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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8805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1 00:2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修订及变更包装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2_〕531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24号)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28号)的规定,我局已按其相关要求对我省大部分药品的说明书、包装标签进行了核准和修订。为更好地做好该项工作,现对在说明书、包装标签的核准或修订和药品变更包装规格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修订

(一)应按24号令规定进行修改而至今未申报核准或修订的品种。

1.202_年6月1日前已获得批准文号品种但至今仍没有按照24号令进行核准的继续按补充申请申报核准,核准日期为省局批准日期。

2.202_年6月1日后取得批准文号的品种,如下发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等已符合24号令规定的,不需再报省局核准。如不符合要求的,则仍需按补充申请申报核准,核准日期为省局批准日期。

(二)已按24号令核准或修订需再次进行修订的品种。

1.已按24号令核准或修订过的品种的说明书及包装标签,若仍有下列内容需要改动的,可由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自行修改,并对所修改的内容负责(其核准或修订日期仍以原批件时间为准)。省局不再受理其变更的补充申请或备案。此种情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变更已授权的注册商标名称、企业标识、配色方案、防伪标识条码,增加已批准使用的商品名,变更委托生产信息、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已获批准的)的,变更联系方式、设计版式、尺寸大小等内容的。

(2)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2_]49号)要求,需在说明书或包装标签注明“运动员慎用”等相关内容和按国家局网站《24号令执行专栏》明确解释(如有效期××年××月××日因印刷困难可以直接标注××个月)或勘误的。

(3)说明书、包装标签已按24号令核准或修订后发现有个别文字编排、书写错误或遗漏的,项目有颠倒或遗漏的。

(4)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根据国家局要求增加警示语的。

2.已按24号令核准的品种如有以下几种情况的,经批准后需在说明书中增加“修订日期”项,修订日期为省局或国家局批准日期。

(1)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3)按国家局相关文件及注册批件等要求需增加、变更或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内容的(如按国家局文件或者补充申请批件修订标准、变更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国家局最新公布的说明书范本或勘误范本等有关内容的、企业自行增加涉及安全信息警示语的;

(4)其他需报补充申请由省局或国家局批准的变更事项。

二、关于药品包装规格变更

(一)202_年11月30日前已上报的变更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仍按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7号)审批。

(二)202_年11月30日之后申报变更相关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

1.每个品种以其最小销售单元为包装规格计(如10粒/板/盒、50片/瓶/盒、100ml/瓶/盒、2ml×10支/盒等,其他剂型参照相关规定),其包装规格发生变更的,省局原则上只受理其1~2个包装规格的备案申请。如需增加多个包装规格,省局将对其申请增加包装的合理性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同一品种不同包装规格说明书的核准日期应与其首次申请核准的包装规格的核准日期一致。

2.仅中包装或大包装数量变化(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规格未发生改变的)。由企业自行变更,省局不再受理其相关的补充申请或备案。

3.对于药品标准中[规格]项以装量表述的液体制剂(注射剂除外)、颗粒剂、散剂等仅装量改变,含量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包装规格办理,由省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对其变更包装规格的1个批号的样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如含量发生改变的,则按变更药品规格办理。

4.对于药品标准中[规格]项不是以装量表述,而在说明书中[包装规格]项以装量表述的上述制剂,改变其装量的,按变更包装规格办理。仅由省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不再进行注册检验。

5.贴膏剂在药品标准中[规格]项以尺寸表述的,改变尺寸的,按变更药品规格办理。

6.对于在包装内增加一次性手指套等辅助用具的,仍按变更包装规格办理。

三、今后,如国家局对以上内容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局新规定执行。

第二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_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

根据《省治乱减负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_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鄂减负[202_]4号),现就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应站在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根据通知明确的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整改。自查整改工作要在11月27日以前完成。

二、各单位(部门)发现的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三、各单位(部门)要各负其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治乱减负工作的实施。省局将对治乱减负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单位(部门)要将本系统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同时要根据通知规定,实事求是的将本部门取消向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数等相关数据列举出来。材料和相关数据于11月28日前报省局财务处。

附件:《省治乱减负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_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治乱减负领导小组文件

