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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进行审计监督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87390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5 18:24: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谈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进行审计监督

浅谈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对国家建设项目进

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第20条对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审计机关监督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这是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然而要履行好这个职责,各地审计机关面临了严重的挑战:审计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知识难以满足其履行法定职责的需求。目前,审计机关应对这一挑战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利用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帮助实现其职责。现就如何利用审计机构问题谈谈看法。

一、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困难。尽管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中,国家投资越来越低,但就其金额上来看是逐年增长,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表明:202_年制202_年期间,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年增长达32%。而且,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事项复杂、专业性强。例如,为了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为了对工程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价,审计人员需要具备合同法等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等。然而,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部门无论人员数量上,还是专业结构上都不能满足要求。以贵州202_年为例,202_年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到2438.18亿元,投资领域涉及交通、水利、房建等

方方面面,而全省的固定资产审计人员仅有300多人,且大部分人员并不具备工程造价和工程管理的背景,既懂工程又懂财务的人员更是少之又少,很显然难于完成审计法赋予的职责。

二、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机构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社会审计机构是是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审核有关单位财务收支及工程结算能力的机构。

从审计技术的发展来看,社会审计基本上一直走在国家审计的前面,尤其是在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方面,1999年底,原附属于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师事务所全面完成“脱钩改制”,带走了不少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再通过长期市场竞争形成的相对竞争优势,使社会审计机构聚集了一批精通工程审计的工程师、造价师等工程技术人员,这是国家审计机关所不具备的。但国家审计以法律授权、经费自理为保证的高度独立性,以及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手段,则是中介机构无法企及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完全可以依托审计机关的行政权威,通过优选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体现最佳社会效益。

三、当前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的主要模式

1、直接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这是国家审计署倡导的模式,202_

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对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种方式从审计独立性及审计质量上是最容易控

制的,然而这种方式是将社会审计机构当成“劳务公司”,对社会审计机构而言是最不容易接受的,从贵州省的情况来看,当审计机关需要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的审计组时,社会中介机构基本是出于“友情赞助”。

2、社会中介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参与审计组

这种方式多用于投资额比较大的高速公路、大型水利等项目,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审计机关的要求,独立完成审计中的专业工作,并对其审计部分出具审计报告。例如在某高速公路的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厅委托8个社会中介机构完成18个标段的工程结算审计和征地拆迁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织每周以例会的形式由各社会中介机构报告审计进度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组长确定统一的处理原则。审计厅人员完成财务收支部分审计的同时根据各审计机构提供的的线索完成建设管理方面问题的取证,同时采取适当的方法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最后审计厅根据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自己人员的取证对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能较好的控制审计质量,也能较好的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各审计机构只完成其专业的部分,不涉及建设单位管理问题,审计机关能及时提供服务,其审计成果能够以独立的报告展现出来,为其发展较为有利,因此社会审计机构比较喜欢这种模式。

3、将建设项目的审计完全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

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将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

目完全委托给一个或多个社会审计机构,其中一个为社会审计机构为主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审计机构和汇总审计报告。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之前,审计机关审核其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完成后审计机关根据其审计方案,复核其审计报告。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一般情况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如果在符复核审计报告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另行安排审计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这种模式下,社会审计机构要根据审计机关审核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而审计实施方案中一般含有对建设单位管理问题及建设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计的内容,社会审计机构从“维护客户关系”方面讲,审计机构不太愿意对涉及建设单位违纪违法的事项进行审计,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在最坏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审计机构利用其发现建设单位管理方面的问题来换取建设单位其他审计业务。且当审计机构出现审计失败时,审计机关难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追究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

4、授权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当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而审计机关又认为该项目不是那么重要或是审计机关实在难以抽出人手时,常常采用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一般以复函的形式,授权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这种模式下,审计范围、审计目标由建设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审计机关一般只要求建设单位待审计完成后备案其审计报告。这种模式下,项目建设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的关系就是一个简单的服

务关系,基本谈不上国家审计意义上的审计监督,难以达到审计法上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目标。

