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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助理暂行管理办法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20-7017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21:58: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司法鉴定助理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行业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维护司法鉴定活动正常秩序,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助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鉴定人助理,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鉴定人助理在鉴定人指导下,在登记备案的本专业范围内,辅助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第四条 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对鉴定人助理及其鉴定辅助业务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鉴定人助理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鉴定人助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鉴定人指导下,辅助鉴定人办理本专业范围内司法鉴定案件;

(二)从事专业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专业继续教育;

(四)具备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五)对所在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管理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所在鉴定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鉴定人助理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按照鉴定指导人要求做好鉴定辅助工作;

(三)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参加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鉴定业务培训;

(五)不得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署名和出庭;

(六)不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人助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登记备案

第八条 受聘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鉴定辅助工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鉴定人助理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司法鉴定相关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第九条 鉴定人助理持《四川省鉴定人助理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辅助工作。

《四川省鉴定人助理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条个人申请鉴定人助理证,应当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或者实习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四川省鉴定人助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人助理证有效期五年。五年期满,鉴定人助理证自然失效。需要继续担任鉴定人助理的,可申请换发新证。

鉴定人助理证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备案有效。

第四章 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试行办法,指导和管理鉴定人助理:

(一)负责对鉴定人助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鉴定人助理违法违纪的辅助业务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组织开展鉴定人助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

(四)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继续教育;

(五)组织开展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对鉴定人助理履行以下自律管理职责:

(一)组织鉴定人助理参加专业培训;

(二)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专家对鉴定人助理的业务能力进行评估;

(三)对鉴定人助理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按照以下要求管理鉴定人助理:

(一)指派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鉴定人指导鉴定人助理;

(二)制订鉴定人助理管理的专门制度,规范鉴定人助理的行为;

(三)教育鉴定人助理遵守司法鉴定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督促鉴定人助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鉴定人助理及时予以教育、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

(五)对鉴定人助理的鉴定业务技术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六)建立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鉴定人助理工作档案应详实记载鉴定人助理在鉴定人指导下参与鉴定业务活动情况和对鉴定人助理考核情况。

指导鉴定人助理的鉴定人名单应事先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鉴定人助理的助理期一般不少于五年。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助理期不少于二年, 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助理期不少于一年。具有国家司法鉴定职业资格的鉴定人助理,助理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鉴定人助理参与鉴定的案件的数量应列为业务考核的主要指标。

鉴定人助理在助理期内,参与鉴定的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数量: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60件;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每年不少于20件;

(三)声像资料类(含计算机)司法鉴定不少于10件;

(四)其他类司法鉴定不少于10件。

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对鉴定人助理参与鉴定的案件数量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鉴定人助理的助理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鉴定人助理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给予行业惩戒;情节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鉴定人助理不遵守鉴定机构规章制度,不履行鉴定人助理职责的,由所在鉴定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除聘用合同,收回其鉴定人助理证上缴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解释。

第二篇:招聘司法鉴定助理

招聘司法鉴定助理

因工作需要,拟公开招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合同工)各1名,现将有关招聘条件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招聘司法鉴定助理。

二、招聘岗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助理人员(合同工)各2名。

三、基本条件和要求

1.具有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法医学专业优先);

2.年龄30周岁以下。

3.道德品质好,有上进心及团队精神,能吃苦耐劳,身心健康,有驾驶执照者优先;

4.应聘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助理者,熟悉尸体解剖工作优先。

四、招聘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0年8月10日

(二)受理报名:应聘者请填好《中山大学公开招聘人员自荐(推荐)表》(请在人事处网站下载 rsc.),并与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寄至: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助理人员&,&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助理人员&或发email至:zdfy@www.teniu.cc,司法鉴定《招聘司法鉴定助理》。合则约见,资料保密,恕不退还。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

(五)考察

(六)人事处审批

(七)聘用

五、招用和待遇:对招用到上述岗位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管理

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邮政编码:510080

联 系 人:林伟红

联系电话:020-87332131-80

2职位名称:司法鉴定专家助理

具体要求

一、学历要求:毕业于司法鉴定学院;毕业于法学院;毕业于医学院;沟通能力强;

二、地址要求;龙岗区人民医院;横岗区人民医院;沙井人民医院;

三、详情情况: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网站

四、工资待遇面谈

五、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1904

电话:0755-83003677

联系人:胡律师

邮箱:zhsfjds@www.teniu.cc

基本要求

招聘类别:全职更新日期:12-06-06

岗位类别:客服/技术支持类年龄要求:不限

专业要求:法学;医学;性别要求:不限

工作地区:深圳市户口所在地:不限

要求行业:通信/电信设备/服务工作经验:2年以上

要求学历:大专以上外语语种:无

招聘人数:不限计算机能力:不限

提供月薪:面议。

第三篇:司法鉴定助理个人工作总结

在思想政治上,我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真理,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适应能力强。对党的事业充满信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作中能够摆正位置,严格要求,为人正派,尊重领导,团结同事。疫情期间,时刻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循单位对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

在检案工作中,本人主要作为**资料方面的鉴定助理,接触了与专业相关的各类案件,现已可以可熟练使用各种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完成基本案件。通过两年多辅助检案的过程,不仅学习到鉴定实践专业知识,还提高了增强为人处事能力。但是在一些检案的细节问题上仍有进步的空间,今后的工作中更要严于律己,特别注重鉴定程序的正当性。从事检案工作的同时,本人积极参与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受益匪浅,为今后独立从事鉴定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将努力参与***以及本单位组织的各项专业相关的培训活动,不断增强专业知识的储备,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水平。当然,本人在工作与学习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努力改进。

第四篇: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第五篇: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和执行维护网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加强公司办公局域网管理,保障网络的安全畅通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引用标准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及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网络安全管理。

二、网络安全管理

(一)所有信息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信息中心对计算机网络设施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任何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公司网络的硬件资源、软件资源和信息资源,禁止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网络资源。

(三)网络用户必须妥善管理访问专用网络资源的用户名称和密码,长期使用专用网络资源的用户建议定时更换用户密码。凡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综合部负公司网络的对外连接管理,未经授权任何网络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建立与其他网络互联。

(五)任何用户未经授权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公司信息或占用网络资源。

(六)任何用户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他人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盗用他人信息等。

(七)必须按照要求安装制定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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