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事故描述:
应急措施:
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报告人
: 部门领导: 主管副总: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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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为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202_]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建设(202_)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制定出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哈大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四条根据铁道部[铁建设(202_)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关于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一)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二)工程质量二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5万元。
(三)工程质量一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
(四)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分为四级)
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人至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至九人,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十人至二十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至300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第四十五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总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经理部安质部(电话:0417-4899931),总队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经理部安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报告,同时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局安质部和中国中铁哈大铁路工程指挥部安质部。
2、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4、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7.11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xxxx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现场质量检查整改表
2:工程质量事故统计表
第三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精选)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总则
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_]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四安[202_]238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202_]73号),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条款)。
2.1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2.2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元至10万元。
2.3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2.3.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3.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2.3.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2.3.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事故报告
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3.2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3.2.1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3.2.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2.3 原因初步分析;
3.2.4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2.5 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3.2.6 事故报告单位。
3.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监理站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指挥部根据监理站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站,抄报项目部、项目管理室,并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3.4 事故调查和处理
3.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4.2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3.4.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⑴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⑵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⑶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⑷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3.4.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中铁四局和成绵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5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3.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3.4.7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3.4.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3.4.9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第四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2、适用范围
矿建、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定义
3.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2 质量事故的分类
3.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3.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 零星质量问题由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执行。
4.2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4.3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矿长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4.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5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4.6 矿主要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4.7 需设计单位验算的事故,由矿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4.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第五篇: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事故经过
202_年6月,发货到山东青岛的一批600000万片的酒标产品,客户公司的SQE 反应,经过抽样检查,此批商品印刷上有严重问题,将标示中主要展示的一行英文字母打错,客户要求全部退货,并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二、事故原因
公司客服部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生产部、设计部、质量部、销售部临时召开会议,讨论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202_年10月客户要求对原包装进行改版,设计部在12年11月底已经完成了改版制作,并交给了版房制版,生产部在13年2月完成了此批订单号为10020的产品生产,事后经过公司质量部检验已经入库。由于设计部设计员的粗心,误将产品宣传中的一行英文字母打错一个,而制版人员也没有发现,最后车间把这批订单已经生产完毕,质量部在现场抽检后最后入库检的时候也没有发现此问题,最后导致产品直接流向客户,造成公司重点损失。
三、事故责任处理
此次质量事故的发生,作为设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主要原因是在工作中细节注意不够,设计员粗心大意,设计主管没有履行检查督导的作用,严重失职。质量部在抽检时也没有杜绝事情的发生,造成产品直接流向客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坏,现就此次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设计部设计员张三因个人粗心所致设计错误,负主要责任,要求写书面检查,在公司生产例会上报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设计主管李四工作管理失职,没有对产品设计做好督查,团队管理不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质量部人员由于疏忽,抽检时没有发现错误,让事情发展进一步恶化,工作严重失职,给予现场质检员王五记小过处分,并罚款202_元,质量部经理管理不利,工作没有落实,给予记小过处分,并罚款202_元.生产部的制版员及车间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及时发现产品问题,而造成产品向下一工站流出,给予制版员和车间主任各1000元处罚,本批次生产的产品不列入计件工资中。
三、整改措施
1、设计部、质量部、生产部认真对每个计划标准进行核对,并将其落实到实处。
2、设计部主管重新制定一份设计产品自检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3、质量部对部门员工进行再次岗位培训,加强抽检力度,生产部严格按工艺、样板的标准执行,并对每个环节与客户样板的标准进行核对。
4、将本批次不合格成品,放入不良品库,生产部安排做废品处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引以为戒,注意细节,按规定程序组织生产,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行政人事部
202_.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