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项目验收程序
煤矿项目验收程序
一、预验收阶段
1、联合试生产请示;
2、联合试生产请示批复;
3、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在联合试生产时可同时进行各单项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以及档案管理等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二、验收阶段
4、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直接向煤炭工业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5、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6、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7、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三、验收结束办理各种执照阶段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
9、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以上程序及下述各项竣工验收必备基础资料是根据国家对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其它矿实际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的资料目录,不一定全面,仅露天煤矿项目竣工验收基础资料整理时作为参考。
附件一:露天煤矿移交验收资料目录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_]127号文件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露天煤矿移交验收资料目录
文件汇编
第一卷 项目前期主体工程报请、审批文件 立项申请 立项审批 项目核准 总体规划设计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初步设计(含安全、环保、水保、建筑防火、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五项设计专篇)初步设计概算 初步设计设备清单 地质勘探有关资料
地质勘察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土地征用报请、审批等有关文件 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准开工报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卷 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报审文件 安全专篇审批文件
安全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安全专篇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卷 环保专篇
1、环保专篇报审文件
2、环保专篇审批文件
3、环保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4、环保专篇竣工验收意见 第四卷 水保专篇
1、水保专篇报审文件
2、水保专篇审批文件
3、水保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4、水保专篇竣工验收意见 第五卷 建筑防火专篇
1、建筑防火专篇报审文件
2、建筑防火专篇审批文件
3、建筑防火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4、建筑防火专篇竣工验收意见 第六卷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
1、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报审文件
2、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审批文件
3、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4、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卷 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2、档案管理制度
3、档案验收申请文件
4、档案验收意见
第八卷 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有关文件汇编 第九卷 企业内部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文件汇编
1、基本建设管理安全组织机构
2、项目竣工验预收组织机构
第十卷 单项工程质量监督认证书 第十一卷 设备检测报告
第二篇 证件
第一卷 建设单位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采矿权证
3、土地产权证
4、企业生产安全资格证
5、矿长资格证
6、矿长安全资格证
7、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技术操作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上岗证 第二卷 工程管理公司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卷 监理公司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监理资格证
第四卷 质量监督部门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第五卷 勘察、设计单位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第六卷 施工单位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项目经理资格证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七卷 招标代理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第三篇 建安工程、设备清册
1、历年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2、矿、土、安单位工程历年投资完成情况表
3、设备移交清册
4、移交工程工程量明细表
5、单位工程三材消耗明细表
6、未完工程明细表
7、未完设备明细表
8、投资分析
第四篇 招标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资料
4、中标通知书
第五篇 建安工程施工资料
1、单位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出图)
2、单项工程竣工总图(建设单位出图)
3、单位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出图)
4、施工图预算
5、竣工结算
6、图纸会审纪要
7、施工单位申报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8、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
9、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0、单位工程竣工交接证书
11、单位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纪要;材料进场合格证、试化验单等现场资料
监理、施工单位施工日志
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单项工程质量监督认证书
第六篇 联合试生产
1、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2、建设项目概况
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试生产安全措施
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生产辅助系统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试生产结论
第七篇 劳动定编定员 组织机构
岗位定编、定员 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篇 移交标准细则 项目概况 开工建设时间 主要建设内容 移交期生产能力 试生产情况 未完成的工程量、特别是5项专篇工程的安排及采取的措施 达产期预计时间及计划安排
第九篇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组织机构
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煤局字[202_]128号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文件
内煤局字[202_]128号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_、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_、1、1)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九、《煤矿安全规程》(202_、10、25)
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8号)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2_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2_)1039号)
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2_)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2_)1346)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2_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信件、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 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年、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安全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围歼合法有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共商营业执照有效。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第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验收。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勘察验收
第二十三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煤矿安全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具有矿建、地质、开采、通风、机电、总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一专业具备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人。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过程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后,煤矿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勘察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202_年制定)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遵循真实、科学、合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勘察验收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勘察验收依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勘察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现场检查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条款内容。
