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的交纳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的0.5%的比例一次性交纳。那么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以及支付范围有哪些呢?
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支付工资改为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医保中心以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数为标准按日计算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或扣减生育津贴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
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核定缴费额,地税部门收取,财政统一管理。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或门诊检查、诊疗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持住院通知单、费用结算发票、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转外住院病历首页、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劳动收入,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额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照发。
1.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产假105天;晚育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引产或流产的,产假为90天。
3.宫外孕的,产假30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因生育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费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1、正常生育
a、产前门诊检查:共计不超过800元。
b、正常产:三级以上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单胎或双胎顺产)。
c、多胎或难产:三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二级以下医院1200元。
d、剖腹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二级以下医院1800元。
2、终止妊娠
a、怀孕2个月以内终止妊娠(未住院),标准为300元。
b、怀孕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住院):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600元,二级以下医院500元;超过6个月以上,每增加一月,增加100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孕情(环情)检查:20元;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院140元,二级医院120元,二级以下医院100元;
3.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二级以下医院800元;
4.输精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二级以下医院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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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生育保险支付业务培训
生育保险支付业务培训
(二)第一节就 医 管 理
(一)产前检查: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第一批51家第二批71家)
(二)生育: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娩;(限在规定有助产资质的51家医院)
(三)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手术;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职工应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五)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本人事先选定的2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家一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就医,也可在上述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
(六)在津参保人员,家居外地可回当地分娩。需由单位提供本市无亲属的证明,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并向所在分中心备案登记,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的标准进行支付(按在本市就医办理登记、审核支付)。实施计划生育医疗的只允许在本市。
第二节参保前后的衔接问题
(一)待遇支付(以用人单位参保当月为界):
1、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出院的,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出院的,其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于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尚未完成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及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参保前终止妊娠的(有生育服务证),其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妊娠诊断证明:生育保险启动前已经进行妊娠诊断的,诊断证明由非定点医院出具的,也可进行妊娠登记,不必再到定点医院补开诊断证明。生育保险启动后应到定点医院及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院开具登记时提供的与妊娠月份相符的诊断证明。
(三)妊娠试验化验单:在生育保险启动前妊娠,妊娠化验未做或化验单遗失的,现已无复查尿妊娠试验的临床诊断意义,可以B超检查报告替代妊娠试验化验单进行妊娠登记。
(四)医疗费:在我市生育保险启动初期截至2005年9月30日前,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和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自2005年10月1日起,只对发生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和公布的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
(五)产前检查费:2005年10月22日前发生的非定点医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自10月22日起,只对发生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院和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产前检查费予以支付。
(六)登记手续:参保首月,凡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的参保人员,必须对其所需的相应手工登记信息的进行补录入。如有些登记申报材料已无法提供,可按下列办法操作:
1、已完成生育分娩的持《医疗保险证》、《婴儿出生证明》补办妊娠登记手续;
2、已经终止妊娠的持《医疗保险证》、已经退回《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证明或《生育服
务证》复印件)补妊娠登记手续;
3、尚未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补办妊娠登记时,可参见本节
(二)、(三)规定;
4、计划生育流产、引产的持《医疗保险证》、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和休假证明、(《住院证》复印件)补办妊娠登记(其他住院登记)手续;
5、截至2005年9月30日对事先未在分中心进行手工妊娠登记的,予以补办妊娠登记并支付医疗费;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于计划生育流产、引产,未办理妊娠登记的(手工登记或软登登记),一律不予补办登记手续,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节《生育服务证》
(一)持外地的生育服务证可以进行妊娠登记
由于一些外省市对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办法与本市不同,对于已婚未育夫妇发放生育服务证(或手册),待生育后送还,所以生育服务证(或手册)上没有此次妊娠的情况记载。必要时可与计生委核对。
(二)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妊娠早期未领取《生育服务证》就发生流产的,应及时向分中心进行备案的,分中心了解情况属实可后上报业务二处,由业务二处负责与计生委协调并提供相应解决措施后,补办妊娠登记,支付产前检查费、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四节妊娠合并症办理住院
凡因治疗妊娠特有疾病(如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和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糖尿病、心脏病等)住院的,应按照医保病人(须在同时具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若病情严重,住院期间需提前结束妊娠的,应在结束妊娠前办理医疗保险出院手续,再进行生育保险住院登记,住院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节产前检查费的支付范围与申报
(一)产前检查费的支付范围是有关的检查费、化验费和诊查费等。对于不符合支付范围的(如药品费、手术费等),即使没超过限额支付标准也不应列入限额支付的审核范围,应按实际金额支付。
(二)产前检查费的申报不受限制,应在结束妊娠后与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并申报。
第六节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与支付方式
(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应在结束妊娠后与产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一同申报,审核后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七节生育保险专用章的使用
(一)对于具有诊断性质的《诊断证明》如:妊娠诊断、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应在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基础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二)对于《住院证》、《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化验单、检查报告(或复印件)、处方底联、各种手术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只需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即可;
(三)对于复印的住院病历需在定点医院病案管理部门专用章的基础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四)门诊或住院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在财务专用章的基础上,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第八节登记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妊娠登记:
1、《医疗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2、《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
3、《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
1、《医疗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留存复印件)
(三)住院登记:
1、《住院证》;
2、《医疗保险证》原件、复印件
3、生育住院的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和终止妊娠的需提供登字2号表“参保人员留存联”和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前)
5、绝育术后复通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留存复印件)和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前)
6、其他计划生育手术(上、取IUD)应提供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前)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的需提供登字3号表参保人员留存联(不留存)