鄂减负[202_]4号

关于开展202_年

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推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深入开展,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级联席会议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开展202_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2_]4号),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治乱减负领导小组决定于四季度在全省开展202_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重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及其贯彻落实;企业年检和报表的清理和简化;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尤其是部分垄断行业乱收费、乱加价问题的专项治理;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的治理整顿;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整顿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情况。

(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开展的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检查重点:全面清理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优化非公企业经营环境的情况;国家明确对民营企业免收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三)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情况。检查重点:重新公布的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及严肃查处乱收费案件情况;整顿道路收费站点,规范收费标准和服务制度,撤销不符合规定和不良收费站点情况;清理整顿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情况;高速公路收费联网工作;开展建立“绿色通道”工作等情况。

(四)深入开展“三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的情况。检查重点:开展“三查”活动,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的情况和“三乱”案件的查处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信访举报制度、案件督办制度、重大案件回访和通报制度,是否形成了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五)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是否得到落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制度建设和加强依法行政能力的情况。

(六)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把企业反映突出、意见较大的问题,列入本地区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方式和要求

202_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由省治乱减负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政府要自查自纠,市州要对县(市、区)的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检查。省治乱减负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市州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限期纠正,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布。对顶风违纪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刁难企业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因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费用要如数退还企业,对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省直有关部门在汇报材料中要将本地、本部门共取消向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数,查处“三乱”案件数以及涉及金额,受处理人数,撤并道路站点个数;清理整顿社团组织、中介机构乱评比、乱培训、乱收费的数目,涉

及金额;清理简化各种年检、报表的数量;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数,涉及金额等相关数据详细列举出来,要实事求是。

三、时间安排

各地检查工作要在11月20日前结束。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将检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纳入202_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结,于11月下旬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治乱减负领导小组检查组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开展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具体实践,也是促进各地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减轻企业负担与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三乱”行为,为企业和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第三篇: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的一种特殊经营形式,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统一商号,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药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票据格式(简称“七统一”),总部采购与门店销售分离,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实行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的经营模式。

第四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构成。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管理及药品质量与安全控制,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储运机构,应确保药品储存配送过程药品质量,药品零售门店是连锁企业的销售网络,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应规范零售药品管理,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对被委托配送企业储存、运输条件及质量保障能力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与其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并将其经营范围内全部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一家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另设置配送中心(仓库)。

第五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批发企业的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与实施,督促企业持续合规,承担质量管理、供货商审计、药品验收、门店管理、药学服务管理、质量管理教育培训等职能,并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总部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包括配送中心及所属药品零售门店)药品质量管理,负责制订统一质量管理制度和药学服务规范,并确保在企业持续、有效施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在确保执业药师等关键人员满足《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及在职在岗履行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前提下,执业药师可集中注册在总部,并根据管理需要在各连锁门店之间进行协调使用。

在配备符合远程处方审核设备及管理制度的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总部设置执业药师集中审核处方,通过网络指导连锁门店进行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

第六条 配送中心(仓库)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库房(经营特殊低温要求、需冷藏、冷冻药品的还需配备冷库、冷藏箱、保温箱、冷藏车等设备设施)、仓储管理计算机系统、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应具备收货与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运输与配送等职能,并确保全流程药品质量与安全。

配送中心(仓库)不得对非本连锁企业所属门店进行药品配送。

第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有关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其营业面积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按照总部制定的文件和规范要求,配备与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质量管理人员和药学服务人员,开展药品销售业务,提供药学服务。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在总部统筹管理下、在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并在确保药品可追溯并做好记录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之间可调剂药品,但不得向本连锁企业以外的单位采购药品。

第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符合药品经营和质量、追溯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确保药品全程可追溯,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第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药品配送业务委托给药品批发企业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与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药品批发企业具备配送条件,并执行连锁企业制订的配送管理制度,与连锁企业签订包含质量保证等内容的委托配送协议;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

四、药品配送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按质量协议所规定的权力与义务,由委托、被委托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办理许可仓库地址变更后,其药品配送业务全部委托被委托方进行配送,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的功能,连锁企业不得另行开展药品配送业务。