现场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质料、各种测量资料、设计及修改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主要设备及材料技术文件、设备(系统)试运转文件、试生产管理文件、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上文件及资料均包含必要的图纸、资料、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工期,勘查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变更)的技术要求,勘查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储存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工程质量及运行状况。获取必要的现场勘查及检测检验数据。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为承担勘查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相应的文件、资料、记录及有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现场勘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过程协作,保证现场勘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勘查验收资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承担勘查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勘查验收通知书50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及勘察报告的编写及上报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未能按期完成勘查验收,应向委托勘查验收的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提出书面理由。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三。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承担为对方保守机密的义务,不得泄漏、窃取对方的商业、技术及专利等机密。
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暂缓验收或不予验收。
一、试生产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暂缓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暂缓验收。
三、违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四、建设单位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三条、承担勘察验收中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勘察验收资格等行政处罚。
一、勘察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出具虚假勘察验收报告。
二、不能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服务。
三、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三、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四、试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六、生产辅助系统、安全措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八、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九、试生产结论;
十、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八)、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复印件)
(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然倾向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附件二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主要依据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55.1.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_.1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九)、《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2_)1039号)
(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2_)1346号)
(十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2_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建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十二)、《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2_)819号)规程及技术标准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2_)
(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2_)
(三)、《煤矿安全规程》(202_.10.25)
(四)、《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2_.5.26)
(五)、《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MT/T5032-202_)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_年版GBJ16-87)
(七)、《矿井通风装备标准》(MT/T5016-96)
(八)、《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_)
三、设计及地质勘察文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三)、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四)、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五)、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批备案文件
四、管理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四)、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附件三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资料明细
一、建设项目原始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招投标及商务文件等。
移交生产的技术、工程资料
建井地质报告、主要矿图、建设期各专业及系统原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试生产报告书、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检测检验报告。附件四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质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井巷工程、开拓系统
2、提升、运输系统
3、采掘系统
4、通风系统
5、矿井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井下给水及消防、灭尘系统
8、防灭火系统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辅助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设备、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井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矿井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矿用产品符合性验收
7、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察验收结论
(八)、附件
二、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质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开拓系统
2、道路运输系统
3、采剥工程
4、穿孔、爆破工程
5、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排水系统及地下水控制
7、采场边坡管理
8、排土与排土场边坡管理
9、消防灭火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辅助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生产、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设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露天煤矿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试验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查验收结论
(八)附件 附件五:
勘查验收报告主要附件明细 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 矿长资格证 矿长安全资格证 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地质勘探(补充勘探)报告及批复文件 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监督资质证书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文件)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地方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供水证明文件 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检验报告 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主要设备、材料检测检验报告 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勘察验收过程收集的影像资料
勘查验收必要的其它文件、图纸、资料等
第二篇:煤矿项目验收程序
煤矿项目验收程序
一、预验收阶段
1、联合试生产请示;
2、联合试生产请示批复;
3、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在联合试生产时可同时进行各单项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以及档案管理等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二、验收阶段
4、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直接向煤炭工业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5、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6、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7、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
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三、验收结束办理各种执照阶段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