四、法律授权模式—实现对国家建设项目全面审计监督的根本途径

当前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基本是按单个建设项目进行,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家建设项目,对审计机关的组织协调仍然是挑战,且这种委托执法的合法性本身值得商榷。要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督,笔者认为应该开辟一种新的模式—法律授权模式。所谓法律授权模式,就是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规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实现国家审计机关监督与社会审计相结合,并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实施行业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和国家建设项目的社会审计准则,在建设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审计合同时,将审计准则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种模式下,在法律层面还需要授予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不按法定审计准则实施审计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对建设单位不邀请具有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审计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可以有效的把国家审计机关从具体的审计事务中解脱出来,其主要精力用于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法律授权模式是实现全面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根本途径。

第二篇:建设项目审计流程

建设项目审计流程

审计流程又称审计程序或审计循环。它是指某个审计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

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因其性质和要求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审计目的和目标。要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能达到这些目的和目标,有必要把完成项目审计任务的整个工作过程科学地划分为几个阶段,并赋予与之相适宜的工作内容。

在确立审计项目后,完整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过程可划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与其相适应的工作步骤,将这些步骤联系起来便构成了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审计流程。

(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到制定出书面的审计方案为止的这一过程。准备阶段被认为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其工作的周密细致程度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收集背景资料。

背景资料主要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图;施工图设计及变更洽谈记录;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施工合同;技术资料和技术设备说明书;竣工决算财务资料;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会议纪要;工程档案结算资料清单等。

这项工作常常结合日常工作来完成,由于档案资料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中不少工作也可以留给现场工作去完成。

2、实施非现场审计(含部分内控测试)。

实施非现场审计也称审前调查,其目的是熟悉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运作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掌握为确定重点审计领域,编制系统的审计方案所必需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实地观察等方式证实那些在自己办公室掌握的情况和由被审计单位声称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状况相符;还可以通过运用流程图、调查表或文字说明等调查技术,来记录调查的结果,以加深了解并证实被审计单位建设项目运作和内部控制系统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3、电子数据整理。

通过电算化核算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项目运作和相关财务信息资料导入审计系统软件,经过筛选整理,形成有用的审计资料,可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

4、组建审计组。

在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计划对人力资源、时间预算和费用预算的要求;(2)建设项目的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3)上一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状况的评价;(4)公司对该审计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5)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机构、人事、方针等内部控制环境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6)上一次审计的结果,或对其他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尤其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行动及其效果;(7)某些特殊领域需要外部专家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5、非现场分析及审计抽样。

针对多个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环节,根据搜集整理的资料和审前调查得到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和运行情况的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并确定审计抽样的性质和规模。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就可以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和重点审计领域,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项目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7、下达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年初就应该将审计计划中确定的审计项目传达给被审计单位(临时安排的项目除外)。在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前,有关审计通知的事项主要是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初步确定的项目审计目标和范围、时间安排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帮助;同时,还应该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帮助他们理解和了解本次审计的工作方式和目的。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下达正式的审计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非正式方式,只要能达到预先告知的目的即可。

8、审前培训

建设项目涉及投资方案、投资规模、生产规模、布局选址、技术、设备、环保等方面的知识,审计技术含量高,有的项目如土方、基建工程造价还必须专家的参与,必要时要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做好审计培训工作,对丰富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实施阶段

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阶段又可称之为现场审计阶段,是指审计项目经过充分的准备之后,针对高风险领域或显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领域进行审计的阶段,也是将审计方案付诸实施,化作实际行动的阶段。

1、进点会谈。

审计组长介绍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安排及对审计对象的工作配合要求;审计对象有关部门介绍该项目立项、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来源及使用、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对以往内、外部审计和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

2、内部控制审计评价。

对建设项目材料采购、工程款审批、工程款支付所使用的凭证、支付方式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测试,确定建设项目概算、程序等规章制度是否被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系统是否适当和有效、并发挥了预期的效果,识别控制缺陷和潜在或实际的风险领域;评估控制风险,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和范围;检查现场调查的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和汇总所掌握的信息,并将其形成书面记录。

3、实质性测试。

建设项目审计实施阶段的测试是对与被审计活动相关的凭证、文件、记录、业务等进行实质性的检查和评价活动。实质性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续追踪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详见《企业建设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及方法》)。

4、审计发现的整理。

在审计的实施阶段,审计项目负责人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审计小组的内部工作会议。在会议上,审计人员应该将其负责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作阶段性的总结汇报。汇报应该有书面记录,着重说明阶段性的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按照审计项目的分工,审计人员要收集、整理、解释那些与审计目标相关的各种信息,形成书面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归集到建设项目主审,由主审汇总形成要点式审计报告。

