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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节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含五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55547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21:18: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第5.3节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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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一)免税优惠项目

《税 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的所得。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经、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交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题1.单选题】某退休工程师某月取得的收入中,属于免税事项的是()(2008年4月)

A.退休金2000元

B.从事技术咨询,获得咨询费850元

C.出版专著,获得稿酬8000元

D.购买家用电器,参加抽奖获得价值300元自行车一辆

[答疑编号91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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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税 法》

【例题2.单选题】根据现行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事项是()(2007年4月)

A.参加中央电视台体育比赛竞猜活动获得的奖金

B.单位自行规定发放的补贴

C.劳动者失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D.购买福利彩票的中奖收入

[答疑编号91050302]

【答案】C

(二)减免优惠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第4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优惠项目

1.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女子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3.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6.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7.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国有企业职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一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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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10.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1.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事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13.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

1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四)特别免税优惠项目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目前,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4800元。

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会存在其境外所得已来源国或地区缴税的实际情况。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应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权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税额采取了区分不同情况从应征税额中扣除的做法。纳税义务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缴纳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使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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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征管规定

一、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特殊规定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所作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用)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二)采掘业等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领会)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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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其计税方法: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并按12个月平均,再据以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三)雇用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领会)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由各支付单位分别按税法规定扣缴税款。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税方法(领会)

实际工作中,雇用单位或个人时常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税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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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源泉扣缴模式(识记)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的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自行申报模式(识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管规定(领会)

(一)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二)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

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为后续实施动态管理打下基础的一项制度。

(三)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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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法》

(四)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

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个人收入和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的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的制度,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协税,护税措施,形成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各级税务机关应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收入项目较多者、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者。

(七)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档案,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

(八)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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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授权委托书(优惠减免)

授权委托书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我符合减免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条件的(①城乡低保对象家庭②城镇“三无人员”③农村五保对象④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家庭),并授权(身份证号码:)作为我的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有线数字电视优惠减免申请事宜,有权代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代理人并有权在申请审批通过后以我的名义签署相关协议、办理开通有线数字电视服务业务、领取配置的机顶盒(含智能卡)等全部事项。代理人在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办理的全部事项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我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优惠减免事宜办理完毕为止。

授权人:(签字、捺手印)

授权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主讲老师

杨中华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2 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 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 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 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 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 001元为基数缴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一条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第四条

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 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2 000元。

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1-20%)× 20% ×(1-30%)=784(元)

2.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38号)规定:

科技创新奖励免税。

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4号)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

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第二届、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64号)规定: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

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该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规定:

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对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完成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规定:

为奖励在我国地质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青年地质工作者,由国土资源部主管的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规定,经过专家初评、社会公示和评奖委员会终评,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万元人民币。对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917号)规定:

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规定:

为奖励长期奋战在工作环境恶劣、生活条件艰苦的地质工作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国土资源部根据《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经过专家初评、评奖委员会终评和社会公示,2011年共评出15位获奖者,每人奖金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11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详见附件)个人所获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市值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个人投资者持有2016-2018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规定: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6号)规定:

据一些地方来电反映,目前对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范围不够明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第一条

即企业、单位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十四、百分之二提留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或按国家、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留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企业、单位在此提留范围内支付给个人的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以上提留范围发放给个人的部分,一律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取得企业、单位超标准发放福利费或生活补助费,不属免税范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根据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的规定,由原来的福利基金帐户余额数转到应付福利费的部份,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来未按原有关规定调转到应付福利费的福利基金,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除本通知第二条以外的其它渠道转入应付福利费,包括从提取的公益金转到集体福利的部份等,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5)保险赔偿;

【例2】广州的方大叔下楼的时候一不小心,摔断了腿。由于方大叔的风险意识比较强,平日买了不少保险防身。这次出事后,保险公司给方大叔送来了2000元的保险赔款,对于这笔保险赔款,不缴纳个人所得税。(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①安家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8条规定:

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规定,对高等院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凡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②退职费:

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具体是指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国家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退职费。

注意:公司签订的五年合同即将结束,公司规章制度中有一个退职费的规定,合同期满之后按照合同年数给予退职费。

【例3】五年合同,结束后将给予五个月的工资作为退职费,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退职费”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③离休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规定: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④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离休与退休的区别: 第一:概念不同。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退休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一定条件后,按规定退出工作岗位,申领养老待遇的制度。

第二:对象不同。

离休对象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

退休包括所有企业职员,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第三:办理退休条件不同。

离休干部只要满足达到离休年龄,且满足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即可。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a.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c.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d.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四:待遇标准不一样。

离休人员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194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本地政策领取退休金。第五:参加工作时间不同。194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是离休。1949年之后参加工作的是退休。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第一条

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第二条

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外交代表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在此限;

第三条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第四条

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第一条

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第二条

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 第三条

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领事官员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免纳;

第四条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第五条

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领馆服务人员在领馆服务所得工资,免纳捐税。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永久居留”者,亦应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税法对“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解释,因此,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考虑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的特殊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暂不要求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国际海洋公约》第183条规定:

各缔约国对于管理局付给非该国公民、国民或管辖下人员的管理局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以及为管理局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给和酬金或其他形式的费用不应课税。(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7〕51 号)规定:

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规定: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规定:

为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三届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表彰活动。上述获奖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第四条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1〕71号规定:

第一条

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①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 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 500元不足4 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 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②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③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

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4)《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第四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5)《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征函〔2006〕9号)规定:

①对残疾人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10 000元(含10 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10 000元(含10 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规定:

第二条

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 〔2008〕21号)规定:

第二条 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0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如何理解“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形式?在实务操作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第一条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第二条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 第一条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第三条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其中“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 〔2001〕336号)规定执行,即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五条规定: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 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1、基本工资、工龄(司龄、军龄)工资、职务工资等;

2、各种补贴、津贴;

3、奖金、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

4、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具体内容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订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导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作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指受托从事出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15.审搞。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17.雕刻。指代客户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7)、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 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得通知》(财税[1995]25号)规定: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688号)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737号)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48号)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5]501号)规定: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 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稿酬所得,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四大群体可以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a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b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c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d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上述四类人群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一次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30%;一次所得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20%;一次所得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上述证件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税务机关派员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材料。

(二十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536号规定: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共评选出33项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2项,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8项,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23项,各奖励3万元(名单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关于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293号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详细规定请参阅: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一、要了解哪些事儿?

(一)个人所得税的定义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于纳税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

2.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在纳税终了后30日内办理。

161

3.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按月或按次计征税款项目的次月15日内办理。

4.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

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2)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6.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三)到哪里办理个税业务?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省内通办)。

162

2.电子税务局(http://wsbs.ln-n-tax.gov.cn:9911/gdsgj/gds_index.html)

二、办理流程图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份。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1份。

(三)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需要办理多少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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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三)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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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节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含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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