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相关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省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章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行政复议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合伙人为共同申请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行政复议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行政复议代表人。
同一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代表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的规定确定被申请人:
(一)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四)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派出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将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列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也可以书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应当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接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不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行政复议机关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第三人本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行政复议证据
第十条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书面答复应当全面、客观地阐述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对申请人的请求表明态度。
被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交的依据包括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包括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证据来源和取证程序合法以及其他对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合法性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可以提出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在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中,证明其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二)在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参加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由行政复议参加人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出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行政复议参加人、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因其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而无法提供的;
(五)为了查明事实,确有必要调取其他证据材料的。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接受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或者依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参加人可以查阅并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者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以及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供的但是被申请人在原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补充有关证据: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答复时未能提交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四)超出法定期限或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期限提供的;
(五)境外取得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六)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
(七)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八)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的;
(九)其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行政复议参加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复议参加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复议参加人不利的证言;
(三)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经一方行政复议参加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复议参加人不予认可的书证;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提交的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份证据,其证明效力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依法形成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复议参加人有利的证言;
(七)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立的证据。
第二十条 一方行政复议参加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行政复议参加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或提出的证据明确表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行政复议参加人提供的证据,对方行政复议参加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行政复议参加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四章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以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送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进行书面确认。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后,应当将记录的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记录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
(六)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依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款第(四)项所列事项应载明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并附有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受理申请机关的收件证明等。
行政复议申请缺少上述内容的,行政复议机关当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补正。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自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主体适格的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及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有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系当场作出的,知道的时间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
(二)具体行政行为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申请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和见证人留置送达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三)具体行政行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时间;
(四)具体行政行为以公告方式送达的,知道的时间为法定公告期限届满日期次日。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所列情形中,行政机关不作答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答复期限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届满的次日为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或者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申请复议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但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其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其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其省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管理机关、保税区管理机关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管辖该开发区、保税区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五)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一并予以受理。
第三十条 对下列行为或者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
(三)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行政复议参加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申请人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应当责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接受的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两个以上行政复议机关均有权受理的,在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转送手续前,应当征求申请人意见,由申请人选择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不作选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发现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人民法院尚未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受理,并及时将受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以外的其他途径作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示,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予以受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无法确定时间先后顺序的,由申请人作出选择。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合并审查期限从最后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申请人又增加、变更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期限自收到新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并告知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行政复议参加人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告知逾期不答复、不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案件有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附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告知逾期不提出意见,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第三人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答复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第三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将其书面意见的副本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和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异议或有相反证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听证,或者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事实争议或影响较大、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或者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听证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各方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陈述答复意见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
(四)申请人出示相关证据;
(五)各方对证据进行质辩;
(六)各方进行最后陈述。
案件有第三人的,应当允许第三人陈述意见、提交证据并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辩。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准许;受他人胁迫、欺骗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被申请人或者作为申请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适用问题不确定,需要请示有关机关的;
(七)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处理的;
(八)案件的审查和决定需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九)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中止行政复议,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并告知理由。
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期间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审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经行政复议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五)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确实超出法定期限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参加行政复议的,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并告知理由。
第四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但不适宜维持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决定:
(一)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继续审查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的。
第四十五条 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或者内容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复议案件有应当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形,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向被申请人发出自行纠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将是否自行纠正的意见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自行纠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视情规定其重新作出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时,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数额、期限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写明行政复议参加人提出的请求、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陈述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结论。
第五十一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但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由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其履行。
第五十二条 对重大行政复议事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回避的;
(二)隐瞒主要证据、情节,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二)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干扰、拒绝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四)对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第五十六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依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或者转送本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其任免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如果其行为是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领导的行为导致,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按照权限追究或者建议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六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01月17日 实施日期:202_年01月17日(地方法规)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模拟试题
