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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5篇)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72051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8 21:43: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臵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须申请办理就读证。持就读证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第三章 学 籍 第十二条 对经过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三)《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学年由区教育局(镇教办)验核。

(四)《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每年九月中旬填报,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六)《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个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传送到市教育局。市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录入时须在生源类别一项中根据学生的学籍类别注明正式学籍或临时学籍。

第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的电脑设备。第三章 转学、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予以合理安臵,并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初三下学期不办理转学(非户籍户口学生回内地参加中考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区属学校报区教育局备案。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三条 各区、直属学校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入、转出的情况报市教育局。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五条 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中考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小学报镇以上、初级中学报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第六章 考 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病例、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宋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过期不办理补假手续者作旷课处理。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学内容。学年考试考一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小学不设毕业考试。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升学考试由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除中考外的任何跨校性的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的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期和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考查只分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学年评定不合格的学科,均由学校组织补考。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分学期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第三十六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颁发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三十八条 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惩罚学生还应听取家长意见),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要歧视,应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过讨论和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予以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市教育局印制。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区教育局凭入学新生名册、三年流动生名册和毕业成绩册验印。无市或区教育局验印章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无效。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班主任细读指引

南湾街道下李朗小学关于《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班主任细读指引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进一步统一落实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中涉及班主任操作的条例指引如下:

一、学籍方面: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第十五条学校对取得学籍(含临时学籍,下同)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应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资料更改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区教育局申请办理。市属学校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入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区级以上教育局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考勤方面: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八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

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籍表,并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学生请病例、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宋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过期不办理补假手续者作旷课处理。

南湾街道下李朗小学

2010年12月9日

第三篇: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确保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民办公助等各种体制的小学和初中。凡本市小学、初中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跳级、处分、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小学、初中学籍实行市、区县(市)、学校三级管理。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

(二)制订有关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印制初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有关材料;

(四)指导和检查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五)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区县(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县(市)内小学、初中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事宜;

(三)负责初中毕业证书的验印;

(四)负责对本区县(市)内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学校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

(二)负责发放初中毕业证书;

(三)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方便学生就学。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依据“两证”(户口本、房证),按“两证统一,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都拥有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核定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科学合理地划分各学区,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到8月31日满6周岁)。小学班额控制在25-40人以内。

初中入学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在小学毕业年级的下半学期,进行学情普查,按照当年小学升初中招生的政策,升入初中学习。初中学校招收新生的学区,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初中班额控制在56人以内。

第六条 对下列“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的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安排接收: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随母亲在农村,其父亲是沈阳市户口,全家人在沈阳市内定居的,需出具其父亲的“两证”、结婚证和其父亲房证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及母亲的户口。

(二)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搬迁新居(或动迁)、暂未落户口的,需要出具现居住地社区证明、房改协议书、动迁证明、回迁通知书、准住通知单等有关手续。

(三)适龄儿童、少年属于沈阳市城市户口,因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父母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或在边远地区工作、父母因一方有残疾或重病等原因,需要亲属照管的,其户口迁到亲属家并在亲属家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现居住地户口、父母亲有关材料(父母出国证明材料、父母单位证明、军官证残疾证、病志、诊断书等)及亲属所在社区的居住证明。

(四)如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均为本市户口,但学生本人与父母户口脱离,挂户在亲属家的,一般应以父母“两证”所在地为准入学。

(五)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离异,与父或母一方生活或在亲属家生活居住的,需出具适龄儿童、少年户口、社区证明和父母离异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在本市、但户口与房证不统一的,入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需开社区证明)。属于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同正常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一样,视为正常在籍学生,各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读费。

第七条 对下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在审核有关手续后,由适龄儿童、少年现在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安排入学: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具体政策、办法和办事程序,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4]149号文件)执行。

2、归侨侨眷子女来华入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同沈阳市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3、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02]105号)执行。

4、引进的外来人才子女(户口不在本市)入学,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各区、县(市)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5、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学校要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并根据有利于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教学班学额。