8、由他人在分中心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九节 申报、结算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产前检查费: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3、费用明细;
4、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
(二)住院医疗费: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3、住院费用清单(机打明细单)及填写支字3号表
4、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历)
5、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证明
6、其他住院登记表(登字5号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三)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门诊医疗费: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3、费用机打明细;
4、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
5、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
6、相应门诊病历(留存复印件)
7、登字2号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8、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
(四)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门诊医疗费:
1、《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3、费用机打明细;
4、处方底联;
5、相关检查报告(留存复印件)
6、相应门诊病历(留存复印件)
7、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
(五)派驻外地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申报
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提供的门诊、住院收据应为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机构统一收据。其他材料同本市就医。
(六)生育津贴:
1、参保前生育分娩,申报剩于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1)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术后);(2)出院小结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参保前终止妊娠,申报剩于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的需提供:
(1)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术后)
(2)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3、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在分中心结算的,晚育独生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4、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由医院与结算中心结算的需提供:
(1)出院小结(必要时复印住院病历)
(2)晚育独生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3)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
说明:遇材料重复可酌情删减,复印件统一为A4纸。
附件:
一、支付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标准对照表
实际参保缴费月
妊娠周数参保缴费不满3个月参保缴费满3个月不满4个月 参保缴费满4个月不满7个月
参保缴费满7个月及以上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100元100元100元1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100元300元500元5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100元300元500元800元
说明:
1、产前检查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参保后发生的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支付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区别几种情况)
(一)在参保之前分娩或终止妊娠:
A、产前享受天数=0
B、生育津贴的基数=产前0天+产后75天+相应增加天数
C、分娩或终止妊娠后未参保的天数=参保日-分娩或终止妊娠日
D、生育津贴剩余享受天数=生育津贴的基数-分娩或终止妊娠后未参保的天数
(二)参保后分娩或终止妊娠的:
1、参保不足15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A、产前享受天数=截至生育或终止妊娠当天实际参保天数
B、生育津贴的基数=产前享受天数+产后75天+相应增加天数
C、实际享受天数=生育津贴的基数
2、参保15天及15天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
A、生育津贴的基数=产前15天+产后75天+相应增加天数
B、实际享受天数=生育津贴的基数
三、用人单位申报须知
(一)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全部由用人单位与分中心申报结算的,用人单位应将三项待遇同时申报,分中心一并进行审核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结算中心结算的,分中心需利用软件查询功能,确认结算中心对该职工的生育医疗费完成审核后,方可对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进行审核支付
(三)社会保险待遇中伤残津贴、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享受支付标准高的一种,目前软件系统尚未完成1-6级工伤职工登记信息查询功能。避免造成重复支付。如出现生育津贴高于伤残津贴的情况,请及时我们联系沟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以确定对差额进行支付的途径。
第三篇: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2-04
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颁布时间:2006.12.0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七、具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申领生育津贴、报销产前检查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本市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八、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或未足额缴纳费用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
九、在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十、目前未纳入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十一、根据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后的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参保职工的服务工作,认真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管理,加强对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管理。职工住院生育除婴儿费和超标准床位费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职工收取其它费用,对职工主动提出要使用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医疗机构要与个人签定自费协议。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200元调至1400元,其中: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元;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二)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4000元调至4400元;二级医院由3900元调至4200元;一级医院由3600元调至3800元。
二、增加部分按项目支付范围
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超过800ml或血红蛋白低于8g/dl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三、细化部分支付项目和标准
(一)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22元、二级医院511元、一级医院509元。
2.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41元、一级医院534元。
3.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588元、二级医院571元、一级医院559元。
(二)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1143元、二级医院1121元、一级医院1087元。
2.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三级医院1176元、二级医院1162元、一级医院1121元。
3.住院人工流产手术加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11元、二级医院1803元、一级医院1686元。
4.住院高危人工流产术加输卵管结扎术:三级医院1944元、二级医院1833元、一级医院1711元。
第四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证明
证明
我单位职工 高世伟,身份证号为 ***5071261。于年月参加生育保险,生育当年缴费基数为于 2013 年 2 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顺产,属第 1 胎,未领取独生子女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内蒙古天元模板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8月
注:打印后裁剪成A4纸一半。
第五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一、参保职工现单位工作满一年,缴费满六个月,生育或计划生育后一年内,由单位专管员提供下列资料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一)女职工
1、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
2、诊断证明(原件)
3、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5、单位证明(格式见页尾)
6、剖腹产的需出具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清单
7、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自愿领取此证且24周岁以上生育的,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可多享受44天津贴;此次报销未提供此证的,以后不再补发此项待遇;到所在单位或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8、生育职工本人开户的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复印件
(二)男职工
配偶生育后可报销本人缴费基数的1/3倍工资,夫妻双方均参加生育保险的双方一起办理,提交材料如下:
1、配偶生育后住院医疗费收据(查验原件)
2、男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男职工所在单位证明(格式见页尾)
6、报销生育职工本人的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
1、医疗费收据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3、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证明(格式见页尾)
5、引产提供病历
6、报销生育职工本人的中国银行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复印件
备注:
1、生育保险缴费划账到职工生育月份才能提交材料办理报销事宜。
2、报销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次月底直接转入中国银行职工本人账户。
3、企业享受生育津贴人员提交材料的次月18?22日可以领取《薪金停止支
付通知单》。
4、生育二胎的提供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5、呼市地区以外医院生育的需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6、证明格式:(A4纸一半)
证明
工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参加数为_________元。(本人/配偶)于______年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医院生手术),属第______胎,(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