5、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在最后审阅、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应该召开审计小组的内部会议,对记录的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进行充分的讨论,评估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并决定是否予以报告。

在草拟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负责人应最后审阅、复核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这是检查和评价审计项目工作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更重要的是,项目负责人可以进一步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和潜在的危害、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和建议的可行性,为起草审计报告获取详尽素材,为全面、准确和客观地报告审计结果提供合理的保证。

6、交换审计意见。

审计发现、结论和建议都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控制缺陷或不规范活动而言的,其矛盾往往直接指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这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不少麻烦。为防止或缓和这种不良现象的出现,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适时地将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讨论,征求他们的意见和看法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可以进一步确认揭示的问题和提出审计结论、建议的正确性,同时也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一种尊重,有助于培养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审计结果有两种方式,一是面对面的口头交换意见;二是发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三)报告阶段

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审计报告。报告阶段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管审计方案多么充分严密、现场审计怎样的深入细致,也不管审计的结论和建议是何等的正确和可行,如果报告阶段的工作不能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存在的问题,完善控制,防止潜在的风险损失,提高投资效益,那么,审计工作就不能达到全部的审计目的,而可能成为一项没有价值的活动。

1、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审计报告是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所包含的信息撰写的。在审计组内部讨论和审计实施阶段与被审计单位讨论的基础上,便可以着手审计报告的起草工作。通常,正式的最终书面审计报告应该包括背景介绍;审计范围;意见或评价;发现的问题、建议和结论;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以及反馈意见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审计报告着重回答审计什么?审计了哪些活动?审计结果是什么?对发现的问题应该如何改进?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存在哪些分歧等问题。如图表-3所示:

审计概念

审计报告内容

应该怎样

项目概预算、合同约定事项、建设参数、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审计标准

实际怎样

被审计活动的实际执行结果,或对适用标准的遵循状况。

如何改进

针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提出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审计发现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控制缺陷,或其他不规范行为;或已被证实的建设项目所取得的值得赞许的成绩,如成本节约、工期提前、质量超标等。

审计结论

根据审计发现,从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中推论出的判断,或对审计发现的性质进行的结论性表述。

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对完善控制、纠正和防止不规范行为所提出的改进措施或主张;值得其他建设项目借鉴和学习的好作法等。

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它包括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审计报告集中反映了审计的结果。

图表-3

2、形成审计报告审定稿。

内部审计人员在送出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前,应该将审计结论和建议与适当一级的管理人员进行讨论。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建设项目负责人讨论审计报告草稿,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根据讨论的结果恰当地修改初稿是完全必要的。这意味着最终的审计报告不仅应该包括审计实施阶段双方讨论的结果,而且可以包括报告阶段被审计建设项目负责人所发表的意见。

3、下发审计结果报告。

完成最终的审计报告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及时将其分发给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以引起企业管理当局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注意,以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行动,达到报告的目的。

4、审计项目考评。

同一对多个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可对该项目进行考评,借以发现项目审计工作的不足,并提出提升审计技术与方法的意见;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可作为经验总结,用于指导下次建设项目和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

5、整理审计资料。

归纳整理审计档案。

6、审计追踪。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进行后续查询,以确定对已报告的审计发现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纠正措施:确定纠正的措施是否已经实施并正在取得预期的效果,或者是确定企业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否对已报告的发现已经承担了不采取纠正的风险。

后续跟踪的时间和方式由内审部经理决定,其时间、费用和人力的预算应该纳入审计计划的预算之中。

第三篇: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

一、审计重点与方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系统建设中为完成数据和信息的收集、识别、提取、变换、存贮、传递、处理、检索、检测、分析和利用等基本功能所进行的各项软、硬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信息通信网络设施、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开发和系统设备升级维护管理等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是以风险控制为导向,以造价控制为核心,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整体公允性、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待签合同的合法性、竣工决算的真实性、项目建设的优质经济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各风险点和与造价相关的各个环节。一般情况下审计工作按时间节点分为:立项审计、预算审计、招标文件审计、招标现场监督、待签合同审计、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变更签证审计)、验收资料审核、结算审计、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审计内容可分为:定制软件类项目审计、软、硬件采购及集成类项目审计、网络建设及租赁类项目审计、网络安全项目类审计和服务、培训类审计。目前审计方式主要有委托社会中介、聘请专家参与或自行组织人员开展。其审计重点和方法主要为:

(一)内控制度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2.检查信息化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建设流程、管理的权限、程序;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是否经单位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等相关程序;

4.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招投标,是否建立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大项经费开支是否按照经费开支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项目建设过程的请示、报告制度是否严格; 6.其他内控制度执行的有关情况。

(二)立项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筹备阶段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1.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和项目需求情况是否充分、必要,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并满足未来发展需要,是否由第三方编制;

3.立项报送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履行立项决策、审批流程,重大项目是否经单位党委研并经财政、发改等部门的审批;

4.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等项目概(预)算是否准确;

5.项目概(预)算编制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相符,有否存在超概算情况;

6.经费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招投标(政府采购)环节审计

一般审查招投标采购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含预算审计、招投标文件审计:

1.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重点审计:

(1)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的是否在相关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格;

(3)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并作为拦标价,防止预算虚高;

(4)审计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规范,设定的门槛资格是否公正合理,技术需求、参数指标等有无排他性、指向性,商务条款有无偏向性,评分办法是否按财政部相关规定采取综合评标、低价优先,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5)招投标程序、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等;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抽取产生,公安业务部门是否实行了评委回避制度,是否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与,监督部门是否认真履职;

(6)是否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7)招投标及评标记录是否详细完整;

(8)中标公司的资质是否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要求相适应,是否有挂靠或不具备施工或系统集成、涉密资格的情况;

(9)招标结果是否报有关部门备案并进行了公示;

(10)是否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其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2.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的,重点审计:(1)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2)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3)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是否按系统内部或本单位内部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规定执行;

(4)确定建设单位是否邀请招标或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采购文件是否公平公正,非竞争性方法产生建设单位的是否在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范围内,内部报批程序及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5)是否邀请有关监督部门参与;

(6)承建单位是否具备与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是否有挂靠或不具备施工或系统集成、涉密资格的情况;

(7)是否按约定收取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其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8)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3.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重点审计:(1)是否办理了相关的报批手续或有关部门备案手续;(2)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3)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4)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5)审计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的文件是否规范,谈判文件是否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设定的门槛资格是否公正合理,技术需求、参数指标等有无排他性、指向性,商务条款有无偏向性,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6)是否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否由采购方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组成人员是否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的人数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方代表是否实行了评委回避;

(7)是否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或按有关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是否按有关程序、条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了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8)谈判小组所有成员是否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双方是否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9)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合规。是否在谈判前约定几轮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是否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方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重点审计: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明确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的报批手续或有关部门备案手续;

(2)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的情形;

(3)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4)审计谈判文件:编制的文件是否规范,谈判文件是否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确定单一来源谈判对象资格条件是否合规,技术需求、参数指标、商务条款等是否合理,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5)采购方与供应商是否遵循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是否在维护公安机关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了谈判;

(6)是否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建设时限、维保要求等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项目采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重点审计: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明确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的报批手续或有关部门备案手续;

(2)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3)审计采购预算:审定项目的定制软件开发成本、软件和硬件采购价格、系统集成费用比率、检测、培训、维保费用等项目预算;

(4)审计询价采购文件:编制的文件是否规范,询价文件是否明确采购程序、技术需求、参数指标、商务条款、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是否将《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财务资料作为必须提交的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安内审部门延伸审计、违反廉政规定将列入采购黑名单等相关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5)是否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是否由采购方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是否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6)是否按规定按程序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是否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密封报价;(7)是否进行了市场询价。询价小组是否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8)是否按规定按文件要求由询价小组集体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方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审查信息化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同有:项目建设合同、项目监理合同(软件监理和建设施工监理)、专业培训合同、维修保养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服务外包合同、信道(流量)租赁合同、网络设备(机房)租赁合同和委托检测合同、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合同。审计重点和方法参见本章第一节相关内容。

(五)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实施管理和质量管理、系统运行、绩效情况: 1.审查工程项目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专人负责; 2.有关研究项目建设情况的记录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齐全;