9、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以上程序及下述各项竣工验收必备基础资料是根据国家对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其它矿实际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的资料目录,不一定全面,仅露天煤矿项目竣工验收基础资料整理时作为参考。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第三篇: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程序
煤矿项目验收程序
一、预验收阶段
1、联合试生产请示;
2、联合试生产请示批复;
3、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在联合试生产时可同时进行各单项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以及档案管理等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二、验收阶段
4、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直接向煤炭工业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5、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
础资料是根据国家对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其它矿实际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的资料目录,不一定全面,仅煤矿项目竣工验收基础资料整理时作为参考。
煤矿移交验收资料目录
第一篇 文件汇编
第一卷
项目前期主体工程报请、审批文件
1、立项申请
2、立项审批
3、项目核准
4、总体规划设计
5、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7、初步设计(含安全、环保、水保、建筑防火、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五项设计专篇)
8、初步设计概算
9、初步设计设备清单
10、地质勘探有关资料
11、地质勘察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土地征用报请、审批等有关文件
13、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4、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准开工报告
1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
1、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报审文件
2、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审批文件
3、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4、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卷
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2、档案管理制度
3、档案验收申请文件
4、档案验收意见
第八卷
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有关文件汇编 第九卷
企业内部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文件汇编
1、基本建设管理安全组织机构
2、项目竣工验预收组织机构
第十卷
单项工程质量监督认证书 第十一卷
设备检测报告 第二篇
证件
第一卷 建设单位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采矿权证
上岗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项目经理资格证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七卷
招标代理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第三篇
建安工程、设备清册
1、历年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
2、矿、土、安单位工程历年投资完成情况表
3、设备移交清册
4、移交工程工程量明细表
5、单位工程三材消耗明细表
6、未完工程明细表
7、未完设备明细表
8、投资分析 第四篇
招标资料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资料
4、中标通知书
5、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6、生产辅助系统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7、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8、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9、试生产结论 第七篇
劳动定编定员
1、组织机构
2、岗位定编、定员
3、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篇
移交标准细则
1、项目概况
2、开工建设时间
3、主要建设内容
4、移交期生产能力
5、试生产情况
6、未完成的工程量、特别是5项专篇工程的安排及采取的措施
7、达产期预计时间及计划安排 第九篇
安全操作规程
011-
第四篇: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程序123
煤矿技改验收程序
一、预验收阶段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对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
2、联合试生产请示,建设单位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并附文字材料。
3、联合试生产请示批复。
4、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在联合试生产时可同时进行各单项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等均按设计完成,以及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档案管理等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二、验收阶段
1、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直接向煤炭工业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2、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3、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三、验收结束办理各种执照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
2、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上程序及下述各项竣工验收必备基础资料是根据国家对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规定并参考有关矿井实际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的资料目录,不一定全面,仅供参考。
4、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报告及意见
(七)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2、档案管理制度
3、档案验收申请文件
4、档案验收报告及意见
详见《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第54-56页的内容
(八)项目竣工验收上级有关文件汇编
(九)矿井内部管理有关文件汇编
1、矿井内部管理安全组织机构
2、项目竣工预验收组织机构
(十)工程质量监督认证
1、单位工程质量认证(认证机构资质、认证程序、质量等级评定)
2、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认证机构资质、认证程序、质量等级评定)详见《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第53-54页的内容
二、证件
(一)建设单位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采矿权证
3、土地产权证
4、企业生产安全资格证
5、矿长资格证
6、矿长安全资格证
7、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技术操作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上岗证
(二)施工单位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项目经理资格证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监理公司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资质证
3、监理资格证
(四)质量监督部门证件
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申请及联合试运转报告主要内容
煤矿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按要求完成、主要生产系统形成后,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联合试运转。
一、联合试运转条件
1、矿井的采掘、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防尘洒水、安全设施、监控系统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开拓布置、采煤工作面安装均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2、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行政公共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均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3、联合试运转所需机构、人员配备齐全,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用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4、制订了可靠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联合试运转申请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文字汇报材料。由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报,2、按规定内容填报联合试运转审批卡,由市煤炭工业局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3、附:《XX煤矿联合试运转申请报告》样本(此样本仅供参考,并按煤安监监察[202_]44号文要求的内容)。
三、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报告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3、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4、试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5、各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6、生产辅助系统、安全措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7、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8、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9、试生产结论;
10、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2、移交生产的技术、工程资料
建井地质报告、主要矿图、建设期各专业及系统原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试生产报告书、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检测检验报告。
矿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安全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3、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合法有效。