第十条 连锁企业总部因违规行为等严重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期间,其各连锁门店可将库存药品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为止,但不能自行从其他药品批发企业(包括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其他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配送药品。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如受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不得继续受委托配送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要求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立即对所有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连锁门店在总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合法购进的药品可在药品有效期内销售完毕。

第十三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应符合《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必须携自申请日前许可核准的实行统一商号管理的所有药品零售门店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同意筹建的,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条件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取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同意筹建的,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条件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变更、补发、注销工作,由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委托储存配送执行和变动情况;

四、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五、药品追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

六、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第二十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原有有关药品零售连锁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依国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1.具有10家以上直营药品零售门店。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企业其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6.企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7.企业各岗位人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8.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9.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其中总部注册地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配送中心(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营业场所设在同一楼层的,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设施。

10.配送中心(仓库)库房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11.配送中心(仓库)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

(1)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2)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3)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4)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12.配送中心(仓库)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1)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2)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3)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4)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5)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6)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7)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8)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9)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10)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1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14.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1)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冷库体积不小于20立方米;

(2)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3)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4)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5)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15.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16.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1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2的要求,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控制并记录药品经营各环节和质量管理全过程,实现药品可追溯,并可实现按要求上传至广东省药品电子监管信息系统的功能。

连锁企业总部、配送中心(仓库)、连锁门店之间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的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

18.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内容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2)质量否决权的规定;(3)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4)质量信息的管理;

(5)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6)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7)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8)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9)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0)药品退货的管理;(11)药品召回的管理;(12)质量查询的管理;

(13)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5)门店访问的管理;

(16)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7)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8)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19)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20)记录和凭证的管理;(21)计算机系统的管理;(22)药品追溯的规定。

19.企业应统一制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主要包括:

(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采购、验收管理;(3)药品陈列管理;(4)药品销售管理;

(5)处方药销售管理;

(6)药品拆零管理;

(7)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8)记录和凭证管理;

(9)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

(10)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1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12)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3)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4)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的规定;

(15)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6)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8)计算机系统管理;

(19)药品追溯的规定;

(20)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20.企业应明确各部门及岗位职责,包括:

(1)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2)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配送中心、门店管理、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3)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门店管理、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4)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21.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质量养护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配送记录;

(6)药品质量事故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8)药品配送退回记录;(9)购进退出记录;

(10)储运温湿度监测、调控记录;

(11)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2)质量事故报告记录;(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4)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记录等。

22.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门店档案;

(7)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8)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9)首营企业审批表;

(10)首营品种审批表;

(11)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2)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13)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四篇: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

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意义

202_年是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极为关键的一年。为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对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性,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相关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于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在市局领导的统一指导下,由市局办公室会同各业务科室,联合市药学会、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企业共同实施,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将宣传活动深入到社区、街道、农村和药店,深入到普通老百姓之中。

三、宣传内容及重点

1、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2、我国药品分类管理的进展、取得的成效和发展趋势;

3、消费者的用药误区和不合理用药带来的危害;

4、各地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药品管理行为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好的做法和经验;

5、为何要对零售药店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及有关具体措施;

6、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

务;

7、如何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药品分类管理立法工作,保障药品分类管理顺利实施;

8、国外实施分药品分类管理的成功经验。

四、活动安排

(一)、第一阶段:11月10日前完成主要工作是: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活动方案,落实各阶段、各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编印制作各种宣传材料,进行组织发动,为活动开展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从11月10日至12月底止主要工作是:

1、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开辟宣传专栏。动员专家、企业家、公务员等,以访谈、对话、讲座等形式,宣传政策,讲授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答疑释惑;

2、组织专题宣传报道。一是邀请媒体记者对整个活动的各阶段的重点活动进行跟踪宣传报道;二是在黄冈药监网上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反映工作进度,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和途径;三是办好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简报,定期通报各地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情况。

3、开展调研活动。一是问卷调查。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二是邀请政府领导、专家、企业及医疗单位等代表召开座谈会,交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共同探讨解决药品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三