一、填空题
1、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
(一)级复议管辖体制。
4、行政复议是以一定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处理内容。
5、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7、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及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10、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1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13、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1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我国)复议法。
二、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C)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A)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行政处罚
B行政和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12、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得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13、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14、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A)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A经复议机关批准 B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C经同级政府批准 D自己认为有必要
15、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A)
A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B应当书面申请 C必须书面申请
D应当口头申请
16、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B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安的复议机关是(C)A A区行政机关
B B区行政机关
C B区人民政府 D A区人民政府
1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C)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A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B当事人协商认为可以停止执行 C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停止执行
18、孙某不服某派出机构对其依法作出的30元罚款裁定,应当(B)复议。A该派出机构
B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C乡人民政府
D该派出机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19、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B)A并不当然无效
B自然无效
C处于不确定状态
D仍然有效 20、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B)。A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决定其履行,但不明确期限 D判决其违法
21、复议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的(C)A必须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建议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C可以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必须被申请人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2、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以(A)为送达日期。A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B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C邮寄寄出复议决定书的邮戳日期 D邮局接收复议决定书邮件的邮戳日期
23、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C)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和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部门规章
B省政府规章
C规范性文件
D省人大决定
24、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A)后,可以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集体讨论通过
B集体讨论 C集体研究
D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后
25、申请人以口头申请的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C)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再由和时间。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行政复议机关
D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2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A)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向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A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B同一事实 C同一理由
D新的事实和理由
27、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A)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A经说明理由
B经复议机关批准
C无须说明理由
D经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批准
28、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C)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 B由公安机关依法
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29、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A)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A民事诉讼法
B行政诉讼法
C刑事诉讼法
30、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坟,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B)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A终止
B中止
C停止
D搁置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选项中,属于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有哪些(ACD)? A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利害关系 B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C由复议机关报批准参加复议 D当事人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遇到以下何种情况时可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ABCD)A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B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C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 D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3、以下哪些选项的内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条件(AB)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 B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C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调解
D复议申请人决定改变复议机关
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复议机构的职责(ABCD)A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况文件和资料
B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C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D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5、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7、下列(BC)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8、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ABCD)在我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我国《行政复议法》 A我国公民
B无国籍人 C外国公民
D外国组织
10、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BCD)为依据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1、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复议机关的决定,采用(BD)方式进行 A开庭审理
B书面审理
C调解
D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12、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复议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AC)
A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
B向同级人大报告
C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D驳回复议申请
13、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ABCD)的原则。A公正
B公开
C及时
D便民
1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ABCD)A撤销或撤销重作
B维持 C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D变更
1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ABCD)A主体合法
B权限合法 C内容合法
D程序合法
16、(ABD)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申请复议。A公民
B法人
C国家
D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法案例题 1、202_年个体户李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对1000亩荒滩50年承包经营的合同,并规定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10万元。202_年底镇政府要求李某每年上交承包费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终止合同,李某不同意。镇政府于202_年3月20日单方撤销了该承包合同3月28日李某知道这一事实,并于202_年5月22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5月27日上级机关发出受理通知。并向李某收取5000元的复议费,李某收到通知后处于等待状态,下月10日李某尚未筹到复议决定,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问:(1)该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答:该纠纷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关于变更或盲目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否有效?
答: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有效。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3)李某于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答: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不予理。因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规定应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捍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例中,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且在60天的复议期内。(4)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是否应该?
答:复议机关收取复议费错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列入本机关的行政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2、202_年1月1日,C县的某条河水污染严重,经相关部门调查,是由此地的甲公司随便排放工业废水所致,就此A省B市下辖县环保部门于202_年4月30日作出了对甲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停产,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甲公司于202_年5月1日得知后不服,向B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B市环保局经过审查,在罚款中作出对“甲公司罚款30000”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1)甲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甲公司应当在202_年7月1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甲公司除了向B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向哪些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简要说明理由。答:甲公司还可以向C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3)如甲公司对B市环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答:甲公司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李某于202_年10月1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2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则,该县政府202_年1月2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于202_年2月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
问:(1)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2)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
答:没有。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听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理的决定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怎出。
答: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且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答: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答: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简答题
1、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种类。
答:(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4)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简述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在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
答:(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简述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答:(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度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4、简述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1)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简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
答:认定事实情况;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6、简述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被申请人一般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1)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高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3)不得阻挠或者变相阻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不复刊行报复陷害;(4)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7、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8、行政复议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什么用处?