4、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
5、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
6、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职业卫生设施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8、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
9、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关于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几点说明
1、我们所做的各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由于时间仓促、资料不全,造成内容简单、粗糙。随着矿井技改工程的不断深入,许多工程与原设计出处较大,因此必须对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
2、矿井开拓布局、各生产系统、各单项工程、安全设施、各类设备的选型以及各类计算等凡是与原设计不相符的都要由原设计部门进行全面的变更设计,变更设计要装订成册,并有各类变更图纸,要加盖设计部门公章。
3、将《矿井变更设计》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矿井验收的依据。
4、有关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要求请参考煤安监监察[202_]44号文第四条。
5、《矿井变更设计》及批复要在矿井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之前完成。
第五篇:煤矿扩建,改建项目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扩建、改建项目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
(试 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2_‟45号)规定,为规范煤矿新建项目申报核准及竣工验收程序,依据国家发改委颁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吉林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计重字„1996‟490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林省能源局职能关系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吉发改办字„202_‟39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项目类别
扩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设计规范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改建项目:指现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增加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未达到设计规范2级级差,或没有增加生产能力但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 产系统及安全设施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增加生产能力的改建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深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等。
二、扩建、改建煤矿基本条件
1.“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2.矿井扩建、改建后服务年限要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三、项目核准程序
(一)核准、审批权限
1.凡是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的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省属煤矿由省煤业公司、其它煤矿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同时报送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省能源局提出安排意见,由省发改委审核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
2.省属煤矿需银行贷款完成的扩建项目由省煤业公司上报申请核准文件,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
3.各市(州)、县(区)所属改、扩建后生产能力在30 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由所在市(州)发改委核准,报省发改委和能源局备案。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自筹资金进行的改、扩建项目核准申报文件由所在市(州)发改委上报,主送省发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准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
(二)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1.文件
(1)煤矿企业申报文件;
(2)省煤业公司或市(州)发改委上报初审意见及申请文件;
2.附件及资料
(1)矿井“六证”复印件;
(2)在现生产矿井井田范围外进行改扩建或外围新勘探区进行改扩建,必须有新区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新矿区范围和储量复核备案;
(3)在原井田范围内进行扩建、改建,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上一储量核实资料;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5)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征用土地预审批 文件;
(7)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8)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审批文件;
(9)在原井田范围外扩建、改建项目有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审批文件;
(10)矿井扩建、在原井田范围外或增加生产能力的扩建、改建项目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1)改、扩建项目需要工业广场变动的有场地选址审批文件;
(12)占用林地的项目有林业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涉及地面建(构)筑物拆迁、居民搬迁的项目有与建(构)筑物所属单位、当地政府签订的拆迁、搬迁协议;
(13)安全预评价报告;
(14)由国家或省政府各种专项资金支持的扩建、改建项目要有企业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企业配套资金证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及土地、规划部门文件材料;
(15)《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要求及其他原因需要论证的项目要有专家论证意见;
(1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需要文件和资料。
(三)审批程序和时限
1.建设单位将上述文件、资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能源局后,省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发改委核准并上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2.核准时限:自接到省政府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论证时间除外)。
四、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权限
1.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和省级核准的各类煤矿扩建、改建项目,由省能源局组织验收。
2.其它项目由主管单位、所在市(州)发改委组织验收,报省能源局备案。
(二)工作程序
1.项目建设施工前必须到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登记,并委托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如需招标施工的项目还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施工招标,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工程竣工后要报请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
2.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方案,报项目核准 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试生产)结束后,编制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
3.建设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并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内容需要报请环保、公安、消防、国土、水利、工业卫生、档案、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设施(资料)专项验收,并取得合格批件;
5.项目建设经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煤炭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更换或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省能源局进行生产条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更换或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6.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竣工报告,由项目核准部门按权限组织验收。
(三)需提交文件和资料 1.文件
(1)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主管单位或所在市(州)发改委对项目竣工初验合格报告及申请文件;
2.附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矿井建设立项审批文件;
(3)矿井“六证”齐全(项目建设完成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完毕的新证);
(4)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设计变更审批文件;(5)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6)项目工程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报告;
(7)项目工程竣工图纸,联合试运转(试生产)报告;(8)项目建设需要电力、环保、公安、消防、工业卫生、国土、水利、档案、审计等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9)项目建设资金决算和审计报告及转为固定资产验收文件;
(10)其它必要验收文件、资料等。
(三)办理时限
自接到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理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五、其它
(一)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不收取其它费用。
(二)本程序自下发之日开始实行,试行中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煤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