是举办专题讲座,讲授药品分类知识,让公众了解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对保证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性,从思想上认识到药物滥用的危害,从而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并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4、集中力量搞好宣传周活动。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药品分类管理宣传周活动时间定于12月中旬,市局及各县(市)局要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有声势的药品分类管理宣传周活动。宣传周期间,可采取咨询服务、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散发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药品分类管理知识,把活动推向高潮。

(三)、第三阶段:12月底前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各县、市局要对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局。市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材料和实地检查的情况,对此次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进行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并通报全市。

第五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抽样工作总结

根据省局“关于发布**省____年药品抽验计划的通知”(*食药监稽[____]**号)和市局“关于下达**市____年药品抽验计划的通知”(*食药监稽[____]**号)文件规定,我局圆满完成了市局下达的药品抽样计划及补充计划。现将全年药品抽样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药品抽样工作的领导。____年我局将药品抽样工作列为整个药品稽查工作的重点,实行分管局长领导下的专人负责制,抽样人员的确定,严格按照省局公布的“药品监督抽验人员名单”,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药品抽样指导原则》、《**省药品监督检查抽验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药品监督检查抽验工作。

二、制定抽样工作计划。根据省局“关于发布**省____年药品抽验计划的通知”(苏食药监稽[____]**号)和市局“关于下达**市____年药品抽验计划的通知”(*食药监稽[____]**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局____年药品监督抽验工作计划,并印发至各科室、药检所。

三、明确抽样目的、规范药品抽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抽验效能为目标,不断总结抽验经验,充分运用快检技术,最大限度的发现和检出假劣药品,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严格按照省、市局文件中规定的计划和方法进行抽验,注意收集假劣药品信息,加强药品抽验的针对性,注重对:_、使用量大且质量不稳定的品种;_、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品种;_、违法药品广告品种;_、药品价格严重背离其实际价值的品种;_、擅自更改药品名称的品种;_、____年国家局和省局公告发布的不合格品种等六类品种的抽验;做到药品抽样与开展各项专项监督检查及基层药品质量大检查相结合,做到先检查后抽样,发现与省局假劣药品数据库中相同批号及厂家的产品,及时与原抽样单位取得联系;严格遵守抽样规则与抽样程序,认真填写抽样凭证与记录。

四、收集有关信息,确定重点品种。在认真分析研究国药食监注[____]___号文件后,明确了____年的抽样重点及方向为____年__月_日以后生产的小针剂、滴眼剂,加大对可见异物的检查抽样力度,今年抽样的检品中,共检出可见异物不合格检品__件;收集产品出现不合格频率比较高的生产厂家,作为重点抽样对象,目前已经列出产品出现高频率不合格的厂家__余家;随时捕捉与药品质量有关的信息,与综合监管科共同分析研究各单位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从中查找可能与药品质量有关的不良反应,确定抽样的品种,今年通过不良反应而进行抽样发现的不合格药品_批;发现和利用偶然事件,偶然事件的发生暴露出生产厂家管理存在漏洞的必然,例如通过某省华源事件,抽到了一批热原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通过广西裕源的苍蝇事件,抽到一批邻近批号的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五、掌握药品抽验进度、及时送检。参照省、市局下发的药品抽验品种目录和市局下达我局的药品抽验任务,按月做好药品抽验工作,每月完成药品抽验__~__批;不断探索假劣药品出现的规律,根据不同的季节,适当调整抽样的频率与批次,例如夏季过后,我们加大了对糖衣片的检查抽样力度,抽到了数批不合格药品,通过行政处罚手段,促使药品生产企业改进了包装工艺,促使药品经营企业改善了药品储存条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了避免出现所抽样品重复,在抽样后立即就地完成网上确认工作,及时送检,从抽样到送药检所检验不超过_日,便于药检所尽可能缩短检验周期,最大限度地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不合格药品的检验报告书一律采取书面形式送达被抽单位;对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查实属假劣药品的在__小时内上报市局稽查处。

六、提高药品抽样针对性,加大对不合格药品的查处力度。通过收集假劣药品信息,采取快检技术,重点加强对可见异物的检查抽样力度等一系列措施,____年我局抽样送检的检品共___批次,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检验报告书__批,不合格率达__.__。罚没款__万余元。

_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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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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