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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2998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11:3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

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的用地预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审。非涉密项目。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合规性审查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衔接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0]43号)。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 的建设项目,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要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备案证和项目情况说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

4、拟选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初审意见 ;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规性审查材料:

(一)新一轮设区市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后,已纳入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

(1)经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2)标明项目位置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新一轮县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后,已纳入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

(1)经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2)全县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

(三)新一轮设区市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同级规划尚未批准的,未纳入新一轮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但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市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编写要求》(国土资规函[2010]13号)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

(1)市和项目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做出与新一 2

轮规划相衔接的承诺;

(2)市和项目涉及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出规划大纲重点项目清单调整方案和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说明;

(3)经依法批准的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规划或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文件;

(4)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项目位置)。申报资料

(四)新一轮县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同级规划尚未批准的,未纳入新一轮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但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市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编写要求》(国土资规函[2010]13号)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承诺;(2)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划大纲重点项目清单调整方案和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说明;

(3)经依法批准的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规划或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文件;

(4)全县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标明项目位置)。

(五)新一轮规划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后,纳入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

(1)经批准的规划文本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2)标明项目位置的新一轮规划图。

(六)新一轮规划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后,未纳入规划,但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2)涉及基本农田的,附具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档案资料。

7、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和已备案的项目,需附具地灾评估结果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

申请地点 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指标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办处室职责 规划处:

1、对申请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

2、征求和汇总各协办处室意见;

3、提出综合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 耕保处:审查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社保资金拟安排情况;涉及基本农田的是否补划到位,能否保证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地籍处:审查项目用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利用处: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阶段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

第二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

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收费事项

五、办理结果

用地预审意见

第三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①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项目的初审(由国家发改委和军队四总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②国土资源部预审权限之外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③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处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或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或规划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其中位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项目不提交。

5.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用地预审范围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核准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②备案类项目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6.属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还应提交下列材料:①提交国家发改委或者军队四总部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行业发展规划等;②提交项目功能分区情况;③提交《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④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建设项目位置的电子矢量坐标(shp格式)。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

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2.审查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3)审查是否符合产业供地政策;(4)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易发区。

3.决定

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审查标准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完整。2.审查

(1)核实项目法人主体性质、资格并核实申请人与项目前期有关文件确定的用地主体、立项前期批文确定的项目主体、规划文件主体是否一致;(2)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是否符合国土部《土地使用标准》和《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

(3)审核是否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用地

项目目录》的范围;

(4)根据项目单位主体性质、规划用途等情况初步确定土地供应方式;(5)审核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3.决定

对于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批准形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ⅩⅩⅩ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有效时限

2年(在有效期满30日之前,在项目情况和批准的预审意见内容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四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执行。为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预审工作效率,对具体实施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项目审批制度区分预审项目类型,把握用地预审申请提出的时间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为此,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审批制度,把申报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区分为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一)审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也就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这一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备案项目。在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明确职责,分级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具体:

(一)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初审,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办理。

(二)需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审批项目,分别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需报省、市、县核准和备案机关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预审申报程序与时限

(一)申报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按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除特殊规定以外,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然后报给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中:

1、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单位。

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

4、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逐级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二)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预审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本级的审查或预审工作,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的,经负责初审或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受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1份)。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出具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2份)。

(二)下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用地预审材料的请示文件(2份)。需附有下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2份,其他1份)。

(四)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1份)。

(六)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1份)。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对这些内容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面积、农转用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应审核准确并反映在预审意见上。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需转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时,同样应对上列

(一)1、2、3、4、5的内容做出具体意见,应对《预审申请表》的内容负责,不能简单写上“同意上报”字样。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计划指标挂钩

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由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排。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时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正式申报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预审面积,超过预审面积的,用地预审批文自动失效,并重新申请预审。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认真落实,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151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五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县国土资源局:

项目基本情况:

建宁县均口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列入为实施省《城镇寄宿制学校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规模为683平方米,拟定总投资为57.45万元。

拟选址情况:

均口中心小学校园内。

拟建项目用地情况:

拟用地总规模269.7平方米,拟占用建设用地269.7平方米,拟占用建设用地中:房屋部分占用269.7平方米,建宁县均口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县建设局:

项目基本情况:

建宁县均口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列入为实施省《城镇寄宿制学校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规模为683平方米,拟定总投资为57.45万元。

拟选址情况:

均口中心小学校园内。

拟建项目结构情况:

拟建项目长28.1米,宽8.8米,长方形三层框架结构。,建宁县均口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县建设局:

项目基本情况:

建宁县均口中心小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列入为实施省《城镇寄宿制学校规划》的建设项目,项目规模为683平方米,拟定总投资为57.45万元。

拟选址情况:

均口中心小学校园内。

拟建项目结构情况:

拟建项目长28.1米,宽8.8米,长方形三层框架结构。,建宁县均口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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