3.是否按进度控制拨款,资金管理是否严格,内控制度是否严密; 4.是否严格按照项目需求,合理安排项目进度; 5.是否组织进行深化技术方案及项目初步验收;

6.项目监督检查措施是否合理,有无质量监管措施并按流程实施监管,有无分阶段测试计划并予落实,有无进行功能初验,是否需要第三方检测并进行第三方检测;

7.变更设计方案或项目需求、功能、设备、施工等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设备价格是否真实,有无造假行为等;

8.项目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培训是否按合同进行,维保期及维保内容是否按合同要求响应;

9.是否按照项目组织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或开发,有无对隐蔽的硬件工程部分降低配置或以次充好的现象,有无降低软件开发要求或功能没有实现现象;

10.设计和施工内容是否按照图纸资料(包括系统架构图、工作原理框图、平面(系统)布置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等)进行;

11.项目监理是否对项目设计、制造(开发)、安装(部署)、变更等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2.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含负责人及经办人)是否按公安部党委要求作出廉政承诺并实践承诺,是否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廉政合同并履行廉政合同,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并约束项目建设单位按协议约束员工履行保密协议;

13.复核项目试运行间应用效果、成效或实战应用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的性价比或投资效益,项目实施的经济性等;

14.信息化系统建设还应检查系统运行日志(审计系统)、软硬件结合度和系统响应时间、系统运行稳定度和并发能力、系统功能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和响应程度,授权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和安全程度,评价系统或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

15.软件项目是否拥有知识产权,源代码是否移交,是否具有科技创新。

(六)项目结(决)算审计

一般审查项目验收与经费支出、管理情况

1.审查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等执行情况、招、投标文件落实情况; 2.监理单位是否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3.项目的配置、功能、性能、培训、维保等是否实现,软硬件等是否都已配置齐备;

4.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擅自交付正式使用情况;

5.系统功能是否通过检测,系统是否经过初验、甲方使用人员是否经培训后开始试运行;相关服务条款是否得到执行;

6.验收文档是否齐备,供货方是否将独立核算的财务资料作为验收资料提交并符合公安机关内审部门要求;

7.是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内部相关验收规定等办理项目验收手续;

8.是否有项目内容重复列项或项目内容虚列等增加造价的问题;

9.是否有降低配置(功能)、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或变更、相互勾结等徇私舞弊行为;

10.是否有提高施工(开发)或集成收费标准,虚构清单(功能点)或虚高定额(单价)的问题;

11.是否有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双方核对、监理部门签证完整的设备(功能)清单;

12.财务报表、账册等财务资料是否齐全,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1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执行先审计后付款、先验收后付款规定;

14.项目结(决)算后是否按有关规定结转并登记固定资产账;

15.审计部门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聘请的技术专家是否认真履行了其职责,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工作失误造成单位资金损失浪费的问题;

16.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17.根据甲方项目决算表及以上情况拟制、谈判并出具项目结算核定表,经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公安内部审计部门三方签章后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七)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拟制审计工作方案,了解并掌握被审计单位(项目)情况、全过程跟踪审计情况;

2.下发审计通知书、签订双向承诺书并将回执归卷;

3.召开进点会、项目建设单位总结、述职述廉会、民警及承建公司座谈会,开展谈话、问卷调查、功能复核等工作;

4.实施审计:

(1)审阅建设部门项目建设总结和提供的建设、验收资料、熟悉全过程跟踪审计资料;

(2)核对财务报表、账册、拨付凭证、发票等财务资料,核对固定资产;(3)核查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4)核对项目建设内容、功能、成效,评估建设成果、绩效;(5)核实廉政、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并作出评价;

(6)总结跟踪审计各阶段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及整改落实情况,并评估审计绩效;(7)审计组拟制审计报告;(8)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9)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10)向审计部门领导提交审计报告; 5.公安审计部门领导签批审计报告;

6.向公安机关党委、上级公安审计部门上报审计报告,给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报告;

7.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及党委要求整改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建议;

8.立卷归档。

二、常见问题与参考法规

(一)未严格履行立项手续 【表现形式】

1.缺少上级的任务书或项目需求报告或未对项目需求做出分析论证; 2.项目申报、论证不充分; 3.立项阶段未履行审批流程; 4.项目咨询设计与承建主体未分离; 5.经费预算来源未落实;