第八条 民办公助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取得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后,如有择校需要,可选报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或民办公助学校。选择民办公助学校进行择校的,只能选报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所在区的一所民办公助学校。

第九条 新生入学前十五天,学校要将统一印制的《入学通知书》发至每一名应当入学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必须按《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送被监护人入学,并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需延缓入学或不能入学的,由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延缓入学的年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校要负责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无故不来入学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第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档案(学生成长记实)和学生名册,为新生建立统编学号,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市)教育局核查确认后,建立学籍档案,并按照学籍为本校学生办理学生证。学生名册要加盖经办人、教导主任名章和学校公章。学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存档。各区县(市)要尽快实现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籍管理系统由专人操作,操作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准确。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二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如发现有曲线转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述“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六种情况之一的转学者,经查验有关证明后,视为正常转学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条 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接收学校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入该学校。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

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5、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借 读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暂住地教育局申请借读:

(一)户籍不在我市的学生,因父母在我市经商办企业等原因来我市就读的;

(二)外地来沈务工人员(非农民工)子女,依据租房协议、社区证明、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进入指定学校。

(三)特殊教育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外市地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

第十九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户口、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借读的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安排借读学校,并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八条三项条件之一,并由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借读生应列为学校正式学生,办理学籍。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发给借读证明(含学生档案),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修业期满,成绩及格)的,由借读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第二十一条 严禁初中学生违规借读,未经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的初中借读生,毕业时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的待遇。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需要缴纳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一学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一学年800元。

第五章 休 学 复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持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病志、化验单、药费收据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后,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起始时间以开始治疗的诊断书日期为准)。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需办理延期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能超过两年,逾期不能复学者,到毕业,随班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要提交区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核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批。第二十六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申请休学者,应从严掌握。毕业考试结束后不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严禁假借休学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丧失学习能力不能上学者,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退学。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注销学籍。

对死亡学生,学校要及时向区县(市)教育局上报相关材料,注销学籍。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或辍学后,年龄不足十七周岁的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一般应予接收,并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和教师要做好预防学生辍学(无故连续一个月不上学)的工作。在校生如有辍学者,学校要严格履行《辍学生报告制度》,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辍学生,由街道办事处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督促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初中辍学返校生回原年级就读的可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生待遇;辍学返校后安排在下一年级就学的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

第七章 留级 跳级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但极个别学生确因有困难,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留级理由,征得班主任同意(签字),学校批准,报区县(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留级。对留级,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要从严管理。

初中留级学生不享受省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生待遇。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三十一条 智力超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生及家长提出要求后,经学校同意,报请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准予跳级。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等,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第三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个别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品质恶劣,屡教不改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学习,原学校保留学籍。工读学习期满,回原校继续学习或直接毕业。对因违法实行管教和劳动教养的学生,其学籍视具体情况而定:小学学生未满十二周岁可回原小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二周岁的升入初中学习;初中生未满十七周岁回原中学安排相应年级学习,满十七周岁按初中学业已满发肄业证书。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初中学生经补考仍有一科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二类毕业证书),视为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没学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认定要以区县(市)教育局所存的“学籍名册”为依据,由学校负责填写、颁发,区县(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审查并验印。

初中毕业证书无区县(市)教育局钢印无效。

毕业证书需认真保管,如有丢失,不予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盖章证明。

第十章 学 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小学生档案包括:

小学生成长记实(含学习成绩及操行评定)初中学生档案包括:

(一)小学生成长记实

(二)初中成长记录(含学习成绩及操行评定)

(三)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四)体检表

小学、初中“学生成长记实”由班主任按时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学生档案由学校教导处保存,学生毕业时随学生升入上级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普九”要求建立相应的学生表册,由学校教导处长期保存。

第四十条 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为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建立统编学号:

小学统编学号编写方法:统编学号由12位数字组成,每组均为2位数字,共分6组(左起为第一组)。第一组数字为小学生毕业年份尾数;第二组数字为区县(市)代码;第三组数字为地区代码(农村区县(市)教育局要对所属乡镇进行编号;市内五区小学生学号此两位空出,均填写00。);第四组数字为学校代号(由各区县市教育局自行确定);第五组数字为班级序号(与年级无关);第六组数字为学生在本班内的学号。

初中统编学号编写要求:统编学号由10位数字组成,每两位数字为一组,共分5组(左起为第一组)。第一组数字为学生毕业年份尾数;第二组数字为区县(市)代码;第三组数字为学校代码;第四组数字为班级序号(与年级无关);第五组数字为学生在本班内的学号。

(区县(市)代码:铁西01;和平02;沈河03;大东04;皇姑05;新民06;辽中07;于洪08;东陵09;苏家屯10;新城子11;法库12;康平13;浑南:15;棋盘山16;农业17)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更名,必须出具公安机关证明,经学校证明后,到区县(市)教育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章 仲裁及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仲裁制度,对学生在入学、转学等方面出现难于执行情况,或出现区际之间矛盾由市教育局负责仲裁。仲裁一旦作出后,学校和区县(市)教育局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区县(市)教育局和基层学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违反本办法,随意开除学生,责令学生停课、退学,无正当理由拒收(或拒放)转学生。随意更改年级、乱发毕业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沈阳市教育局一九九八年下发的《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公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第四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就学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户口簿、入学通知书到服务区内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学籍。

小学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籍名册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将名册汇总、统一编号后,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对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学生根据服务区,指定学校,发初中入学通知。并将初中新生名单造册,连同学籍表一同交给初中。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实行免试入学。

各中学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户口簿和学籍表,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

所有学生学籍都必须在新生入学时及时办理。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经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批准,中学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三日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

第四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初中每班限额56人(包括转学、复学生)。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

1.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2.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3.由公办学校要求进入民办学校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学习。

第六条转学程序

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转学联系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转学联系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小学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手册、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手续(跨市、县、乡镇转学需将学籍表一并转给新校)。

第七条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学校到城镇学校或从普通学校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学校的转学和借读,应合理引导,完善手续,严格审批。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三、借读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3.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

4.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

5.流动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第九条借读程序

学生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凭原校开具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手册(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附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小学报借出、借入两方学校所在地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户籍所在地的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借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结)业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因病需治疗、休养,需凭个人申请、医院病历、收费凭证、医生建休证明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初中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

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小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小学生休学期满持休学证到学校报到,由学校在每学年始业后15天内将复学情况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核准。中学生复学需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不予承认。

五、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小学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学校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学校每学年应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小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确定。初中会考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六、毕(结)业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

七、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不影响学生入队、入团。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八、附则

第十九条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小学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中学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

第二十条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学籍档案由学生学籍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内含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素质报告单)组成。学校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并由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导处永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借读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后,接受学校应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接受学校。到民办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入学的,转出学校应在新学年始业15天内向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上报名册(中学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名册)。

第二十二条直属小学涉及学生转、休、复学和借读等手续直接到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学校统一表式。

第二十四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不办正常的转学或借读手续的、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第五篇: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哈教发〔200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第四条

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农村地区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和县城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聋哑、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

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读的,由其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住址统筹安排入学。

第七条

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

民办学校在招生时间外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暂住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九条

获得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招生范围内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农村跨乡镇、村屯迁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转学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学手续。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新居住地离就读学校较远的可允许转学;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区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拟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安排转学生。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拟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转学者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学生的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向拟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读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报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第十九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市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入我市的,学校要及时将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并给予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借读系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一)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二)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三)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

(五)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六)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或其他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拟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学额满额的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第二十四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的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成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习成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考核。

第三十三条

外籍学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八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三十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一学年升一级。第三十五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考核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学生跳级应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极个别确因学习困难欲留级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留级。学校要将留级生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中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科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的,准予补考,补考成绩可作为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或学科学业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极个别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工读学校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表、函、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统一样式印制(省教育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方可生效,纸质学籍材料信息必须与电子学籍信息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第四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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