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很好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写起草工作的任务大纲
(2010年4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在财政部国际司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正在执行中国经济改革实施(世界银行技援五期)项目下的“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的政策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子项目。子项目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研究和试点推动,深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为各级政府制定实施扶持政策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在子项目下开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写起草工作。
一、工作背景
(一)关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的政策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子项目
民间组织是以提供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服务及产品为主要功能的一类全新组织形式,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把民间组织发展列为影响全球发展的八大因素之一。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与我国国情联系最紧密、发展最为迅速,独立性较强、服务范围广的一类民间组织形式,广泛分布在社会教育、卫生、文化、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近年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对公共服务的参与不断加深。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仍面临着许多现实困难,其在推动改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03号)明确提出研究制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而加快建立起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政策体系,但是在我国公办事业单位长期占据公共服务主导位置的情况下,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发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缺少足够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基础研究,具有较大的挑战性。
鉴此,我们向世界银行申请了中国经济改革实施项目的支持,计划借助外部专家的长期研究积累和专题科研成果,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和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现状、运行机制、制约因素、管理体制等重要方面达成共识,进而就加快制定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提出具体政策建议。
目前,子项目已经得到了财政部和世界银行的批准。子项目执行期约为2年,预期成果主要包括起草《关于鼓励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暂定名)和完成《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的政策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等子项目报告。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写起草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编写起草工作,是子项目下重要的咨询任务之一,是具体实现子项目成果的直接工作和核心步骤。
需要强调的是,承担此项任务的咨询机构需按照子项目办公室要求反复修改《若干意见》文稿,修改次数在2次以上,初步计划需分别形成《若干意见》提纲、讨论稿和报审稿。咨询机构还需派专家参与《若干意见》征求地方、部门意见工作和召开的相关座谈会。
为保障工作符合要求,承担此项咨询服务的研究机构,应有扎实的非营利组织研究理论基础,从事过类似的非营利组织研究或有相关研究成果。同时,要求咨询机构具备政策研究经验,最好从事过类似社会发展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咨询机构需保证委派至少1名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和至少2名具有民间组织研究经验,在公共政策、社会发展领域有一定著述的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牵头此项工作,研究人员总数不应少于5人。
(三)其他背景信息
近年来,世界银行、国内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都已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成果,为子项目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研究支撑。同时,各级政府也已经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也已表示愿意对子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
在子项目支持的其他各项研究基础上,客观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现状,深入识别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政策措施建议,修改并完成《若干意见》文本,供子项目办公室报批和领导决策参考。
(二)工作范围
(1)主要吸收和借鉴子项目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工作的成果,并根据实际需要搜集补充部分已有研究成果和数据资料,完成《若干意见》中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分析和问题识别。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近期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研究确定《若干意见》中发展民办非企业发展单位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
(3)吸收和借鉴子项目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现状问题与政策需求问卷调查及访谈”和“国外公共服务类非营利组织发展经验研究”等基础研究工作的成果,提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具体实施政策建议,并说明理由和可行性。
(4)参与子项目下有关《若干意见》编制的调研和座谈会,负责听取、整理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中有益的部分纳入《若干意见》文稿。
三、交付成果、时间、合同及管理
(一)交付成果
成果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纲
成果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讨论稿
讨论稿应内容充实,目标明确,保障措施和配套政策具体,以供送专家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成果三:《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促进民办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报审稿
报审稿应在讨论稿的基础上形成,充分吸纳了征求意见过程中的有益内容,作为子项目办公室将《若干意见》正式报审的基础文稿。
(二)时间要求
本任务开始时间不迟于2010年4月30日。 成果一交付不迟于2010年5月30日。 成果二交付不迟于2010年8月31日 成果三交付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
(三)合同和付款
此项工作将以“基于咨询者资历的选择”的方式采购咨询机构,并由世界银行后审。
最终确定的咨询机构将获得一份总价包干合同。合同金额将分期支付,具体安排如下:
交付质量满意的成果一后,支付20%的合同金额; 交付质量满意的成果二后,支付50%的合同金额; 交付质量满意的成果三后,支付其余30%的合同金额。
(四)监督管理
负责此项工作的咨询机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暨子项目执行负责人苏国同志报告相关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项目办公室和世界银行项目管理组的监督。
子项目办公室向咨询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其他条件由咨询专家自行解决。
联 系 人:陈磊,郝福庆
联系电话:68502637,68501634,68502635(传真)
“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的政策体系设计与能力建设”
子项目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代章)
2010年4月10日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檔;(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檔、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10)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11)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1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檔,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13)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14)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数据。
第三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本单位的名称是四川×××。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市(区、县)。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元;捐赠者:×××,金额:人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民币××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捐赠者,应分别载明每个捐赠者的出资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本单位设监事×人(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未设监事会则删除此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样本
(以体育类俱乐部为例)
关于注册登记济南市XXX俱乐部的申请
济南市民政局: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发展我市体育事业,特申请成立济南市xxx俱乐部。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后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同时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和体育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导。
筹备的基本情况:资金、设施以及人员等各方面的情况做一简要说明。
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自筹资金 业务范围:根据章程业务范围简要说明。
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
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一种类型是民办学校,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循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中介等。
⑴民办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⑵民办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⑶民办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等;
⑷民办科技事业:如民办科技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所(中心)等; ⑸民办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⑹民办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⑺民办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 ⑻民办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⑵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民办学校的可设为校委会。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⑸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条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6、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⑴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⑵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
⑶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五个特征:
⑴举办主体的民间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其举办主体。
⑵资产来源的非国有性:资产来源于举办者自己筹集的资金,其中涉及国有资产部分不得超过举办资金总数的1/3(国有资产包含着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
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⑷业务范围的社会服务性:凭借专业知识的技能,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⑸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组织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组织解体后,剩余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转让、分配。
其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服务;其社会定位是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满足人民需求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是具有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和一定组合形式,组成稳定型的单位实体;其管理方式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工资报酬形式是单位成员实行按劳取酬。
8、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前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的赢利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三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性、经常性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