6.超概算、预算不科学,缺少审核。【参考法规】

1.《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在项目立项阶段,金盾办对项目质量的责任单位是否明确、项目是否合理、其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是否完备、方案设计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监督,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立项。”

2.公安部金盾办“监督审计组审核要点:

一、需求任务书阶段审核要点:

1、验收方式与内容(质监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核);

2、资金预算、采购方式、商务部分是否有排他性、技术部分预公告(采购办审)。”

3.《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审核项目需求设计方案及概算,防止超概算设计、虚增项目概算等问题的发生。”

4.《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要求“

五、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支出安排”条款。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2_]13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2_]13号)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7.本地相关规定

(二)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表现形式】

1.规避公开招投标; 2.擅自启动项目采购程序;

3.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现场纪律,项目建设单位未实行评委回避; 4.招标文件、预算未审核,有限制性、排他性或倾向性、指向性条款; 5.合同条款未审核;

6.项目保密措施落实不到位;

7.以保证一致或系统配套为由单一来源采购; 8.项目审计要求、廉政要求未写入招标文件。【参考法规】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界定涉密项目标准。原则上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涉密为由规避招标”;

2.《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项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金盾办对招投标、合同签订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招标文件正式确定前,要组织专家和审计人员对需求任务书、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评分办法、细则进行公正性、排他性和“偏向性”指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启动招标程序”;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选定,合理安排评标工作时间,严格执行现场评标纪律。项目建设单位不派代表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评标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可派员对项目需求作出说明,但禁止发表倾向性意见”;

5.公安部金盾办“监督审计组审核要点:

二、采购文件审核要点

(1)公布廉政监督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信箱;廉政责任书、履约保证金(纪委审);(2)质量保障、验收内容和程序。第三方测试应明确委托测试单位、经费来源、数额(质监审);(3)投标资格排它性审查等(采购办审);(4)需求任务书和招标文件审计(审计局)。”

6.公安部金盾办“监督审计组审核要点:

(三)合同书阶段审核要点⑴对采购阶段有关要求的应答情况、合同范本执行情况(质监审、采购办审、装备财务局审);⑵合同书审计(审计局)。”

7.《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购买项目招标书前须与采购办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拟定合同草案,报金盾办批准后,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书及保密协议,并送金盾办备案。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须送保密部门审核。”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9.《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将“‘企业、公司财务资料中对其参与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显示明晰的经济活动过程’作为要求写入招标文件,” “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程验收内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与廉政承诺挂钩,凡发生行贿或采取陪标、围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标的,一律没收其保证金,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记录在案,列入全国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工程廉洁评价“黑名单”,限制或取消其在公安系统参与工程建设活动。”

1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2_]13号)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11.本地相关规定。

(三)项目实施管理不规范 【表现形式】

1.未严格执行合同要求的质量、工期等要求; 2.调整、变更手续不全,未履行审批程序; 3.未落实工程监理制度,未对项目实施监理; 4.项目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形成项目档案; 5.未按合同进度付款、超进度付款;

6.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7.未按要求提供独立核算的财务资料作为验收资料。【参考法规】

1.《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金盾办组织质量监督人员对项目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

2.《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合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严格按权限和程序实施报批备案,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会同建设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采取调阅财务资料、查看建立记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跟踪检查”;

3.《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需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须报金盾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4.《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对项目承建单位的有关财务资料实施延伸审计。项目承建单位应将相关单独核算管理项目的财务资料附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公安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延伸审计”。

6.《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向金盾办及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及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6.本地相关规定。

(四)项目验收与决算管理不规范 【表现形式】

1.未按合同规定供货或未完成项目建设,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 2.未经严格测试组织验收;

3.未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或整改不到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正式使用; 4.未履行免费维保责任,未提供原厂维保承诺(证明); 5.未组织现场培训,未按合同提供原厂认证等培训; 6.验收资料不齐全; 7.未进行项目决算审计;

8.未执行先审计后付款、先验收后付款规定。【参考法规】

1.《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盾工程”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细化、量化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通过系统演示、抽验测试、业务流程走码和验证操作以及第三方测试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功能和性能关键点测试,未经测试,不得组织验收,同时,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程验收内容。”

2.《公安部“金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项目竣工后,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的规定申请验收。”