答:行政复议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国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管理,理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管理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及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9、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能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0、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和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论述题
1、试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1)有权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2)符合转送条件的,有权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3)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4)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5)有权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6)认为具体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的,有权一并提出审查申请;(7)有权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8)经说明理由,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9)有权一并举出行政和赔偿请求。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的论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2、试述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答:(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对符合行复议法规定,但不属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4)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5)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转送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转送。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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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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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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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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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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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 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 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 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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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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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 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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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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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202_-08-10 11:54 来源:我要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关行政赔偿内容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因违法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项规定赋予了公民法人在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概括的说,赔偿,包括在行政复议中发生的赔偿,需要经过的以下程序,一是赔偿请求人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二是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请求确认是否存在应予赔偿的情形;三是如果需要赔偿,决定赔偿数额。行政复议中提出赔偿请求与依照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区别之一,受理赔偿请求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即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区别之二,对赔偿请求的确认是由复议机关以复议决定来实现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就同时确认受害人(或申请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区别之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同时也决定被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并决定由被申请人执行,不必由申请人再履行一遍手续,确定赔偿与否或赔偿数额。实质上这是在复议过程中,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赔偿并由下级机关予以执行,如果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或赔偿数额有异议时,可以将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第二款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特定的被确认为违法的行为决定予以赔偿的责任。第一,如果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没有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在特定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履行决定赔偿的职责;第二,这种职能的行使不是全方位的,而是特定的,即有以下几类情况时可以发生:一是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时;二是决定撤销没收财物的处罚行为时;三是决定撤销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履行义务行为的要求时;四是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时。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虽然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并可责令重作行为,但却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在申请人未提出赔偿申请的情况下,主动决定给予赔偿。
对符合上述条件决定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采取三类措施补救,一类是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这主要适用于没收财物、罚款等。没收、罚款都是行政处罚性质的剥夺被处罚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如果这种处罚经过行政复议被撤销或变更,就是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为纠正错误应当返还错误的处罚,返还被没收的财产或者罚款;另一类是解除强制措施。如果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被决定撤销,但原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不采取措施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返还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会在行政复议决定和实际状况之间形成中断,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错误的纠正。这两类情况实质上是消除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类是赔偿相应的价款,这主要是指不能偿还原物以补偿相应损失时,应向申请人支付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的赔偿金额。这项工作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
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5.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6.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7.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8.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9.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11.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2.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13.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当事人。
× 1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7.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18.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
19.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20.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
21.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控告申诉,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4.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应当将不属自己管辖的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25.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行政复议申请人已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已被受理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7.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不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28.行政复议中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以调解。√29.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0.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1.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3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3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35.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6.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37.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38.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39.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0.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1.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42.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4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4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4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决定、命令的审查申请。√
48.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可能是(C)
A.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公务员
D.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己复议的情形是(B)A.国务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B.国务院各部、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C.行政最终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D.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
3.经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是(B)A.复议机关 B.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C.复议机关和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D.复议机关和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
4.对(C)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行政立法行为 B.行政处分
C.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调解行为
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管辖?(C)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B.复议机关所在地。
C.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D.c选项中人民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的。
6.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9.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10.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A)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A.经复议机关批准
B.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C.经同级政府批准
D.自己认为有必要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A)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
12.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B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C)。
A.A区行政机关
B.B区行政机关
C.B区人民政府
D.A区人民政府
1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A)是被申请人。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
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14.孙某不服某派出机构对其依法作出的30元罚款裁定,应向(B)复议。A.该派出机构
B.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C.乡人民政府
D.该派出机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 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B)。
A.不能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C.建议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D.进行调解
1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C)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A.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B.当事人协商认为可以停止执行
C.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停止执行
17.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B)。A.并不当然无效
B.自然无效
C.处于不确定状态
D.仍然有效
18.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当(B)。A.建议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B.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决定其履行,但不确定期限
D.判决其违法
19.复议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C)。
A.必须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建议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C.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D.必须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不确定期限
20.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C)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部门规章
B.省政府规章
C.规范性文件
D.省人大决定
21.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A)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A.同一的事实和理由
B.同一事实
C.同一理由
D.新的事实和理由
22.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A),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A.经说明理由
B.经复议机关批准
C.无须说明理由
D.经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批准
2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C)强制执行。
A.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
B.由公安机关依法
C.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D.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24.下列何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C)A.某县民政局建办公楼的行为
B.某县民政局起诉建筑公司违约的行为C.某县民政局越权处罚违法的建筑公司的行为
D.某县民政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的行为
25.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
A.河北省人民政府
B.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C.邢台市人民政府
D.邢台市人大常委会
26.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C)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27.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A)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B)
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三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
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 C.城建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 D.民政府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
29.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C)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30.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B)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31.《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B)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32.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C)。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33.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34.某公民对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欲向其上一级机关乙提起行政复议时,甲被撤销,其职权转由丙机关行使。丙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丁,则公民应向下列何机关申请复议?(D)
A.甲 B.乙 C.丙 D.丁
35.行政复议机关在下列哪种情形下应当变更具体行政行为(D)A.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足
B.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C.具体行政行为不公正、不合理
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