工作程序 4.1 申请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二份)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4)必要时,应提交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5)其他必需的资料:

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高风险、高污染、高能耗的旧设备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环境预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估报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

进口旧印刷机械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

进口旧轮胎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国家进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旧轮胎进口的批准文件。

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4.2 许可条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37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5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2_年40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2_年124号公告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待定)4.3 申请

4.3.1准备申请材料。系统对申请人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识别;比对进口旧机电商品编码总表,提示所申请旧机电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资料是否齐全,并自动应答。

4.3.2 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带上4.1所要求的单证资料到直属局备案机构。4.4 受理

4.4.1 履行受理手续

备案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对申请书及其随附单证资料完成审查工作,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4.4.2受理通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送达申请单位。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存档。4.4.3不予受理通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盖注旧机电备案行政许可专用章。将不予受理原因一次告知申请人。

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存档。4.5许可审查程序 4.5.1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4.5.2 需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旧机电产品办理程序 4.5.2.1接受审批资料

对于需要上报总局办理的,直属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质检总局。

4.5.2.2 国家质检总局审签

质检总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直属局上报资料的审核工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审批同意的,由备案受理机构在10日内将《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送达申请人。对于审核不同意的,由备案受理机构在10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4.5.3 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办理程序

直属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审批同意的,由备案机构在10日内将《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正本送达申请人。对于审核不同意的,由备案机构在10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正本送达申请人。

4.6 资料存档

备案机构应当将申请、受理、审批的所有资料整理存档。4.7变更

获证单位要求对《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相关内容变更的,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变更申请表》,并且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备案机构应当按照备案变更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5.监督管理 5.1.监督机构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接受总局法规、监察部门的监督。5.2.监督方式 5.2.1 征求意见

利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意见。由备案机构整理,定期向总局领导汇报,并且向总局法规、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5.2.2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质检总局有关来信来访处理的制度,及时进行处理。5.2.3设立举报电话

备案机构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进行记录,及时报告总局领导。5.2.4不定期检查

配合法规、监察部门不定期走访申请单位,并且写出报告。5.3问题处理 5.3.1 程序性问题

备案许可工作中出现的程序问题,由总局备案部门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做出处理。5.3.2技术性问题

备案许可条件等技术性问题,由直属局备案部门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当以局函的形式及时解答。属于全局性的问题,应当公开告知,并且及时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

5.3.3 违反纪律问题

违反纪律问题,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3.4 工作失误问题

因受理、审批工作失误,应当以备案机构所在局名义向申请单位承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相关记录

在受理、审签工作中,有以下相关文书: 6.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6.2《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变更申请表》 6.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6.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即: 6.5.1《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6.5.2《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 6.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工作依据

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依据以下的法规、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2条(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37号令)(5)《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53号令)8.附则

本工作规范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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