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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相关问题解答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0-9146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8 00:40: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社会团体相关问题解答

社会团体相关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 民间组织管理局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基本概述

(一)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数不少于50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作为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5.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1.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四)重庆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

答:1.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包括政府办公厅和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管理机构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和机构;

2.中共重庆市委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及各区县(自治县)委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重庆市委员会办公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区县(自治县)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 4.经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各区县(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五)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六)设立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的程序有哪些?

答: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向发起人下发筹备成立批复; 4.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5.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文件;

7.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8.社会团体在民政部门领取证书、刻制印章后,到组织机关代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筹备成立书面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

3.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格式草拟的章程草案; 4.10个以上发起人(单位)名单。(发起人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本人签名;发起单位名单含单位名称,法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5.拟发展会员名单;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7.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登记表》、《社会团体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备案表》。

(三)社会团体申请成立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正式成立的书面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填写《社会团 体章程核准表》;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会议纪要; 5.会员名单;

6.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未设立常务理事会 的可不提供常务理事名单);

7.负责人名单; 8.会费收取标准;

9.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领导干部任免批文。处级副处 级领导干部报所在单位党组审查同意,厅级副厅级领导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四)社会团体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的办结时限是多少? 答: 申请筹备办结时限为: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的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上的时间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申请成立办结时限为: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的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上的时间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3.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4.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办理时限是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的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上的时间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相应文件,并在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中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处应有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的印章图样;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7.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 3.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7.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原法人签字)、《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3.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领导干部任免批文。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报所在单位党组审查同意,厅级副厅级领导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6.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办公场所变更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6.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并进行章程核准;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6.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社会团体提出的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或者《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4.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5.交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6.涉及办公场所变更:还应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无偿提供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协议证书及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办公场所为租用的,提供租用协议及场所提供者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七)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6.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八)社会团体章程修改核准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章程变更登记书面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社团提交的书面申请上和章程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4.修改说明(说明章程修改了哪些条款的哪些内容及修改的理由);

5.社团原章程;

6.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九)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的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上的时间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五、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注销登记书面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4.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5.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 6.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

7.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所有印章。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要申报哪些材料?

答:1.注销登记书面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5.交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和所有印章。

(三)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出具的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上的时间起20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社会团体备案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答:1.《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 2.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社会团体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4.《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

5.《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申报表》。(二)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应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答:1.社会团体上一届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3.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 4.社会团体理事名单; 5.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名单;

6.《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应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答:1.社会团体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2.《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四)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发生变动应提交哪些备案材料?

答:1.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议纪要; 2.社会团体会费标准。

第二篇:202_社会团体保证书范本

202_社会团体保证书范本

社会团体保证书范本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现申请办理 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自律自治原则,承诺如下:

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主动公开单位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承诺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申请社会团体名称: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注: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社会团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只需承诺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社团协会学生承诺书

鉴于本社团“创业、自立、独立,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解决学生经济问题”的理念,我们将会遵循社团规章制度,在节假期为不打算回家的同学介绍适合的兼职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社团成员的管理,强化学生遵纪守法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工作,外出学生向牵手创业协会如下承诺:

一、必须按程序完善相应的手续:需要在双休日做兼职工作的学生,在放假之前将自己的意愿上报社团,由社团负责人经过审核后再做出相应决定。

二、要自觉维护祖国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遵守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规定。维护民-主和法制,反对无政府主义;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参加国内外非法宗教组织和活动。

三、加强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注意求职、就业安全。在工作期间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做以下责任承担规定:若在出现交通、重大安全事故后,经过调查事故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则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负责,社团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代表社员出面调解。若经过调查后,事故责任完全在于社团成员,责任由当事人单方面承担。若经过调查,事故责任在于社团,则有社团各个负责人共同承担。

四、维护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远离黄、赌、毒;不盗窃公私财物;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不健康书刊和声像制品。

五、注意日常生活安全。不擅自到不明水域游泳;不擅自到水库、悬崖等危险地带游玩;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无营运执照车辆、船只;不到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摊点就餐;遇事冷静,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见义智为;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失盗。

六、按时自愿缴纳社费,不做有损学院声誉、社团形象的事,不作有违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违道德准则的事。在利润分配问题上,自愿、自觉遵守《宁夏大学预科部牵手创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三章第四条。

宁夏大学预科部牵手创业协会签字: 会员签字: 202_年 月 日

社会团体自查责任承诺书

市“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我单位的“小金库”的治理工作,我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作出如下承诺:

1、全面认真负责的进行自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2、对自查出的“小金库”如实上报,不隐瞒,不弄虚作假;##

3、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管理。## 我们将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社会团体(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社会团体章程

龙泉驿区公益律师志愿者协会章程

202_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龙泉驿区公益律师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律师事务所和专职律师组成的以法律专业知识服务区域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盈利自治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公益慈善之心为他人,以法律专业知识为依托,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调配合政企公益活动,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开展各种义务性和无偿性活动,不求私利与报酬,改善社会的志愿服务团体。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龙泉驿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龙泉驿区司法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3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与服务。

(六)参与社会各种类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处,维护社会稳定。(七)配合公、检、法、司、工、青、妇、工商、税务、房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承办具体案件。

(八)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区域内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许可证书,个人会员拥有本行业执业证书;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愿意积极投身协会事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查是否符合入会条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2_]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

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

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_年1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范式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章程范式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式。

二、此章程范式,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式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式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慈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党建领导机关是××。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社会团体章程样本

北戴河咖啡艺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 * * * * * *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 * * * * * * * *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 * * * * * * * * * * * * * *;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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