3.公安部金盾办“验收工作建议:将“验收方式”有关内容的文字表述调整为“验收分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分别由项目责任单位和金盾办组织实施。终验采取会议集中验收的方式,按《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终验前,应通过金盾办授权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测试,测试费用由项目中标单位承担”。同时,在“项目资金概算”中明确第三方测试费用。”

4.《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第四条“凡经批准列入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经过六个月以上的试运行或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期满后,均应进行验收。”

5.《公安部机关“金盾工程”项目验收办法》第十一条“在项目验收前,部金盾办可以委托部审计局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暂不组织验收。”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2_]13号)第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2_]21号)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8.本地相关规定。

采购和合同管理中存在其他常见问题,参见本章“政府采购与合同审计”相关内容。

第四篇:浅谈城市园林建设项目审计

城市园林建设项目审计是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的财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章以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城市园林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财务活动和投资效益进行审查,是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经济监督活动。随着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大投入项目的实施,城市园林项目投入越来越多,越来越大,项目审计就显得更为突出重要了。

一、园林项目审计的必要性

城市园林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资金流动环节多、涉及部门多、规模大、建设周期短,项目多而分散,以及施工中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单一靠建设单位财务和工程技术部门来对工程进行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审计部门的配合、监督和检查,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违章、违纪问题的发生,避免“人情工程”、“腐败工程”的出现。

同时,由于城市园林建设项目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其资金使用具有专一性。因此,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是十分必要的,它能够使专项资金得到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法运用,提高投资的社会效益。

二、园林项目审计的特殊性

园林建设项目存在特殊性。一是规模大小不一,投资差别大,既有投资几万、几十万的,也有投资几千万到上亿元的。二是管理难,由于园林项目的综合性强,绿化苗木种类多、变化大,使建设的难度和造价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给管理造成很大难度。三是前期手续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园林建设项目大多具有很强的政府意识,从立项到实施往往较为仓促,审批手续往往不完善。四是周期短,受周围环境影响较大,作为艺术性较强的工种,建设园林工程时,需要根据实际环境不断变更原有设计;再加上植物品种和规格往往难以实现,因此园林建设项目的不可预见性较多。五是园林工程的相关规范不完善,定额修订滞后;在园林工程中常运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等,都对工程造价的审核造成难度。

城市园林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是参与建设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审计内容为城市园林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招投标、施工、验收诸环节中有关财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城市园林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价等。具体指资金来源的可靠、合理性,估算、概算、定额、取费标准、工程量是否合理合法,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对财务决算的影响等。审计程序大体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三、园林项目审计的内容及程序

传统审计范围狭窄,目的单一,审计人员只是围绕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其监督作用十分有限。但今天对于园林项目的审计已不再是单纯的查错纠弊,而更加注重通过审计揭示行业存在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城市园林建设项目审计需要“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由于园林项目审计范围没有统一标准,且受审计对象的规模、复杂性和多样性等因素的制约,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运用多种审计方法与手段,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审计的时间及程度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需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各相关单位对城市园林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所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义务,以避免出现目前审计调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和拖延时间等情况发生,保证审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四、园林项目审计应走向制度化

同时,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城市园林建设项目审计涉及时间跨度大,所需资料来源广,涉及单位多;审计范围不仅包括财务收支,还涉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城市园林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取证方式、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报告的内容、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方式、审计结果的表达方式、审计成果的转化,以及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审计方法的选取等事项,都与项目财务审计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些问题都应在实践中加以解决,逐一实现规范化。

第五篇: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和《青海盐湖集团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设管理大纲》等有关规章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项目审监处为项目的审计监督机构,在项目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包括对项目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工程造价、(预)结算以及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招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监督检查和查阅项目财务的账表凭证;有权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的情况;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纪的问题进行制止、建议和处理的权利。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设备物资采购、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八)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

(十二)竣工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情况,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三)资金来源、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情况;

(十四)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五)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十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十七)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条 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适时监督以及报送审计监督相结合,对项目考察、项目招标、技术交流及商务谈判等经济活动,应派员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计划抄送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部门。

第七条 定期审计工作在开展前3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成审计小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时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反映,审查相关账表凭证,核实相关数据资料。

第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总经理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要提出改进意见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

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书;审计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做出审计建议书。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做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章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独立公正,依法审计。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浅谈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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