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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202_】30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0-8739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5 18:24: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渝建发【202_】30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

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2_〕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2_]205号)和《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从即日起,在主城区选择3-5个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点,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积极引导主城区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

(二)从202_年7月1日起,主城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区、经开区)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从202_年7月1日起,六大区域中心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四)从202_年7月1日起,主城区、六大区域中心城市以外的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推广使用原则

(一)预拌商品砂浆的推广应用应以大力发展干混砂浆为主,辅以湿拌砂浆,试点及推广应用初期可考虑“干湿并举”。

(二)预拌商品砂浆发展初期应以普通砂浆为主,逐步开发砂浆品种,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

(三)鼓励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

(四)紧密结合本地区资源的特点,充分利用重庆地区特细砂资源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因地制宜发展预拌商品砂浆。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市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砂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砂浆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拟定行业标准及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布点审批;负责认定全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负责对预拌商品砂浆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指导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新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布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以及其它预拌商品砂浆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指导全市预拌商品砂浆价格的具体工作,定期收集和发布预拌商品砂浆市场指导价格。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砂浆的行业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布点和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的初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生产和运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所管辖工程预拌商品砂浆的使用情况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合理布局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

1、鼓励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是在满足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原材料供应、各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需求量、运距等技术经济因素而设立的。因此,在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原址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不管是从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还是从有关手续的办理都具有较大的优势。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拟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只需将建站申请与建站方案报属地区县建委备案,并抄送市建委后,即可开展建站工作。

2、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应首先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并持规划、环保部门的认可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站方案等资料,向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建委初审通过、市建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建站工作。

(三)实行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制度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应立即持有关资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申请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区县建委应在受件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包括核验复印件的原件)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市建委审批。市建委会同属地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验收和能力认定,并将能力认定意见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teniu.cc)上公示5个工作日。市建委按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标准(详附件一),于受件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网上公示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证书的决定。取得能力认定证书的企业方可生产供应预拌商品砂浆。

企业申请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证书应将以下资料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填写完整的《重庆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供应能力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3、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实验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实验室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7、由具备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8、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四)加强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指导

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其中成本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至施工现场运输费及管理费等。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根据指导价格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确定产品价格,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决遏止恶性竞争和哄抬价格行为,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预拌商品砂浆质量管理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与其生产供应能力相匹配的试验室,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标准、规范,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对砂浆拌合物各项性能进行检测,严把原材料和砂浆成品质量关。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要加强对全市各个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巡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督促各地、各企业加强对预拌商品砂浆的质量管理及控制。

对设有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地区,区县建委要督促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进行严厉惩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完善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对预拌商品砂浆(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监督检查的季报制度,设有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区县,应在每一季度开始的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监督检查情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各地上报和巡查发现的情况,于每一季度开始的15日内向市建委报告全市预拌商品砂浆监督检查情况。

(六)加强预拌商品砂浆文明生产及运输管理工作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大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尘污染的净空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要对粉尘、噪声和废水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车身清洁,不得污染道路;在工地泵送完预拌商品砂浆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七)对于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工程,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全面推行预拌商品砂浆

1、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要求。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工程所用预拌商品砂浆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纳入审查范围。

2、工程施工承发包阶段。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其它项目,应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写入施工合同,并将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3、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本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与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商品砂浆供应合同。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4、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取得市建委能力认定证书的企业生产供应的预拌商品砂浆。施工现场不得堆放水泥、砂等材料,并应配备满足预拌商品砂浆储存要求的容器。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2_)、《干混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50-062-202_)、《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50-061-202_)等有关技术标准,严禁擅自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商品砂浆配合比,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拌商品砂浆。预拌商品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及供应方共同检查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做好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或预拌商品砂浆供应单位及时纠正,并及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市混凝土协会要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引导预拌商品砂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并与各个会员单位签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监督其执行;组织和开展企业职工技术培训;在行业内推广使用稳定、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发应用新工艺、新产品;积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部的矛盾,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工程中,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

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

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2.现场搅拌砂浆,按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罚款400元;

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30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2_〕13号)

渝建发〔202_〕13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

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_年3月6日印发的《严格控制主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暂行工作方案》(渝建发〔202_〕34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管处联系(联系人:田路,联系电话:63857726)。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2737平方公里及渝北、江津的部分区域。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区区域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时推进。

二、工作目标

在控制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部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控制七项强制性规定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行标本兼治,严格实施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烟尘控制、运输车辆管理、专项方案编制、施工湿法作业等七项强制性规定。

(一)现场全封闭施工规定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注水式塑料围挡除外),不得超过2.2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要进行彩画美化,做到定期粉刷、保证美观。

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式安全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须漆成黄黑相间或红白相间颜色(同一工地应统一)。

(二)场地坪硬化规定

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应用混凝土硬化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控制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要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签定后执行情况的检查。

搅拌站必须按照要求,加大投入,对粉尘、噪音和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尽最大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四)烟尘控制规定

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粉尘材料必须入库保管,沙石料必须覆盖,禁止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易扬尘的建筑材料。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

(五)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从事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经市政环卫部门批准。

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施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筑工地,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登记卡上做好记录,登记卡由施工单位保留。登记卡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的时间、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求等。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标志牌,标明驶出的建筑工地名称和联系电话,标志牌应放在挡风玻璃位置。

驶入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装载车箱完好,装载的货物必须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环境。否则,施工单位应不允许其驶入工地。

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施工单位应不允许其驶出工地。

(六)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规定。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七)施工湿法作业规定。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尤其是土石方工程必须在土石方开挖转运沿途采用湿法作业。

四、积极推广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标准化管理

通过在施工现场推行扬尘控制标准化管理,依靠科技手段,实现施工企业扬尘控制行为的规范化、扬尘控制管理流程的程序化、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的秩序化。积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冲洗设施。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施工现场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主城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工作,负责市管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是落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

主城各区、江津区建委及其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施工企业是主要责任单位。

以上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建筑工地规模大小和所处地段,采取不同措施,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将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定期考核,奖罚过硬。

实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一票否决。凡达不到标准的建筑工地,必须责令停工整改并限期整改达标。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在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必须结合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投标资格、评优评奖等进行处理。对污染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主城各区、江津区建委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管理,将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第四篇: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迁安市住建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在天洋城住宅二期项目工程中,根据《唐山市迁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使用预拌砂浆,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依法使用预拌砂浆

1.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按此编制工程概预算;

2.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向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4.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二、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申请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3.向未经备案的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按实际购买量每立方米罚款200元;

4.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使用预拌砂浆,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措施,以及5000元罚款。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建〔202_〕37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

实 施 意 见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郑州市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动态,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坍落度、28天抗压强度进行抽查,并进行对比试验。抽查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辖区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 郑州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备案制。所有向市区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两种。

(一)出厂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设置专门的检验人员,对出厂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按规定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会同生产企业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和生产企业应做记录。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时,应征得建设(或监理)单位同意后,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四)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九条 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时,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汇总表。

(二)合同及合同评审资料。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四)原材料检验、复验报告。

(五)生产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七)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以及混凝土放射性检测报告。

(八)交货检验记录。

(九)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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